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
新版精编行政执法资格测试版题库588题(含答案)
2020年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库588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正确答案:D)A.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B.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C.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D.公告送达的,不需要留存书面公告。
2.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组织协调。
(正确答案:C)A.检察部门B.监察部门C.法制工作机构D.发改部门3.下列哪项不属于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正确答案:B)A.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B.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C.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D.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4.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正确答案:ABD)A.张某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发生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B.田某违法经营的网吧被吊销许可证C.李某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续采矿许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D.刘某通过行贿取得行政许可证后,被行政机关发现并撤销其许可5.省人民政府规章报()备案。
(正确答案:BC)A.设区的市人民政府B.国务院C.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省人民政府6.关于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ABCD)A.行政机关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B.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C.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D.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7.某省甲市南区人民政府为改造旧城建设,成立一公司负责旧房拆除。
石某因与该公司无法达成协议而拒不搬迁。
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住房强制拆迁。
石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欲获得救济,问:1-1.石某可采取下列哪些救济途径?(正确答案:AC)A.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向甲市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C.向甲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D.向甲市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1-2.石某向决定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1个月未获得南区人民法院的答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正确答案:A)A.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B.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C.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D.因此案不属诉讼受案范围,南区人民法院不予答复是正确的1-3.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
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商业秘密对于公司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对其保密采取了相应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产生与使用离不开公司的经营活动,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技术成果、市场战略、客户资料等。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1.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2. 公司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因工作需要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应当承担保密责任;3. 公司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要求公司制定保密措施,限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要求员工承担保密责任。
一旦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为了满足公司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可以与员工、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义务,确保相关人员明白商业秘密的保密重要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安全管理系统: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安全、人员出入管理、文件保管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3. 员工培训与教育: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4. 访客管理:对于来访的客户、合作伙伴等,公司应建立明确的访客管理制度,限制访问范围,并要求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5. 监控与检测系统:公司可以安装监控与检测系统,对公司的信息系统和办公环境进行实时监控与检测,发现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案件立案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立案是司法机关依法受理案件的过程,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
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对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的依据。
以下是对法律案件立案标准的详细阐述。
二、立案主体1.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受理各类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主管机关。
2.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受理各类刑事案件的主管机关。
3. 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是受理各类行政案件的主管机关。
三、立案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类型:各类案件均需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案件类型,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等。
2. 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行政或者刑事争议,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3. 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包括:a. 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b.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c. 符合诉讼时效规定;d. 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4. 符合管辖规定:案件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a. 地域管辖: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海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c. 协议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5. 符合立案程序: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受案机关依法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四、立案材料1. 民事案件立案材料:a.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b. 身份证明材料;c. 证据材料;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 行政案件立案材料:a.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b. 身份证明材料;c. 证据材料;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 刑事案件立案材料:a.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b. 身份证明材料;c. 证据材料;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经侦报案-立案程序
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案时必 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 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 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 律条件。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条件
由于刑事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非常详细具体。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 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 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 候,应当立案......”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 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权利 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自身发 生商业秘密泄露后,可以根据 遭受损失的情况到当地经侦部 门进行报案处理;
四、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 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所有权人的商业秘密,或 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 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专用权,行为对 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 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 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能以 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商业秘密的三性
1.秘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 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不正当 竞争案件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信 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 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主张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当就其主张 的秘密区别于公众所知悉信息进行初步举证, 例如明确商业秘密具体的范围、内容、载体, 且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非所属领域的一般常识, 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是付出了时间、精力、 金钱等获得的信息等;被告则应当依据《不正 当竞争案件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举证 证明主张受保护的信息已经被公众所知悉。法 院则在听取双方意见后,灵活分配举证责任, 结合社会公知常识、行业普遍认知以及被告的 抗辩对“秘密性“的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0〕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0【实施日期】2020.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法释〔2020〕7号)为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二条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认定一般而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即可构成商业秘密。
