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分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分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

分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分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导读:诉讼时效是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审理能否进行,决定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界定问题,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不同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也是各执己见。于是,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形下,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极可能出现结果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下面笔者结合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确定谈点看法。

案情:2004年8月12日20时35分郭某驾驶摩托车与丁勇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郭某受伤。当日郭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6日出院,诊断为:右第5趾近节骨折、右骰状骨撕脱骨折、右上肢多处皮肤擦伤、右胸软组织伤,出院医嘱:定期门诊复查。郭某在医院的最后一次门诊为2005年2月26日。2004年9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勇

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2006年2月13日郭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丁勇等被告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损失计18332元。被告答辩称,郭某起诉前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亦未请求公安部门进行过调解,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本案在处理中,对郭某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存在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本案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虽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范畴,但有其特殊性,即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处理前置。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交警部门调解终结,并送达调解终结书的次日。交警部门一直没有发出调解终结书,原告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意见:本案为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受害人治疗终结时。郭某进行最后一次门诊时是2005年2月26日,其于2006年2月13日起诉,尚未超过人身损害赔偿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种意见: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由于郭某事发当日即发现受伤,并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伤情明显。其未要求公安部门进行调解,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郭某受伤当

日,即2004年8月12日。郭某于2006年2月13日起诉,其主张的2005年2月13日前发生的各项损失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评析:下面笔者对以上分歧意见进行简要分析。

一、第一、二种意见产生的原由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34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处理前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调解终结书成为判断此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依据。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不再适用。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调解已非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伤情明显,又未申请公安部门调解的,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发生之日。本案所涉事故在公安部门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未申请调解,不可能取得调解终结书。因此第一种意见是不符合本案的案情及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均规定,对交通事故致伤的,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开始。又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可见,“治疗终结”仅为交警部门调解开始的依据,而非诉讼时效开始的计算依据。且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未申请交警部门调解,如果申请调解又未能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点亦非治疗终结,而是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按协议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因此第二种意见同样不符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

二、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适用第三种意见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意图在于要求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快权利流转。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行使权利的条件成就之时,即《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4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本案中,原告因交通

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属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告于事发当日即住院治疗,应当说伤害明显,故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2004年8月12日。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

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如本案中,郭某于2004年8月12日发生事故,伤势明显,2005年2月26日最后一次门诊,2006年2月13日起诉。其应当在2005年8月12日前起诉已发生的损失,然其至2006年2月13日才提起诉讼,部分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对于2005年2月12日后发生的损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持。

?阑尾炎误诊成胃肠炎10龄童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33.html

?手术医疗事故案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32.html ?什么情形下的误诊才应承担法律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31.html

?8岁女童手术过程中死亡医院被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30.html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29.html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28.html

?客人K歌自带水被服务人员打伤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27.html

?拇指被划断会鉴定成几级伤残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26.html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内容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25.html

?一般人身损害与工伤损害赔偿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24.html

?离婚损害赔偿四方面问题待破解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23.html

?骨灰丢了,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吗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22.html

?如何向政府提出经济赔偿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21.html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20.html

?起诉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的诉讼期限是多少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19.html

?诉讼时效的定义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18.html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区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17.html

?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要注意的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16.html

?故意伤害赔偿标准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15.html ?知识产权侵权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14.html

?旅客蹊跷坠车死亡铁路赔偿的原因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13.html

?人生伤害赔偿标准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12.html ?使用作品的稿酬怎么支付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11.html

?医疗事故将重罚医疗事故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10.html

?孕妇剖腹产后腹内留纱布应为医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09.html

?全国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尘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08.html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是什么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07.html

?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06.html

?精神赔偿数额怎么定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05.html

?民事诉讼时效的期间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04.html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03.html ?肌腱损伤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02.html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01.html

?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600.html

?天津一医院将肺结核病人误诊为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99.html

?精神损害在民法上的特定含义是什么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98.html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97.html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96.html

?赔偿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的法律效力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95.html

