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能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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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能源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能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满足能源统计与分析、能源使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能源管理。

2 职责

2.1 能源管理由设备管理部归口管理,负责公司能源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根据产品能耗目标,组织均衡生产,经济运行。

2.2 企业管理部、技术研发中心协同设备管理部编制年度产品能耗目标和节能技措及长期规划。

3 管理程序

3.1 生产用能管理

3.1.1 生产用电

3.1.1.1 各生产用电单位,应根据公司考核(定额)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由设备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实行超罚节奖。

3.1.1.2 电气车间应根据公司生产用电情况,及时调整、停用、倒换变压器和进行必要的改造。不允许出现<30%负荷率的变压器,如有出现,要追究责任。凡负荷率<50%的变压器,要采取改进措施。公司变压器负荷率应在75%左右。对高能耗变压器应更换节能型变压器。

3.1.1.3 55KW以上电机,利用率应≥70%,反之对公司该类电机和高能耗电机,应逐步采取措施,予以改造或更换节能型电机。

3.1.1.4 凡需新增生产用电设备,由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审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没有办理上述手续,电气车间有权拒绝安装。

3.1.1.5 凡新增电气设备,必须选用节能型设备。被更新的国家已公布淘汰的高能耗电气设备,一律报废处理。

3.1.1.6 公司照明,各单位一律进行登记,在设备管理部备案。凡新装照明,均需在设备管理部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自接者,按铭牌功率加倍计算,按民用价格处罚单位,至手续完善或撤销为止。

3.1.1.7 公司施工照明电或施工临时照明,须事先申报,经设备管理部审核,公

司领导批准后,电气车间指定电源,用电管理所备案。

3.1.2 蒸汽生产与使用

3.1.2.1 各使用蒸汽(包括冷凝液、除氧水)单位,应根据公司考核(定额)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报企业管理部、设备管理部,实行超罚节奖。

3.1.2.2 使用蒸汽作为加热介质的设备(包括喷射泵),在非工作状态下,严禁排气。

3.1.2.3 凡生产蒸汽(包括副产蒸汽)设备,不得在非事故状态下排放(开、停车、暖管、置换除外)。

3.1.2.4 室内外供热管线(包括管件)的保温应保持完好。不允许非检修损坏,检修时损坏应在检修完成后3日内修复。

3.1.2.5 生产上新增用蒸汽设备(器具),由使用单位申请,设备管理部审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施工和使用。

3.1.2.6 生产区域生活用蒸汽(包括各种热水器、蒸饭箱、采暖)必须经过批准方可使用,严禁私设偷用。采暖设施必须有疏水器和节流孔。

3.1.2.7 锅炉的排烟温度建立常规监视,排烟温度≤1600C。

3.1.2.8 燃烧空气过剩系统建立正常监视,控制在1.1—1.4之间。

3.1.3 利用余热压差发电,减少外购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余热资源要加以利用,减少热损。

3.1.4 生产用水

3.1.

4.1 生产用水(包括循环水和软水)装表计量,实行超罚节奖。

4.1.4.2 严禁长流水,停机不停水。

3.1.

4.3 各用水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用水定额,制定节水实施细则,报企业管理部、设备管理部。

3.1.

4.4 不准任意接管,确因需要,所接管的管径<Dg50mm,车间审核,报设备管理部备案。若管径>Dg50mm,则报设备管理部审批。

3.1.5 生产用原、燃料

3.1.5.1 原、燃料储运(包括倒运)由供应部归口管理,实行进厂验收。

3.1.5.2 原、燃料使用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考核(定额)指标,制定节约措施,报企业管理部、设备管理部,实行超罚节奖。

3.1.5.3 未经批准,不得把用于生产的原、燃料用于生活。

3.1.5.4 用于生产的原燃料月底盘点数与计量数据核对,使用单位签字,为当月实耗数。

3.1.5.5 一般情况下,锅炉尽量避免压火热备用,做到经济运行。

3.1.6 油类管理

3.1.6.1 四大油及洗油,应努力回收,回收率规定:变压器>80%,冷冻机油、汽轮机油>60%,压缩机油>50%,车轴油、机械油>40%,供应部仓库要专人专档记录。

3.1.6.2 各种车辆使用汽、柴油,要单机核算,定量供应,定期公布用油情况。

3.1.6.3 推广节油经验,合理提高载重率,消除空载等浪费现象。

3.1.6.4 各种车辆建立专人专档管理。

3.2 管理基础工作

3.2.1 统计与分析

3.2.1.1 建立能源统计体系。厂能源统计工作由企业管理部和设备管理部分别负责。除电之外的产品能耗月、季、年报由企业管理部负责;电耗和节能量的统计由设备管理部负责。

3.2.1.2 各单位均需有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和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3.2.1.3 每季进行一次能源消耗分析,找出超耗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3.2.2 能源计量的表计及衡器

3.2.2.1 一次和二次能源消耗有直接关系的计量仪表和衡器,定为厂控计量仪表。

3.2.2.2 厂控计量仪表建立每月校核、调试制度和档案记录。

3.2.2.3 厂控固体称量衡器,校验误差≤5%;厂控液体计量表、校验误差≤2%;厂控汽(气)体计量表,校验误差≤4%;其它三级表计(单位设备计量或操作表)误差控制在10%以下。

3.2.2.4 电力计量表计,误差在表计级别范围之内。

3.2.2.5 厂控表及衡器,实行用户评价制,考核办列入考核。

3.2.2.6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能源计量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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