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明代立法概况1.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原则。
从“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明代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指导思想。
(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2.主要立法:(1)《大明律》。
《大明律》共30卷,460条。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大诰》。
明《大诰》的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与《问刑条例》。
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代。
(4)《明会典》。
《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
对封建社会最后一部行政法典《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二)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1.明代刑事立法:(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为重。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
”(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表现在:首先,严惩官吏失职、渎职的行为;其次,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最后,重典惩治贪官污吏。
(3)刑罚制度的变化及残酷:明代除继续适用封建制五刑外,增设了充军刑、枷号刑,并将廷杖制度化。
(4)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2 . 明代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学习重点:1、明代的立法思想;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朱熹:《朱文公文集》)(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1、元朝灭亡的教训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3、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4、《充军条例》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
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旳变化 1、中央三法司:刑部主审判,大理寺主
复核,都察院主监察。 2、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 3、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徒刑下列案件 4、 乡申明亭、旌善亭
二、诉讼制度旳特点 1、禁止越诉 《大明律》:“若越本管官辄赴上司称诉者,笞
五十”。 2、禁止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加重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 所诬罪三等,最高刑杖一百流三千里。 3、禁止匿名书信告人
2、《明大诰》
明初旳尤其刑法,落实朱元璋“重典治乱世” 旳思想,共4编236条:《大诰一编》、《大诰 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明大诰》特点: (1)列举酷刑案例,肯定法外用刑旳合理性; (2)量刑原则重于《大明律》; (3)增长《大明律》所没有旳罪名; (4)强调重典治吏。 3、《明会典》
《明史·刑法志》:“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明通鉴》:“反元政,尚严厉”。
2、礼法结合
在重典治国旳同步,配合以礼义教化, 两者相辅相成。
《明史·刑法志》:“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 顽”;
《明太祖实录》:“仁义者,养民之膏粱;刑罚 者,救弊之药石也。”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
共七篇四百六十条。 篇目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 刑律、工律。
三、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2、九卿圆审
尤其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由大理寺卿、 都察院左都御使 、通政使及六部长官会同审 理,最终由皇帝裁决。
3、朝审 对于秋后处决旳死刑案件,由三法司会同 其他中央部门加以审理。 4、热审 农历小满后,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 衣卫等审理在押囚犯。
第九章要点内容旳了解与思索 1.基本概念∶大明律;《明大诰》;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四、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地域管辖 (三)禁止越诉 (四)严禁诬告
(五)关于案件受理方面的规定
五、会审制度 (一)三司会审与圆审 (二)热审 (三)朝审
(四)大审
课后复习
1明朝的立法思想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明朝有哪些主要的立法? 3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有何重要的发展变化?
5明朝司法机构的变化。第一节明初立法思
想与立法概况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二)“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我国封建法制史上颇具代表性 的成文法典。共分30卷、460条。在体例 结构上,《大明律》既承袭了以往,又有 重大变化。
一、刑事法律的发展与特点
(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
则 (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 1严惩官吏失职行为。 2重典惩治贪官污吏。 (三)严禁臣下结党 (四)刑罚残酷 1凌迟、刺字正式入律。 2充军刑。
4廷杖制度。 (五)大兴“文字狱” 二、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特点 (一)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整 1盐法。 2茶法。 3商税法。 (二)民事立法的发展 1土地所有权。 2租佃。 3婚姻与继承。
