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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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中新网7月11日电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日前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今天发布。

《报告》披露,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全文如下: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蒋铁铀,宝源丰公司工厂厂长,工厂生产管理负责人。

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有效的安全防护制度措施,未开展安全检查;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未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周绍岩,宝源丰公司工厂动力部主任,工厂生产车间电气管理负责人。

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未按规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检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贾玉山,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董事长,企业唯一出资人。

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追求企业和自身经济利益而忽视员工生命安全。

在工程建设期间违反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为节省自身投资而偷工减料,擅自更换厂房保温材料;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未依法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进行过安全检查;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未采取措施保持车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工作和组织员工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2.张玉申,宝源丰公司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兼任工厂厂长。

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3月1日14时45分许,山西省的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送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此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送车和31辆煤炭运送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导致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一、事故发生通过(一)发生事故前路段交通情况。

2月28日17时50分,晋济高速因降雪相继封闭;3月1日7时10分,解除交通管制措施。

3月1日11时起,事故路段车流量逐渐增长;12时45分,泽州收费站出省方向车辆增多,开始出现通行缓慢的情况;13时,连续出现运煤车辆在右侧车道和应急车道排队等候通行的情况;事发时岩后隧道右侧车道排队等候,左侧车道行驶缓慢。

(二)肇事车辆追尾情况。

3月1日14时43分许,由汤天才驾驶、冯国强押运的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事发时位于前方,以下简称前车),装载29.66吨甲醇运往洛阳,在沿晋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岩后隧道右洞入口以北约100米处时,发现右侧车道上有运煤车辆排队等候,遂从右侧车道变道至左侧车道进入岩后隧道,行驶了40余米后,停在皖BTZ110号轻型厢式货车后。

14时45分许,由李建云驾驶、牛冲押运的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事发时位于后方,以下简称后车),装载29.14吨甲醇运往河南省博爱县,在沿晋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岩后隧道右洞入口以北约100米处时,看到右侧车道上有运煤车辆排队缓慢通行,但左侧车道内至隧道口前没有车辆,遂从右侧车道变至左侧车道。

驶入岩后隧道后,忽然发现前方大约5~6米处停有前车。

李建云虽采用紧急制动措施,但仍与前车追尾。

碰撞致使后车前部与前车尾部铰合在一起,导致前车尾部的防撞设施及卸料管断裂、甲醇泄漏,后车前脸损坏。

(三)岩后隧道内车辆燃烧爆炸情况。

两车追尾碰撞后,前车押运员冯国强下车观测,发现甲醇泄漏。

响水3.21事故调查报告学习

响水3.21事故调查报告学习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复产验收把关不严。在响水县复产办组织11 个部门复产验收过程中,响水县原安监局二分局组织专家于
Here is the title 2018年9 月12 日对天嘉宜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现场复查,共查出89 项事故隐患,在部分尚未完成整改的情况
下,9 月13 日就在天嘉宜公司复产审查意见中签字同意复产。
法机关依据《刑法》对相关人员提起诉讼,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惩处。
02 (二)公职人员: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中央纪委国
家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天嘉宜公司和中介机构处理建议
1.天嘉宜公司
03 3.违法处置固体废物(1)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对
四、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二)生态环境部门 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01
(1)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未督促企业对硝化废料进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作为环境污染防治的行
02 政主管部门,没有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
规定要求。
03 3.违法处置固体废物 (2)执法检查不认真不严格。未对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全面检测,检测项目有严重漏项,为事故发生埋下
重大隐患。
(3)对环评机构弄虚作假失察 。 对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与事实不符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
析报告未进行认真核实,没有发现硝化H工段e废re水处is理工th艺重e大t变it动l带e来的重大事故隐患。
(4)复产验收把关不严。在明知天嘉宜公司焚烧炉违法投入使用、大量危险废物没有按要求处理到位的情况

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公司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公司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公司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0年8月16日9时47分,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踪、1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18.40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华利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15日,属于股份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朝相,注册资金500万元,固定资产300万元,占地面积94000平方米(其中有土地证面积59930平方米),建筑面积12746平方米(其中有产权证面积2246平方米),建构筑物总数为57栋。

