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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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雷政治避难案例分析答案

托雷政治避难案例分析答案

托雷政治避难案例分析答案基本案情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一起未遂政变。

秘鲁总统下令取缔政变的组织者“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宣布对该联盟领导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进行刑事审讯,同时对其发布逮捕令。

1949年1月3日,托雷到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请求政治避难。

哥伦比亚使馆接受了他的请求并通知秘鲁政府,哥伦比亚根据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给予托雷庇护,并认为根据1933年<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公约》(简称《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秘鲁政府应允许托雷安全离境。

秘鲁政府认为,托雷是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无权享受庇护,更不可能获得安全离境的权利。

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经过多次外交交涉,双方于1949年8月31日签订《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同年10月15日,哥伦比亚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宣布:(1)根据1911年《玻利维亚引渡协定》、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作为庇护国的哥伦比亚有权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罪行的性质;(2)作为避难者的领土所属国秘鲁负有义务向该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

秘鲁政府则在后来的书面和口头程序中,请求国际法院驳回哥伦比亚政府的上述诉讼请求,判决并宣布对托雷准予庇护和维持该项庇护的行为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1)条(不得庇护普通罪犯)、第2(2)条庇护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

法院的分析与判决1、关于庇护国是否有权单方面确定犯罪性质问题国际法院首先对哥伦比亚政府用来支持其第(1)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外交庇护”与“领域庇护”的区别:在领域庇护中,避难者是在给予庇护国境内;在外交庇护中,避难者是在使馆驻在国境内,使馆单方面确定犯罪的性质,有损领土国的主权。

因此,不能承认这种有损领土主权的外交庇护,除非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外交庇护的法律依据得到了确立。

庇护权案案例分析

庇护权案案例分析

庇护权案案例分析1.基本事实1949年1月,秘鲁“美洲人民革命联盟”领导人托雷发动政变失败后到哥伦比亚驻秘鲁大使馆请求避难。

哥伦比亚大使馆接受了他的请求,并按照拉丁美洲的惯例和1928年关于庇护权的泛美哈瓦那公约给予了庇护。

同时,哥伦比亚大使馆还要求秘鲁政府发给安全通行证,以便让托雷离境。

然而,秘鲁政府以托雷被指控的并非政治罪为由,拒绝发给安全通行证。

因此,两国发生了争执。

哥伦比亚按照两国协议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的法律问题双方争论的法律问题是:哥伦比亚作为给予庇护权的国家是否有单方面用一种对领土国有约束力的方式来确定避难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即判定究竟是一种政治罪行还是一种普通罪行;以及秘鲁是否必须给予必要的担保使避难人能够平安地离开秘鲁领土。

3.法律适用的法律及其判决。

1950年11月,国际法院在作出的判决中对这两个问题均作了否定的回答。

法院认为,1889年《蒙得维的亚国际法公约》、1911年《玻利维亚协定》和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都没有规定由单方面确定犯罪性质的内容。

1933年和1939年《蒙得维的亚公约》虽然有这一内容,但秘鲁没有批准这两个公约,不受这两个公约的约束。

况且,1933年公约只有11个国家批准,1939年公约只有2个国家批准,这就很难说这两个公约的规定有习惯国际法规的效力。

至于国际实践,在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确实有过不少给予使馆庇护的事例,但那些事例是极不稳定的,不能表现为“经接受法律”的“稳定前后一致的惯例”。

因此,国际法院驳回了哥伦比亚的第一个主张。

关于发给安全离境证的问题,法院认为只有在使馆的庇护权合法成立,而驻在国又同意被保护者离境的情况下,驻在国才有义务发给安全离境证。

而在本案中,使馆庇护权尚未得到驻在国承认,驻在过也没有同意让受庇护者离境。

因此,秘鲁没有义务发给离境证。

最后,国际法驳回了哥伦比亚第二个主张。

4.评价在拉丁美洲国家间,长期形成了外国使馆给予驻在国国民以外交庇护权的习惯。

第二讲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讲  国际法的渊源

(三)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第l款之理解:“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 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 用:(1)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条约,确 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 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 国所承认者。(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 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国际条约之分类——契约性条约 (contractual treaties)和造法性条约(1awmaking treaties)
1 、契约性条约与造法性条约的区别?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间就 某些特定事项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为数众多的国家共同签订 的以创设或变更一般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为目的的普遍性国际条约。
B 、沉默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பைடு நூலகம்