《大明律》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 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 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二)《明大诰》 《明大诰》是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刑 罚比《大明律》严酷。 (三)《明会典》 《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以调整行政活动 为主要内容的法典。 (四)删修条例
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发展及特点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docx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和立法过程一立法原则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明初建立,元的势力以及地方好强势力都在压迫人民,朱元璋起以前看到底层官吏不恤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
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法制败坏,姑息官吏犯罪的根源。
同时强调礼的作用,《大明律》中列出了八礼图。
要求立法简明,立法有一定的继承性,继承了唐宋的东西,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因时制宜。
要遵循天理,礼法情(天理人情国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也强调,在司法方面更加突出。
二立法概况,但是明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
朱元璋首先打下武昌,建立了吴的势力。
吴元年制订,律二百多条,吏、户、礼、兵、刑、工。
一开始只是作为指导性的内容,手下大臣解释法律的含义,叫做《律令直解》,后来被吸收到法律中。
制定的时间可以说是六年律,颁布的时间是洪武七年。
篇目和唐律相同,条数比唐律多,唐律502条,洪武七年律606条。
内容上相较于唐律有很大的变化。
重新修订了律条,选择了条例放入《大明律》中。
名例为首,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进行了删并,条数有所减少。
460条基本定型的法典。
强调律条是不可更改的,如果有人要提出来修改条文,就要把谁杀掉。
把大诰147条附在律后面。
洪武三十年的律已经定型了,条文再也没有改变。
特点是比唐律简明,立法技术方面比较系统。
名例律:47条总纲吏律:职制、公式,共33条,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规定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共95条,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规定大明律礼律:祭祀、仪制,共26条,维护礼治方面的规定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共75条,军事方面的规定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1条,关于诉讼和处罚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工律:营造、河防,共13条,关于工程兴建和水利交通方面的规定2明大诰诰是君主对下属的命令,训诫,最初源于《尚书》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
朱元璋自己亲自编订的大诰。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1.明朝的会审制度包括( A.朝审 C.秋审 B.大审 D.热审 ).
)
2.朝审制度始于( A.汉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思考题
一、名词 廷杖制度 三司会审 二、问答 1.简述明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大诰》的主要特征。 3 .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出特点。 4.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5.论述明代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 6.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建立。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1368-1644)
本章重点: 1.明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2.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 3.明代“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 法原则。 4.明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明代的厂卫机构和“会审”制度。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明初的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重典治国 二、主要立法成就 (一)《大明律》 1.制定与颁行 (二)大诰的颁行 2.主要变化
《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1.吴元年的草创阶段 2.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 3.洪武二十二年的整齐阶段 4.洪武三十年的正式颁行阶段
《大明律》的主要变化
1.体例上,突破了唐宋律十二篇的体例传统,首创按六 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2.形式和内容上,结构更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内容更 充实; 3.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 重其重罪”的原则;
1.婚姻:禁止“中表婚”和“收继婚”;鼓励寡妇“守
(一)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不实行均田制,废除了“占田过限”之类的规 定
从法律上确认了田底权、田面权、耕种权or佃
权等各种权利。 2.其他财产所有权 强调先占原则和共有原则: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归 属方面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1. 简介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的朝代。
明朝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前代的法律体系继承到后来的创新与改革的过程。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了儒家思想,注重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
2. 法律体系的继承明朝建立后,延续了元朝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中不合理或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明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和敕等法律文件,以及刑法、民法、战争法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法规。