但在实务中,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建立在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明确的前提下,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才能证明商业秘密权利的存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认定应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1.商业秘密的载体商业秘密具有不为他人所知的秘密性,是无形资产,但承载商业秘密的载体却是具体、确定的。
常见的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书面载体、电子载体等。
详言之,载体可以是记载有具体工艺参数的配方、制图或模型,也可以是记载经营信息、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尚未公开的收购计划等文件或电子信息等。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载体为权利人持有或掌握,因此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应由权利人提供可以完整地反映其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的载体证据,拒绝提供载体证据的会导致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缺乏客观实际的判定依据,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秘密的认定。
其中,物理有形性的载体是商业秘密载体的主要形式,也是最利于权利人举证的载体形式。
2.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保护的权利人应当列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为加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形成本指引。
一、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依法定罪量刑、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二是坚持保护激励创新。
充分发挥保护商业秘密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功能,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效能。
重点打击侵犯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破和推动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激励高质量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严厉打击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努力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坚持实体程序并重。
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无形性,犯罪行为隐蔽性,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等特点,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保证判决结果公正、程序正当,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协调,避免处理结果冲突。
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举证负担,依法保障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益。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及类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保密协议_管辖
一、引言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而签订的一种协议。
在保密协议中,双方约定保密信息的内容、范围、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当保密协议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保密协议的管辖问题展开论述。
二、保密协议的管辖依据1. 民商事法律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密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属于民商事法律管辖范畴。
2. 专门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密协议涉及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保密协议纠纷中,可以适用专门法律管辖。
三、保密协议管辖的具体规定1. 一般管辖(1)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保密协议纠纷享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保密协议纠纷享有管辖权。
2. 特殊管辖(1)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保密协议纠纷享有管辖权。
(2)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保密协议纠纷享有管辖权。
四、保密协议管辖的注意事项1. 明确保密信息范围:用人单位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保密信息的内容、范围、期限等,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管辖争议。
2. 选择合适管辖法院: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避免因管辖争议导致诉讼拖延。
3. 注意保密协议的独立性:保密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存在。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要充分考虑保密协议的独立性。
五、结论保密协议的管辖问题关系到诉讼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管辖规定,明确保密信息范围,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在审理保密协议纠纷时,也应依法确定管辖,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法律纠纷案件处置方案(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涉及合同、侵权、劳动、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
为有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处置方案。
二、处置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处理,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公正、公开。
2. 公平公正: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效率优先: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4. 预防为主:注重纠纷预防和化解,减少案件发生。
5. 保密原则:保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处置流程1. 接受案件(1)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
(2)立案庭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调查取证(1)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
(2)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3. 开庭审理(1)依法通知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庭审。
(2)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组织辩论、质证、辩论等环节。
4. 证据交换(1)当事人提交证据,法庭依法进行审查。
(2)当事人之间进行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
5. 裁判(1)法庭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2)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
6. 执行(1)当事人不服裁判的,依法提出上诉。
(2)裁判生效后,依法执行。
四、具体措施1. 加强立案审查(1)立案庭对起诉状、证据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告知当事人。
2. 优化庭审组织(1)提高庭审效率,合理分配庭审时间。
(2)规范庭审秩序,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3. 加强证据审查(1)依法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2)对证据存在争议的,依法进行鉴定、勘验等。
4. 提高调解能力(1)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素质。
(2)推广调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5. 加强执行力度(1)依法执行裁判文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置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处置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处置原则: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公正、高效。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案件处理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
(三)当事人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自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
(四)便民、高效原则: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纠纷案件处置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章纠纷案件的受理与审查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解决法律纠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提出。
第六条受理机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法律纠纷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当事人身份证明是否齐全;(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法律依据是否明确;(四)是否属于受理机构的管辖范围。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律纠纷案件,受理机构应当受理:(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法律依据明确;(四)属于受理机构的管辖范围。
第八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律纠纷案件,受理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纠纷案件的调解与和解第九条法律纠纷案件,在立案前或者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受理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条受理机构在受理法律纠纷案件后,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调解。
第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请求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协议,并经受理机构审查确认。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保密协议诉讼依据
一、保密协议的定义保密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特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保密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知密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商业秘密等保密内容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保密协议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工具。
