社会变迁对法学研究的影响.docx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变迁对法学研究的影响
分析当前对社会变迁和法学研究方法的论述,不难发现一个规律,最开始的主导研究方法为价值法学方法,慢慢地转变为规范方法,最后转变成法律社会学方法。但是这些论述中并没有重点探讨方法论问题。实质上,加强对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重点分析法学研究方法的变化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法论、法学流派与法学研究方法
进行一项学术研究的基本前提就是方法论的应用,它会直接影响到一个问题的分析框架、一个学科的整体研究体系和一个学术传统的形成过程,所以不同的方法论就会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在这种视角下看来,采用一套独特的研究方法是一个学术流派和一个学科存在的重要前提。在此过程中,曾经有知名学者巴普洛夫提到,研究性的全部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良好的研究方法,研究这项问题的重点在于一个可实行的手段和方式。有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学术研究方法,哪怕是一个没有学术天赋的人,也有可能得到巨大的学术研究成果,如果一旦研究的方法不对,即使是天才也很难获得成功,就会白白花费大的力气,却得不到准确可贵的研究数据结果。但是目前中国的法学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甚至没有意识到方法论在学术研究中的重要意义,这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研究的现状,在这个问题中,苏力教授也曾解释道,这种社会现状的形成与我国传统法学固有的特点有密切的关系,法学从本质上来讲,更多的是倾向于一种以能干成事、解决问题,并且以职业导向为根本目标的一种学科,基本不是以追求科学理解社会生活
为目的的一种自然科学。法学研究相区别于法治实践,是一门以追求自然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学科。因此,在日常的理论研究中,应该重视对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应用,坚持在学术的总体脉络中不断进行理论研究和问题实践解决。
二、法律的主体性、市场经济与价值法学方法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以及制度、体制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因此人们不得不反思和批判这种现象,也正是在这种反思和批判中,中国的法学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积极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不断发展,富强、民主的口号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中国旧有的制度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在经济上,中国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社会体制之下,资源的配置都是通过国家社会指令来完成的,所以导致人逐渐依附于行政体制。人作为社会中的主体是平等的。但是在经济活动中的动力以及可能性都基本丧失,经过多年的实践发现,计划经济并不是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手段,而是市场经济,这个过渡的过程就是体制和制度的取消与重新完善的过程。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其本质就是把人的主体地位和独立性通过“看不见的手”无形调节,体现出来,但这与当时的国家管理体制其实是违背的。
与此同时,新中国成立前的30年,中国建立了一套总体性、完整的技术和社会控制体系,在农村出现了集社会保障、政Z安排和经济管理为一体的社会体制,在城市中则出现了以单位为主体的社会体制,国家经过户籍管理制度将这两种制度相互联系和相互区别,在这
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体系之下,人已经完全成为依附于国家制度下的个体,国家只有通过城市单位和农村的集体制才可以把每个单独的社会个体很好地进行管理,从法学的视角研究,人就成为国家机器得以高效正常运转的社会基础。因此,从更严格意义上来讲,国家体制完全吞噬了社会,从人的社会独立性和主体性来看,就成为一定时期内被治理、被管控的社会对象,所以人这一主体已经丧失了主体能动性,计划经济大锅饭模式挫伤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但是无论是市场的需要还是人本身的主体性的不断确立,都需要打破原有的社会制度、思维模式。为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进行,改革开放对人类思想意识的改变、国家制度体系的变革都有积极的意义,在这种社会变迁发展历程中,法学则贡献出了“现代化理论,权本理论”,从而使人民的主体地位得到保障,也深刻反映了国家对于法律的重视和社会的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此时,西方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价值法学早已在政Z舞台中活跃而起,“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等不断出现,自然法也早已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成为了历史的公案。从东方到西方,种种的社会变迁现状说明,某一时代,某种法学方法以及法学流派的兴起已经不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且与社会变迁有着某种深刻的关联性。
三、社会变迁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影响
从上述社会变迁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关联性来看,前者对后者有重要的影响。与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不同,国外西方的法学流派中,规范法学、自然法学与法律社会学三大经典的法学研究流派对法学理论
研究的意义深远,这三大法学流派的重点在于他们对何为法律以及如何对其展开科学的研究和实践的目的都有特殊的一种认识,并且他们对问题都有自己的核心的认识。与其他两大法学流派不同,自然法学被视为是西方法学、哲学流派中的滥觞,这一流派对学术研究的核心在于对价值的不懈追求。例如在何为法律这一问题的认识上,自然法学流派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自然的存在规律,也是上帝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人的理性或者是一种自然法,但是不论持有什么样的观点,核心问题是坚持从人类以及整个世界万物的本性角度来看待问题、思考法律现象,在不断进行探讨法律的人性基础或是客观基础。因此自然法通过在“实在法之外构建一个具有决定意义上的参照法”从而达到对实在法予以批判、认识和分析的目的。在休谟哲学思想的影响下,以及在自然法学流派的批判中,通过对实证法学的分析,逐渐形成一种不同于自然法学流派的法学理论。通过对实证法学流派的研究分析不难发现,这一流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主权者或者一国之中权威者意志或命令的表达”,超出了这一界限,就没有所谓的法律可言。对此,该研究学派认为,侧重于对法律的内部逻辑以及法的形式进行研究就是法律研究的主要目的。
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下来看,法律就是一种存在于特定的时空中的社会事实,在这种事实的研究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研究方式对法律可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认识,所以该研究学派的观点在于,法学研究的重点不在于对法学的价值进行判断,也不在于对法条进行客观地分析,更不在于对法律地运行逻辑进行科学的认识。不同的法学流派之
间是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学研究方法理论相互转化的,自然法学流派的转化就成为了法学方法论,成为一种哲理方法或者价值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的主要特点就是可以通过事先设置的价值理念对法律现象和问题进行研究和批判。
综上所述,经过多不同的法学流派与法学研究方法之间逻辑的相互转换以及区别研究,不在于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通过社会变迁对法学研究方法影响的分析,从我国法律同社会关系的视角下来找寻一种更好的分析方法。经过实践证明,法律的实施以及实现效果和研究的视角都会受到诸多外部环境的制约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