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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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鲁金办字〔2018〕105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地方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地方金融领域黑恶势力打击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地区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勇于担当。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扫黑除恶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七次作出重要批示,对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提出明确要求。

各市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突出位置。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勇于当担,敢于碰硬,坚定不移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

为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省金融办成立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刘晓同志任组长,葛志强同志任副组长,各有关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金融稳定处。

各市也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体制机制,全面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日常监督管理力度,依法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领域涉黑涉恶行为,最大限度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压缩黑恶势力生存空间。

三、坚持问题导向,全面风险排查。

要按照“一年治标、二年治根、三年治本”的目标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排查风险线索,建立问题台账。

结合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要求,重点排查和打击以下行为: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二是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欺诈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以及追偿代偿资金的;三是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业务的;四是高利放贷或者套取小贷公司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五是非法涉及“套路贷”、“校园贷”等的;六是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或者超范围开展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及其他金融组织业务的;七是地方金融组织工作人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或为实际控制人的;八是其他涉黑涉恶行为和严重经营违规行为。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 主体及 职责
协会 ( 以下简称 省协 会 )行业 自律作 用 。 省协会 以开 展行 业 自律 、维 护行业 利 益 、 提供会 员服务 、促进行业发展为宗 旨 ,履
第 四条 省 人 民政 府 地方 金 融 监管 机构 ( 以下简称 省调 、服务等职能 ,对 民
促进行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省 协 会 负 责 制 定 、使用和管理全省 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

【 0
台 ,协调督 促做好非现场监管和风险 防范
处 置工作 。
省协会应 当接受省监管机构 的业 务指
第五条 设 区市人 民政 府 地 方金 融 监管机构 ( 以下 简称设 区市监管机构 )在 省监管机构组织指导下 ,负责本辖 区民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地 方 金 融监管机构 ( 以下简称监 管机构 )是 民间 融资机构 的监管机构 ,按 照属地 管理 、分 级负责原则 ,以风 险监管为核心 ,采取现 场 检查 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 的方式 ,对 民 间融 资机 构实施 分类监管 、功能监管 、持
山东省人 民政府公报 2 0 1 6 年第 2 7 期
导 与监管 ,应 当建立 与各级地方 监管机构 的信 息共 享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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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鄙 艾科:
第三章 监 管制度及重点监管 内容
分立 、变更 、终 止 、经营和股东及高管人 员变更等情况 ; ( 三)对违 法违 规行 为 及 时发 现 、报 告和制止 ;
第一条 为 规 范 民 间融 资机 构 监督
管理工作 ,提高监管工作质量 和效率 ,防 范化解 民间融 资领 域风险 ,促进 民间融资
机构健康发展 ,依据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 例 》《 山东 省人 民政府 办公 厅关 于进一 步 规 范发展 民间融资 机构 的意见 》 ( 鲁政 办 发  ̄ 2 o 1 3 3 3 3 号) ,以及法 律法规 的有关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3年7月14日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分工】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信用信息来源】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使用的信息来源,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二)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三)行政检查信息是指民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四)不良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服务承诺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良信息和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不良信息;(五)荣誉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等;(六)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鲁金监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7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属融资担保公司:现将《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三章分类依据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五章组织实施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依法设立且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担保公司总体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初评意见,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复评。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评意见基础上,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复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6月23日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信用分级分类,应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三条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四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根据统一的指标体系,对信用主体作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鲁金监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五章附则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1〕3号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1〕3号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传达至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辖内交易场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风险防控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并有序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

其中,权益类交易市场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业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为新型资本要素有序顺畅流转提供交易及配套服务;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从事大宗商品实物、仓单以及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和配售服务。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鲁民〔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54号各省管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现将《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2023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l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管社会组织发展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山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省民政厅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鲁财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22〕29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局、国资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与投资促进局、安全生产与执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等文件规定,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我省金融服务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2年11月17日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 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7•【字号】鲁金办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4〕1号)各市金融办:为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2014年1月7日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快建立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机制,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山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及各设区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监管部门)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市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报省金融办评定。