二、保密协议诉讼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密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当事人应遵守约定的保密义务。
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如一方违反保密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在劳动关系中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提起诉讼,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下列约定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保密协议无效。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保密协议无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或创建的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知识等。
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律师在商业秘密法律业务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以下是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
一、商业秘密申报1.律师应协助企业制定商业秘密申报计划,确定申报的商业秘密范围和内容。
2.律师应为企业准备商业秘密申报材料,包括商业秘密申报书、商业秘密说明书、商务合同、技术方案等相关证明文件。
3.律师应与企业代表一同前往有关部门进行商业秘密申报,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申报回执。
二、商业秘密保密协议1.律师应为企业起草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并确保其合法有效性。
2.律师应协助企业与相关合作方签署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并就协议的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3.律师应就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执行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指导,并协助处理保密协议的违约纠纷。
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1.律师应协助企业收集、整理和利用证据,提供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法律意见。
2.律师应起草商业秘密侵权诉状,并代表客户进行诉讼。
3.律师应举证、辩护和进行调解等诉讼程序,并为客户争取合理的诉讼利益。
四、商业秘密非侵权纠纷解决1.律师应协助企业采取调解、仲裁或其他解决非侵权纠纷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合法权益。
2.律师应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指导,协助企业就商业秘密非侵权纠纷进行协商和谈判。
3.律师应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并代表客户参与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
五、商业秘密合规培训1.律师应协助企业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培训计划,并为企业员工提供相关培训。
2.律师应就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解读,并就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培训和指导。
通过以上操作指引,律师可以有效地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合法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法律业务的具体操作可能因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如果企业起诉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的话,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提供足够的证据,被侵犯的属于商业秘密。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还要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入手。
要是企业的机密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可以判定是属于商业秘密。
下面是介绍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对于在具体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指出:“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
该解释是从字面含义和从信息的消极获取渠道所作的界定,并未从正面揭示出它的内涵。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对商业秘密内容的要求,主要是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有新颖性,只是对这种新颖性要求较低,只要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有新意即可。
“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是对商业秘密来源的要求,下面要对“公众”和“公开渠道”做出界定:(一)公众的相对性第一,“公众”的相对性公众在主体上的相对性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相吻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
因而商业秘密相对的“公众”当然不是泛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是指该信息应用领域的竞争者,即同业竞争者。
一项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并不是指除了合法持有人以外没有任何人知悉。
而是指该信息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不为公众所知。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标准是什么
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被窃取的话,就会给企业带来巨⼤的损失,那么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标准是什么,相信不少⼈会有疑问,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重⼤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五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重⼤损失的情形。
即由于⾏为⼈的侵权⾏为,导致权利⼈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造成其他严重的情形。
⾄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前法律尚没有详细列明。
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综合评定。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侵犯商业秘密起诉流程剖析
侵犯商业秘密起诉流程剖析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竞争要素之一,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一旦商业秘密被侵犯,企业可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本文将就侵犯商业秘密的起诉流程进行剖析,以帮助企业了解并保护其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一、立案阶段1. 提交起诉状企业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应立即聘请律师起草起诉状,并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附件和相关证据。
起诉状应明确指出侵权事实、请求法院保护商业秘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等。
2. 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应向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涉及跨地域或有特殊规定的案件,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具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
二、立案受理阶段1. 受理起诉状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将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同时发出立案回执,并交付案件给相关法官进行审理。
2. 补充证据在立案受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如果原告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要及时提供,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三、证据交换阶段1. 调查取证法院调查取证是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非常重要的程序。
法院有权依法调查证据,包括勘验现场、查封或扣押证据等。
法院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进行财务审计等。
2. 证据交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即原告和被告交换彼此拥有的证据。
证据交换的目的是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确保双方能充分了解对方的证据,并提出合理的辩护或反驳。
四、庭审阶段1. 开庭前准备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庭规则,按照法院的要求准备和提交相关材料,如开庭陈述、证人出庭通知等。
2. 庭审过程庭审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主要审理程序。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各自陈述自己的诉求、举证和质证对方证人,法官也会进行询问和调查。
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主张、举证、质证和辩论。
五、判决阶段1. 法院裁决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审理过程中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决是否认定商业秘密侵权,并判决侵权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2024年和解协议: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和解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和解协议: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和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本合同1.2 商业秘密1.3 侵权行为1.4 和解协议2. 协议双方2.1 甲方信息2.2 乙方信息3. 侵权行为承认与和解条件3.1 侵权行为的承认3.2 和解条件的履行4. 赔偿与补偿4.1 赔偿金额4.2 补偿方式4.3 赔偿支付时间表5. 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5.2 保密期限5.3 保密泄露的后果6. 知识产权保护6.1 知识产权的维护6.2 侵权资料的销毁6.3 知识产权侵权的防止7. 合同的履行与执行7.1 履行方式7.2 执行监督7.3 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仲裁地点与机构8.3 法律适用9.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终止的情形9.3 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10.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1 修改方式10.2 补充条款的效力11. 通知与送达11.1 通知方式11.2 送达地址12. 法律效力与独立性12.1 法律效力12.2 合同的独立性13. 合同的完整性与副本13.1 合同的完整性13.2 合同副本的数量与分发14. 其他条款14.1 附加协议14.2 不可抗力14.3 合同的语文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本合同:本合同是指由甲方和乙方于2024年签署的,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达成和解的协议。