明朝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律,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制。
明朝的律法主要有《大明律》、《各省通行律》和《刑律》等。
这些律法对各种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3. 刑法制度明朝的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律例两个方面。
刑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的总称,律例是对刑律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明朝刑律涵盖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两个层次。
严重犯罪包括谋反、杀人、盗窃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死刑、鞭刑、流放等。
轻微犯罪则包括打斗、侮辱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笞刑、罚款等。
刑罚的执行由吏部和刑部负责。
吏部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刑罚的执行,而刑部则负责制定刑律和律例,并监督各级法官的工作。
4. 民法制度明朝的民法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等。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的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明朝的民法制度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明朝重视家庭纲常和家族道德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团结互助,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家族观念和尊重长辈的价值观。
5. 司法制度明朝的司法制度以官员为主要执行者,地方官员负责各地的司法事务,而中央政府设立刑部和大理寺等机构来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刑部是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制定刑律和刑律,并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
大理寺则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
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第二,《大诰》中规定了《大明律》中所没有的许 多严酷的刑罚。 第三,“重典治吏”是《大诰》的一个重要内容, 据统计,《大诰》中警告、惩治贪官污吏的内容 占全部条文的80%左右。 第四,《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四)《问刑条例》的出现
二、厂卫干预司法
第一,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
第二,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第三,厂卫代行(代替皇帝)最终裁决权。
第四,厂卫使用法外之刑。
三、会审制度
(一)三司会审
(二)圆审 (三)朝审
(四)大审
(五)热审
明朝的会审制度
种类 时间 参加人 审理案件 程序 最后由 皇帝定 夺
朝审
每年霜降后
三法司、贵族
(二)《大明令》的制定
《大明令》按照朝廷六部分篇,有《吏令》20条, 《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 《刑令》71条,《工令》2条等,共145条。
《大明令》是唯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 典,也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 法典。
(三)明《大诰》的编纂
《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 《御制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 236条。
第三节 明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中央审判机关 “三法司” 大理寺:中央复核机关 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如果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以上中央三法 司联合审判,称为“三司会审” ,会审后作出的 判决,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
(二)地方司法机关
省级政权机关由“三司”共同组成: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司 民政和财政 司法 军政
明朝法律制度
(公元1368 年—1644 年)公元1368 年,朱元璋称帝,建立明朝,定都南京,后迁都北京。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
它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法制发展。
明朝取得的立法成就,是继唐朝之后的又一个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1、肃正纲纪,重典治国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下层贫民,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深知元朝无视法纪,官吏极端腐败,农民倍受困苦,是导致其败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他注意总结历史教训,以元朝灭亡为鉴,决心效法唐制,肃正纲纪,以图明朝的长治久安,遂提出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朱元璋重典治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是由于他认定当时面临着一个经济政治形势错综复杂,内外矛盾交织的乱世。
因为明朝建立初期,起义农民和大量流民仍然存在,元朝残存势力还在不断反抗,而且连年战争造成为了经济衰败,统治集团内部也存在争夺权力的斗争,这些都对明朝统治构成严重威胁。
要消除这些威胁,就必须实行重典治国。
重典治国首先表现在重典治吏方面。
朱元璋认为,元朝之所以灭亡,就是由于中央集权统治削弱,吏治腐败。
特殊是随着宋元以来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地主豪绅、贪官污吏的盘剥和掠夺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这也是激起农民起义的重要根源。
因此,朱元璋试图通过重典治吏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目的。