?大连市建筑工人死亡赔偿标准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94.html

?女孩阑尾炎手术获35万元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93.html

?出车祸后应如何进行索赔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92.html

?两岁童患上遗传罕见病医院存过失被判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91.html

?故意扩大医疗损失索赔遭驳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90.html

?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89.html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88.html ?损害公司财产,赔偿的标准是什么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87.html

?侵权损害赔偿有哪几种类型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86.html

?关于消费者协商和解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85.html

?尿道损伤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84.html

?因误诊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例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83.html

?故意扩大医疗损失索赔遭驳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82.html

?我国目前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81.html

?什么情况可以直接认定医院赔偿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80.html

?服刑人员伤害赔偿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79.html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78.html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77.html

?医疗事故鉴定典型案例评点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76.html

?确定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依据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75.html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74.html

?起诉要提供证据吗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73.html ?轻微伤害赔偿标准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72.html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71.html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70.html

?什么情况下旅游者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69.html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68.html

?纱布藏在女子腹内两个月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67.html

?医疗体系改革建立医院信息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66.html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浅析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65.html

?什么是不可抗力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64.html

?医疗差错与事故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63.html

?手术后刀片留病人体内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62.html

?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61.html

?调解解决后还能起诉吗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60.html

?服用假药死亡医药公司被判赔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59.html

?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2018最新】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58.html

?主任医生公然开展明令禁止的“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57.html

?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需要赔偿吗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56.html

?重伤害鉴定标准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55.html

?故意伤害罪是否要进行损害赔偿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54.html

?机动车辆事故雇主承担什么责任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53.html

?我国应只承认限制性的赔偿性违约金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52.html

?工地摔伤医生漏诊雇主医院共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51.html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50.html

?意外伤害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49.html

?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48.html

?为图方便拔输氧管存有过错赔3万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47.html

?女婴猝死只因呛奶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46.html ?产品质量侵权举证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45.html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44.html ?工伤赔偿项目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43.html

?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怎样规定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42.html

?运输的货物接收后变质的,铁路部门应该赔偿吗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41.html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拓宽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40.html

?一亿儿童注射的麻疹疫苗是毒药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39.html

?集美一农民受雇铲草皮被雷击死nbs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38.html

?重伤害鉴定标准解析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37.html

?医疗责任保险应对医疗风险医疗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36.html

?死者家属状告尸检机构败诉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35.html

?儿童意外伤害赔偿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l/pc/564534.html

最高法出台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司法解释适用规范.

最高法出台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司法解释 “相当‘解渴’。” 对于9月1日,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表示。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的司法解释。 总计24条的《规定》阐述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并明确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规定》极大地完善和细化了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中的7个条文,奠定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石。此后,有关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也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中,而且时间跨度漫长,“长达十几年”。 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的理解多有偏差。曾经工作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蒋勇介绍说,有关诉讼时效的案件,往往各级法院的判决体现出不同的理解。“因为有些法院倾向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有些法院倾向于禁止权利的滥用。” 诉讼时效的抗辩应由当事人提出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理解的不一致,《规定》进行了明确。 《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介绍说,当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司法机构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法律,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无需审查诉讼时效。而最高法院的民诉意见也没有明确应该是由法院主动查明,还是在当事人提出之后再查明,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在我国司法实务界曾存在着法官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情况。 “这一点在实务界和学术界争议都很大。”潘剑锋表示,诉讼时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第三者利益,只是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法院不应该主动介入。因此,在他看来,《规定》第三条显然是一个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也强调,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 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实务中签订合同时,为了保障双方的诚信,合同当事人往往都会选择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时候会怠于行使权利。那么,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赢了网小编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一)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

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二)责任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 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 1、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2、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

诉讼时效制度三论(一)