华利公司于2005年12月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进行了安全评价;2006年3月15日取得了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5月13日换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范围为C级烟花、爆竹类,有效期为2009年3月15日至2012年3月14日。

华利公司还持有黑龙江省公安厅颁发的C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的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年开工前应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复产验收。

2010年4月,华利公司在未申请复产验收的情况下,开始违规组织生产。

6月11日,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在对华利公司检查中,暂扣了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0年8月16日9时47分,华利公司工人在礼花弹装药工房进行礼花弹生产作业时引发爆炸,随后引起装药间和两个中转间的开包药、效果件、半成品爆炸,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发生9次爆炸。

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爆炸和相邻泰桦公司等木制品企业着火。

二、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

华利公司礼花弹合球工在生产礼花弹,进行合球挤压、敲实礼花弹球体时,操作不慎引发爆炸,随后引起装药间和两个中转间的开包药、效果件和半成品爆炸。

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简介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原油泄漏处置情况企业处置情况11月22日2时12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过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发现东黄输油管道黄岛油库出站压力从4.56兆帕降至4.52兆帕,两次电话确认黄岛油库无操作因素后,判断管道泄漏;2时25分,东黄输油管道紧急停泵停输。

2时35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知青岛站关闭洋河阀室截断阀(洋河阀室距黄岛油库24.5公里,为下游距泄漏点最近的阀室);3时20分左右,截断阀关闭。

2时50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向处运销科报告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2时57分,通知处抢维修中心安排人员赴现场抢修。

3时40分左右,青岛站人员到达泄漏事故现场,确认管道泄漏位置距黄岛油库出站口约1.5公里,位于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街交叉口处。

组织人员清理路面泄漏原油,并请求潍坊输油处调用抢险救灾物资。

4时左右,青岛站组织开挖泄漏点、抢修管道,安排人员拉运物资清理海上溢油。

4时47分,运销科向潍坊输油处处长报告泄漏事故现场情况。

5时07分,运销科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调度中心报告原油泄漏事故总体情况。

5时30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处长安排副处长赴现场指挥原油泄漏处置和入海原油围控。

6时左右,潍坊输油处、黄岛油库等现场人员开展海上溢油清理。

7时左右,潍坊输油处组织泄漏现场抢修,使用挖掘机实施开挖作业;7时40分,在管道泄漏处路面挖出2米×2米×1.5米作业坑,管道露出;8时20分左右,找到管道泄漏点,并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

9时15分,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通知现场人员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修工作;9时30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副处长报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无法独立完成管道抢修工作,请求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抢维修中心支援。

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背景2015年8月12日晚上,天津港发生了一起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事故导致173人死亡,数百人受伤,严重损坏了港口设施和周围建筑物。

该事故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关注,并对天津港及其安全管理措施提出了质疑。

二、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1.非法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天津港Ruihai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了大量危险化学品。

这些化学品包括硝酸铵和氯化钾等易燃易爆物质,其储存条件和方式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2.管理不到位:天津港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的瑕疵。

由于监管不到位,容许了危险化学品的非法储存和销售行为。

此外,安全审查、培训和监测等方面的问题也存在。

3.违反规定操作:事故现场的调查显示,工人们在处理危险化学品时没有按照规定操作。

他们没有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4.安全隐患暴露:在事故发生之前,天津港曾多次接到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投诉举报。

然而,港口管理机构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5.监管体系问题:天津港的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多个部门和单位负责港口的安全管理,但缺乏协同合作,导致了监管措施的松懈和责任的推卸。

三、事故教训和改进措施1.加强安全管理:港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监管,确保他们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同时,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完善监管体系:建立一个整体协调的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职责。

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提高安全管理的效果。

3.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和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惩,以起到警示作用。

4.改进安全审查:加强对企业的安全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对于储存危险化学品这类高风险企业,应加强常态化监管,并开展定期的安全演练和培训。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98年7月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注册资本2316亿元。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公司),是中石化集团公司以独家发起方式于2000年2月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油气勘探与生产、油品炼制与销售、化工生产与销售等业务。