( A)肯定说 王铁崖:“惯例需要国家参加或为国家所接受。参加或接受有 直接的和间接的……间接的参加或接受则意味着国家的不行为,从不 行为中间接表示国家的立场和态度。行为和不行为都是默认的内容, 前者是积极的默认,而后者则是消极的默认。” 理由: A) 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也应符合“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state))的条件,国家有义务知晓法律的形成,受到不利影响 的国家,有提出异议的义务 B)国际社会的需要-----为了国际社会的存在,有必要促进习惯 国际法的诞生 (B)否定说 童金(Tonkin): 一般习惯法规则只能拘束表示了明确同意的国家, 而不能拘束未表示这种意思的国家,沉默不能被推定为同意的意思。 理由: A)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并不透明,对国家做“理性人”假设并 不符合国际社会实际。 B)沉默既可以暗示默示同意,也可以只是表示对有关问题缺乏 兴趣或缺乏了解。 C)国际社会的需要只是一种功利主义考虑,并无充分理论基础。

公法案例

公法案例

1.湖广铁路债券案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阿拉巴马州法院起诉,就1911年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债券本息2.2亿美元及诉讼费。

美国法院受理该案,并于1982年9月依据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中国偿还4139万美元。

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立场,同时,委派美国律师在开庭时作特别出庭,抗辩美国法院对中国的管辖。

此案后经重审和上诉,直到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请求。

这场历时8年的案件最终完结。

2.光华寮案光华寮是位于日本京都左京区的一座约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房。

该寮建于1931年,原属于日本洛东公寓公司。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日本政府委托,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居住之用。

日本投降后,该寮无人管理,由中国留学生组织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该寮改称为“光华寮”。

1950年,前中国国民政府驻日代表把“光华寮”买下作为留日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将该寮登记为“中华民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要收回该寮,并要求居住在“光华寮”里的中国大陆留学生搬出。

在遭到后者拒绝后,台湾当局以“驻日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

1977年9月16日,该法院确认该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财产,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上诉到大阪高等法院,该法院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原判,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京都地方法院于1986年2月判决该寮属于台湾当局。

被告不服,上诉到大阪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维持原判。

同年5月,被告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就光华寮诉讼案作出裁决认定,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后,中国的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已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当局就丧失了诉讼资格,撤销之前大阪高等法院等4次判决结果,将本案发回一审的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国际公法案例讲解4

国际公法案例讲解4

国际公法案例讲解(四)十三、苏联间谍马尔琴柯等五人被中国驱逐出境案苏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一等秘书维·伊·马尔琴柯夫妇,三等秘书尤·阿·谢苗诺夫夫妇及其武官处翻译阿·阿·科洛索夫在中国进行间谍活动。

1974年1月15日晚,他们在北京市郊区与苏联派遣特务李洪枢等秘密接头,交接情报、文件、电台、联络时间表、密写工具和伪造的边境通告证等间谍用品,以及活动经费等,被我国公安人员和民兵当场抓获。

人赃俱在,罪证确凿。

对苏联驻华大使馆人员的间谍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各苏联政府提出了强烈抗议,并于1月19日宣布维·伊·马尔琴柯夫妇,尤·阿·谢苗诺夫夫妇和阿·阿·科洛索夫为不受欢迎的人,立即驱逐出境。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一)外交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这是为了保证外交代表的正常外交活动而给予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和待遇。

由于外交人员职务上的需要,给予使馆人员以外交特权与豁免,才能使他们在履行职务时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

正如该公约的序言指出的:“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二)外交人员的活动是在国际法允许范围内,并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外交人员虽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受到驻在国的尊敬和享有优厚的礼遇,根据国际惯例,使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同时,其行为和活动必须是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必须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对驻在国负有一系列的义务,如果外交人员的行为严重地危害当地的社会秩序或驻在国的安全,如行凶打人、酒后开车肇事、或进行政治阴谋和间谋活动等,驻在国可以在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监视现场,临时拘捕等予以制止。

苏联驻我国使馆的马尔琴科等人进行的特务活动,已经超出了国际法所允许范围,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是对我主权的严重破坏,也是对国际法准则的粗暴残踏。

案例分析 (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案例分析 (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双方还任命了临时法官:哥伦比亚的临时
法官是凯雪多·卡斯吉里亚教授,秘鲁的临时法 官是阿菜沙·巴斯·索当教授。
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
(一)国家只能根据属地优越权在本国领土内行 使庇护的权利;根据国际法,驻外国使馆和在 外国港口停泊的军舰和商船不得用来作为任何 罪犯的庇护所。
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10月26日在阿累基巴(秘鲁)城,奥德利亚
将军(后任秘鲁总统)领导了临时军政府。11月4 日,新政府宣布设立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指控参 加暴动的案件,并授权该法庭采用死刑。
秘鲁人民党首领托雷发动政变失败后,在这 段时期里一直藏匿起来。托雷躲避了三个月之 后,于1949年1月3日潜入驻利马的哥伦比亚大年8月31日在利马签订了一项协定来解决“ 由于驻利马的哥伦比亚使馆要求发给通行证而 发生的”争端,并决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但是争端双方没有就问题的措词达成协议, 因此双方都认为自己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书。 结果,哥伦比亚于1949年10月21日提出了辩诉 状,然后又提出了相应的两个答辩状。
秘鲁政府以已交付庭审判为理由拒绝发给通行证于是两国发生所谓庇护权的争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哥伦比亚政府和秘鲁政府的代理人于1949年8月31日在利马签订了一项协定来解决由于驻利马的哥伦比亚使馆要求发给通行证而发生的争端并决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案例分析
(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案情介绍
1948年10月3日,在秘鲁首都的港口利马—— 卡拉俄城爆发了海军暴动,但没有成功,当天即 被政府镇压下去了。次日,即10月4日,秘鲁共 和国总统宣布特别戒严令,并颁布法令宣布领导 暴动的政党“美洲人民革命同盟”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以军事罪, 即以参加了军事暴动开始对 该党首脑阿亚·德·勒·托雷进行起诉,侦察机 关于10月25日下22令予以逮捕。

