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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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1: 行政一审判决书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 ×行初字第××号原告×××ꎬ(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ꎮ

法定代表人×××ꎬ( 写明姓名、职务) ꎮ

委托代理人( 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ꎬ(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ꎮ

被告×××ꎬ(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ꎮ法定代

表人×××ꎬ( 写明姓名、职务) ꎮ委托代理人×××ꎬ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ꎮ第三人×××ꎬ( 写明姓名或

名称等基本情况) ꎮ法定代表人×××ꎬ( 写明姓名、职

务) ꎮ

委托代理人( 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ꎬ(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ꎮ

原告×××不服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行政行为) ꎬ于××××年×

×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ꎮ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ꎬ于××××年×

×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ꎬ于×

×××年××月××日公开( 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ꎮ(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到庭参加诉讼ꎮ(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ꎬ如: 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ꎮ

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于××××年××月××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名称) ꎬ ( 简要写明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定性依据和处理结果) ꎮ原告×××诉称ꎬ( 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ꎮ

被告×××辩称ꎬ( 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ꎮ

①以下判决书格式及说明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ꎮ

附录2行政诉讼重要法律文书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ꎻ

2ꎮ

第三人×××述称ꎬ(写明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

据、依据等)ꎮ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ꎮ

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ꎬ(写明当事人的质证

意见)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ꎮ

经审理查明ꎬ(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ꎮ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

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ꎮ

本院认为ꎬ(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ꎮ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

«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ꎬ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ꎮ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ꎮ

如不服本判决ꎬ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ꎬ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ꎬ上诉于××××人民法院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ꎮ

文书2: 行政一审判决书示范文本

××省××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行初字第00052号

原告××市××镇鸿润超市ꎮ经营者陈某ꎮ

委托代理人纪某ꎬ××律师事务所律师ꎮ被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ꎮ法定代表人魏某ꎬ局长ꎮ

出庭应诉负责人王某ꎬ该局副局长ꎮ委托代理

人朱某、李某ꎬ该局工作人员ꎮ

171

原告××市××镇鸿润超市不服被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ꎬ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ꎮ原告于2015年4月8日补齐材料后ꎬ本院当日予以受理ꎬ并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ꎬ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ꎮ原告××市

××镇鸿润超市的委托代理人纪某、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ꎮ

2015年2月16日ꎬ被告针对原告要求增加蔬菜零售经营范围的申请作出了(11810187)个体工商户变更(2015年)第02160001号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ꎬ决定对原告的变更申请不予登记ꎮ

原告××市××镇鸿润超市诉称ꎬ原告系已依法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合法经营者ꎮ原告因拟增加蔬菜零售经营范围ꎬ于2015年2月5日书面向被告申请变更登记ꎮ2015年2月16日ꎬ被告以超市距××镇农贸市场不足200米ꎬ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政办发(2012)29号文件中“为规范经营秩序ꎬ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为由ꎬ决定对原告的变更申请不予登记ꎮ被告作为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ꎬ应当以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执法依据ꎮ××市人民政府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范畴ꎮ在«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的«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中ꎬ均无类似经营限制ꎬ被告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为依据ꎬ对原告的变更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行政行为ꎬ显然于法无据ꎮ请求判决:1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ꎻ2判令被告对原告经营范围中增加蔬菜零售项目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ꎮ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ꎬ证明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要求增加蔬菜零

售项目的申请ꎻ

2(11810187)个体工商户变更(2015年)第02160001号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ꎬ证明被告以××市人民政府×政办发(2012)29号文件为由ꎬ作出了对原告的变更申请不予登记这一行政行为ꎮ

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ꎬ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被告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ꎬ申请增加蔬菜零售经营范围ꎮ被告于2015年2月6日出具了(2015)第0206001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ꎮ经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实质内容进行核实ꎬ原告××市××镇鸿润超市距××镇农贸市场不足200米ꎬ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政办发(2012)29号«关于转发市商务局‹××市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中“为规范经营秩序ꎬ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ꎮ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了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ꎬ决定对原告的变更申请不予登记ꎮ×政办发(2012)29号文是××市人民政府为了规范菜市场建设ꎬ促进长效管理而制定的针对不特定人作出的规定ꎬ是一种规范性文件ꎬ符合国务院国发(2014)7号«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省政府2013年第63号«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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