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市本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Word最新版)
关于市本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和运用状况的调查报告通过整理的关于市本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和运用状况的调查报告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关于市本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和运用状况的调查报告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是我市为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加快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而由市本级财政在确定时期内支配的具有特地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管理和运用好专项扶持资金,对于实现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保障中心工作和目标任务的完成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为规范我市企业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运用效益,课题组深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实行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广泛收集信息,细致梳理问题,查找缘由,寻求对策,形成调研报告如下:一、基本状况我市企业扶持资金项目共设12大项若干子项,分别为: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资金、担保风险金补助资金、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科技创新基金、科技双轮驱动嘉奖资金、排污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运输物流业嘉奖资金、银杏开发专项资金和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补助资金。
资金主管主要涉及市财政局、科技局、环保局、服务业发展局、经信委、农委、银杏开发办、人社局和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单位。
1、资金规模状况。
2021年,市政府支配各项企业扶持资金预算合计14439.88万元(含上年结余2442.48万元)。
其中,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资金3349.82万元;担保风险金补助1000万元;人才开发专项资金2000万元;科技三项费用1057万元;科技创新基金970万元;科技双轮驱动嘉奖资金230万元;排污费1175.5万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1200万元(节能200万元,减排和生态建设1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209.66万元;运输物流业嘉奖资金2247.9万元(营改增后取消);银杏开发专项资金1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补助资金200万元。
2021年长沙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
长沙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长沙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面对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昨日,长沙市公布《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将每年安排3000万元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并出台了一系列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这对于有创业想法的大学生们,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大学生自主创业,不但能减免经营场所租金、享受3年的公寓,还能申请20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A鼓励对象在读期间和毕业两年内大学生创业皆可获扶持一、并不仅仅是指应届生鼓励大学生创业,并不仅仅是指应届生。
《意见》涉及的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主要是指具有高等专科院校学历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或毕业两年以内在长沙初始创办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
对零就业、下岗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给予重点鼓励和扶持。
二、到农村创办现代农业项目也可获支持另外,大学生到农村创办现代农业项目,规模种植面积超过50亩、规模养殖年总产值超过20万元,或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的,也将纳入《意见》鼓励和扶持范围。
三、当上“老板”就能在长沙“落户”凡大学生在长沙自主创业的,凭“三证一簿”和工商登记证明,即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B创业资金每个项目可申请2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一、设立两级大学生创业扶持奖励资金《意见》加大了对大学生创业的资助力度,市本级每年将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区每年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设立市、区两级大学生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各种扶持、奖励和贷款贴息。
二、每个项目一般在20万元以内大学生创业项目可以申请无偿资助,由相关部门审批,每个项目一般在2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首期拨付审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审计后即予拨付。
对申请财政贷款贴息的,经审核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度最多可达到10万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4•【字号】豫政办〔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4日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评价指标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第五章附则为发挥政府性资金的产业引导、政策扶持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省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定位及投资方向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实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把基金具体运作及项目选择权归于市场,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促进资本招商和研发成果产业化,推动新兴产业补链延链强链、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
重点投向我省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新一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尼龙新材料、智能装备、智能传感器、5G和煤化工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链条上的成长期、成熟期创新型企业。
二、基金规模及资金来源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1500亿元,其中,统筹整合支持新兴产业领域的存量基金450亿元,新设增量基金1050亿元。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第二批)的通知-吉人社指〔2021〕754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第二批)的通知正文:---------------------------------------------------------------------------------------------------------------------------------------------------- 关于下达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第二批)的通知吉人社指〔2021〕754号各相关单位: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请审定〈2021年度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吉人社联〔2021〕129号),根据你单位申请,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单位2021年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7940万元。
按照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中省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89999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详见附表;市县收入科目列“11003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89999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省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对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你单位科学合理的确定绩效目标,并填报《2021年度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目标表》(附件3),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单位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表:1、2021年度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分配表2、2021年度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3、2021年度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目标表(参考格式)吉林省财政厅2021年9月28日——结束——。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长白山域内人才支持工程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长白山域内人才支持工程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2.24
•【字号】吉财教指〔2021〕1226号
•【施行日期】2021.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下达2021年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长白山域内人才
支持工程项目)的通知
吉财教指〔2021〕1226号相关省直和市县财政局: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申请拨付首批吉林省长白山域内人才支持工程科技创新、创业和产业项目研发团队类领军人才扶持资金》(吉科函〔2020〕80号),现下达2021年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550万元,用于长白山域内人才支持工程科技创新、创业和产业项目研发团队类领军人才扶持。
执行中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省直单位支出功能分类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市县支出功能分类收入列“科学技术(1100306)”,支出功能分类列“()”,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出”。
具体内容和收支科目详见附表。
请严格按照《吉林省“长白山域内人才支持工程”管理办法》执行,切实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吉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24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1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1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川财社〔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1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川财社〔2021〕44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要求,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1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28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下达你市(州)、扩权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如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支出。
请按照《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列入“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807-就业补助”,并按具体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配采用因素加项目的办法。
因素分配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登记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市场主体数、自身努力程度、重点工作等因素。
2021年重点工作主要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捕渔民就业创业等。
项目分配主要对评定为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同时,为促进市县消化使用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各地资金结余情况扣减了部分当年补助资金。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园区内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XXXX有关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XXXX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内初创企业和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在经营场地费用、水电暖补贴等项目方面给予创业资助或补贴等扶持。
第四条遵循扶优扶强、事后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严格程序,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科学评审,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五条奖补资金的使用条件1、在XXXX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地址为XXXX,成立具备独立法定资格的法人单位。
2、入驻企业租赁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3、在示范园区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4、园区内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5、园区内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五条奖补资金申请、审批程序1、向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提出申请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否则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3、园区对申报企业及材料进行审核,正式审核批准后给予企业划拨奖补资金。
4、园区将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企业取得奖补资金应严格按照园区有关财务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的企业,将追回已取得的资金补助。
第六条其他事项说明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由XXXX公司负责解释。