国际法案例2资料

国际法案例2资料

国际法案例2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起未遂军事叛乱。

次日,秘鲁当局发布命令,指控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组织指挥了这起叛乱,同时宣布通过国内法院对该同盟领导人维克托托雷及其他同盟成员进行追诉。

自该日起至次年,秘鲁一直处于戒严状态。

1949年1月3日,托雷前往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寻求庇护。

次日,哥伦比亚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经对托雷给予了庇护,同时请求秘鲁政府向托雷颁发他离开秘鲁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

同年1月14日,该大使宣布托雷已被确定为政治避难者。

秘鲁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

哥秘两国随后就此事进行了外交接触,并于8月3日签订《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10月15日,哥伦比亚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提出诉讼请求书,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根据1911年7月18日《玻利维亚引渡协定》、1928年2月20日《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庇护国哥伦比亚有权力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的罪行的性质;领土所属国秘鲁有义务向该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

在随后进行的书面和口头程序中,秘鲁政府请求法院驳回哥伦比亚政府的上述诉讼请求,判决并宣布对托雷准予庇护和维持该项庇护的行为违反了1928《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第1款(不得庇护普通罪犯)、第2条第2款(庇护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

哥伦比亚政府在其最后意见中请求法院驳回秘鲁政府的反诉请求,理由是该项请求与本国的请求无直接联系,它的提出违反了《国际法院规则》第63条的规定,而且它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1950年11月20日,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法院首先对哥伦比亚政府用来支持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这一分析。

法院指出,与领土庇护不同,在外交庇护的情况下,避难者置身于罪行发生地国境内。

决定对避难者给予外交庇护有损领土国的主权,它使犯罪者逃脱领土国的管辖,并构成对纯属该国管辖事项的干涉。

如果庇护国有权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则将对领土国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损害。

国际公法经典案例十四庇ァ

国际公法经典案例十四庇ァ

《国际公法》经典案例十四庇护案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起未遂军事叛乱.次日,|秘鲁当局发布命令,指控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组织指挥了这起叛乱,同时宣布通过国内法院对该同盟领导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及其他同盟成员进行追诉.自该日起至次年2月初,秘鲁一直处于戒严状态.1949年1月3日,托雷前往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寻求庇护.次日,哥伦比亚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对托雷给予庇护,同时请求秘鲁政府向托雷颁发他离开秘鲁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同年1月14日,该大使宣布托雷已被确定为政治避难者.秘鲁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哥、秘两国随后就此事进行了外交接触,并于同年8月31日签订《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同年10月15日,哥伦比亚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提出诉讼请求书,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根据1911年7月18日《玻利维亚引渡协定》、1928年2月2o日《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庇护国哥伦比亚有权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的罪行的性质;(2)领土所属国秘鲁有义务向该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在随后进行的书面和口头程序中,秘鲁政府请求法院驳回哥伦比亚政府的上述诉讼请求,判决并宣布对托雷准予庇护和维持该项庇护的行为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第1款(不得庇护普通罪犯〉、第2条第2款(庇护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哥伦比亚政府在其最后意见中请求法院驳回秘鲁政府的反诉请求,理由是该项请求与本国的请求无直接联系,它的提出违反了《国际法院规则》第63条的规定,而且它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1950年11月20日,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首先对哥伦比亚政府用来支持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逐一进行了分析.法院指出,与领域庇护不同,在外交庇护的情况下,避难者置身于罪行发生地国境内.决定对避难者给予外交庇护有损领土国的主权,它使犯罪者逃脱领土国的管辖,并构成对纯属该国管辖事项的干涉,如果庇护国有权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则将对领土国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不能承认这种有损领土主权的外交庇护,除非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它的法律依据得到了确立.而且,在没有相反规则的情况下,必须承认庇护国和领土国享有同等的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尽管1911年《玻利维亚引渡协定》第18条规定缔约国承认“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庇护制度”,但这些原则并没有肯定庇护国有权对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单方面作出决定性的确定.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也没有赋予庇护国以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以下简称“单方确定权”).虽然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第2条确认庇护国享有这种权利,但这一条款对当时尚未批准该公约的秘鲁并不适用.此外,哥伦比亚政府未能证明存在一项承认庇护国的“单方确定权”的、专门适用于拉美国家之间的区域习惯,囡为它未能证明它所主张的这项“权利”已得到这些国家长期、一致的实践的确认.在法院看来,哥伦比亚政府为证明存在这一区域习惯所引证的条约或者与本案问题无关,或者对“单方确定权”未作出规定,或者虽然作出了肯定的规定但只获得少数国家的批准,而它所提及的实践中的庇护情况也是变化无常、彼此矛盾,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权益考虑的影响,因此均不能作为存在一项它所主张的区域习惯的证据.即使在少数拉美国家之间存在这么一项规则,对于通过拒绝批准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来表示反对这一规则的秘鲁来说,这种规则也没有拘束力.关于哥伦比亚政府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只有在庇护国合法地给予和继续庇护且领土国首先要求避难者离开本国的情况下,庇护国才能要求领土国颁发避难者离开该国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本案中,秘鲁并未对托雷提出离境要求,因而没有义务为他颁发通行许可证.法院随后审查了秘鲁的反诉请求,认为秘鲁政府未能证明托雷参与军事叛乱这种行为本身构成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l条第1款所称的“普通罪行”,与此同时,哥伦比亚政府也未能证明其使馆对托雷给予庇护之时存在着该公约第2条第2款所要求的“紧迫危险”(紧急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托雷请求避难之时距叛乱发生之日已有3月之久.此外,该款所称的“紧急情况”也并不包括遭受正常的法律追诉的危险.法院指出, 除非在法治被专横行为所取代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用庇护(即使是对政治犯的庇护)来对抗司法.庇护可以保证避难者的安全,但不能认为因此可以反对法律的正背适用和依法设立的法庭的管辖,否则将使外交代表违反其所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的义务,也将违反拉美国家奉行的礼让、睦邻、不干涉等古老传统。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