省管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省金融办直接评定。

第四条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全面收集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整体分析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及风险状况。

持续性原则。

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风险导向原则。

根据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鲁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现将《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0年4月27日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转变监管方式,扩大社会监督,规范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与信用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工作报告,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期限、格式和内容,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分析评价、公开共享、结果运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年度工作报告内容第七条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以及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情况;(五)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及其变动情况,社会团体会员名册;(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七)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情况;(八)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命名等活动情况;(九)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活动、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十)受到处罚情况;(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工商信监规字[2016]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工商信监规字〔2016〕3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1月30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提高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监管效能,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规范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全国各级工商部门对我省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因存在《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适用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实行登记管辖和“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相结合的原则。

存在迁入迁出情形的,由迁入登记机关负责依据本规范办理。

第四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全省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7号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7号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风险,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3日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及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风险,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是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等业务。

其中,债权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含)以上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短期财务性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以内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

对 民 间 资本 管 理公 司 采 取差 异 化 、 针 对 性
的 监 管 措 施 。
第 四 条 获得 民 间 资 本管理业务许可 满 一 个会 计年 度 的 民 间 资 本 管 理 公 司 , 应
参 加 分类评级 。
获得 业 务许 可满 6 个 月 , 但 不 满 一 个
山 东 省 民间 资 本管 理公 司 分类评 级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准 确 识别 、 判 断 民 间 资本
管理公 司 的 风 险 状 况 及严重 程 度 , 有效 实
施分 类 监 管 , 促 进 民 间 融 资 规 范 健 康 发
展 , 依据 《 山 东 省 地 方金 融 条例 》 《 山 东
第二条 本办法所 称 民间 资 本 管理公
司 , 是指获 得省 人 民 政 府 地方金 融监管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省 监管机 构 ) 开展 民 间 资 本
3 1 5
山 东省人 民政 府公报 20 18 年第 1 期
宵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管 理业 务 许可 , 在 一 定 区 域 内 针 对实 体经
整 , 为 分 析 其 经 营及 风 险状况 提供可 靠 依
据 。
三 (

持续 性 原则 。
分 类 评 级每 年 进
行 次 一 。
四 (

风险导 向 原则 。
根 据 民 间 资 本
管理公 司 的 经 营 及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分 类评
价 , 有 针 对性 地 采取有 效 监 管措施 9 .
省 人 民 政府办公 厅关于 促进 民 间 融资规范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齐鲁金融人才工程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齐鲁金融人才工程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齐鲁金融人才工程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鲁金监字〔2021〕247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齐鲁金融人才工程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党委组织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鲁金融人才工程选拔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三章选拔方式和程序第四章职责和待遇第五章管理第六章附则齐鲁金融人才工程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支能力突出、素质过硬、适应金融业创新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金融从业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山东省奋力实现“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目标提供坚强的金融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决定实施齐鲁金融人才工程,现制定本选拔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齐鲁金融人才是指在全省范围内面向各类金融机构(组织)以及其他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培养选拔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业务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突出业绩贡献的优秀金融人才。

第三条齐鲁金融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金融业不同业态、不同岗位专业人才的特点和区域分布。

第四条齐鲁金融人才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金融英才不超过50名、金融之星不超过150名,管理期限为4年,自名单公布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央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的精神,为促进我省金融业发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现就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性近年来,全省上下牢牢把握主题主线,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努力增强金融服务功能,促进金融产业化发展,全省金融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金融产业规模的不断壮大,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业态的快速发展,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都对地方金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地方政府发展金融业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相比,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还存在机构不足、力量薄弱、职能缺位、业务分散等突出矛盾。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理顺职能,强化责任,建立专业、高效、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体系,是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严密防范和科学处置区域金融风险的基本保障,对于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一)转变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职能。

按照“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地方金融工作职能由当前以服务协调为主,加快向服务和监管并重转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较快。

