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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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
篇一: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加强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领导于部廉洁从政,防止和纠正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突出问题,弘扬和树立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根据(以下简称)和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厅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兵、师、团党政机关、政法机关、设市的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中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员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农牧团场、连队、基层站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结婚葬礼以及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事宜。
第四条领导干部除婚礼、葬礼以外的事宜一律不得操办。
第五条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婚丧事宜中,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接受或索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三)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四)用公款送礼;
(五)动用公车和占用公共资源;
(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严格控制婚丧事宜的规模。
(一)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丧事宴请从严控制;
(二)用于婚礼仪式的车辆不准超过8辆,葬礼车辆从严控制;
(三)简化婚礼、葬礼仪式,严格控制操办时间。
第七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操办婚事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填写(见附件1),在报告的同时作出廉政承诺(见附件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丧葬事宜应在办理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报告;单位主要领导须向其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后15 日内,应填写(见附件3),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办理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
相关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要严格审核把关,在受理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警示或提醒谈话;对报告事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要求重新报告;发现有违反
规定的情况要及时指出纠正。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本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执行的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兵团通过设立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0991-12388)、组织系统举报电话(0991-12380)、兵团纪检监察举报网站(http://)、兵团组织部举报网站(http://)以及信访等形式,广泛接受职工群众举报。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群众举报要认真受理、严格核实。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和瞒报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
办婚丧喜庆事宜,依据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有其它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
对违反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或直接管辖范围内此类问题屡禁不止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兵团纪委、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领导于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2.承诺书
3.领导干部婚丧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
附件1: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年月日
篇二: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
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