3.中石化股份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是中石化股份公司下属的从事原油储运的专业化公司,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下设13个输油生产单位,管辖途经14个省(区、市)的37条、6505公里输油管道和101个输油站(库)。

4.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以下简称潍坊输油处),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属的输油生产单位,位于山东省潍坊市,负责管理东黄输油管道等5条、872公里管道。

5.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黄岛油库(以下简称黄岛油库),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属的输油生产单位,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港口原油接收及转输业务。

黄岛油库油罐总容量210万立方米(其中,5万立方米油罐34座,10万立方米油罐4座)。

6.潍坊输油处青岛输油站(以下简称青岛站),是潍坊输油处下属的管道运行维护单位,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负责管理东黄输油管道胶州、高密界至黄岛油库的94公里管道。

(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情况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10月成立的。

目前管理区域总面积478平方公里,有黄岛、薛家岛等7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镇,322个村(居),常住人口近80万人。

2012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365亿元。

(三)东黄输油管道相关情况东黄输油管道于1985年建设,1986年7月投入运行,起自山东省东营市东营首站,止于开发区黄岛油库。

天津港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全文)

天津港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全文)

天津港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瑞海公司的实际操纵人于某和董某利用“人脉”关系,层层突破各层监管,非法违法运营“炸药包”2年多,最终酿成了惨剧。

20XX年2月5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以下简称“8・12”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调查发现了怎样的问题?ZY电视台记者分别采访了事故调查组治理组负责人、GJ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司长李万春,事故调查组技术组负责人、公安部消防局总工程师杜兰萍。

从“8・12”事故调查报告中可见,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经查,事发前,瑞海公司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111种,共计1万1 383.79 t,其中数量大的有硝酸铵800 t,氰化钠680.5 t,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 t。

20XX年8月12日23时34分06秒,事故现场发生了第一次大爆炸。

距第一次爆炸点约20 m处,有多个装有硝酸铵、硝酸钾等氧化剂、易燃固体和腐蚀品集装箱,受到火焰蔓延的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冲击波影响,仅3 s后,发生了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

据爆炸和地震专家分析,确定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 t TNT当量,最终酿成了这场惨剧。

问题一:瑞海公司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为什么能够建立在人员稠密的居民区附近,它是怎样通过规划立项的?事故调查组治理组组长李万春介绍,瑞海公司建危险货物堆场,应该说是属于未批先建。

如果立项备案走正规程序的话,瑞海公司是不会存在的。

吉林省宝源丰禽业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吉林省宝源丰禽业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千方百计救治受伤人员,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深刻总结教训,采取切实有力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6月3日下午,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派,国务委员郭声琨同志率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传达习近平、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指导人员搜救、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并慰问受伤人员。

6月4日,李克强总理通过视频系统对做好抢险救援、事故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期间,张高丽、马凯、孟建柱、杨晶、王勇等领导同志也通过各种方式,了解现场情况,指导应急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6月5日,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任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总工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国内消防、制冷、爆炸、特种设备、化工、材料、建筑、电气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辽宁省阜新孙家湾“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辽宁省阜新孙家湾“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辽宁省阜新孙家湾“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05年2月14日15时01分,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矿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和华建敏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

国务委员华建敏、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及有关部委主要领导组成国务院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和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并看望了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慰问了参加抢险的救护队员。

2月22日,国务院又派出以监察部部长李至伦为组长的事故责任处理小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月15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以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王显政为组长,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张文岳、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赵铁锤、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国强为副组长的国务院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2月17日成立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国务院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一、事故单位概况阜矿集团公司于2002年6月13日组建,注册地为阜新市,属省管国有企业,现有职工44424人,独立核算单位48个,其中生产矿井8对,核定年生产能力为895万吨,2004年煤炭产量为961万吨。

该公司的前身阜新矿务局始建于1949年1月1日。

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南10公里,隶属于阜矿集团公司,原为五龙矿东风井,于2000年5月由辽宁省煤炭工业局批准成立海州立井,2001年11月原国家经贸委批准海州煤矿技改立项,该项目于2002年转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改扩建项目,设计能力为150万吨/年。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3600字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3600字

