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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通知函参考格式模板2017

五证合一通知函参考格式模板2017

五证合一通知函参考格式模板2017要以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2017五证合一变更通知函,希望大家喜欢!2017五证合一变更通知函范文1国办发〔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为加快推进这项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实施,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是:——标准统一规范。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登记、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对接、流畅运转、公开公正。

——信息共享互认。

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以“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

——流程简化优化。

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务求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

——服务便捷高效。

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

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

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川人社办发〔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1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函〔2016〕143号)文件精神和《四川省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川工商发〔2016〕145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登记制度改革的适用范围9月25日起,我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参保单位需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二、简化优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各地要及时完善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制定适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为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社会保险登记服务。

登记制度改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统一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也不对已参保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并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和验证。

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改革前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帐号等指标项目,改革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做好我省“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一)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对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政策统一受理并依法办理。

(三)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

(四)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要求,需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附件1)相应内容,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附件2)提供相应申报材料,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层级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五)国务院批准或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备案)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待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依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层级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皖工商办字〔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统一规范“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省直管县有关部门、机构: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巩固和扩大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切实推动改革各项政策举措全面落地见效、有名有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和《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动态调整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在2017年度全省实施“五十六证合一”改革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按照能合即合、应合尽合的原则,统一修订、动态调整《安徽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将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部署实施的《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7个事项,全部纳入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对于因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调整取消的《经营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备案》、《乙级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安徽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3个事项和属于政府部门为便于事中事后监管而设定、整合后不利于日常监管的《规模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省贸促会实施)和《电梯维保单位备案》3个事项,调整移出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多证合一”涉企事项申报表

“多证合一”涉企事项申报表
“多证合一”涉企事项申报表
市场主体名称: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公章刻制备案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
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租赁经营备案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备案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注:营业执照等7项涉企证照事项为必选项,其他事项请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娱乐场所备案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开锁业备案
旧移动电话交易业备案
信托寄卖业备案
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备案
机动车维修业备案
道路运输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法制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确保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

二、突出重点,统一模式(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

“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

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的要求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8.22•【文号】人社厅发〔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要求,切实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适用范围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二、简化优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各地要及时建立适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为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

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

实行“五证合一”制度改革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等指标项目,改革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

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收工商部门交换的数据,生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按规定存档。

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填写样例)

“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填写样例)

XXXXXXXX XXXXXXXX
13XXXXXXXXX 13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电子邮箱 投资总额 若您是总机构,请您确认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名称
2
XXX@
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人民币/......
XXX@ XX
比例
XX% XX% XX 市 XX 区 (县、 镇) XX 路 XX 号 中国/......
…… 项目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 姓名 证件 类型
XXX XXX 身份证/......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
“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
尊敬的纳税人: 以下是您在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时提供的信息。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 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以便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一、以下信息非常重要,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予以确认
纳税人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生产经营期限起
3
13XXXXXX XXX
生产经营期限止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投资方名称 证件
(可根据内容调整表格大小)XXX(据实填写) 币种
人民币/......
金额 投资
XX
证件号码
国籍或地址
1
类型
XX 市 XX 公司 XXX 营业执照/...... 身份证/...... 9144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
币种
金额
XX 市 XX 公司

税务总局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精简篇)

税务总局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精简篇)

税务总局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2)税务总局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通知》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环节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的企业到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其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如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6〕4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

五证合一表格样本

五证合一表格样本
企业换发“五证合一”新码营业执照申请书
企业名称
原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换发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济南市工商局等五部门《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济工商管发[2016]49号)
企业申请事项
□换发新码营业执照,其中领取副本个;
□备案本企业联络员(见附表)。
交回原有证照情况
证照号码
收回数量
无法提交的原因
正本
副本
丢失
未办理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
国税登记证
地税登记证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月日
工商部门经办人
换发时间
注:1.此表仅限于企业申请换新码营业执照使用,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同时收回;
2.相关证照Leabharlann 失的,应提交发布丢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3.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4.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仍按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5.非独立核算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

最新-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

最新-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

最新-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为进一步便民利民,提高办事效率,政府提倡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三证合一的公告,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范文一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51号),广东省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二、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xx年9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三、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从20xx年9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

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公章备案,深化登记制度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登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拓展至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公章备案等更多领域,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构建一站式服务模式。

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现阶段,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先行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公章备案,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登记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负责保管企业登记形成的“一套档案”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和归集等工作。

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统计登记和公章备案。

根据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逐步拓展“多证合一”范围,加快实现“多证合一”网上办理。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

依托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审核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传输方案,加快推进相关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实现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在各部门间的交换传递和共享应用。

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登记部门要实时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传输至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审核系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黑政办规〔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5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6日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四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企业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就是要从全省实际出发,坚持省级统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事项、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确保“全省一盘棋”,各市(地)的改革要在省级统一规划的范畴下部署开展。

要牢牢把握“放管服”改革三位一体的改革方向,深入落实“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改革要求,遵循“顶层设计、有序推进、开放管理”的改革思路,把放管并重与信用监管、综合执法统筹起来考虑,“多证合一”与“证照分离”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统筹起来考虑,按照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确保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动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大幅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时间,促进就业创业,为经济发展增添新动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青政办〔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6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7日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青政〔2015〕33号),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创业活力,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和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整合工商、质监、税务部门企业登记职能,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行“一照一码”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持续形成大众创业热潮,为加强事中事后市场监管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力。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行“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信息共享、档案互认、一照一码”模式。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苏自然资规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19〕2号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省委省政府“不见面审批”的要求,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贯彻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省自然资源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均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4.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规划选址权限在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闽政办〔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工商局、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发委、省法制办、省贸促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多证合一”改革是今年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把这项改革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改革的要求,再造内部流程,对确需在企业设立或变更阶段采集的个性化指标项,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由工商部门在企业设立或变更过程中一并采集,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部门共享”,达到“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要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大力推进信息共享,建立顺畅高效的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打通信息孤岛;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真正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日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工商局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发委省法制办省贸促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2017年9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热情,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新动力,现就我省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0
【摘要】<正>赣府厅发[2017]67号2017年8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切实保障我省''''多证合一''''改革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5页(P28-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J], ;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J], ;
4.多审合一多证合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J], 广西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5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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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本企业在提交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时,持本申请书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或单独持本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整合事项。

同意将本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本申请书补充填报的相关信息共享至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的所属部门,并承诺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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