诉讼时效制度三论(一) 诉讼时效制度长期以来都是民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法学界以往争论的不少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但围绕诉讼时效制度,仍有不少有待探讨的内容。本文拟就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诉讼时效制度功能的实践价值以及诉讼时效期间与其他类型期间,尤其是与或有期间之间的关系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大方。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其实就是诉讼时效制度何以得对特定类型请求权进行限制的正当性依据。它事关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价值,包含着诉讼时效制度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价值判断结论。讨论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是讨论所有其他诉讼时效制度中价值判断问题的出发点。换言之,围绕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以及适用产生的所有价值判断问题,最终都必须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出发来寻找答案。不能妥当把握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就无法妥当确定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无法妥当确定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事由,当然也谈不上妥当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考虑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无论是采胜诉权消灭说、诉权消灭说、实体权利消灭说还是抗辩权发生说,1]都说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会带来民事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说明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民法上限制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制度。而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因而,民事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在这种意义上,诉讼时效制度就是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依据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唯有公共利益,才可以成为民法中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2]因此,探究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实际上就是在探究诉讼时效制度究竟是维护或推动了何种类型的公共利益。在以往的民法学著述中,不乏对诉讼时效制度(或消灭时效制度)功能的论述。第一,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若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不利于财产的有效利用和正常流转。3]第二,避免义务人的举证困难。就诉讼时效制度的此项功能,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论证角度。其一是强调义务人主动或应权利人请求进行义务履行后,应获得义务履行的凭证。一旦权利人再次主张其权利或要求义务人承担义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义务人得出示凭证进行抗辩。但要求义务人长期妥善保管凭证,以防万一,对义务人过于苛刻。认可诉讼时效制度,可以发挥证据替代的功能: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使义务人已进行义务履行的凭证灭失,也可通过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的主张进行抗辩。4]其二是强调“消灭时效之作用,乃在谋社会交易之安全,盖久未行使之请求权,则权利之相对人往往因日久而忘却辩护举证之方;因此权利人亦不免有故意暂不行使权利以待相对人忘却防御方法之后,始行起诉者;此于社会之交易安全,自属不妥。”5]第三,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时效期间届满的案件往往因年深日久,证据难以查找,而权利人虽确有权利,亦往往难以举证,以致案件的真假是非难以判断,故实行时效制度,又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6]第四,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会导致呈现一种权利不存在的状态,并使不特定的第三人对这种事实状态基于合理的信赖,产:生相应的预期,形成当事人间相应的稳定关系。如果允许权利人无论何时均得主张其权利,势必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法律力图实现的目标相悖。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限制了权利人得以主张权利的时机,保护了不特定第三人对当事人间呈现的权利不存在状态的信赖,从而通过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了交易安全,有助于维持既定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7]笔者认为,以上有关诉讼时效制度功能的论述都有一定道理。但正如前文所言,在民法的范围内唯有包含国家

侵权责任法试题 (2)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 D )起施行。(第十二章九十二条) A、2009年12月25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5月1日 D、2010年7月1日 2、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A)(第一章第四条)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D )(第二章第九条)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 A、有过错的 B、无过错的,仍 C、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D、无过错的,不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A、有关单位 B、有关个人 C、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D、有关单位和个人 6、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B)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A、医务人员 B、医疗机构 C、医疗机构负责人 D、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7、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必须是造成他人( A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A、严重精神损害 B、一般精神损害 C、精神损害 D、身体残疾 8、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C)(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9、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B)(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A、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B、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C、必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D、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0、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D)(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C)。(第三十二条)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事举案说法的相关案例分析

河南省新乡市的甲某于2011年10月1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上海卖家乙某的电烤箱一台,由卖家包邮。卖家乙某委托郑州申通快递公司运送给甲。2011年10月4日装有电烤箱的包裹到达新乡市,新乡市申通公司由派送员丙某负责派送该电烤箱。在派送过程中,丙某正常驾驶车辆,丁某所驾驶的汽车突然撞到了丙某所驾驶的车辆的尾部,该电烤箱跌落,发生变形,无法使用。 问: 1.列举该案例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说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6分)甲某与乙某存在买卖合同;乙某与郑州申通公司存在货物运输合同; 郑州申通公司与丙存在雇佣关系;丙与丁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2.甲某能否拒收电烤箱,为什么?(6分)能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丙某对电烤箱的毁坏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不用。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分) 4.该电烤箱损毁后,卖家乙某应当向谁索赔?为什么?运输公司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6分) 5.该电烤箱损坏的最终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丁某(6分)