三一文库()〔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3600字〕安全生产工作动态特刊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泗水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xx年1月5日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20xx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抛光二车间(即4号厂房,以下简称事故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8人)。

1.吴基滔,中荣公司董事长。

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2.林伯昌,中荣公司总经理。

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3.吴升宪,中荣公司经理。

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4.陈艺,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

1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5.黄惠林,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xx年8月23日刑事拘留,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6.陆冠峰,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7.陆小明,昆山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副科级)。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8.叶锡君,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9.李江,昆山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队长。

7.19特大危化品运输爆炸事故

7.19特大危化品运输爆炸事故

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塑料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8.2”昆山粉尘爆炸致死特大事故调查报告

“8.2”昆山粉尘爆炸致死特大事故调查报告

“8.2”昆山粉尘爆炸致死特大事故一、事故概况8月2日,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车间发生粉尘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目前已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1.根据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初步掌握的情况,企业厂房没有按二类危险品场所进行设计和建设,违规双层设计建设生产车间,且建筑间距不够。

2.生产工艺路线过紧过密,2000平方米的车间内布置了29条生产线,300多个工位。

3.除尘设备没有按规定为每个岗位设计独立的吸尘装置,除尘能力不足。

4.车间内所有电器设备没有按防爆要求配置。

5.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完善、不落实,没有按规定每班按时清理管道积尘,造成粉尘聚集超标;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没有按规定配备阻燃、防静电劳保用品;违反劳动法规,超时组织作业。

6.当地政府的有关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7.问题和隐患长期没有解决,粉尘浓度超标,遇到火源,发生爆炸,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中荣金属制品公司,主要责任人是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吴基滔等相关负责人。

三、经验教训1.粉尘爆炸概念粉尘爆炸,指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明火或温度),火焰瞬间传播于整个混合粉尘空间,化学反应速度极快,同时释放大量的热,形成很高的温度和很大的压力,系统的能量转化为机械功以及光和热的辐射,具有很强的破坏力。

2.粉尘爆炸产生的条件粉尘爆炸条件一般有三个:(1)可燃性粉尘以适当的浓度在空气中悬浮,形成人们常说的粉尘云;凡是呈细粉状态的固体物质均称为粉尘。

能燃烧和爆炸的粉尘叫做可燃粉尘;浮在空气中的粉尘叫悬浮粉尘;沉降在固体壁面上的粉尘叫沉积粉尘。

具有爆炸性粉尘有:金属(如镁粉、铝粉);煤炭;粮食(如小麦、淀粉);饲料(如血粉、鱼粉);农副产品(如棉花、烟草);林产品(如纸粉、木粉);合成材料(如塑料、染料)。

某些厂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特别是一些有机物加工中产生的粉尘,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会发生爆炸燃烧事故。

“8.2”昆山粉尘爆炸致死特大事故调查报告

“8.2”昆山粉尘爆炸致死特大事故调查报告

8.2 ”昆山粉尘爆炸致死特大事故一、事故概况8月2日,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车间发生粉尘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目前已造成人死亡,75 185 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1.根据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初步掌握的情况,企业厂房没有按二类危险品场所进行设计和建设,违规双层设计建设生产车间,且建筑间距不够。

2.生产工艺路线过紧过密,2000 平方米的车间内布置了29 条生产线,300 多个工位。

3.除尘设备没有按规定为每个岗位设计独立的吸尘装置,除尘能力不足。

4.车间内所有电器设备没有按防爆要求配置。

5.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完善、不落实,没有按规定每班按时清理管道积尘,造成粉尘聚集超标;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没有按规定配备阻燃、防静电劳保用品;违反劳动法规,超时组织作业。

6.当地政府的有关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7.问题和隐患长期没有解决,粉尘浓度超标,遇到火源,发生爆炸,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中荣金属制品公司,主要责任人是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吴基滔等相关负责人。

