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的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招录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一)曾受刑事处罚的;(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三)曾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的。
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保障警务辅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遵循法律法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
2. 服务为先:管理人员应当以服务为导向,注重为民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积极解决社会问题。
3. 严格管理: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按规章制度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有违法行为。
4. 精细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全面考虑管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5. 开放透明:管理人员应当在工作中积极与其他单位或部门协作,做到信息共享,并及时公布相关工作信息。
三、管理范围管理人员应当管理以下范围的事务:1. 警务辅助人员的编制、招录、培训、管理和考核;2.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调度和协调;3. 警务辅助人员的绩效评价和奖惩;4.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福利和劳动保护;5. 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6.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监督和检查。
四、管理流程1. 编制: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编制数量和结构,提出编制计划,并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
2. 招录: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程序,组织进行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确保招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选拔出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岗位要求。
3. 培训: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培训计划,加强对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4. 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根据表现给予奖励或处罚。
5. 薪酬福利: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福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6. 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坚定理想信念,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上的稳定性。
五、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制度: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警务辅助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是近年来警务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警察机关中,负责协助警察开展日常工作的非警务人员。
他们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如案件管理、信息整理、辅助侦查等,并为警察提供必要的支持。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应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这一制度应规定辅助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具体有哪些职责和权限,以避免工作职责模糊不清,出现责任推卸现象。
例如,辅助人员可以负责案件的初审和整理工作,但不能直接参与侦查活动。
只有明确了职责和权限,才能保证辅助人员在工作中有所依据,并且不越权。
其次,警务辅助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应有规范。
选拔合适的人才对于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至关重要。
警察机关应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通过面试、考试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关能力和素质的人员。
同时,警务辅助人员也应接受相应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只有经过严格选拔和专业培训,才能确保警务辅助人员胜任其职务,并以高效的方式对警察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应明确考核和激励机制。
考核是对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绩效的评价,也是激励和约束的手段。
警察机关应根据辅助人员工作的具体表现,采取科学公正的考核方式,评估其工作成果和工作态度。
同时,应根据考核结果,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奖励优秀表现,激发警务辅助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只有建立健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才能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最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还应加强监督和纪律。
监督是对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管理和检查,而纪律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约束。
警察机关应设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辅助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进行,以确保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符合规定和标准。
同时,对于违纪和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维护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纪律和形象。
总之,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对于警务改革和警务工作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保障辅警合法权益,提高警务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三、管理职责(一)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培训、考核、使用、晋升、奖惩、解聘等工作。
(二)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培训等工作。
(三)辅警所在单位负责辅警的具体工作安排、考核、奖惩等工作。
四、招聘与培训(一)招聘条件:应聘辅警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3. 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4. 身体健康,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体检标准;5. 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招聘人数、招聘时间、招聘地点等;2. 应聘者报名,提交相关材料;3. 审核报名材料,确定参加考试人员;4. 组织考试,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环节;5. 体检、政审;6. 公示聘用名单,办理聘用手续。
(三)培训:辅警上岗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纪律要求等。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岗位职责(一)文职辅警:1. 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2. 负责文件起草、档案管理、会务组织等工作;3. 协助开展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维护等工作。
(二)勤务辅警:1. 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2. 负责巡逻防控、交通管理、安全检查等工作;3. 协助开展社区警务、群众工作等。
六、管理监督(一)建立健全辅警管理监督机制,对辅警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加强对辅警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警务辅助人员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警察部门的重要力量,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保障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挥警务辅助人员的作用,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变得至关重要。
二、岗位设置与职责1. 岗位设置(1)巡逻防控岗位:负责巡逻巡视、协助辖区内治安巡逻等工作。
(2)社区服务岗位:负责辖区社区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日常巡逻、接收群众报警、提供安全咨询等。
(3)交通管理岗位:负责交通指挥、交通事故的勘查和处理等工作。
2. 职责分工(1)执行巡逻任务,发现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2)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3)协助民警开展案件调查,提供必要的调查材料。
(4)协助指挥交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三、选拔与培训1. 条件要求(1)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无任何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疾病。
(3)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辅助执法经验。
2. 选拔程序(1)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
(2)面试和考核: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者进行面试和考核,包括知识测试和体能测试。
(3)体检和背景调查:对通过面试和考核的申请者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以确保其身体和品行符合要求。
3. 培训(1)新员工入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2)综合训练: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进行综合训练,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权责明确1. 工作权限(1)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与其工作职责相符的权力。
(2)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操作。
2. 工作责任(1)对于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履职出色、积极参与公共安全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1. 绩效考评(1)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评。
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队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规范辅警工作秩序,提高警务工作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队所属辅警,包括正式聘用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辅警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等,确保辅警队伍高效、有序、廉洁地开展工作。