他曾经告诫群臣说:昔日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里非常愤怒。
如今务必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决不宽恕。
重典治吏是朱元璋对历代治国经验的总结,是强化君主专制皇权的重要措施。
重典治国的另一表现是重典治民。
明朝初年,由于土地和赋税等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一些参加反元起义的农民转而对抗新建立的明朝。
针对这一严重威胁,朱元璋主张用重刑严惩那些敢于反对明朝统治的“顽民”,以达到“欲民畏而不犯”,“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 的目的。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 重典治国” 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 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 “明刑弼教”。 著名理学家朱熹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 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 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 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 也。”
为革除此弊,遂有内阁的设立,作为皇帝的秘 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的公文奏章。洪武十 五年仿宋制设殿阁大学士,成祖以后改称“内 阁大学士”,又因其办事地点在皇宫内,故称 “内阁”。 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以后,六部的职权和 地位大大提高,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中央最 高一级行政机关,六部各设尚书一人,正二品, 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下置各司设郎中一 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
2、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朱元璋说: 置通政使司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 情”,“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 名官”。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 管内外奏章的机构。 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朝朝廷的议事制度。 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 廷臣集议。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 问题的形式进行。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廷 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明 代除廷议外,还有“朝议”和“部议”制度。
“奸党罪”是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 奸党罪” 新增加的政治性罪名,目的是打击臣下“朋 比结党”的行为,消除对皇权的威胁。《大 明律》“吏律”中“奸党”条规定:“凡奸 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 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 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 不执法律,听从主司主,刑部尚书 舒化等编辑嘉靖三十四年(公元1555年)以 后诏令及《捕盗条格》等中与刑名相关部分, 共计382条,分类附于律文之后,作为明律 正文的附注。至此,明代以律为主,以条例 为附注补充的律例合编体制确定下来。采用 律例合编体例编纂的《大明律集解附例》最 终改变了唐宋以来法典编纂的惯例,并且对 后来建立的清王朝带来直接的影响。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二,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一)《问刑条例》 (一)《问刑条例》的修订 (二)《明会典》 (二)《明会典》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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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体制的变革 与职官管理法
一,行政体制的重大变革 二,职官管理法 (一)职官的选任 (二)职官的考核 (三)对职官的监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返回
第三节 民事法律
一,民事主体与客体 二,物权 (一)所有权 (二)永佃权 (三)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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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体制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 1.三司会审与圆审 2.朝审 3.大审 4.热审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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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 (一)契约之债 (二)侵权赔偿之债 婚姻,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返回
第四节 经济法律
一,农业法 二,工商法 三,财税法
返回
第五节 刑事法律
一,加重反逆大罪的处刑 二,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吏交结 三,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 加强对强盗, 四,加强对强盗,窃盗罪的刑罚
五,刑法原则的新发展 1犯罪在新律颁发之前,按新律拟断 2对于化外人有犯,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 则 六,法定刑与法外刑相结合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立法活动与主要成就 行政体制的变革与职官管理法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法律 司法制度
第一节 立法活动与主要成就
一,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 (一)《大明律》的制定 1传承了法为治世之具的观念 2法贵简当 3保持法律稳定 4明刑弼教 (二)《大诰》 (二)《大诰》的编撰