三、经验教训1.粉尘爆炸概念粉尘爆炸,指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明火或温度),火焰瞬间传播于整个混合粉尘空间,化学反应速度极快,同时释放大量的热,形成很高的温度和很大的压力,系统的能量转化为机械功以及光和热的辐射,具有很强的破坏力。

2.粉尘爆炸产生的条件粉尘爆炸条件一般有三个:(1)可燃性粉尘以适当的浓度在空气中悬浮,形成人们常说的粉尘云;凡是呈细粉状态的固体物质均称为粉尘。

能燃烧和爆炸的粉尘叫做可燃粉尘;浮在空气中的粉尘叫悬浮粉尘;沉降在固体壁面上的粉尘叫沉积粉尘。

具有爆炸性粉尘有:金属(如镁粉、铝粉);煤炭;粮食(如小麦、淀粉);饲料(如血粉、鱼粉);农副产品(如棉花、烟草);林产品(如纸粉、木粉);合成材料(如塑料、染料)。

某些厂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特别是一些有机物加工中产生的粉尘,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会发生爆炸燃烧事故。

11.22黄岛爆燃事故

11.22黄岛爆燃事故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千方百计搜救失踪、受伤人员,并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

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到山东考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下午专程来到青岛看望、慰问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听取汇报,并发表重要讲话。

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踪、受伤人员,深入排查控制危险源,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加强检查督查,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刘云山、张高丽、马凯、孟建柱、郭声琨、王勇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也都作出了重要批示。

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托,11月22日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带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11月25日,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任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国内管道设计和运行、市政工程、消防、爆炸、金属材料、防腐、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天津爆炸调查报告

天津爆炸调查报告

03
经济影响
由于事故现场周边企业停产、商业活动受阻以及救援和重建工作等原
因,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经济的影响
1 2 3
企业停产
事故现场周边的企业被迫停产,导致生产损失 巨大,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商业活动受阻
事故发生后,周边商业活动受到了不同程度的 影响,部分商户被迫关闭,对当地商业和经济 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
03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分析
仓库违规储存危险品
调查发现,天津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仓库内堆放了大量危 险品,包括硝酸铵等易爆物质。这些危险品没有得到合规储 存和运输,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仓库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仓库所属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如员工未经培 训、安全设施不完善等,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天津爆炸调查报告
目录
• 引言 • 事故调查过程 • 事故原因分析 • 事故影响分析 • 事故教训与建议 • 结论
01
引言
事故背景
01
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8月12日
02
事故发生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
事故涉及企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03
事故概述
01
事故类型: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
固体废物
事故现场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烧焦的建筑残骸、设备残骸等,需要进行妥善处理,以避免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对社会的影响
01
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了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对受害者家庭和当地社会造成了沉
重的心理负担和社会影响。
02
社会恐慌
事故发生后,周边居民感到极大的恐慌和不安全感,对社会稳定和公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98年7月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注册资本2316亿元。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公司),是中石化集团公司以独家发起方式于2000年2月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油气勘探与生产、油品炼制与销售、化工生产与销售等业务。

3.中石化股份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是中石化股份公司下属的从事原油储运的专业化公司,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下设13个输油生产单位,管辖途经14个省(区、市)的37条、6505公里输油管道和101个输油站(库)。

4.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以下简称潍坊输油处),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属的输油生产单位,位于山东省潍坊市,负责管理东黄输油管道等5条、872公里管道。

5.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黄岛油库(以下简称黄岛油库),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属的输油生产单位,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港口原油接收及转输业务。

黄岛油库油罐总容量210万立方米(其中,5万立方米油罐34座,10万立方米油罐4座)。

6.潍坊输油处青岛输油站(以下简称青岛站),是潍坊输油处下属的管道运行维护单位,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负责管理东黄输油管道胶州、高密界至黄岛油库的94公里管道。

(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情况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10月成立的。

目前管理区域总面积478平方公里,有黄岛、薛家岛等7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镇,322个村(居),常住人口近80万人。