1.2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3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乙方未经甲方许可,非法使用或者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1.4 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就侵权行为达成一致,乙方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实现双方的权利和利益的协议。
2. 协议双方2.1 甲方信息:甲方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注册地为________。
商业秘密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商业秘密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公司的内容有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是商业秘密,也不是企业说它是商业秘密就是商业秘密的。
要成为商业秘密,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条件。
那么,商业秘密的三个条件是什么呢?下⾯店铺⼩编为你介绍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实⽤性实⽤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性,即通过运⽤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
⼀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于制造或者使⽤才能为其持有⼈带来经济利益。
3、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采取了⼀定的保密措施,从⽽使⼀般⼈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的保密⾏为,⽽不是保密的结果。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商业秘密的三个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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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纠纷案件最早是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内确认不侵权之诉第一案——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确立起来的。
该案被警告人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诉称:2000年8月31日常州市专利事务所向被警告人的经销商发函告知被警告人生产的龟蛇粉涉嫌侵犯权利人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ZL97106310.9号专利的发明方法,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被警告人的产品,造成被警告人的经济损失,而被警告人认为其生产产品的配方及制备方法与权利人的专利发明不相同,并不构成对权利人ZL97106310.9号发明方法专利的侵犯,故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被警告人生产的龟蛇粉所采用的“龟蛇粉和蛇粉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与权利人
ZL97106310.9号专利发明不相同。
对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存在很大争议,故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的批复【(2001)民三他字第4号】中明确:由于权利人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向销售被警告人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被警告人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被警告人的产品,使得被警告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被警告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警告人在起诉中,有明确的权利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
本案应当予以受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被警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针对权利人发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权利人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以“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
由此,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式确立。
此后,各地法院先后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
例如: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就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诉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3年10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外观专利权纠纷案;2004年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郑州市鸿远保健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4年12月,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奥斯拉姆公司诉南洋灯泡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2005年,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诉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案;2006年,安徽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诉赵某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2008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纠纷案等。
但上述几起案件大多集中在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这两种类型,对于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比较少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未列入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纠纷这一案由。
这可能是因为商业秘密较之其他知识产权,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处于保密状态,不具有为公众知悉的条件,无法在确认不侵权案件中进行侵权特征的比对。
然而,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以及上述几起案件的受理情况来看,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可以作为一类案由,此类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条件除应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权利人向被警告人发出了侵权警告
侵权警告是被警告人受到侵权威胁的标志,也是被警告人权利不稳定的开始和诱因。
侵权警告在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受理中是必不可少的。
侵权警告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比如向被警告人发出警告函;向不断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起诉后又无故撤诉;向媒体或公众散播所谓的侵权事实等。
这些都可以视为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侵权警告。
(2)被警告人应当是受到商业秘密侵权警告影响的人
所谓“受到商业秘密侵权警告影响”是指受到来自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指控威胁、警告、投诉或举报,而使自身权利遭遇不稳定,对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被警告人可以是生产商,也可以是销售商或其他中介组织等利害关系人,只要其生产、生活受到商业秘密侵
权警告影响的人都可以是被警告人,进而成为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案件中的原告。
权利人是具体发出侵权指控威胁、警告、投诉或举报的人,他可以是真正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权利享有者或合法使用者),也可以是表面上的权利人(即不真正享有商业秘密权利但谎称享有权利者)。
(3)被警告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权利,权利人怠于行使
当被警告人收到来自于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后,如自认为不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应当向权利人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权利人在收到书面催告后怠于行使权利,不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至于在何种情形下构成“怠于行使权利”,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认为: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司法解释虽然是针对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但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应用于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
即只要权利人收到书面行使权利的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没有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则可以认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
(4)被警告人的生产经营因侵权警告受到不利影响
这主要是由于权利人在发出侵权警告后迟迟不采取进一步行动解决侵权纠纷,从而导致被警告人方的相关权利陷入不稳定状态。
这其中包括:警告函发出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寻求司法救济;向相关部门投诉后暂未做出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无故撤诉并仍坚持侵权主张;不断向公众和媒体散播所谓侵权事实等。
上述行为都可以导致被警告人方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
有些法院认为:如果权利人已经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要求查处,此时被警告人应当等待行政裁决的作出,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问题,而不应当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
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是两条并行的程序,两者审查的客体不尽相同,不应相互干扰。
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目的就是要限制权利人不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保护被警告人的合法权益,使被警告人的权利尽早得到稳固。
如果法律只赋予权利人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解决侵权问题,而限制被警告人在行政裁决作出之前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权利不稳定状态,那么对被警告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基于上述权利的不稳定,导致被警告人生产、生活受到不利影响。
这种影响可以是被警告人因此而受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以遇见的间接损失,比如:导致客户流失、商业谈判中断、经销商退货、生产停滞等,也可以是被警告人的生产经营因此遭遇不确定的损害风险,比如:被警告人在拟发行股份上市期间,会因侵权诉讼的提起而中断上市进程等。
如果被警告人的生产经营未受到不利影响,则请求确认不侵权的诉讼也就失去了意义。
以上四点是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案件受理时应着重考察的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中未列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纠纷案由,实践中可以上一级案由,即以“确认不侵权纠纷”案由作为替代。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汇桔网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