明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是明统治者总结了自唐宋以来, 大明律》是明统治者总结了自唐宋以来, 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 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 确实如《明史.刑法志 而言体现了“ 刑法志》 确实如《明史 刑法志》而言体现了“日久而 虑精,一代法使定。 而且其条文简于唐律, 虑精,一代法使定。”而且其条文简于唐律, 精神严于宋律, 精神严于宋律,是唐以后法典编修体例上的 一大变革,为清律所继承。所以, 一大变革,为清律所继承。所以,在中国封 建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建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充军。明律在五刑之外,将宋、 充军。明律在五刑之外,将宋、元创设的充军 刑进一步制度化,作为正式的刑名。所谓充军, 刑进一步制度化,作为正式的刑名。所谓充军, 就是强迫犯人在戍守地服军役。 就是强迫犯人在戍守地服军役。它是明朝除死刑 外最重的刑罚。充军按期限分为“终身” 外最重的刑罚。充军按期限分为“终身”和”永 两种。 终身”者服役到本人死亡为止; 远”两种。“终身”者服役到本人死亡为止; 永远”者则要罚及子孙,直到“勾尽补绝” “永远”者则要罚及子孙,直到“勾尽补绝”, 才能“开豁” 明代充军刑运用的十分广泛, 才能“开豁”。明代充军刑运用的十分广泛,流 刑则“常设而不用” 刑则“常设而不用”,实际上是以充军刑取代了 流刑。这也反映出刑罚的加重。 流刑。这也反映出刑罚的加重。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一一1644 1368年一一1644年 (公元1368年一一1644年)
公元1368年正月,原红巾军重要领袖朱元璋在 年正月, 公元 年正月 南京即皇帝位,国号明。 南京即皇帝位,国号明。 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 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在封建经济继续 发展的同时,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 发展的同时,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另一方面 由于内外矛盾交织,不断爆发人民的反抗斗争, 由于内外矛盾交织,不断爆发人民的反抗斗争, 又长期面临外来的威胁和侵扰, 又长期面临外来的威胁和侵扰,统治者为了维护 封建君主专制集权, 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建立了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 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发展的国家制度, 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发展的国家制度,法制也明显 反映出维护这种高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 特点。 特点。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 “弼教” 第一,运用“大诰”,“教民榜文”等法律 形式进行法制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设置申明亭。(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 五年(1372)创建的读法﹑明理﹑彰善抑恶﹑ 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之所)。 第三,效仿 “乡饮酒礼”。明代,京师及州 县以下,令民间以百家为一会,以里长或 粮长主之,坐席时,以善恶分列三等,不 许混淆,以此作为实行封建道德教育的手 段之一
• 《大明令》与唐、宋的令典有所不同,并不完全是
积极性规范。因《吴元年律》没有《名例》篇,故 大量刑法总则,如“五刑”“十恶”“八议”“赎 刑”等条文被加入其中的《刑令》中。《大明令》 是中国唯一一部完整保留到今天的古代令典,也是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4、条例
• 太祖曾令后世子孙、群臣恪守《大明律》,不得妄引条 例、榜文和大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大明律》有 很多方面不适合社会的发展。 • 明孝宗弘治13年制颁《问刑条例》297 条,并经正德、 嘉靖、万历年间多次修订, 从而构成明中后期的主要 的立法活动,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不变的《大明律》的 不足。 • 后司法部门将《大明律》《问刑条例》合为《大明律附 例》、《大明律集解附例》,为清朝的立法提供了经验。
(3)严惩官吏犯罪 • 严治官吏赃罪。 大明律将六种非法受财不 枉法和坐赃 )<唐律六赃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 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并绘制成图置于 律首,作为仅次于十恶的重罪予以惩处。如果官 吏赃至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剥皮实草。监守 自盗者,不论首从,并赃论罪,赃一贯以下杖八 十,附刺字。 • 严惩失职渎职。
1、《大明律》
朱元璋在位31年间共五次制定和修改正典,最后形成 洪武三十年律,即《大明律》。《大明律》7篇30卷460 条: 名例律:1卷47条 吏律:2卷33条(职制、公式 ) 户律:7卷95条(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 债、市廛 ) 礼律:2卷26条(祭祀、仪制 ) 兵律:5卷75条(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 ) 刑律:11卷171条(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 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 工律:2卷13条(营造、河防)
第九章:明代法律制度
三、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1、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2、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3、地方省、府、州、县制度 4、官吏的管理
(二)刑事立法的发展 罪名的变化 刑事法规 刑名的变化 刑法原则的变化
创设奸党罪
朝官与近侍 官员交结 地方官员 与朝官交结 京官与京城家资 富厚之人交结
3、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 (1)加强市场管理 设牙行、埠头 (2)加重税收,严惩偷税漏税行为
(四)民事法规的发展 1、土地所有权的形成——鱼鳞图册与垦荒 、土地所有权的形成——鱼鳞图册与垦荒 2、土地买卖形式和租佃制 土地买卖形式:活契、找贴契、绝卖契 租佃制:佃仆制、分成租制、定额租制 3、土地所有权变更 4、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四、司法制度及其特点 司法机关 地方 省 府 县 申 明 亭 中央 大 都 理 察 寺 院 特务 来自 衣 卫 东 西 厂刑 部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1、皇帝进一步控制最高司法权 (1)死刑和重案的最后裁决权 (1)死刑和重案的最后裁决权 (2)亲自审案,任意用刑 (2)亲自审案,任意用刑 2、厂、卫特务机关参与司法 (1)侦察缉捕之权 (1)侦察缉捕之权 (2)监督审判之权 (2)监督审判之权 (3)法外施刑之权 (3)法外施刑之权