2012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365亿元。

(三)东黄输油管道相关情况东黄输油管道于1985年建设,1986年7月投入运行,起自山东省东营市东营首站,止于开发区黄岛油库。

赤峰宝马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DOC 文档

赤峰宝马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DOC 文档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12 月3 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马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马凯,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国务委员郭声琨、王勇等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做好伤员救治和遇难矿工家属安抚,查明事故原因并严肃问责,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排查治理和监管,决不能有丝毫松懈和侥幸心理,决不放过任何安全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煤矿通风、瓦斯、机电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分析、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了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区域。

宝马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南荒村,井田面积2.82 平方千米,地面井口标高+485 米,开采深度由+450 米至±0 米,矿井核定生产能力45 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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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抛光二车间(即4号厂房,以下简称事故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中荣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台湾中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英属维京银鹰国际有限公司在昆山开发区投资设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位于昆山开发区南河路189号,法人代表吴基滔(中国台湾人)、总经理林伯昌(中国台湾人),注册资本880万美元,总用地面积34974.8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33746.6平方米,员工总数527人。

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主要生产工序是轮毂打磨、抛光、电镀等,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件,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1.65亿元。

2.建设情况。

该公司于1998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同年9月开始一期建设(电镀车间、前处理车间、宿舍)。

2002年5月进行二期建设(2个抛铜车间)。

2004年6月开始三期建设(4个厂房、办公楼及毛坯检验区),其中4号厂房为本次事故厂房,该厂房由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江苏省涟水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投入使用。

(二)事故车间情况。

1.建筑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整个厂区的西南角,建筑面积2145平方米,厂房南北长44.24米、东西宽24.24米,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4.5米,每层分3跨,每跨8米。

屋顶为钢梁和彩钢板,四周墙体为砖墙。

厂房南北两端各设置一部载重2吨的货梯和连接二层的敞开式楼梯,每层北端设有男女卫生间,其余为生产区。

一层设有通向室外的钢板推拉门(4米×4米)2个,地面为水泥地面,二层楼面为钢筋混凝土。

2.工艺布局。

事故车间为铝合金汽车轮毂打磨车间,共设计32条生产线,一、二层各16条,每条生产线设有12个工位,沿车间横向布置,总工位数384个。

该车间生产工艺设计、布局与设备选型均由林伯昌(中荣公司总经理)自己完成。

事故发生时,一层实际有生产线13条,二层16条,实际总工位数348个。

打磨抛光均为人工作业,工具为手持式电动磨枪(根据不同光洁度要求,使用粗细不同规格的磨头或砂纸)。

3.除尘系统。

2006年3月,该车间一、二层共建设安装8套除尘系统。

每个工位设置有吸尘罩,每4条生产线48个工位合用1套除尘系统,除尘器为机械振打袋式除尘器。

2012年改造后,8套除尘系统的室外排放管全部连通,由一个主排放管排出。

事故车间除尘设备与收尘管道、手动工具插座及其配电箱均未按规定采取接地措施。

除尘系统由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承包(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及后续改造)。

4.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事故车间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截至2014年7月31日,车间在册员工250人。

(三)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情况。

现场共有员工265人,其中:车间打卡上班员工261人(含新入职人员12人)、本车间经理1人、临时到该车间工作人员3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2日7时,事故车间员工上班。

7时10分,除尘风机开启,员工开始作业。

7时34分,1号除尘器发生爆炸。

爆炸冲击波沿除尘管道向车间传播,扬起的除尘系统内和车间集聚的铝粉尘发生系列爆炸。

当场造成47人死亡、当天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8人,185人受伤,事故车间和车间内的生产设备被损毁。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8月2日7时35分,昆山市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辆消防车于8分钟内抵达,先后调集7个中队、21辆车辆、111人,组织了25个小组赴现场救援。

8时0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救出被困人员130人。

交通运输部门调度8辆公交车、3辆卡车运送伤员至昆山各医院救治。

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关闭雨水总排口和工业废水总排口,防止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并开展水体、大气应急监测。

安全监管部门迅速检查事故车间内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江苏省及苏州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石泰峰等同志迅速带领省、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苏州军分区、昆山人武部和解放军一〇〇医院等先后出动120余人投入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事故现场医疗救助工作,面对伤员伤势严重、抢救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克服困难,集中力量,调动各方医疗专家、器械、药品等,投入救治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