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

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

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

托雷庇护案

托雷庇护案

托雷庇护案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起未遂军事叛乱.次日,|秘鲁当局发布命令,指控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组织指挥了这起叛乱,同时宣布通过国内法院对该同盟领导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及其他同盟成员进行追诉.自该日起至次年2月初,秘鲁一直处于戒严状态.1949年1月3日,托雷前往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寻求庇护.次日,哥伦比亚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对托雷给予庇护,同时请求秘鲁政府向托雷颁发他离开秘鲁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同年1月14日,该大使宣布托雷已被确定为政治避难者.秘鲁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哥、秘两国随后就此事进行了外交接触,并于同年8月31日签订《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同年10月15日,哥伦比亚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提出诉讼请求书,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根据1 911年7月18日《玻利维亚引渡协定》、1928年2月2o日《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庇护国哥伦比亚有权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的罪行的性质;(2)领土所属国秘鲁有义务向该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在随后进行的书面和口头程序中,秘鲁政府请求法院驳回哥伦比亚政府的上述诉讼请求,判决并宣布对托雷准予庇护和维持该项庇护的行为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第1款(不得庇护普通罪犯〉、第2条第2款(庇护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哥伦比亚政府在其最后意见中请求法院驳回秘鲁政府的反诉请求,理由是该项请求与本国的请求无直接联系,它的提出违反了《国际法院规则》第63条的规定,而且它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1950年11月20日,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首先对哥伦比亚政府用来支持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逐一进行了分析.法院指出,与领域庇护不同,在外交庇护的情况下,避难者置身于罪行发生地国境内.决定对避难者给予外交庇护有损领土国的主权,它使犯罪者逃脱领土国的管辖,并构成对纯属该国管辖事项的干涉,如果庇护国有权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则将对领土国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不能承认这种有损领土主权的外交庇护,除非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它的法律依据得到了确立.而且,在没有相反规则的情况下,必须承认庇护国和领土国享有同等的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尽管1911年《玻利维亚引渡协定》第18条规定缔约国承认“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庇护制度”,但这些原则并没有肯定庇护国有权对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单方面作出决定性的确定.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也没有赋予庇护国以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以下简称“单方确定权”).虽然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第2条确认庇护国享有这种权利,但这一条款对当时尚未批准该公约的秘鲁并不适用.此外,哥伦比亚政府未能证明存在一项承认庇护国的“单方确定权”的、专门适用于拉美国家之间的区域习惯,囡为它未能证明它所主张的这项“权利”已得到这些国家长期、一致的实践的确认.在法院看来,哥伦比亚政府为证明存在这一区域习惯所引证的条约或者与本案问题无关,或者对“单方确定权”未作出规定,或者虽然作出了肯定的规定但只获得少数国家的批准,而它所提及的实践中的庇护情况也是变化无常、彼此矛盾,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权益考虑的影响,因此均不能作为存在一项它所主张的区域习惯的证据.即使在少数拉美国家之间存在这么一项规则,对于通过拒绝批准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来表示反对这一规则的秘鲁来说,这种规则也没有拘束力.关于哥伦比亚政府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只有在庇护国合法地给予和继续庇护且领土国首先要求避难者离开本国的情况下,庇护国才能要求领土国颁发避难者离开该国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本案中,秘鲁并未对托雷提出离境要求,因而没有义务为他颁发通行许可证.法院随后审查了秘鲁的反诉请求,认为秘鲁政府未能证明托雷参与军事叛乱这种行为本身构成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l条第1款所称的“普通罪行”,与此同时,哥伦比亚政府也未能证明其使馆对托雷给予庇护之时存在着该公约第2条第2款所要求的“紧迫危险”(紧急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托雷请求避难之时距叛乱发生之日已有3月之久.此外,该款所称的“紧急情况”也并不包括遭受正常的法律追诉的危险.法院指出, 除非在法治被专横行为所取代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用庇护(即使是对政治犯的庇护)来对抗司法.庇护可以保证避难者的安全,但不能认为因此可以反对法律的正背适用和依法设立的法庭的管辖,否则将使外交代表违反其所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的义务,也将违反拉美国家奉行的礼让、睦邻、不干涉等古老传统。

