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doc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近年来,行政管理越来越严格,行政执法也成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是,行政执法若不加以监管和检查,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违法行为等问题,因此,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概念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机关的行为、程序、结果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它包括监督对象、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要素。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依据1.宪法规定宪法规定了行政执法必须服从法律、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程序行政法规和程序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范围、权力、义务和职责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起到指导作用。
3.法律的监督程序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监督程序,有利于处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纠纷和错误。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目的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过程中,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尊重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
2.规范执法机关的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迫使执法机关规范自己的行为,抑制行政执法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
3.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及时纠正和改正执法机关的错误和不良行为,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效率,增强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主体1.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
比如,制定和实施执法程序、绘制执法纪律、加强内部培训等。
2.司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否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是否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3.社会监督与政策建议社会监督和政策建议是重要的行政执法监督监督主体。
公众的监督能促进政府的执法公正与监察力度,通过政策提案、听证会、舆情监测等方式,让政府更加贴近民心。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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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八条成立**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的通知(2009年5月21日)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业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交通依法行政能力和交通行政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精神(交体法发〔2008〕562号),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一次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1、《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贯彻执行情况;2、《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五个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3、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等。
二、检查的形式和步骤本次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检查分动员部署、各单位自查、省厅组织抽查、总结等四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31日前完成)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厅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地、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6月20日前完成)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重点是结合《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各项要求,集中排查整治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自查结束后,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要将专题自查报告于2009年6月20日前报送省厅;厅直各业务管理局要将本系统的专题自查报告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送省厅。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效果和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的程序一、计划制定(一)年度计划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二)季度计划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行政执法部门应编制季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季度工作重点和,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
二、检查准备(一)确定检查对象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具体检查对象,并进行备案登记。
(二)收集资料行政执法部门应收集与检查对象相关的资料、证据等,并进行整理和归档。
三、检查实施(一)通知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应提前通知检查对象,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和内容,并告知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二)检查方式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方式根据检查对象的特点和情况选择。
四、检查结果处理(一)起草检查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起草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以及建议的整改措施。
(二)提交上级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将检查报告提交上级部门,报告中涉及重大问题和建议的,须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三)整改落实上级部门应按照检查报告的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象进行整改工作,并定期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章相关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监督检查计划模板2. 检查通知书样本3. 检查报告模板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执法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规。
2. 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执法过程合法、正当和公正。
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盟处法制工作部门对下级运政执法机构及运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运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三)熟悉本部门的岗位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四)清政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五条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具体事项:(一)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受理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案件的查处;(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其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执法活动。
第六条对在运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使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要出示检查任务书,及时协调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问题。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当场处理:(一)对违反交通仪容、仪表、风纪规定的,可当场纠正和批评教育;(二)对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可暂停止实施职务行为;(三)对违法行政和违法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暂扣其执法证件。
