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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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医保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2020年1月14日联系单位: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37号)、《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目标,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篇一: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合,全国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将在今年上半年调整到位。

本月1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去年,国务院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政策,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

人社部此前表示,对于完善工资制度,各地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来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据媒体报道,湖南省目前已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进行调整。

辽宁省人社厅刚刚形成初步实施意见,并报省政府研究。

广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此前也透露,已为工资改革预留资金。

此次调整是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并非孤立进行,而是为配合已落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XX年12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做报告中指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

1个月后,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破冰。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是决定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今年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

他透露,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关于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三个实施文件。

在今年1月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指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实行退休费制度,个人是不用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统帐结合的制度,要实行个人缴费。

但是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中没有考虑个人缴费的因素,而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已经多年没有调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0.11施行日期2005.10.11文号辽政办发[2005]76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辽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提供良好法制保障,现就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切实把政府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2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

研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国资委、省商业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监察厅)3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纳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照本规程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第三条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和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基金征收、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省人事、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我省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要有利于人员的合理流动和经济建设;有利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的活力和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合理流动。

要与三项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60号文件)精神,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主要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规划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尽快地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制。

各级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辽政发〔1994〕15号文件)精神执行。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篇一: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合,全国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将在今年上半年调整到位。

本月1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去年,国务院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政策,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

人社部此前表示,对于完善工资制度,各地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来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据媒体报道,湖南省目前已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进行调整。

辽宁省人社厅刚刚形成初步实施意见,并报省政府研究。

广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此前也透露,已为工资改革预留资金。

此次调整是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并非孤立进行,而是为配合已落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XX年12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做报告中指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

1个月后,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破冰。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是决定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今年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

他透露,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关于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三个实施文件。

在今年1月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指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实行退休费制度,个人是不用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统帐结合的制度,要实行个人缴费。

但是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中没有考虑个人缴费的因素,而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已经多年没有调整。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9]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9]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0.20施行日期2009.10.20文号辽政发[2009]25号主题类别基本养老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9〕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全省统一执行国家、省政府和职能部门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原各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由省级主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备案,予以逐步理顺。

(二)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

实行省级统筹,全省(除大连市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

(三)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企业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8%。

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四)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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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2.03
•【字号】辽政办发〔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2.0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实施方
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开展相关测算和论证;组织和指导各市、绥中、昌图县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工作;统筹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周忠轩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蒋斌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树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陈学华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中亚省编委办主任
陈广君省财政厅厅长
成员:秦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曾庆捷省编委办副主任
魏跃晖省财政厅副厅长
梁振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冯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李树民同志兼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3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04•【字号】辽政发[1996]1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6〕1号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发布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积极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障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于调动企业及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制度和办法上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内容,使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同时,要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各市要按照《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精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2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家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2.取消省级棚改回迁居民创业资金借款评估审批。

3.取消职业技能竞赛备案。

4.取消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推荐。

5.取消选拔推荐国家级优秀高技能人才。

6.取消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

7.取消地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认定。

8.取消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9.取消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10.取消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11.取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12.取消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13.取消国家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审核。

14.取消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运营管理。

15.取消职工异地生育核准。

16.取消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家庭病床、转诊转院备案。

17.取消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急诊急救费用、异地安置人员费用审核报销。

18.取消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旧伤复发治疗核准。

人社部发[2020]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人社部发[2020]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辽政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6]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一)指导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巩固做实个人账户成果,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改善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市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资金投入。

进一步完善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的制度、体制和工作机制,巩固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立足增量改革,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省级统筹制度;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剖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重点任务分工表

重点任务分工表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
重点任务分工表
责任单位
合建设,组织发动基层党员干部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结对帮扶。
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依托志愿服务记录机制,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培育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以老助老等互助养老模式,确保农村老年人生活有人管、服务有场所、互助有组织。
4,培育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和队伍,推动社会化评估机构有序规范发展。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5.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创新智慧养老信息化服务
42.拓展市级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功能,建设涵盖数据采集分析、在线监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急响应等功能模块,对各类养老服务主体运用物联网、远程智能安防监控等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为养老服务科技化、便捷化提供信息支撑。
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25.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扶持发展政策,由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场地设施及正在享受各类优惠和扶持政策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应优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重点任务分工表
重点任务分工表
重点任务分工表
责任单位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1.依照国家及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实施云浮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项目类型、标准内容等,并根据国家及省清单调整或我市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修订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辽政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省委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其目标任务已全部纳入2020年省政府绩效考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0年6月5日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一、今年发展主要目标和下一阶段工作总体部署1.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6%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5.5%左右。

牵头领导:张立林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2.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5%左右。

牵头领导:陈向群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政府3.进出口促稳提质,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牵头领导:陈绿平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各市政府4.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牵头领导:陈向群、郝春荣、张立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市政府5.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

牵头领导:王明玉牵头单位: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6.重大金融风险有效防控。

牵头领导:张立林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7.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努力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

牵头领导:陈向群、崔枫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机关事务局,各市政府8.今年赤字率拟按3.6%以上安排,财政赤字规模比去年增加1万亿元,同时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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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2015年底前
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调整改革前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专家等荣誉称号人员改革后养老保险待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配合
2015-2017年
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即将出台的实施办法,制订我省职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配合
2015年底前
3
信息系统建设
建设省级信息平台,集中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全省数据资源,通过专网支持全省业务经办
附件2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任务名称
任务内容
负责单位及分工
时间进度
1
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改革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配合
2015年底前
2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制定按照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改革后衔接政策
5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组织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辽支机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2015-2016年
6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好应收尽收
各市(县)政府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
长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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