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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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17•【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2023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令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依法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领导。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安全保护区管理,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安全保护区巡查和管理,协调处理安全保护区内土地利用、建设项目、作业行为、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协调安全保护区跨市域协同监管。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区日常管理,拟定安全保护区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警示标志,组织开展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技术校核,进行安全保护区巡查和监督。

第六条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制作安全保护区范围平面图,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地铁安全红线意识理解

地铁安全红线意识理解

地铁安全红线意识理解地铁保护区内的违规施工,轻则影响地铁使用寿命,重则直接影响地铁运营,守住地铁安全“红线”尤为重要。

什么是“红线”地铁车辆在轨道交通线路上运行,必须确保线路结构有一个安全的空间。

地铁保护区,是指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其中地下车站、隧道保护区为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这是地铁的安全“红线”。

2022年4月,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某商业地块东北侧查处到某城建勘察有限公司,未在施工前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在没有办理保护方案的情况下,违规勘探,深度约13米,距地铁隧道约10米,可能造成隧道结构变形等影响,存在安全隐患。

2022年4月,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到地铁三号线华鹤街站某施工单位虽有《涉及地铁3#线施工保护方案》,但未按照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认可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施工,造成顶板被打破。

上述两起案件都是由发生在地铁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引起的,执法部门均已立案查处。

今年以来,市综合执法部门针对地铁保护区内的违法作业行为开展了多次专项治理。

截至6月底,共开展执法检查105次,发现各种违规隐患222处,立案查处11起。

重要提醒在地铁保护区内施工,一定要做到以下两项: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中各作业分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

作业中,应全过程严格按照方案落实;如果作业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还应当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认识一下地铁保护区的范围控制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特别保护区:(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四)车辆段用地范围3米内;(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工程管理方法地铁是现代城市交通系统的紧要构成部分,其安全运营是对城市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进展,地铁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对其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的工程管理方法显得尤为紧要。

本文将从掌控区域、管理要求和应急保障等方面探讨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的工程管理方法。

一、掌控区域1、安全保护区地铁安全保护区是指围绕地铁隧道,保证地铁运营安全的限制区域。

其范围包含地铁隧道两侧的土地区域,一般宽度不小于10米,而隧道内侧的安全保护区宽度将依据地铁设计标准及靠近建筑物或路堤的距离而定。

地铁安全保护区内不允许设置任何建筑或设施,同时也严禁进行任何挖掘或竖井工程,以确保地铁隧道的稳定和运营安全。

2、规划掌控区地铁规划掌控区是指距地铁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10-30米的区域。

在规划掌控区内,可以设置建设物,但其建设需要充足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也需要充足地铁运营安全的要求。

在规划掌控区内的建设项目涉及到地铁安全隐患的,应当在工程设计之初将其风险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的内容提前提出,并逐一论证其对地铁运营安全的影响。

二、管理要求1、工程设计规范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的工程设计规范需要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来执行。

其中,重点要求对地铁隧道结构设计、地质勘探和隧道安全评估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范和要求。

地铁建设单位应规范施工程序,落实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避开施工工地带来的危害。

2、监管管理制度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涉及到安全问题与公共利益,应当加强监管力度。

地铁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开展施工过程监管,订立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等措施来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地铁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控和事故应急处置,确保地铁运营安全和公共利益。

3、应急保障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的施工过程中,需要为应急处理做好准备工作。

地铁施工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等。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一、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一)目的: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减少事故发生,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效率和人民群众的出行体验。

(二)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轨道交通法》、《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明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法律基础。

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划定(一)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周边划定安全保护区,包括列车运行区域、站台、道口和站外环境,确保轨道交通设备和人员安全。

(二)根据线路特点和地形地貌,划定不同级别的安全保护区,以确保不同区域的安全管理与控制措施。

三、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措施(一)设置标志标线:在安全保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标线,提醒行人、车辆及其它非运营人员不得进入安全保护区。

(二)安装监控设备:在安全保护区域设置摄像监控设备,实时监测安全区域,一旦发现非法进入者,及时进行报警和处理。

(三)加强巡查监管:轨道交通安保部门加强对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保护区的安全。

(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轨道交通安全的认知度和注意力。

(五)强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护区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工作流程(一)划定安全保护区:根据线路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划定安全保护区。

(二)制定管理制度:根据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明确管理措施。

(三)设立标志标线:在安全保护区周边设置标志标线,通过地面标识和立体设施提醒非法进入者。

(四)监控设备安装与管理:根据安全保护区的重要性,合理布置监控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巡查和处理:安保部门、运营企业等单位加强对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和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置措施。

广州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区规划图则编制应用探讨

广州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区规划图则编制应用探讨

专版研究园地 广州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区规划图则编制应用探讨文/区鹏 孙国然0 引言广州市目前已建成开通14条(段)共515公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网规模迈向新里程。

2019年线网日均客运量906万人次,超过全市公交客运总量的53%,客运效率位居全国前列,高强度运营成为新常态。

同时,在建新线轨道交通线路13条(段)共345公里,在建线路全部建成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累计运营里程将达到900公里左右。

广州市正在开展新一轮地铁线网规划(2020-2035年)修编和第三期地铁建设规划调整。

广州市轨道网融合发展,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周边城市,谋划二十八号、十八号线南延段等快线以及广中珠澳高铁、广深高铁广州南站至广州联络线等项目,纳入《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构建以广州为中心、辐射周边城市的都市快线网络。

国铁城际轨道交通方面,也即将建成开通广州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广清城际广州北至清远段等项目,穗莞深城际、广佛江珠城际、佛莞城际目前也在推进建设当中。