域外庇护

域外庇护

刘克09261034 法2 域外庇护一、域外庇护与外交庇护对于域外庇护和外交庇护各自内涵和外延,学界有不同的说法。

我比较赞成的是外交庇护是域外庇护的一个方面。

域外庇护,是指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内以庇护,因此,是一个与领土庇护相对应的概念。

外交庇护只是在使馆、领事馆内予以庇护。

二、域外庇护的国际地位域外庇护基本上只在拉丁美洲各国适用,其余国家一般对域外庇护是不承认的。

三、域外庇护的国家案例最早的影响最大的国际法院受理的有关域外庇护的案件是哥伦比亚诉秘鲁庇护权案。

法院判决哥伦比亚败诉,认为一国的领土主权是至高无上的,绝对不容侵犯。

使领馆舍对避难者的庇护使其逃离驻在国的追究,这是对驻在国内政的一种干涉,是当然违反了国际法中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四、对于域外领土的正确定位1、域外领土主要是指使馆、使领馆、军舰。

有学者认为这些领土的主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是虚构的。

我的观点与此不同:主权本身就不是一个实在的物质,使馆等依旧是在他国领土上,其馆内人员也要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因而领土是法律拟制的领土,不能对抗驻在国国家领土主权。

2、在这里,使馆等并不是国家领土的延伸部分。

3、对使馆等的特殊权力有较明确规定的是《维也纳公约》。

在这个公约中,使馆所具有的外交特权中,没有对庇护的相关规定。

外交使节在驻在国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主要源于接受国对其所代表国家的尊重,以及对其执行职务之需为必要而拟定的,但并不意味着使馆可以超出国际法规定的特权范围,或者是违反接受国的法律,对使馆外的人员进行庇护。

4、使馆的不可侵犯性,不能成为外交庇护的理由。

维也纳公约均未涉及使馆和领馆馆舍提供庇护的问题,而外交庇护与使馆馆舍的不可侵犯性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五、域外庇护不是一个国际习惯或是原则1、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这个习惯规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物质条件,即必须有惯例的存在,也就是各国不断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条件,即各国在如此行事时有一种履行法律义务或行使法律权利的感觉,这样,该惯例就被各国当成了法律规则而不能违背它,它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GJF-国际习惯法

GJF-国际习惯法

2.地位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b项
International Law, LYU
针对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
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武装进攻南美 国家尼加拉瓜。美国出于本国利益的需要, 在尼加拉瓜港湾布雷,并资助该国叛逆分 子武装叛乱。尼加拉瓜是个小国,它没有 能力与美国抗衡。因此就利用国际法向国 际法院起诉并要求追究美国军事入侵行为 所产生的国家责任。国际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美国“违反了它在国际习惯法下对尼 加拉瓜负有的不干涉别国事务的义务。”
International Law, LYU
英挪渔业案
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Case
1935年7月12日,挪威国王颁布一项敕令,宣布4海里专属渔 区。该海域以连接挪威沿岸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即“石
垒”)上的48个基点之间的直线基线向海平行划出。这些基点之
间的距离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英国反对挪威 划定基线的方法,认为直线基线法违反了国际法。在外交谈判失
法律及必要的确念
International Law, LYU
四、当地或区域习惯(local custom)
1
庇护权案(秘鲁诉哥伦比亚)。秘鲁在1948年发生了 一次未遂政变。政变的领导人拉·托雷事发三个月后 于1949年1月3日到哥伦比亚共和国驻秘鲁利马的大使 馆请求避难。后者接受其请求,决定对其庇护。
败后,由于多艘英国渔船被挪威逮捕,英国于是在1949年9月28日
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国际法院认为由于挪威的持续反对,低潮 线规则不应适用于挪威海岸。
疑问与解答