案例分析二(共20分)Array赵某楼上住着胡某,胡某这人喜好交友,每天晚上都拉一大堆朋友来家里聚会,开着迪斯科音乐,家里就像迪厅一样热闹。2000年3月1日赵某忍无可忍,冲上楼去要求停止聚会。胡某与赵某发生争执,胡某推了一把赵某,赵某像个皮球一样,从八楼滚到了一楼。赵某站起身,伸展了一个手臂,踢了踢腿,转了转腰,感叹“这一跤咋就摔得那么舒坦呢,简直就像被按摩过一样。”于是心情大好,也不与胡某计较了。十年后,赵某经常性头疼,2010年11月1日上医院检查,医生说:“脑部有於血,可能是曾经受到过猛烈的撞击导致的。”赵某猛然想起十年前的那次“按摩”。同时赵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次“按摩”是导致於血的原因。2011年4月1日,赵某又被李某重伤打成植物人,直到2012年4月1日伤愈。2012年国庆中秋放假从9月30日开始,10月7 日结束。

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时效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贷款诉讼时效 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联社: 现将《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办事处反映。 一、提高加强诉讼时效管理对于保全不良信贷资产重要性认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数额巨大,处臵途径单一。通过采取依法起诉、强制执行等法律强制手段保护信贷资产安全,是保全资产的一种重要途径。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就是必须保证贷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贷款丧失了诉讼时效,也就意味着缺少了可利用的国家强制力资源。 二、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贷款,进行一次集中的清理补救。各联社要成立组织,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落实具体责任,重点加强2000年以后尤其是省联社成立以后所发放贷款的诉讼时效补救。采用签订还款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使能够恢复的时效得到恢复,不能恢复的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力争用两个月时间打一场歼灭战。各联社要在6月初将诉讼时效补救情况反馈市办,反馈内容包括采取的补救措施,已补救的贷款笔数、金额,未补

救贷款笔数、金额,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诉讼时效管理的工作计划。对于省联社成立以后所发放贷款超诉讼时效情况以及补救情况要详细说明。 三、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各级信贷以及风险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有关诉讼时效法律知识的学习,尤其是要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及其他诉讼时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和理解,学以致用。强化诉讼时效法律知识学习的系统性、完整性,提高灵活运用能力。 四、强化不良贷款档案、不良贷款台帐管理。信贷人员取得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后,要根据回执及时在不良贷款管理台帐中登记诉讼时效中断日以及诉讼时效到期日等内容,根据每笔不良信贷资产的诉讼时效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台帐内容。要将回执及时交给不良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入档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其他诸如扣款凭证、还款凭证、起诉书、偿还贷款本息承诺书、还款计划、展期协议等也要及时在不良贷款管理台帐进行登记并将书面凭证移交给不良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入档保管。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档案、不良贷款台帐管理,提高不良贷款基础管理工作水平,防止各类贷款诉讼时效的丧失。 附件: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一)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

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三)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l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四)有名合同纠纷和无名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纠纷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有名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15种: (1)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 (2)供用电合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纠纷。

