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常识:诉讼代表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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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3)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3)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3)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P75 13★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的全能,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资格,这种资格又称诉讼实施权。

P76 ★诉讼担当: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P7714当事人能力:即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称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使之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P8015诉讼能力:又称为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P8516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利益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

P861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受当事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7★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P10218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的进行诉讼中的人。

P107 19★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P121 20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2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P13822★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

西工大17秋《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

西工大17秋《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
D.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19.人民法院对于哪几种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节:()。
A.涉外民事案件
B.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C.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D.依照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20.根据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据此,在我国适用该公约的情形包括()。
C.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定不符的
D.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裁决的
E.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8.与当事人为一对一的诉讼相比,共同诉讼具有的显著特征有:()。
A.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多数当事人
B.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C.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A.错误
B.正确
9.我诉讼程序,尤其是关于司法管辖权的规定,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表现,而司法权又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A.错误
B.正确
10.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被申请执行人搬迁在房屋或特定土地上的财务,腾出房屋或退出土地,交给申请人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
B.正确
6.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 )
A.错误
B.正确
7.诉讼代表人制度能够有效地处理群体性纠纷。( )
A.错误
B.正确
8.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是作为第三人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他们之间没有区别。( )
C.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三人以上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具体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4.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行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5.当事人主义: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6.职权主义: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主要有法院担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9.诉讼事件: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10.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1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民事纠纷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诉讼请求。

12.诉权:是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也就是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的权利。

1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14.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张。

15.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16.变更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改变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

17.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

代表人诉讼对代表人有什么要求

代表人诉讼对代表人有什么要求

代表⼈诉讼对代表⼈有什么要求在⽣活中,权益受到侵害都是可以通过诉讼这⼀⽅式来维护⾃⼰的权益的,我们平常所见的诉讼就是直接去法院申诉了,但是还有另⼀种诉讼的⽅法。

接下来,店铺⼩编带您⼀起学习学习代表⼈诉讼对代表⼈有什么要求:⼀、代表⼈诉讼制度:1、代表⼈诉讼制度是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相融合的产物,既有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某些属性,⼜不同于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

2、意义:(1)代表⼈诉讼制度扩⼤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能够最⼤限度地达到诉讼经济的⽬的。

代表⼈诉讼制度的特点是:不论诉讼当事⼈⼈数如何众多,都由其代表⼈进⾏诉讼。

这就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量的⼈⼒、物⼒、财⼒等诉讼资源,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使当事⼈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保护,从⽽解决了诉讼主体众多和法院诉讼空间容量有限之间的⽭盾,扩⼤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提⾼了诉讼效率、达到了诉讼经济的⽬的。

(2)代表⼈诉讼制度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的统⼀。

通过代表⼈诉讼制度把涉及众多当事⼈的许多相同的纠纷合并在⼀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并作出裁判,这样可以避免法院因分别审理⽽可能出现的认定事实和适⽤法律上的⽭盾,确保对相同事实认定和裁判的同⼀性,从⽽保证法律适⽤的统⼀。

(3)代表⼈诉讼制度完善和发展了我国诉讼主体制度。

虽然1982年颁⾏的《民事诉讼法(试⾏)》确⽴了共同诉讼制度,但共同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纠纷案件⽅⾯表现出极⼤的局限性。

代表⼈诉讼制度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出发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融进了诉讼代理制度的特点,借鉴和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集团诉讼制度、⼤陆法系的团体诉讼和选定代表⼈制度的合理内容,完善和发展了我国诉讼主体制度,也完善和发展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内容。

⼆、代表⼈诉讼的要求:诉讼代表⼈是众多当事⼈⼀⽅推选产⽣的,诉讼代表⼈只是当事⼈中的⼀员,因此不具有律师资格诉讼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当事⼈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当事⼈的同意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民事诉讼⾏为能⼒与民事诉讼权利能⼒。

2021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重点归纳一

2021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重点归纳一

2021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重点归纳一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必然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不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必然法律后果的客不雅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罗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不雅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动或消灭。

11.诉:从微不雅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不雅来看,是法律规定庇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代表人诉讼提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代表人诉讼提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代表⼈诉讼提起需要满⾜什么条件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代表⼈诉讼提起需要满⾜什么条件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这类诉讼中的诉讼标的是指同⼀种类。