分析 “大抵事关典礼及网俗教化等事,唐律 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糖等 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 —《唐明律合编》 唐明律合编》
(1)这是《唐明律合编》一书逐条比较了 这是《唐明律合编》 唐、明律之后得出的结论,明律“ 唐、明律之后得出的结论,明律“重其 所重,轻其所轻” 所重,轻其所轻”。说明了明律所列的 是罪量刑、施行酷刑的内容是以“ 是罪量刑、施行酷刑的内容是以“重其 所重、轻其所轻” 所重、轻其所轻”的刑法原则为依据的。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
(二)明律关于惩治犯罪规定的主要特点 与唐律相比,明律在惩治犯罪方面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轻其轻者,重其重者”(“轻其所轻,重其所 重”),加重处罚反逆大罪,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 • “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是清末刑部尚书薛允升在《唐 明律合编》一书,以唐律为参照,对明律特点作的评价。 2、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 在《大明律》中增设了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 罪,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 • 3、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 (1)以《大明律》为常法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 • (2)明《大诰》惩治贪官污吏更是从严从重
• 在宋元以来“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影响下,明 代法律进一步鼓励寡妇“守节”不改嫁。守节不嫁可以 立贞节牌坊,免除差役,还可继承丈夫遗产。 • 关于继承,明代仍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 均分制。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
(二)经济法律规范 1、手工业管理制度 • 明朝建立了匠户匠籍制度。一旦编入匠籍,便世代为官 府服役,不许脱籍,没有自己经营和迁徙的自由。 2、禁榷专卖立法 • 明代盐、茶等专卖制度内容更加充实。《大明律·户律 》首次设立“盐法”条款,把盐的专卖制度纳入国家基 本法典。
• (二)会官审录制度 • 1、三司会审与圆审 • 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犯人仍翻异不服的案 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 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 。 • 2、朝审:即在秋后处决人犯前,由三法司与公、侯、 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已决在押死罪囚 犯的制度,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 3、大审 • 会审制度的特点是:(1)参与会审的官员级别相当高, 如朝审包括在京最主要的官员;(2)监察机构在会审 中起重要作用,各类会审都由监察官员参加;(3)这 些会审都只为皇帝的判决提出建议,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四、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 • 废除传统的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 帝直接控制吏、户、礼、兵、刑、工六 部。 • 将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并特设通政使 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 件。 • “九卿”:六部尚书与都察院左都御史、 大理寺卿、通政使合称“九卿”。
四、行政法律内容
(四)《大明会典》
• 行政法律汇编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 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 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 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 变矣。”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首先,为了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集 权制度,凡谋反、谋大逆等直接 危害其统治的重罪,明律都比唐 律处刑更重。 其次,对于礼教风化方面的违法行 为,明律都比唐律的处刑要轻。
三、“厂卫”制度
锦衣卫印
三、“厂卫”制度
• 东厂、西厂、 内行厂——由 宦官指挥组织 的特务司法机 构
明成祖
四、监狱制度
• 刑部监狱、都察院监狱、 军事监狱、锦衣卫监狱。 • 均由刑部提牢厅管辖。 • “点视”制度:
作业
• 唐明律比较。
思考题:
1.明初确立的法制指导思想及主要立 法活动。 2.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 出特点。 3.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 建立。 4.明朝厂卫干预司法的表现与评价。
• “秋收交还”、“到冬交 纳”、“按季理还”
(二)契约制度
3.典卖制度
• 保护典权人 的利益。 • “绝卖”
(三)婚姻制度
• 基本沿用唐宋旧律。
• 在违律婚姻的处刑方面,明 律量刑比唐律略有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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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审
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 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 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 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 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 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 去枷释放。
“监侯”之制:除斩、绞立决之外,其他死
刑案犯暂行监禁,在监狱中等候复审处理。 非刑罚,一定程度上反映死罪慎刑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 囚”、“少囚就多囚”、“后发 就先发”