论民事诉讼时效所定20年期间的性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民事诉讼时效所定20年期间的性质 张驰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民法/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 内容提要: 本文针对民法理论界就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规定的20年期间性质所提出的不同观点,从民法规定各种期间的原理及其对法律关系的作用分析,进而认为20年期间的性质是权利主张的最长期限,法律设定20年期间目的在于补充诉讼时效期间的不足。 我国《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第8 条也规定:“自继承开始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民法规定的两个20年期间有何区别,其性质如何?学者们对此解释不一。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与《继承法》规定的20年期间均属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但两者在适用范围、期间的起算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不同。前者普遍适用于对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后者仅适用于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前者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后者诉讼时效期间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延长规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后者不适用延长规定;前者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后者发生起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注:参见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64页。)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与《继承法》规定的20年期间均属除斥期间。理由是:首先,《民法通则》规定20年期间的目的,是为了弥补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出现的问题,即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因权利人不知权利被侵害而拖得过久,以致于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故有规定不变期间予以限制的必要。由此可见,规定该期间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其次,《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尽管可延长,但从条文本意来看,人民法院有权延长的期间并不包括限制诉讼时效的20年固定期间,否则该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有别;再次,《民法通则》与《继承法》规定的期间均是从当事人的权利客观上发生时起计算,而不是像诉讼时效期间那样,从权利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可行使时起计算。但他们同时也指出,《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措辞上不甚妥当,用“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易使人误认为该期间是诉讼时效。(注: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21页。)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与《继承法》中规定的20年期间,在起算点和产生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存有差异,故《民法通则》规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规定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规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民法通则》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向人民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一年,从受害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 3、适用法律不同。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理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6、举证责任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 7、赔偿主体不同。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 8、责任划分不同。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工程质量和工期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适用

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b5827871.html, 工程质量和工期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适用 说法案例 2000年3月10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司)与某纺织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经协商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纺织公司将综合楼工程的±00以上土建工程发包给某建司施工。主要内容为:1.施工范围是:主体、屋面、楼地面;2.质量标准为达到优良,达不到优良罚100万元;3.约定工期为2000年3月31日开工至2001年1月6日竣工等内容。合同订立后合同范围内工程于2001年3月5日竣工,综合楼单位工程于2002年3月10日被市质检站评定为合格工程,双方于2003年9月12日进行了审价结算,确认结算之日纺织公司尚欠某建司工程款202万余元。结算审定后,纺织公司部分履行了付款义务,余款157万余元经某建司屡次追索未果,于2005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纺织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纺织公司对于拖欠工程款并无异议,但认为其享有

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对某建司的履约要求予以拒绝,并提起反诉,原因是工程质量及工期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某建司承担因质量达不到优良的违约罚款100万元及工期延误违约罚款111.4万元。对此某建司抗辩称,纺织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时,就应当明知工程质量等级及工期不符合约定,但是其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至2005年5月提出反诉的近四年时间内并没有向某建司提出过任何异议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其诉讼超过了时效,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工程量变更进行工程造价审定,对工期是否合理顺延,质量违约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等问题予以明确。在此之前,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并不因此而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不应从工程竣工验收或质量评定之时开始起算。本案纺织公司与某建司并未对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时,纺织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予以拒绝,因此,纺织公司向某建司请求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故反诉原告的反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遂判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六项规定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六项规定 2015-02-01Chienyu投行新闻 点击题目下方投行新闻,一键关注 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六项规定 一、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6月4日,〔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

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着述与主流观点 关于该问题,有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主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函件,包括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询证函上签字或盖章的,也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我们认为,正如前文所述,债务人在催款单上签字或盖章被认定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实质是以该文件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为条件的。而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征询函本身只是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数额多少的确认,并非催收债务,故如上述文书无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则不能仅根据债务人主张上述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义务人本人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向权利人发出询证函,权利人在询证函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形,在该情形下,能否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询证函仅表明义务人确认债务,而不能表明义务人同意履行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故不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义务人发出询证函,虽表明为其只确认债务,但依据常理,其确认债务的行为表明其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若根据询证函所载文义可以推定其有履行该诉讼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我们认为,关于该情形下,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仍应通过分析其是否构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要件进行确认。义务人主动发出询证函的事实表明,其确认债务的存在,但并不能当然推出其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巳经届满的债务,除非该询证函的内容足以推出其有该意思表示,也即能够推定出其有默示履行的承诺。如询证函载明:“我公司截至某日应付你公司100万元款项”,或者“因我公司尚欠清偿能力,请给予一定宽限期”等内容的,由于通过上述“应付”、“给予