因此按照⼈数是否确定,⼜可以分为两类,⼀类为⼈数确定的代表⼈诉讼,另⼀类为⼈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

两类代表⼈诉讼的代表⼈的产⽣是不同的。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意见》第六⼗条规定,对于⼈数确定的代表⼈诉讼,众多的⼀⽅当事⼈可以由全体当事⼈推选共同的代表⼈,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可以另⾏起诉。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意见》第六⼗条规定,对于⼈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众多当事⼈的⼀⽅可以由当事⼈推选代表⼈,当事⼈推选不出的,可以由⼈民法院提出⼈选写当事⼈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中指定代表⼈。

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民事诉讼⾏为能⼒与民事诉讼权利能⼒。

(2)是众多⼈数的⼀⽅当筝⼈的成员,即在本类情况中必须是因产品责任或环境污染造成损害⽽受到财产损失与⼈⾝损害的⼈。

(3)能公正地代表各当事⼈的利益,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

2004年8⽉2⽇,贾某某上街,见有抽奖的,便上前去凑热闹,结果得了⼀只电热⽔杯。

当⽇晚,贾某某拿出杯⼦烧⽔。

烧了—会⼉,贾某某想看看杯⾥是否有⽔泡。

谁料⽔杯突然爆炸,贾某某的右眼膜和左眼⽪被炸伤,右眼3天后化脓,不得不住院治疗。

次⽇他到法院提起诉讼。

区⼈民法院8⽉3⽇受理了贾某某的起诉后,于当晚通过电视发出紧急通知:“本地区所有抽奖得到的塑料电热⽔杯⼀律停⽌使⽤,红旗街居民贾某某在使⽤中眼睛已被炸伤。

”该消息播出后,持有此电热⽔杯的消费者极为不安,纷纷向法院交出杯⼦,并有⼀些⼈提出索赔,法院最后收回329名消费者交出的共576个杯⼦。

岂料,尚未交出的杯⼦⼜发⽣了⼀起爆炸伤⼈事件,这⼀事件发⽣于法院紧急通知之后的2004年8⽉8⽇下午。

匡某某在同学家玩,当其同学⽤抽奖得到的电热⽔杯烧⽔时,匡某某说:“你没有看到法院的紧急通知吗?这杯不能⽤,太危险了!”说完即亲⾃上前准备切断电源。

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编讲:戴鹏老师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当事人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司法解释规定,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前提出。

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真题示例(2009年卷三36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第三讲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当事人制度‎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界‎定(二)共同诉讼(三)代表人诉讼‎(四)公益诉讼(五)第三人一、当事人的界‎定(一)学说1. 传统利害关‎系说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2. 权利保护说‎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3. 程序当事人‎说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二)民事主体资‎格与诉讼主‎体资格的分‎离1. 历史的考察‎2. 统一中的分‎离原因:(1)经济的发展‎;(2)司法能动作‎用。

基础:(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分离;(2)诉讼信托理‎论。

(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1. 公民(1)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2)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3)以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2. 法人(1)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人为当‎事人;(2)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3)非法设立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的法‎人为当事人‎;(4)法人未被清‎算即被撤销‎的,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3. 其他组织二、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1. 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2(54题解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2(54题解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2(54题解题解析)1、本题考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二审程序的处理方式。

原《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现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2条的规定,对于本案,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错误,不选。

2、本题考查二审中的和解。

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后的撤诉,既可以撤回起诉,也可以撤回上诉,此处要看当事人的选择。

本题中,当事人选择了撤回上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中,2号指导案例指出: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上述通知属于超出司考大纲的司法解释。

但这一逻辑也可以根据基本原理推论得出:本题题干中已经说明“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撤回上诉后的法律后果是一审判决生效,而本案中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暂时按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但和解协议并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按照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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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当当事人
(一)概念 (当事人适格) 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 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即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具有诉 讼实施权的原告是正当原告,具有诉讼实施权的被告是正当 被告。 意义:1、防止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2、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扩大权利救济的范围。(代表人诉讼) (二)正当当事人理论 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 诉讼实施权(是正当当事人理 论的基础) ——诉的利益(具有“诉的利益”,当事人在本案 中即为正当当事人) 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在他所起诉的当事人之间予以解决是 否适当而且有无意义。