军户之间由各驻军机构自行审理, 但人命案由当地驻军机构会同地方 官员审理。军户与民户之间的交叉 诉讼应由驻军机构和当地官府会同 审理。
诉讼制度
加重诬告罪的处罚力度 起诉时间的限制:“放告日” 半官方的调解制度
( 二 ) 推 行 各 种 “ 息 讼 ” 制 度
九卿会审 (圆审) 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 史、通政使会同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尚 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 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 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 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 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 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 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 执行。
朝审
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 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 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 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 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 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 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 渊源于此。
立法概况
《大明律》
《大明令》
法律形式
会典
《明大诰》
问刑条例
草创: 吴元年律
更定: 洪武 六年律 (正式制定)
修订: 洪武 二十二年律
颁行: 洪武 三十年律
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 简明扼要 。 • 改革体制:按六部执掌分门归类,定为六律,名例 律冠篇首 。 • 内容严谨苛重 。
原名出于《尚书》中 的《大诰》篇。基本精 • 1、律外用刑:奇峻怪 神:贯彻“明刑弼教”, 异。 恢复“华夏之仪”。记 • 2、重典治吏,严惩奸 录“善为可法,恶为可 顽。 戒”的案例。 • 3、定罪量刑无区别、 由明建立以后施用严 无原则。 刑峻法惩治官民的案例、 • 4、法律条文不严谨, 律法之外的峻令、明太 立法技术简平,字词 祖的训诫组成,是一部 表达直白。 采辑官民过犯案例及训 条汇集而成的法规。
第一节 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第二节 法律形式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诉讼及审判制度
第一节 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刑 乱 国 用 重 典
法 贵 简 严
礼 法 结 合
明 刑 弼 教
“仿古为治”、 “宜遵唐旧” “当适时宜”、 “当计远患” “盖国家之事所系 非小,一令之善为 四海之福,一令不 善有无穷之祸,不 可不慎也。”
(三)确立比附规则
(四)确立属地原则,处理外国侨民在华的犯罪行为
二、刑罚体系
凌迟、充军、迁徙、 枷号、刺字、廷杖
三、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加重谋反大逆之类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罪名的刑 罚,新设了一大批被认为是侵害皇帝专制权力的的 罪名,如“奸党”罪、“交接近侍官员”罪、“朦 胧奏事”罪、“朝见留难”罪 2、加重对于官吏渎职罪的处罚 3、加重了侵害官府财产罪名的处罚 4、加重了对于侵害统治秩序的犯罪的处罚:“白 昼抢夺”罪、“盗贼窝主”罪等
明代例,也称条例,包括判例和事例。
事例:关于重大的全国性或一时一地的事上
奏以后由皇帝批准而颁行的单行法规。 问刑条例:编纂律外刑律条例的开始,律例 并行的始端。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通例
(一)“重其重罪,轻其轻罪”
(二)严法治吏,重典惩贪
“断罪无正条” 则“引律比附”, 上报刑部转呈皇 帝批准。
严格实行 逐级复审制度
刑讯制度 的变化
讯杖、夹棍、 拶指、毛板
众官会审 的制度化
热审 朝审
三司会审
九卿会审 (圆审)
会官审录
大审
• 会官审录罪囚制度:简称会审制度,指正常审判 程序完成之后,或罪刑判定已在执行中,对疑难、 冤错重案的罪囚进行会审的制度。 • 是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三司 会审
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 事基础上形成的。在 审判重大、疑难案件 时,由刑部、大理寺 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 法机关会同审理,简 称三司会审。三司会 审一般由皇帝下令, 三大司法机关承命, 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 准执行。
会官 审录
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 大案重囚的制度,定制于洪武三十年,由 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 司、詹事府,有时包括驸马都尉在内,共 同审理案件。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余 案件依律判决。会官审录制是清代秋审制 度的前身。
大审
又称宦官会审,是明代宦官操 纵司法的产物,始于成化十七 年,由皇帝命司礼太监一员, 会同三法司的长官,在大理寺 审理积案。大审不仅在两京举 行,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 录囚。大审中遇到疑难案件时, 负责审录的官员必须具疏上奏, 由皇帝决定。
• 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一种刑罚, 是死刑以下,流刑以上的重刑。
张居正,“一条鞭法”
把过去一切征发项目合并为“一条”,简化 征收手续,将过去按户按丁摊派之役归于田 亩,实行赋税合一,统一征收银两。改变过 去受里甲安排十年宗役一次,代之每年征缴 一次代收银 。
第四节 诉讼及审判制度
元朝法律为进一步强化前 将一些触犯 代关于诉讼当事人在身份 上和资格上的限制,而确 礼教的罪名 定的罪名,即除反叛、谋 改为轻罪 逆、故杀人外,凡子证其 父、奴讦其主、妻妾弟侄 告发夫兄叔伯等诉讼行为, “干名犯义”罪 都是大伤风化的“干名犯 义”,一律受法律禁止。 (干犯名教和道义 ) 干名犯义的告诉,对被告 作自首处理,对原告则予 以惩罚。明朝沿用。
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三法司
大九卿
六部尚书及都 察院的都御史、 通政使司的通 政史、大理寺 的大理卿
刑 部——中央审判机构 大理寺——复核 都察院——监察
(二)地方法机构
省、府、州县
(三)干预司法的特务机构
锦衣卫、东厂、北镇抚司
( 一 ) 进 一 步 明 确 地 域 管 辖 和 身 分 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