2012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确定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大胆审慎探索,发展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包括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下同)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包括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下同)两类新型民间融资形式,对于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本意见主要针对以下两类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作出规定。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原试点工作基础上,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在全省逐步推开。

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条件自主决定进度。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全文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全文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和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国家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保持金融健康平稳运行,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和国家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制定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第二章金融服务第八条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时,应当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法公平签订合同,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8(000)031【摘要】SDPR-2018-0440005鲁金监字[2018]48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

【总页数】6页(P81-86)【作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2.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J],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2号) [J],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0]17号) [J],5.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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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管理,推进地方金融组织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及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名单,是指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管理规范、经营稳健、业绩优良、诚实守信、风险防控能力强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红名单管理,予以政策支持和实施奖励。

黑名单,是指地方金融监管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将金融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活动主体,纳入黑名单,并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审批或实施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情形
第四条适用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红名单:
(一)经营业务合规稳健且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因诚实守信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
(三)荣获其他相关国家、省级、市级表彰或被选树为诚信典型的。

第五条适用主体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被依法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被许可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利用其它诈骗或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
(三)未经业务许可,擅自从事业务以及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超出批准区域开展业务,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
(五)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
(六)从事非法集资、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七)擅自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的;
(八)其他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以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存在本条第(五)、(六)、(七)项情形的,应依法依规配合相关部门纳入黑名单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三章列管程序
第六条地方金融监管局信用管理机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机构为金融稳定处)负责红黑名单组织实施工作;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按照“谁履职、谁处理,谁拟定、谁上报”原则,具体进行红、黑名单的认定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红名单认定审核。

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红名单认定标准,提出拟定名单,附认定理由和依据,报信用管理机构汇总,经同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查和门户网站公示后,确定最终名单,分别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山东),并在办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

门户网站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5日。

第八条黑名单认定审核。

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应确定是否将行政对象纳入黑名单,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应报同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并于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山东),同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

黑名单公布信息应同时抄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九条红、黑名单信息应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机构及个人名单信息均应按要求填写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有关文书文号及决定单位、决定日期等。

第十条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参照本规定确定的红、黑名单,按规定向国家相关平台及同级网络、出版物等媒介发布同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提醒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在被正式列入黑名单前,应书面告知失信主体。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黑名单公开期间,行政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直接向地方金融监管局提起异议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报送至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改或撤销。

第十三条失信主体通过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的,信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示网站反馈的信息,及时告知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

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按程序复核,提出是否维持、变更或撤销的意见,反馈公示网站。

第十四条异议核实期间,联合惩戒措施暂不实施。

第十五条因不当纳入黑名单,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作出错误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激励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对纳入红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应按照分类评级办法动态管理,并给予下列政策支持或奖励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在省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中适当给予加分;
(三)在申请批准开展创新业务、扩大经营区域、续展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申请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等扶持政策时,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优先推荐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及个人,依照国家发改委等21部委联合发布的《印发〈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54号)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黑名单内金融活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审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对列入黑名单的金融活动主体,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培训,提升失信主体诚实守信意识。

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应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应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列入红黑名单金融活动主体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实施激励措施,或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六章名单移除
第二十条凡不符合红名单认定条件,或者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或行政认定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在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管理机构,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向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移除申请。

第二十一条纳入红名单满1年,应进行重新评定。

未出现红名单不适用情形的,可以继续发布。

纳入黑名单满3年,且列入期间未再次出现适用情形之一的,名单自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和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移除,且不再对外发布。

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再次出现适用情形的,应更新相关信息,移出时间自新的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顺延3年。

第二十二条失信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经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后,可以申请提前撤销“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公示信息:
(一)失信主体已履行相关处罚责任,主动采取措施整改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同意提前撤销信息公示的;
(二)失信主体公开做出信用承诺,且信用承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同意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公示的。

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

同一失信主体,在1年时间内(截至申请撤销之日)受到行政处罚超过2
次的,或者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收到行政处罚的,不能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提前撤销公示信息的申请程序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18〕987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移除黑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由列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纳入重点关注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本办法,明确工作责任和办理流程,做好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稳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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