XXXX公司年月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中人社规字〔2022〕2号、中人社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优化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就业创业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就业的民生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对原《中山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人社发〔2018〕344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将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6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就业扶持资金第四章创业扶持资金第五章职业培训资金第六章其他经费第七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八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九章信息公开第十章附则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中山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中府〔2021〕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我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湖南省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资金,2009年度,其中1000万元划拨共青团湖南省委下属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负责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开展扶持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精神,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分配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大学生开展创业的行业分布情况。
(二)大学生在创业就业领域所需帮助的类型和特点。
(三)大学生中各类典型性群体的群体需求。
(四)服务大学生创业就业项目的投入产出效能评估。
第三条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下列范围内使用:(一)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扶持。
(二)用于为大学生创业领域的各类培训项目和相关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三)用于为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培育和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四)用于为大学生创业领域的各类金融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第四条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对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湖南省辖区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两年以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湖南省外普通高校毕业两年以内、并已派遣回湘的湘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的创业就业活动提供扶持。
申请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三)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湖南警察学院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实施办法【模板】
**学院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实施办法各系部就业站: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9〕3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院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我院2021届学生中的孤儿、残疾人、城乡低保家庭、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发放对象只能享受一次。
三、申领发放程序按“个人申请——学校初审、公示及申报——人社部门审核及公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到学校——学校拨付补贴资金到个人”的程序进行,详细流程参考《长沙市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操作细则》(附件)。
四、工作要求(一)做好宣传引导。
该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困难毕业生就业的具体举措,请各学校高度重视,抓紧开展宣传,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2021届毕业生申报求职创业补贴。
(二)有序组织申报。
为方便学生申报,“长沙就业”微信公众号将于8月5日开始接受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请各系部就业站通知学生准备好申请材料,于8月5日—9月5日先通过“长沙就业”微信公众号提交申请,并在开学后的9月10日按要求以各系部就业站为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至就业指导办公室(行政办公楼117办公室)。
2021年上海市创业补贴政策
2021年上海市创业补贴政策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更多2021年上海市创业补贴政策请点击“创业补贴”查看。
2021上海市创业补贴政策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2018年12月1日起,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一)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店铺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创办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元,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创业企业的支持和督导,充分发挥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以及其他社会捐赠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为创业企业提供培训和培育计划的经费;2.支持创业企业的研发和创新项目的经费;3.提供创业企业的创业场所租金补贴;4.支持创业企业的市场推广和宣传费用;5.提供创业企业的贷款担保;6.支持创业企业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经费;7.其他经审核合理的创业扶持项目。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创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申请书;2.创业企业的注册证明和营业执照;3.创业企业的经营计划书;4.预估资金的使用方案;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评估和分配资金。
审批流程包括:1.资格初审: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2.项目评估: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并确定资金分配额度;3.资金分配:根据评估结果,向申请企业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五、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方应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要求包括:1.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不得私自挪用资金;2.提供资金支出的相关凭证和发票,并建立相关档案;3.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4.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资金监督与评估相关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具体方式包括:1.定期检查资金使用记录和发票凭证的真实性;2.随机抽查创业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3.邀请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4.将监督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创业企业,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1.虚报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2.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3.拒绝接受资金使用监督和检查;4.提供虚假的申请资料。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甬科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资〔2021〕18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7号)等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1年3月9日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基础及应用研究、重点技术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项目引进和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优化等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科技资金,依照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嘉经〔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嘉定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3+1”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嘉定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产业高质量协调发展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21]19号)、《嘉定区关于支持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8号)、《嘉定区关于支持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9号)、《嘉定区促进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10号)、《嘉定区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嘉经[2021]11号)和《嘉定区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意见》(嘉经[2021]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3+1”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扶持资金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扶持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
扶持资金聚焦汽车“新四化”、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三大千亿级产业,力争实现创新突破;聚焦在线新经济,特别是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形成智能化发展的新兴业态和应用模式。
第三条管理职责扶持资金由嘉定区经委和嘉定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区经委根据本区“3+1”产业发展需要,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并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财政预算资金,监督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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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 ___《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 ___》(镇发20xx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明确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特制定**市市区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城镇和农村新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的需要,提出年度资金预算方案,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五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始创业补贴,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 ___补贴,创业实验 ___补贴,创业实训 ___补贴,创业项目征
集(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跟踪服务和创业表彰等项支出,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支出。
第六条初始创业补贴。
凡20xx年1月1日起 ___《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
第七条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
对经认定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___《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元标准的创业实物补贴。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
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元的创业升级补贴。
第九条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
凡市区各类新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十条“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
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个人1000元补贴。
第十一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对本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市级就业见习 ___见习,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创业孵化 ___补贴。
对市、区、街道(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 ___,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 ___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进入创业孵化 ___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 ___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创业实验 ___补贴。
对大中专(技、职)院校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实验 ___,安排大中专技职校学生进入创业实验 ___创业实验,经评估认定为创业实验 ___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
按新建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改建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创业实训 ___补贴。
经认定的创业实训 ___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后,创业成功人数高于80%的按参加创业实训总
人数给予补贴,低于8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
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___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市创业专家评审团确认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每个项目500元的补贴。
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性征集补贴。
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
推介的创业项目从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 ___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推介补贴(对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推介补贴)。
标准如下:
(1)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1000元;
(2)从业人数在6—10人(含10人)的,补贴元;
(3)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补贴3000元。
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补贴( ___的创业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享受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七条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
市人社局就业管理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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