其他资料

International Law, LYU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二)——习惯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二)——习惯

3、国际习惯发展趋势
国际法的成文化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向,条 约的比重将进一步增加,习惯 法将进一步萎缩,但将 是一个漫长却也许是永无止境的过程?
(1)国际社会基本构架的必然限制。 (2)随着国家之间交往的紧密化和国际社会组织化程 2 度的加深,某些领域在较短时间内即可形成习惯法规范。 (3)在存在条约规范的领域,习惯规范仍可持续支配非 缔约国间以及非缔约国与缔约国之间的关系。
D、国际习惯对新国家效力问题的意义?
新国家曾反对哪些国际习惯?
领海规则:3海里或200海里 征收补偿标准:赫尔规则(Hull Rule)、 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与适当补偿规 则(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国家豁免标准:限制豁免(doctrine of
2、国际习惯与条约的比较
(1)国际习惯的缺陷? 1)内容的不充实、不系统、不精确 2)作为争端解决依据的困扰——查找习惯 法 3 3)缺乏前瞻性 4)形成过程的“非民主性” (2)国际习惯相对于条约的优势? 1)约束力的普遍性———“坚持反对者” 除外 2)救济方式的多元性 3)不受条约保留制度影响 4)不受条约失效、撤回制度影响
【案例】庇护权案(the Asylum Case) 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一起未遂政变。秘鲁总统下令 取缔政变的组织者“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宣布对该联盟领导 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Victor RaulHaya de la Torre)进 行刑事审讯,同时对其发布逮捕令。 1949年1月3日,托雷到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请求政治避难 。哥伦比亚使馆接受了他的请求并通知秘鲁政府,哥伦比亚给 予托雷庇护,并认为根据1933年《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公约 》(简称《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秘鲁政府应允许托雷安全 离境。秘鲁政府认为,托雷是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无权享受庇 护,更不可能获得安全离境的权利。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不能达 成一致,经过多次外交交涉,双方于1949年8月31日签订《利 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庇护权案(哈雅·德·拉·托雷案)

庇护权案(哈雅·德·拉·托雷案)

庇护权案(哈雅·德·拉·托雷案)领域外庇护问题哥伦比亚诉秘鲁国际法院1950年【案情】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次未遂政变。

但该政变当天就被镇压下去了。

秘鲁共和国总统下令取缔组织政变的“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宣布对该联盟的领导人进行刑事审讯,并发出逮捕令逮捕该联盟的领导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Victor Raul Haya de la Torre)。

托雷在事发三个月后,于1949年1月3日到哥伦比亚共和国驻秘鲁利马的大使馆请求避难。

哥伦比亚大使馆接受了他的请求并通知秘鲁政府:哥伦比亚根据1928年的《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给托雷庇护①,并认为根据1933年的《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公约》(简称《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秘鲁政府应给托雷安全离境证,让他安全出境②。

秘鲁政府认为托雷是刑事犯罪分子,无权享受庇护,更不可能获得安全离境的权利。

由于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的看法,为了明确庇护权的行使问题,两国于1949年8月31日签订特别协定——《利马协定》,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诉讼与判决】国际法院在1950年11月20日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于1950年11月20日判决。

全案包含三个判决:第一、二两个判决是关于庇护权的,称为“庇护权案”;第三个判决是关于托雷的庇护问题的,称为“哈·雅·德·拉·托雷案”。

1.关于哥伦比亚的第一个主张:单方面确定犯罪性质问题。

哥伦比亚在1949年10月15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的请求书中,请求国际法院肯定哥伦比亚有权单方面确定托雷的犯罪性质,并要求秘鲁为托雷离境提供必要的保障。

哥伦比亚为了说明它的主张,列举了许多有关引渡的条约,例如1889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刑法公约》、1911年的《玻利维亚协定》和1928年的《哈瓦那庇护公约》以及1933年和1939年的《蒙得维的亚公约》,并举出了大量给予外交庇护的事例。

教学案例 庇护权案

教学案例 庇护权案

教学案例:1庇护权案(国际法院,1950年)Asylum Case (Haya de la Torre Case)(Colombia v.Peru,I.C.J,1969)〖案情〗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起未遂的军事叛乱。

次日,秘鲁当局发布命令,指控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组织指挥了这场叛乱,同时宣布将对该同盟领导人维克托·苏尔·哈雅·德·拉·托雷等进行审讯,自该日起至2月初,秘鲁一直处于戒严状态。

1949年1月3日,托雷前往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寻求庇护。

次日,哥伦比亚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根据《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给托雷以庇护,并认为根据1933年《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公约》第二条,秘鲁政府应给托雷颁发离开秘鲁所必需的通行许可证。

秘鲁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

两国随后就此事进行了外交接触,并于8月31日签署《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10月15日,哥伦比亚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提交了诉讼请求书。