三、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指当事人能够亲自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 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关 系,但是两者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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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大能力之比较
民事权利 能力 民事行为 能力 无 限制 完全 有 诉讼权力 能力 诉讼行为 能力 完全行为 能力者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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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 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集体企业为共同 诉讼人。 4、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 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人 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 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 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 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有哪些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关于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有哪些1、民事诉讼是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3)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一)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多数人诉讼时,发现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民事诉讼法讲义多数当事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讲义多数当事人诉讼

? (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别适用
?
1.代位权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2.撤销权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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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转让案件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人的主要区别
? ① 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 ②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 ③ 参加诉讼的特点不同 ? ④ 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指对他人乊间癿诉讼标癿虽没有独立癿权利但案件癿处理结果不其有法律上癿利害兰系而参加诉四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癿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丌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癿人以及不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癿案外人或者与属管辖案件癿一方当事人均丌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癿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 二、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 ? (一)代表人诉讼的提起 ? 除一般的当事人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 2、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
一种类。
? 3、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方法相同或者对各成员 都能成立。
? 4、代表人适格。 ? 5、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 (二)代表人诉讼的受理
?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 一是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 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四)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的审判
? 不能追加的情形: ?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
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 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 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

民事诉讼法: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

民事诉讼法: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以下特点: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他自己不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件裁决结果同他没有利害关系。

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二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代理双力当事人:四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所谓诉讼代表人,是指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中的一人或几人、为了共同诉讼人或者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们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表人有两种:一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二是集团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处于相同的地位、有共同利益关系,二是代表人代为诉讼的案件,必须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者集团诉讼。

法律教育网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三是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利益,也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都是代表他人为一定诉讼行为,但是两者响着根本的区别:一、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不同。

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法律教育网对诉讼标的既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也没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只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是当事人,他与被代表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者相同的利害关系。

二、诉讼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

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诉讼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的目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要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

三、产生的根据不同。

诉讼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产生;而诉讼代表人是由同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的。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特点: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中药作用。

民事诉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原则: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辩论对抗性原则.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效力:对事的效力,对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

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都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两类。

诉的种类:一、确认之诉二、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三、给付之诉反诉的要件: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在举证期限前提起反诉。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牵连关系。

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在我国,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致性。

诉讼请求(或诉的声明)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请求。

换言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具体实体请求即原告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具体的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构成了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信原则,检查监督原则。

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不同时期合议挺的组成: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必须是单数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由审判员组成。

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吸收陪审员参加3重审再审的组成重审时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掌握】对于一般性诉讼权利(当然有效的权利)和特殊性诉讼权利(承认有效)的代表权限的区别。

注意:承认有效的权限: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不包括提起上诉和反诉的权限。

学员问:注意:承认有效的权限: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不包括提起上诉和反诉的权限。

不包括提起上诉和反诉的权限, 是否是一般性诉讼权利, 即诉讼代表人上诉和反诉视为对被代表人当然有效?我们教务老师回复:1.不是的, 提起上诉和反诉的权限不是一般性诉讼权利。

2.不是的, 您的理解不正确。

诉讼代表人不能代为提起上诉和反诉。

学员问:请问老师, 那提起上诉和反诉的权限, 是属于特殊性诉讼权利, 要征得被代表人的同意或者承认, 才对被代表人有效吗?我们教务老师回复:是的, 可以这样理解, 这里只有做了特别约定才有效。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的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

提起反诉和上诉, 属于特别授权的范畴, 需要特别约定。

法律教育原创编辑整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 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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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常识:诉讼代表人制度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从本方当事人中推选出来,代表他们的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表人制度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但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就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2)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有效的以外,原则上对全体当事人都有效。

但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则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

这是诉讼代表人的一个特点,也是其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所在。

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有以下几点区别:(1)由于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当事人,因此他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仅是为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

(3)诉讼代表人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的,即由部分当事人授权,但其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利害关系人有效;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必须有全体被代理人的授权。

(三)诉讼代表人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包括: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

(四)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既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提供了可能,又简化了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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