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 定 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法律不保护那些自己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诉讼时效制度的建制无意是这句话的最好体现,然而对于租赁纠纷中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尤其是分期支付案件中,应该是每期租金计算诉讼时效,还是整个租赁合同计算诉讼期限,确实有很多争议,本文就结合上海高院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定简单总结一下,望各位参考。 我庭曾经对约定分期支付的租金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作过解答,即“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有的同志认为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双方当事人解除其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从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计算。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租赁合同是一个整体,尽管约定了分期支付,但承租人自始未依约交付租金,是一种连续状态的违约行为,因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的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计算; 二、每一期租金时效都独立计算,将导致整个合同被分为多个诉,增加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 三、时效的前提首先是当事人的权利被侵犯。租赁合同对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有约定,因此,尽管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但合同中滞纳金的约定又保护了出租人的财产权益。在合同履行阶段的任何期间承租人支付租金和滞纳金都不是对出租人权利的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终止时计算; 四、对租赁合同的时效以每一期租金分别计算,保护的是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利益,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立法者的本意都是相悖的等等。 对这些不同意见,我们再次作了慎重研究,认为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规定不尽一致。现就我们的意见再次说明如下: 一、诉讼时效是以“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而不是以侵害行为终止为起算点的,否则,只要违约行为一直在持续,就不存在开始计算时效的问题了,只要当事人违约而且后来没有再履行,诉讼时效也就永远不会开始起算了,时效制度将形同虚设; 二、约定了分期支付,并不一定非要分期起诉不可,只要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也是可以中断的。是否分若干次起诉,完全取决于当事

债权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精)

债权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案情和处理意见 1996年8月,王某借给陈某50万元。陈某出具借条如下:“今从王某处借到人民币50万元。陈某,1996年8月10日立。”2000年3月5日,王某向陈某催还借款,陈某以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不返还。王某于2000年5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对于此案的处理,法院在审理中有不同意见。其中多数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某是在2000年3月5日请求债务人履行未果时,方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本案诉讼时效应从该时启动。王某于同年5月8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应予保护。少数意见则认为,就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来说,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故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本案即从1996年8月10日起算。王某截止到2000年3月5日,从未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其债权不应再受保护。 二、笔者意见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未定履行期限之债,其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这一问题关涉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是债权请求权因可归责事由而持续地不行使,从而限制其行使的法定期间,其要义在于权利能够行使却不行使,使之承担不利后果,其法律根据即在此。准此以解,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是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时。权利能够行使却不行使,此一状

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届满,权利人就丧失公力救济权。可见,诉讼时效所针对之点,始终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所关注之点则是权利行使而不是义务违反。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就未定履行期限之债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作一探讨。 履行期限是指债权人能够行使其权利所必须经过的时间区段,至于其单位则无限制,分秒也好,年月日也好,皆无不可。本质上,履行期限是权利能够行使的障碍期间,在该期限之内,权利的行使遭到阻碍,直到期限届满,权利方可行使。例如约定“10日之内返还借款”,假使债权人在该期限之内请求债务人返还,后者便可以以期限尚未届至的理由相抗辩。 一项债权定有履行期限,是指在事实层面上存在债务的履行期限。至于该期限究竟源于约定、法定还是其他条件,在所不问。问题的本质在于,权利何时能够行使,其期限在客观上是存在的。至于期限何时届至或者届满,则无关紧要。例如约定“从我考上大学起到大学毕业止”,这里的始期和终期虽然都不确定,却不等于不存在期限,而是属于定有履行期限的情形。该期限一旦届满,权利人即可行使权利,这时,诉讼时效即应开始起算。 一项债权未定履行期限,则指在事实层面上不存在履行期限,无论依约定、法定还是其他条件,都无法确定其存在。其本质在于履行期限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于是,逻辑便成为:没有履行期限,权利行使的障碍不存在,权利自成立时起便能行使,诉讼时效期间相应地就从权利成立之时起算。这一点,也为德国等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所证实。 本案便属未定履行期限的情形。1996年8月10日,债权成立;从此日起,债权即处于可行使状态,诉讼时效期间相应地也从此日(实际操作上往往是从次日)起算。到2000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皖高法(2004)11号文 为正确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患者方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省高院去年底制定了《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已试行。全文如下: 一、关于立案、受理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包括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包括以下纠纷: (一)因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二)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造成患者伤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因其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 (三)其他违反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第三条因非医疗机构的医用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以及在非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等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 第四条单位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行医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的诊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起诉要求患者出院、终止医疗服务合同或者要求患者偿还拖欠医疗费的,按合同纠纷立案受理。在已经审理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将上述请求作为反诉提起的,告知医疗机构另案起诉。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中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构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立案受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赔偿纠纷立案受理。 二、关于当事人 第七条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患者方起诉的,下列人员为原告: (一)患者本人; (二)患者死亡的,其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除外。 第八条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患者方起诉的,区别以下情形确定被告: (一)医疗单位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单位为被告; (二)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虽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三)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格证上载明的单位或个人为被告; (四)农村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性质的村卫生室(所)发包给有医生执业资格证的个人的,以村集体和个人为共同被告;个人以村卫生室的名义行医的,以个人为被告; (五)使用他人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资格证的,以出借人和使用人为被告按本《意见》第四条立案受理。 三、关于举证责任 第九条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患者方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接受过医疗; (二)有具体的损害结果。