随着线网规模的扩大,对轨道交通保护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

2007年7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9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5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施行。

修订后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要求控制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根据该《条例》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必须开展轨道交通保护区规划图则的编制工作。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地铁是现代化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地铁运营的安全和可靠性,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工程管理办法。

一、地铁安全保护区地铁安全保护区是指地铁线路两侧的保护区域,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地铁运营期间,由于周边环境的建设和改变而对地铁运营带来不良影响。

保护区域的宽度根据不同的地铁线路和周边环境的情况而定。

对于地铁安全保护区的工程管理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1. 现场监测针对地铁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需要实施现场监测。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地铁周边环境变化、地铁轨道、车站和设备的状态等。

通过现场监测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避免地铁运营受到不良影响。

2. 控制工程施工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控制。

具体控制措施为,对建设工程进场、施工、拆除等环节进行审批,并制定相应的工艺流程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地铁的正常运营造成干扰。

3. 维护和修复地铁安全保护区内的墙体、路面、雨棚等设施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修复。

维护和修复期间需要使用环保材料,并在施工过程中保持周边环境的整洁,并注意施工对地铁运营的影响,确保地铁运营的正常进行。

二、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是指规划控制线沿地铁线路两侧的土地范围,主要是为了避免地铁所在地盘区域被异化的土地导致地铁运营受到不良影响。

规划控制区内不得进行有损地铁运营安全的建设和改建。

针对规划控制区的工程管理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1. 管理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进行审批,加强规划控制区和地铁安全保护区的联系,切实保护地铁运营安全。

2. 多方协商道路通行、公共设施及其他大型建设项目等,在规划控制区内开展工程建设前,需要与地铁相关部门协商,在尽量准确把握土地信息的前提下,共同制定未来的土地利用和整治方案。

3. 禁止违规建设规划控制区内严禁违规建设,如果发现违法建设,需及时制止和惩处,避免日后地铁运营受到不良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

DB32/T XXXX—2022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内在建、已建成和已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工作。

城际轨道交通和市域(郊)铁路的结构安全保护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07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GB 5049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2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汽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 110KV~750KV 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T 39559.4-2020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营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轨道和路基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 urban rail transit structure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安全运营和结构体系稳定的主要受力结构,指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本体,包括地面和高架结构、地下结构及相关附属结构。

3.2控制保护区 control and protection area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

3.3特别保护区 special control and protection area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控制保护区内,紧邻结构的一定范围内设置的重点保护区域。

3.4外部作业 external action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进行的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各类外部工程,主要包括基坑、隧道、基础、降水及其他工程等,其他工程主要有道路、绿化、管线和水利工程及冻结、起重、钻孔和爆破等作业。

重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

重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保护区范围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作业行为管理第五章安全保护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及建设条件,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公共交通系统中的地铁、跨座式单轨、城轨快线、都市快轨(线)、轻轨、有轨电车等公共客运系统(含轨道交通延长线)。

本办法所称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而在轨道交通沿线划定的一定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等活动受到合理限制。

本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作业行为、安全保护巡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实施。

第四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工程。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第五条市城乡建委可委托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承担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技术校核、会同建设项目业主或作业单位(个人)制订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等相关工作.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应按市城乡建委要求及时提供、更新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和竣工资料.市城乡建委负责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及竣工资料数据库、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咨询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并负责对轨道交通第三方安全评估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动态管理,负责积极开展和推广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控制保护区范围第六条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含无障碍出入口)、换乘通道、通风亭、风井、风道、冷却塔、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牵引变电所及各类轨道专用管网(线、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四)过江、过河桥梁或隧道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场站、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务、港务等部门和海事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价格、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等有关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七条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分别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开发等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2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2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0日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施工作业活动的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2013)《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施工作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轨道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日常安全巡查和日常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与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保护区域范围发生重叠时,后期建设项目对先期建设项目予以必要的保护。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3•【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邵占维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列车、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二)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行车安全、站容秩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布年度运营情况评估报告;(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价格、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巡查管理标准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巡查管理标准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巡查管理标准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巡查管理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保护区范围及划定: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并明确了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范围、保护区的划定程序以及特殊情形下调整保护区范围的程序。

2. 保护区作业活动管理:对特别保护区作业活动限制以及控制保护区作业活动管理作出了规定。

3. 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规定作业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在作业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业后应当及时评估等内容。

4. 保护区巡查: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保护区巡查工作,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

5. 特殊区域管理: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等内容,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使用的注意事项。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巡查管理标准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城市、地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操作。

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

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

XX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施工作业活动的管理,结合XX市实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XX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作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施工项目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城市轨道交通有关法定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控制。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时,对涉及本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轨道控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政府按照规定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属地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施工作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日常安全巡查、监控等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联席会议机制。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控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作业活动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区范围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及运营线路沿线应当划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四)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摘录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摘录

附件2:《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内容摘录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实施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本条例第三十条禁止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拒不出站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动不便者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出站上下车,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及相关规定,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并接受票务稽查;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第三十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一)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四)充气气球、不可折叠的自行车、运货平板车;(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的物品。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醒目位置予以明示。

第三十一条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二)躺卧、乞讨、卖艺、收捡废弃物等;(三)踩踏座席、追逐打闹等;(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五)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六)在列车车厢内进食;(七)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骑折叠自行车等;(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九)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传片等;(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正文:----------------------------------------------------------------------------------------------------------------------------------------------------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2021年10月29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9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区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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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按方案施工:
(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
(六)堆物、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含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

作业单位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中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并在作业结束后,组织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验收,决定是否终止各项防护和监测措施。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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