〖双方主张及理由〗哥伦比亚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并宣布:(1)根据1911年7月18日《玻利维亚引渡协议》、1928年2月20日《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庇护国哥伦比亚有权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的罪行的性质;(2)领土所属国秘鲁有义务向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

秘鲁政府请求国际法院判决:驳回哥伦比亚的上述请求,宣布对托雷准予庇护和维持该项庇护的行为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第1款不得庇护普通犯和第2条第2款庇护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及其他条款的规定。

〖判决及其依据〗1950年11月20日,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1)关于哥伦比亚的第一项主张:单方面确定犯罪性质的问题。

法院指出,与领域庇护不同,在外交庇护的情况下,避难者置身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决定对避难者给予外交庇护将有损于领土国的主权,它将使罪犯逃脱领土国的管辖,并构成对纯属该国管辖事务的干涉,如果庇护国有权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则将对领土国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损害。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的历史与起源一.古代国际法古代是否有国际法,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我认为,古代不存在国际法。

对典型的古代中国、古罗马、古希腊的分析,即可论证这个观点。

当时三地都已经有关于外交使节、战争等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但它们都是零星而不系统的。

以诸侯争霸为特色的春秋战国和以城邦制为主要政治建构的古希腊,虽有独立自主的政治实体,但正如学者陈顾远所言,它们有“国”却无“际”。

而后来中国和罗马进入的帝国时期,也不具备国际法生根发芽的土壤。

因为帝国是无所不包、不可分割的,在世上无竞争者,也无平等者。

二.近代国际法近代国际法的开始形成是以主权国家的建立为标志的。

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还确立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等原则,从而为近代国际法奠定基础。

与之相适应的是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的出现,即格老休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它使国际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三.现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是在一战之后形成的。

1928年,当时的法国外交部长白里安和美国国务卿凯洛格发起签订了著名的《巴黎非战公约》。

它在法律上废弃了战争,并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两人还因此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二战后,《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的建立,使国际法的适用对象和内容都显著扩大,标志着国际法发展进入新阶段。

尔后,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现象的普遍化、国际组织的建立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都对国际法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罗马法谚有云,“条约必须遵守”。

条约对国家有约束力。

国家必须遵守条约作为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这是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所应首先适用的。

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因为现在尽管有很多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

而且归根结底,其他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而起作用,而国际条约也往往要以国际习惯为背景来加以解释和理解。

三.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数量较少,在国际关系上也较少适用。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考试试卷(2714)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考试试卷(2714)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项选择题(5分,每题1分)1. 下列事实中,能引起甲、乙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2017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A.甲赌博输给乙2万元并当场给付B.甲向乙问路,乙因疏忽指错方向C.甲、乙约定某日商谈“互联网+创意”合作合同D.甲开车撞断乙公司的输电线,造成损失3000元答案:D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意味着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项,乙虽然指错了路的方向,但是在甲乙之间并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项,民法不调整赌博行为,因此该项无法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项,甲乙商谈合作合同,没有正式签订合作合同,在甲乙之间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项,甲撞断了乙公司的输电线,给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由此可知,甲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具有赔偿义务,乙公司具有收取赔偿款权利,甲乙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

2. 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

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9.45米。

张某等20人认为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法考真题]A.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B.因该批准行为涉及张某等人相邻权,故张某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C.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10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答案:C解析:项,《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庇护权案案例分析

庇护权案案例分析

庇护权案案例分析庇护权案案例分析1.基本事实1949年1月,秘鲁“美洲人民革命联盟”领导人托雷发动政变失败后到哥伦比亚驻秘鲁大使馆请求避难。

哥伦比亚大使馆接受了他的请求,并按照拉丁美洲的惯例和1928年关于庇护权的泛美哈瓦那公约给予了庇护。

同时,哥伦比亚大使馆还要求秘鲁政府发给安全通行证,以便让托雷离境。

然而,秘鲁政府以托雷被指控的并非政治罪为由,拒绝发给安全通行证。

因此,两国发生了争执。

哥伦比亚按照两国协议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的法律问题双方争论的法律问题是:哥伦比亚作为给予庇护权的国家是否有单方面用一种对领土国有约束力的方式来确定避难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即判定究竟是一种政治罪行还是一种普通罪行;以及秘鲁是否必须给予必要的担保使避难人能够平安地离开秘鲁领土。

3.法律适用的法律及其判决。

1950年11月,国际法院在作出的判决中对这两个问题均作了否定的回答。

法院认为,1889年《蒙得维的亚国际法公约》、1911年《玻利维亚协定》和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都没有规定由单方面确定犯罪性质的内容。

1933年和1939年《蒙得维的亚公约》虽然有这一内容,但秘鲁没有批准这两个公约,不受这两个公约的约束。

况且,1933年公约只有11个国家批准,1939年公约只有2个国家批准,这就很难说这两个公约的规定有习惯国际法规的效力。

至于国际实践,在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确实有过不少给予使馆庇护的事例,但那些事例是极不稳定的,不能表现为“经接受法律”的“稳定前后一致的惯例”。