第八条对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执法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三)拒不组织实施或阻挠实施行政执法的;(四)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五)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我镇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施行,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四、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晋江市依法治市办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镇政府负责实施。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4.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5.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6.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八、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九、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每年年底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情况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报告;专项执法检查要有专项报告。
十、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发布日期:xx-11-2214:0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
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指外部监督和检查两大部分。
外部监督主要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法制、媒体、公众等主体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要求市直各相关处室和下级发展改革部门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工作检查和自身检查。
第二条外部监督主要指以下内容(一)市、县、区人大和政协提出涉及行政法规的提案。
(二)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的工作检查。
(三)媒体对行政执法工作符合事实的报道。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检查主要指以下内容(一)包括行政执法工作各方面内容的综合检查。
(二)针对某一项工作的专项检查。
(三)按时间段或前期工作计划的常规检查。
(四)对行政执法任一方面工作的突击检查。
(五)对行政执法单位、窗口和人员进行民意调查。
第四条上级或同级纪检、监察和市(县、市、区)发改委为检查监督的受理机关,发改委政策法规处(科)和监察室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别负责行政执法违法投诉举报、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纪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由法制部门负责处理:(一)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在行政执法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或不当的。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已被受理的,对其投诉举报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投诉由纪检部门负责进行处理:(一)反映有关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二)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向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喝、拿、卡、要的。
(四)其他违纪情形。
第七条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对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
对于举报人非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人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记录。
第八条举报投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投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各项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交通部和本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内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本部门执法监督科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我所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股室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所法制室、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所内部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方式:(一)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调查;(二)组织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四)交通行政复议;(五)受理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六)对过错责任进行追究;(七)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八)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九)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行风评议。
(十)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制宣传和建设情况;(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执法主体、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六)重大案件的审批;(七)其它可纳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各执法股室要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
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股室要做好执法监督的自查工作。
第九条所法制监督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对本所执法工作、执法队伍建设、行业法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所执法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同时,执法监督机构还负责对各执法科室开展社会监督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股室核实、解决社会监督员反映问题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对受理投诉、举报及发现的交通执法人员违法案件,发放《执法监督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为保障交通安全,规范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质量,交通行政部门在执行执法任务时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透明与高效。
为此,建立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督查频次、督查形式、督查机构等几个方面,系统阐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二、督查频次1.定期检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以查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不当执法行为。
2.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需要,随机组织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各级各类交通行政执法车辆进行抽查,以确保交通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督查形式1.现场检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随机到交通行政执法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确认执法程序是否合规。
3.调查访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随机对当事人、目击者等进行访问调查,了解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核实执法过程中的问题。
四、督查机构1.独立监察机构:设立独立的交通行政执法监察机构,由公正、无私的人员组成,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交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交叉监察机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交叉监察机制,相互配合,共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五、督导工作1.建立督导制度: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建立督导工作制度,明确督导的目标、内容、程序和责任。
2.督导流程: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督导结果反馈: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进展。
六、督查结果处理1.立案查处:对发现的不当执法行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立即进行调查,如有证据确定,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整改通知:对发现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进展。
3.奖惩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奖惩制度,对在执法监督中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惩处。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守则1.doc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为附送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毕业论文致谢词我的毕业论文是在韦xx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论文凝聚着他的血汗,他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敬业精神深深的感染了我对我的工作学习产生了深渊的影响,在此我向他表示衷心的谢意这三年来感谢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的老师对我专业思维及专业技能的培养,他们在学业上的心细指导为我工作和继续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要像诸位老师深深的鞠上一躬!特别是我的班主任吴廷川老师,虽然他不是我的专业老师,但是在这三年来,在思想以及生活上给予我鼓舞与关怀让我走出了很多失落的时候,“明师之恩,诚为过于天地,重于父母”,对吴老师的感激之情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在此向吴老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真诚的谢意!感谢这三年来我的朋友以及汽修0932班的四十多位同学对我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苏交法[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3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执法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以及港政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报告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我局组织了自查工作。