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

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

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原因分析:由于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整个环境具备了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引发爆炸。

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包括: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

1.可燃粉尘。

事故车间抛光轮毂产生的抛光铝粉,主要成分为88.3%的铝和10.2%的硅,抛光铝粉的粒径中位值为19微米,经实验测试,该粉尘为爆炸性粉尘,粉尘云引燃温度为500℃。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沉积。

2.粉尘云。

除尘系统风机启动后,每套除尘系统负责的4条生产线共48个工位抛光粉尘通过一条管道进入除尘器内,由滤袋捕集落入到集尘桶内,在除尘器灰斗和集尘桶上部空间形成爆炸性粉尘云。

3.引火源。

集尘桶内超细的抛光铝粉,在抛光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温度,比表面积大,吸湿受潮,与水及铁锈发生放热反应。

除尘风机开启后,在集尘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负压,加速了桶内铝粉的放热反应,温度升高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

(1)铝粉沉积:1号除尘器集尘桶未及时清理,估算沉积铝粉约20千克。

(2)吸湿受潮:事发前两天当地连续降雨;平均气温31℃,最高气温34℃,空气湿度最高达到97%;1号除尘器集尘桶底部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吸湿受潮。

(3)反应放热:根据现场条件,利用化学反应热力学理论,模拟计算集尘桶内抛光铝粉与水发生的放热反应,在抛光铝粉呈絮状堆积、散热条件差的条件下,可使集尘桶内的铝粉表层温度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500℃。

桶底锈蚀产生的氧化铁和铝粉在前期放热反应触发下,可发生“铝热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使体系的温度进一步增加。

放热反应方程式:2Al+6H2O=2Al(OH)3+3H24Al+3O2=2Al2O32Al+Fe2O3=Al2O3+2Fe4.助燃物。

在除尘器风机作用下,大量新鲜空气进入除尘器内,支持了爆炸发生。

5.空间受限。

除尘器本体为倒锥体钢壳结构,内部是有限空间,容积约8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法违规。

事故车间厂房原设计建设为戊类,而实际使用应为乙类,导致一层原设计泄爆面积不足,疏散楼梯未采用封闭楼梯间,贯通上下两层。

事故车间生产工艺及布局未按规定规范设计,是由林伯昌根据自己经验非规范设计的。

生产线布置过密,作业工位排列拥挤,在每层1072.5平方米车间内设置了16条生产线,在13米长的生产线上布置有12个工位,人员密集,有的生产线之间员工背靠背间距不到1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轮毂,造成疏散通道不畅通,加重了人员伤害。

(2)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违规。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改造委托无设计安装资质的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公司设计、制造、施工安装。

除尘器本体及管道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未按《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要求设置泄爆装置,集尘器未设置防水防潮设施,集尘桶底部破损后未及时修复,外部潮湿空气渗入集尘桶内,造成铝粉受潮,产生氧化放热反应。

(3)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

事故现场吸尘罩大小为500毫米×200毫米,轮毂中心距离吸尘罩500毫米,每个吸尘罩的风量为600立方米/小时,每套除尘系统总风量为28800立方米/小时,支管内平均风速为20.8米/秒。

按照《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规定的23米/秒支管平均风速计算,该总风量应达到31850 立方米/小时,原始设计差额为9.6%。

因此,现场除尘系统吸风量不足,不能满足工位粉尘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尘管道内粉尘。

同时,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粉尘,造成除尘管道内和作业现场残留铝粉尘多,加大了爆炸威力。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中荣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盲目组织生产,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落实到车间、班组。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风险辨识不全面,对铝粉尘爆炸危险未进行辨识,缺乏预防措施。

未开展粉尘爆炸专项教育培训和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不落实,造成员工对铝粉尘存在爆炸危险没有认知。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事故车间电气设施设备不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规定,均不防爆,电缆、电线敷设方式违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作可靠接地。

现场作业人员密集,岗位粉尘防护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防静电工装等劳动保护用品,进一步加重了人员伤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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