因此,国际法院驳回了哥伦比亚的第一个主张。

关于发给安全离境证的问题,法院认为只有在使馆的庇护权合法成立,而驻在国又同意被保护者离境的情况下,驻在国才有义务发给安全离境证。

而在本案中,使馆庇护权尚未得到驻在国承认,驻在过也没有同意让受庇护者离境。

因此,秘鲁没有义务发给离境证。

最后,国际法驳回了哥伦比亚第二个主张。

4.评价在拉丁美洲国家间,长期形成了外国使馆给予驻在国国民以外交庇护权的习惯。

庇护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庇护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庇护典型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在庇护典型案例分析报告中,我们将重点分析某一具体案例,该案例涉及的国家、个人或团体的庇护情况以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背景。

以下是该典型案例的详细内容分析。

二、案例描述本次案例分析涉及的个人是一名来自国家A的外籍人士(以下简称申请人),该申请人向国家B提出庇护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活动分子,他在国家A批评政府时受到威胁,并且他担心自己可能会受到酷刑或不公正待遇。

由于他无法在国家A获得保护,他决定逃离国家A,并前往国家B申请庇护。

申请人在国家B提出庇护申请后,将被接收到庇护申请中心,随后该中心将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以确定他是否符合庇护资格。

申请人需要提供有关其身份和庇护理由的详细信息,并可能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庇护申请是合理的。

三、法律和政策背景接下来,我们将分析涉及庇护申请的国家B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国家B是根据《1951年庇护公约》和《1967年庇护议定书》来处理庇护申请的国家。

该国的法律规定了符合庇护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获得临时保护,并有权在其领土上寻求避难。

然而,国家B对庇护申请者的审批程序可能较为繁琐,并且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庇护申请是合理的。

此外,国家B还有一些特定的庇护政策,根据不同的庇护原因,例如政治迫害、宗教迫害、战争等,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类型的证据。

四、分析结果基于个案信息和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申请人的庇护申请似乎合理,因为他在国家A批评政府并受到威胁。

根据国家B的庇护法律和政策,他有权利在国家B寻求庇护。

2. 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他在国家A可能受到酷刑或不公正待遇的理由。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威胁信函、医疗报告或证人证言等。

3. 国家B的庇护审批程序可能较为繁琐,需要一定时间来处理申请。

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庇护机构的审理,并按照要求充分配合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证据。

五、结论根据所得出的分析结果,我们建议以下措施:1. 申请人应与庇护申请中心保持密切沟通,以便及时提供所需文件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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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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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案情介绍
1948年10月3日,在秘鲁首都的港口利 马——卡拉俄城爆发了海军暴动,但没有成功, 当天即被政府镇压下去了。次日,即10月4日, 秘鲁共和国总统宣布特别戒严令,并颁布法令宣 布领导暴动的政党“美洲人民革命同盟”不受法 律保护,同时,以军事罪, 即以参加了军事暴 动开始对该党首脑阿亚·德·勒·托雷进行起诉, 侦察机关于10月25日下22令予以逮捕。
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10月26日在阿累基巴(秘鲁)城,奥德利亚
将军(后任秘鲁总统)领导了临时军政府。11月 4日,新政府宣布设立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指控 参加暴动的案件,并授权该法庭采用死刑。
秘鲁人民党首领托雷发动政变失败后,
在这段时期里一直藏匿起来。托雷躲避了三个 月之后,于1949年1月3日潜入驻利马的哥伦比 亚大使馆,请求给予“外交庇护”。
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双方还任命了临时法官:哥伦比亚的临时
法官是凯雪多· 卡斯吉里亚教授,秘鲁的临时法 官是阿菜沙· 巴斯· 索当教授。
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
(一)国家只能根据属地优越权在本国领土 内行使庇护的权利;根据国际法,驻外国使馆 和在外国港口停泊的军舰和商船不得用来作为 任何罪犯的庇护所。 (二)外交庇护权属于区域性而不适宜用于 其它国家
哥伦比亚政府和秘鲁政府的代理人于
1949年8月31日在利马签订了一项协定来解决 “由于驻利马的哥伦比亚使馆要求发给通行证 而发生的”争端,并决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解决。但是争端双方没有就问题的措词达成协 议,因此双方都认为自己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 书。结果,哥伦比亚于1949年10月21日提出了
辩诉状,然后又提出了相应的两个答辩状。
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哥伦比亚大使将托雷隐藏大使馆后,于
1949年1月4日将此事通知秘鲁外部长,并要求 发给出境“通行证”。 这项请求,在哥伦比 亚大使与秘鲁外交部长之间进行了长时间的信 件往来。秘鲁政府以已交付庭审判为理由,拒 绝发给通行证,于是两国发生所谓庇护权的争 端。
哥伦比亚和秘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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