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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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1
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编制:工程管理部
日期:2014年10月31日
说明
本基本法为试行版本,通过公司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逐步逐项予以细化。
在本法执行中,望公司全体人员予以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没有任何可商量的,对待一切违规现象从严处理。针对暂时某些未指定奖罚细则及标准的,均由公司工程管理责任人与工程管理部依据事件性质程度而定。
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31日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节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总则
一、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二、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通知质监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三、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四、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五、项目部组建初始,必须明确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按照其职责权限进行后续工作安排;同时落实其他管理人员如施工员、测量员、预算员、资料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人员岗位情况,项目人员以书面形式体现在项目风险目标管理协议中。
六、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1、在公司及工程部组织的周巡检过程中,发现项目部各施工工序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的,或项目部未按照正常工作流程报验的,现场口头通报,要求整改;再次检查依然存在问题的,由工程部起草并经公司批准审核后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同时对项目第一责任人、总工及直接负责人分别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2、针对下发的质量、安全整改通知的具体事项,项目部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做任何处理、处理措施应付了事及处理不彻底的或在施工时接连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的,由公司总经理在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公开通报并要求整改,并对项目第一责任人、总工及直接负责人分别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3、项目部对总经理办公会提出的整改要求仍拒不落实,则由公司法人对项
目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
4、公司法人第一次约谈,对项目第一责任人处以3-5万元直接处罚;项目部仍未对约谈事项引起足够重视,公司认为项目部在施工时仍会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及隐患的,公司法人第二次约谈,则直接撤换项目经理,同时扣罚该项目部已缴纳的全部管理责任保证金,并按照项目目标风险管理责任具体违约条款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向甲方及监理发函做出解释。
第二节技术交底制度
一、坚持以技术进步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每个工种、每道工序施工前,项目部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二、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及施工管理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关键性的施工问题,主要工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控制要点、采用技术文件、检测要求以及安全技术要点。
三、施工员对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图纸要求,采用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法要点,技术措施要点,质量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点。
四、班组长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结合具体操作部位,明确各部位的操作要点,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以及岗位职责。
五、各级技术交底以口头进行,并有文字记录,参加交底人员履行签字手续,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一、工程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那一部分工程,特别是重要结构部位及有关特殊要求的部位都要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二、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进行验收,重要工序应上报监理由监理通知质监站进行验收。
三、隐蔽工程在未进行验收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有违反验收制度,造成返工损失时,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材料采购、检验、管理制度
一、材料进场必须有材料员、质检员到场进行验收,做好进货检验记录。
二、原材料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还应及时做材料标识和复试工作。不合格材料由材料员与供货方交涉,办理退货、调货、索赔工作。
三、各种材料的领用,发放必须持有施工员签发的材料领用单后,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有关材料。
四、各种材料进场后至使用前均要挂设过程标识,明确检验状态,表明该批材料是否为待检品、不合格品或合格品,以便使用。
第五节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制度
一、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班组长参加验收评定,并做好记录签字。不合格者应予返工。
二、分部工程完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根据资料给予评定后报监理验收评定。
第六节工程质量样板段制度
确保操作质量,每个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按照规范标准做出示范样板段,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同时通过样板段的施工积累现场的施工经验,为大面积施工创造有利条件。项目部应充分利用样板段留下充足的影像资料,为评优做好准备。
第七节市政工程施工专用质量标准
1、路基施工:
1)施工方面:○1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行走范围内。○2当路基遇有翻浆时,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如换填石渣、砀渣、灰土等;采用石灰土处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
○3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挖土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2、在距离管道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4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一般虚铺厚度控制在30cm,人工夯实虚铺厚度应小于20cm。
分层压实,每层厚度不得超过30cm,压路机碾压方法:压路机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压路机最快速度不宜超过4KM/H;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软土路基的处理要求:
湿陷性黄土路基施工规定:1、路基内的地下排水构筑物与地面排水沟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2、用换填法处理路基时:1)换填材料可选用黄土、其他粘性土或石灰土,压实要求同土方路基。采用石灰土换填时,消石灰与土的质量比宜为石灰:土为9:91(二八灰土)或12:88(三七灰土);2)换填宽度应宽出路基坡脚0.5-1.0m,3)填筑用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必须打碎,并应在接近土的最佳含水量时碾压密实;3、强夯处理路基时:1)夯实施工前,必须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及标高,严禁在其上方采用强夯施工;2)地基处理范围不宜小于路基坡脚外3m;3)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对夯击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当参数变异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检验标准:土方路基质量检验
主控项目:压实度、弯沉值。
压实度应满足图纸要求,图纸无明确要求的应满足施工规范要求。检查数量:每1000m2、每压实层抽检3点;检验方法: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检查数量:每车道、每20m测1点;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