合同纠纷超过几年无效

合同纠纷超过几年无效? 的也是民事诉讼一个大类那么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合同纠纷超过几年无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人第一次向人主张权利时,即为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二)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四)合同无效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第61、62、66、161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五)合同解除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在合同解除返还原物,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

东师《民法》17春在线作业1

2017秋17春民法17春在线作业1 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甲向乙借款2万元,时效期间还剩1年时,甲与乙结婚,两年后,甲与乙离婚,此时,乙向甲主张2万元债权,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A. 不受法律保护,因诉讼时效已过 B.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C.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D.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延长 正确答案: 2.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一般为()。 A. 意思表示作出时 B. 意思表示发出时 C. 意思表示送达对方时 D. 要约人作出回复时 正确答案: 3.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A. 标的物交付时 B. 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 C. 合同生效时 D. 合同成立时 正确答案: 4. 陈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甲、妻子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当时乙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1万元。胎儿出生1天后死亡,这1万元应该如何处理?() A. 由甲继承 B. 由乙继承 C. 由丙丁继承 D. 由甲、乙、丙、丁继承 正确答案: 5. 下列责任形式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是()。 A. 拘留 B. 赔偿损失 C. 收缴非法所得 D. 罚款 正确答案: 6. 我国甲公司与国外乙公司互相通过电传达成一份小麦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应签订合同确

认书。甲公司在未签订确认书时,即向乙公司发货,乙公司拒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哪项正确?() A. 双方的合同无效 B. 双方的合同未成立 C. 双方的合同效力特定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7.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 国家 B. 自己 C. 被代理人 D. 代理人所在机构 正确答案: 8. 根据()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A. 《经济合同法》 B. 《民法通则》 C. 《行政法》 D. 《公司法》 正确答案: 9. 借贷合同是()。 A. 单务合同 B. 诺成合同 C.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D. 以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为出借人的合同。 正确答案: 10. 买卖合同不属于()。 A. 双务合同 B. 不要式合同 C. 有偿合同 D. 实践性合同 正确答案: 民法17春在线作业1 二、多选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列无合法依据所获利益中,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有()。 A. 养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后,依然支付其生父母的生活费而又主张不当得利的

诉讼时效制度的利益结构分析(一)