经过全面自查,我局存在以下问题:一、履职不到位问题1.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执法力量相对薄弱,无法满足全面有效执法的需要。
2.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不够,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3.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怠于履职、不作为、懒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的发挥。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问题1.在履行执法职责过程中,存在一些行为不符合执法程序的问题,包括未进行必要的检查、取证等环节,导致执法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处理违规行为时,部分执法人员未履行听证、听证公告、听证笔录等程序,影响了行政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存在不严格执行上级执法部门的指示,过程中未及时报备、请示的问题,违背了执法程序的规定。
三、问责制度不健全问题1.对于执法不规范、执法结果不合理的行为,未能及时进行问责,导致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工作动力,工作效率低下。
2.问责时缺乏科学、公正的标准和程序,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受到非理性的追责,对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
3.问责机制不完善,未能实现对行政执法权的有效监督,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制定了整改措施:一、履职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措施1.加强人员配备,合理组织行政执法力量,确保执法能力。
2.加强法律与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3.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发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执法效果。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2.制定相关规定,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检查、取证等程序。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
三、问责制度不健全问题的整改措施1.建立科学、公正的问责标准和程序,对执法不规范、结果不合理的行为进行及时问责。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政执法监督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政执法第三章⾏政执法监督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交通⾏政执法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条各级交通⾏政管理部门和⾏政执法⼈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政执法是指交通⾏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作出具体⾏政⾏为的活动。
交通⾏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政管理部门的⾏政⾏为进⾏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政执法和⾏政执法监督⼯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政管理部门的法制⼯作机构或者法制⼯作归⼝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作。
第⼆章⾏政执法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发布后,负责实施的交通⾏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案,做好宣传、培训⼯作。
第七条交通⾏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政⾏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正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政执法⽂书规范;(六)处理适当。
第⼋条交通⾏政执法⼈员应当做到:(⼀)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政执法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明;(四)⾃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政执法⼈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政执法资格。
交通⾏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制定样式,各省、⾃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政管理部门核发并且负责年度审核⼯作。
第⼗条交通⾏政执法⼯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
第三章⾏政执法监督第⼗⼀条交通⾏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实施情况;(⼆)规范性⽂件是否合法;(三)⾏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政执法⽂书是否规范;(六)⾏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七)⾏政执法中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是否正确;(⼋)⾏政复议⼯作的开展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合法,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本文将重点阐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重要性、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首先,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交通行政执法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权益。
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人民群众对执法的监督和参与,增加社会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目前,我国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督部门的职能与执法部门的权力划分不够明确。
监督部门缺乏实际的监督权力,无法有效约束执法行为。
其次,监督机构的监督手段和方法有待完善。
主要依靠单一的检查和举报制度,无法全面了解和掌握执法情况。
再次,对于违法执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较弱。
违法行为多数只被警告、批评,缺乏有效的制度措施和法律手段来惩处违法行为。
最后,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度不高。
缺乏有效的渠道和机制来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导致监管的不全面和不公正。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明确监督部门的职能和权力,使其具备独立、有效的监督功能。
其次,加强监督手段和方法的创新,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督体系。
再次,加大对违法执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违法执法惩处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
最后,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公开、有效的监督渠道,鼓励公众举报和监督执法行为。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于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市民权益,保障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来完善制度。
只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才能有效提高交通执法的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和指导我所交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为依法、文明、公正合理履行运政执法职能,根据我所职责权限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法规、规章及《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股室、站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是指我所下设并授权的各股室、站。
第四条: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应当加强辖区区域内源泉管理,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第六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执法动作规范,语言规范,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八条:运政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第九条:运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在公路路口检查运输车辆,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地点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查,不得同时拦截三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指挥停车时,应站在中线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聚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第十条: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在公路路口进行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十一条: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应给以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管理制度