二、岗位职责第四条辅警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协助民警开展以下工作:1.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2. 开展交通管理、巡逻防控、治安巡逻等工作;3. 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事故现场等;4. 参与宣传教育、群众服务等工作;5. 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辅警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 严守纪律,保守秘密;3.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4. 尊重群众,文明服务;5. 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三、考核评价第六条辅警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出勤、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八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工作实绩、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四、奖惩机制第十条对表现突出的辅警,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辅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解聘等处理。
第十一条辅警晋升、奖惩、解聘按照国家和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纪律第十二条辅警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2. 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礼金;3.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4. 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5. 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睡觉、玩手机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15年10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9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5年10月10日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机关及所属机构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市及区(市)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以及培训教育、考核奖励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招录与培训第七条招录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制定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委托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进行。
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二十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良好品行和履行职责能力;(四)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警务辅助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被采取过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曾经因本人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单位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四)曾经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警务辅助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管理制度一、警务辅助人员的选拔与培训为了保证警务辅助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在选拔方面,应建立科学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根据职位要求和工作特点,进行能力测试和面试,确保选出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在培训方面,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实践操作和技能训练等,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二、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管理为了保证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任务完成质量,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岗位管理。
在岗位分配方面,应根据其能力和特长,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确保岗位匹配和人岗匹配。
在工作安排方面,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任务要求,进行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确定工作时间和任务量,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在工作考核方面,应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程序,对其工作表现和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倡导激励和激励,帮助其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保障为了保证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工作条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权利保障。
在薪酬福利方面,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合理确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确保薪酬合理和福利完善。
在工作条件方面,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确保其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在法律保护方面,应加强对其法律权益和保护,确保其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
警务辅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任务完成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程序,才能保证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保证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工作条件,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安全方面的作用。
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警务辅助单位,应加强对警务辅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其规范实施和有效运行。
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提高警务辅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辅助警务人员”)。
第三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严格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三)公平公正,注重培养教育;(四)权责分明,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辅助警务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公开招考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六)其他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政审;(五)公示、录用。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辅助警务人员的职责:(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社区警务等工作;(二)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三)协助开展信息收集、情报分析等工作;(四)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辅助警务人员的权限:(一)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监督下,执行相关警务任务;(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现场制止和协助处理;(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警务辅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岗位培训;(二)工作考核;(三)奖惩;(四)晋升;(五)辞职、辞退。
第十一条辅助警务人员的工作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
第五章培养与保障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助警务人员的培养,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辅警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辅警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明确辅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提高警务辅助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辅警的定义与职责1. 定义:辅警是指依法履行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公安机关用人额度,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2. 职责:(1)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交通管理、社区服务等日常工作;(2)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等工作;(4)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5)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辅警的招聘与培训1. 招聘:(1)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2)招聘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a.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c. 具有高中(含中专、中技、职高)及以上学历;d. 身体健康,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体检标准;e.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沟通能力;f. 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
2. 培训:(1)新招聘的辅警应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警务技能、职业道德等;(2)在岗辅警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辅警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获得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2)获得培训、晋升的机会;(3)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2)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不得玩忽职守;(3)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4)积极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5)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调度。