诉讼时效制度的利益结构分析(一) 关键词: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三人 内容提要:诉讼时效涉及权利人、义务人和第三人三方利益,此三方利益形成诉讼时效制度应予处理的利益结构。本文主要运用法律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该结构进行分析,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构造,在权利人方面以权利人与因理论为其构成要件,在义务人方面以拒绝履行权为其表现形式,在第三人方面则授予其独立的对抗利益,以此达成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 诉讼时效制度是时效制度的组成部分,或许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其基本构造在于,正面使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者承受不得请求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权利的后果,反面使原负有义务者取得拒绝履行权。通过这一正一反两方面的效果,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由此得以实现。 尽管这一制度基本运作逻辑如上,我国自民法通则颁行以来,也通过理论和实践双重努力,并透过以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形式逐步丰富并完善了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但是,不论是在诉讼时效基础理论方面,还是在制度构造的技术层面,都有很多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其间诸多问题,均与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利益结构直接相关。因而,对其作深入探讨,诚属必要。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预设根据通说,诉讼时效制度源自罗马裁判官法。1]在罗马法上,有所谓“期限诉讼(actiotemporalis)”和“永久诉讼(actioperpetua)”之分,前者为裁判官诉讼,“其出诉期限为1年,债权倘不于此一年期内起诉,则其诉权消灭(债权亦消灭),此即消灭时效之由来”。2]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前述1年的期限,仅适用于对人诉讼,且多为罚金诉讼。所以,它还算不上真正的诉讼时效制度。直到424年狄奥多西帝为大多数诉讼规定了30年的期限,一般性的诉讼时效制度才建立起来。3]它不仅适用于对人诉讼(actioinpersonam),也一般性地适用于对物诉讼(actioinrem)。4]迄至现代各国,尽管在立法体例上有所不同,但都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一般性的诉讼时效制度。在大陆法各国,时效制度为实体法制度,有实体权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与抗辩权发生主义之别。5]学者认为,采实体权消灭主义的立法以日本为代表,其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以及所有权之外的其他实体权利均因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而消灭;诉权消灭主义以法国为代表,仅消灭诉权而非实体权利;抗辩权发生主义以德国为代表,时效期间经过后,发生义务人的抗辩权,原权利人的权利仅在义务人主张抗辩时不能实现。6]诉讼时效制度既有如上效果,其必有制度构造上的一般功能预设。关于时效制度的功能,学者所述虽略有不同,但其核心认识仍基本相同。其中,可以郑玉波先生所论为代表。郑氏认为,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约有两端:一是新秩序理宜尊重。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期间,则产生信任其为正当的效果,于此建立多层法律关系,而成立一新秩序,如仍维持旧有秩序而破坏新秩序,反因滋扰社会而与法律的本旨不符。二是旧秩序不足维持。现时的事实状态虽未必和真实的法律关系一致,但要证实此事实,因年代久远而生举证困难;权利人长期“眠于权利之上”,实不足以加以保护,此与权利滥用和所有权社会化原理相合,故而施予原权利人以时效之消极限制。7]这两个理由虽然同样适用于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但表现程度有所不同,取得时效方面前者显著,消灭时效方面后者显著。8]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的表述与此也基本相当:请求权消灭时效之原因与宗旨,乃使人勿去纠缠于陈年旧账之请求权。不过有些事实可能已年代久远,一方亦已长期缄口不提;而今一方却以此类事实为据,向对方主张权利,这是民事交往难以容忍的。因为时间已使此类事实黯然失色,对方欲举出于己有利之免责事由并获致成功,纵然并非全然不能,亦属难矣。就常规而言,此类要求或自身并不成立,或已具结完案。消灭时效之要旨,并非在于侵夺权利人之权利,而是在于给予义务人一保护手段,使其毋须详查事物即得对抗不成立之请求权。消灭时效乃达到目的之手段,而非目的。于具体情形,若消灭时效于实体公正有损,即若权利人因消灭时效届满失却其本无瑕疵之请求权,此亦属关系人需向公共利益付出之代价。盖若权利人于请求权之行使置若罔闻,消灭时效本无发生之由,故权利人于请求权内容之利益,实属微不足道,其因此付出之代价,亦难谓严酷也。”9]故而,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预设在于通过保护义务人、限制权利人而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虽为抽象价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