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执法行为,加强对交通执法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执法(稽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管理,实行查处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在现场执法中注意收集作为裁量因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现场执法至少要有两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有现场负责人、执勤人员,必要时可由执法辅助人员从事驾驶执法车(船)等辅助工作,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现场执法中队或小组。
第五条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执法的内部监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活动。
同时,要加强对现场执法的指导,稽查工作量大的执法机构应明确由专门人员及时解答或者协调现场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筹把握现场执法规范。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上路上航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计划安排,上路上航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车船。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的基本要求:1.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并取得相关执法证件;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安全;7.自觉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禁止下列行为:1.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2.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或咀嚼食物;3.同时双向拦截车辆或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4.采取扒车(船)、追车(船)等危险方式执法;5.逢车(船)必查、查车(船)必罚,造成交通堵塞;6.违法扣留车辆(船舶)及其相关证照;7.打骂交通行政违章当事人或其他过激行为。
第九条在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向相对人敬礼,并主动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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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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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来我们真心相待,和睦共处,不是兄弟胜是兄弟!正是一路上有你们我的求学生涯才不会感到孤独,马上就要各奔前程了,希望(,请保留此标记。
)你们有好的前途,失败不要灰心,你的背后还有汽修0932班这个大家庭!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你们生我养我,纵有三世也无法回报你们,要离开你们出去工作了,我在心里默默的祝福你们平安健康,我不会让你们失望的,会好好工作回报社会的。
致谢词2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感谢我的学校,给了我学习的机会,在学习中,老师从选题指导、论文框架到细节修改,都给予了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
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
这篇论文是在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才完成的感谢所有授我以业的老师,没有这些年知识的积淀,我没有这么大的动力和信心完成这篇论文。
感恩之余,诚恳地请各位老师对我的论文多加批评指正,使我及时完善论文的不足之处。
谨以此致谢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开学自我介绍范文:首先,我想说“荣幸”,因为茫茫人海由不相识到相识实在是人生一大幸事,更希望能在三年的学习生活中能够与大家成为好同学,好朋友。
其次我要说“幸运”,因为在短暂的私下接触我感觉我们班的同学都很优秀,值得我学习的地方很多,我相信我们班一定将是团结、向上、努力请保留此标记。
)的班集体。
最后我要说“加油”衷心地祝愿我们班的同学也包括我在内通过三年的努力学习最后都能够考入我们自己理想中的大学,为老师争光、为家长争光,更是为了我们自己未来美好生活和个人价值,加油。
哦,对了,我的名字叫“***”,希望大家能记住我,因为被别人记住是一件幸福的事!!)查看更多与本文《高中生开学自我介绍》相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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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帮我实现了我认为不可能的事情!非常感谢!学员:黄红丽(四川)三年的努力终于没有白费,实在太激动了!妈妈级考生真不容易!感谢网校。
祝你们更上一层楼!学员:孙杰(江苏)受网校各位专家的精心辅导,一次性通过了岩土工程师资格考试,祝网校越办越好。
学员:戴海超(重庆)对于36岁的我来说,考试真的是件很痛苦的事情,不过我坚持下来了,顺利通过,哈哈~学员:白晓明(四川)网校的在线模考非常好,学习完就可以直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这种习惯,帮我顺利通过考试!学员:智永强(贵州)基础一次通关,真难得,哈哈哈哈!学员:王世明(天津)谢谢网校!谢谢各位老师!一切尽在不言中。
学员:黄金宝(甘肃)再也不用枯燥无味的看书了,每次看书都会瞌睡,还看不下去,听网课很方便!学员:杨洋(浙江)感谢,是网校老师很牛啊,跟喜欢上他们的课,讲的很有趣味,对人力产生了兴趣,特别轻松的通过!更多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_规章制度为进一步推进交通建设与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强化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具体标准如下:共同目标:共计85分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共10分)认真执行《xxx交通局行政执法学习宣传制度》1、每2个月组织1次法规学习,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
(学习差1次扣0.5分,计划、记录、考核差1项扣1分)2、全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参学率、合格率达100%。
(参学率少1个百分点扣0.1分,考试不合格1人次扣0.2分)二、组织措施及制度建设(10分)1、行政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核、奖惩。
(计划、检查、总结、考核、奖惩差1项扣1分)2、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健全、基础台帐规范。
(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基础台帐不规范扣2分)3、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公开上墙。
(差1项扣1分)4、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擅自厅外办理行政审批的1次扣3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1次扣5分)三、执法队伍建设和风纪管理(30分)严格遵守《xx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风纪管理规定》1、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0.2—1分;2、违反礼仪规定的每人次扣0.2—3分;3、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1—2分;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每人次扣10分;5、吃、拿、卡、要的每人次扣10分。
四、执法监督检查(30分)1、各单位每月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纳入月考评或年度考评。
(差1次扣1分,无记录扣0.5分,未纳入考核扣1分)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局备案。
(私自查处1件扣1分)3、重大行政处罚案例符合案件质量管理规定。
(退回1件扣1分)4、重大行政处罚有专卷。
(差1卷扣0.5分)5、按时完成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办的工作任务。
(不完成1次扣1分,未按时完成1次扣0.5分)6、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资料。
(漏报1次扣1分,迟报1次扣0.5分)7、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需经局法制科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发布1件扣1分)8、无错案、行政败诉、行政赔偿案。
(出现1例行政败诉案或赔偿案扣25分)9、设立并对外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未设立扣1分)五、对外宣传(5分)切实抓好通讯联络工作,全年在电视、报刊、法制信息上对本行业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不少于6次,电视、报刊报道不少于2次。
(差1次扣1分)单项目标(行业管理):共计15分一、交管所:1、强化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行业管理,客运市场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和从业人员档案;(未做到1项扣2—5分)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未查处1件扣3分)二、港航处:1、强化航政、港监、船检及船舶修造、港口、渡口、危险物品装卸、储存等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市场,建立健全水运从业人员和船舶档案;(船舶证明照过期或不齐扣2分;从业人员证照不齐扣5分,档案不齐扣5分;未查处船舶私修滥造1件扣5分)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杜绝“三无”船舶出现;(发现“三无船舶”不处理1艘扣5分)3、强化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不突破下达的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