五、辅警的管理与监督1. 管理机构:公安机关设立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2. 监督:(1)辅警的日常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2)对辅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3)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工作,确保其充分发挥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二、辅警定义及职责1. 定义:辅警是指根据公安机关工作需要,通过公开考试、严格选拔,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2. 职责: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1)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2)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三、辅警招聘与管理1. 招聘:辅警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 管理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辅警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辅警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
3. 考核晋升:对表现突出的辅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相关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四、辅警保障1. 工资福利:辅警工资福利应与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 服装装备:辅警应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和装备,持证上岗。
3. 教育培训: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辅警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辅警退出机制1. 辅警因违反规定、丧失工作能力等原因,不再适宜从事辅警工作的,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 辅警退出机制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1.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2. 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公安机关招录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方针。
第二章招录与聘用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纪律与职责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参与非法组织、非法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淘汰。
第六章奖惩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二)积极参加公安工作,为公安机关做出重大贡献的;(三)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的;(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一、概述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从事技术、管理、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
理办法。
二、招聘条件
1. 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2. 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3. 忠诚、纪律性强,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4.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招聘程序
1. 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
2. 符合条件者报名,通过资格审查;
3. 进行笔试、面试和体检;
4. 确定录用名单。
四、管理制度
1.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2. 工作期间禁止擅自离岗,需请假或调休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示;
3. 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技能;
4.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五、绩效考核
1. 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每年进行绩效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
3.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奖惩措施
1. 根据工作表现,对优秀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等处理;
3. 严重违法违纪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如有需要修改,经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整;
3.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安机关。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能够有效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
公安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希望广大警务辅
助人员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培训和考核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章招聘与使用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第五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三)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有良好品行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安全防范、交通管理等工作;(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宣传教育、法制宣传等工作;(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其他工作。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二)案件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事项;(四)作出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五)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不得辅助履行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警务辅助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十二条专项考核主要考核警务辅助人员在特定工作项目中的表现。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警务辅助日常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日常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警务辅助日常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警务辅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公民安全和社会稳定。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使警务辅助工作更加有序、高效,有效提升警务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制度内容1.警务辅助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对警务辅助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
要求各级警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队伍的稳定和素质的提升。
2.警务辅助工作流程管理制度规范警务辅助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要求各级警务机构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文件的存档和归档工作,方便事后查阅和追溯。
3.警务辅助工作技术管理制度对警务辅助工作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要求各级警务机构加强对技术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更新技术设备,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4.警务辅助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警务辅助工作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警务辅助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对警务辅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开展。
同时,要求各级警务机构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制度落实1.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警务辅助日常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工作人员深入理解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2.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各级警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严格进行考核评估,倒逼督促落实制度,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3.加强督导检查要加强对警务辅助日常管理制度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管理效果通过制定和实施警务辅助日常管理制度,可以合理规范警务辅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公民安全和社会稳定。
辅警人员管理规定_办法_
辅警人员管理规定我国协警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便成为备受争议的法律盲区。
协警弥补了在编警力不足的缺点,为社会治安管理贡献了重要力量。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辅警人员管理规定,仅供大家参考。
辅警人员管理规定最新版20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辅警队伍的全面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结合我局辅警队伍建设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辅警种类第二条根据,全局辅警分为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临时用工人员等五大序列。
第三章招聘条件第三条辅警人员按岗位职责必须具备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保安联防工作;2、年龄18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或下岗、失业工人可放宽至50周岁;3、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5、无违法犯罪记录,未有被公安机关解聘的经历;6、退伍军人、共产党员以及有驾驶、电脑、文秘等专业技能的优先录用。
(二)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2、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年龄18至45周岁;3、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有熟练的驾驶和维护保养技术,从事驾驶以来未发生责任事故;4、从事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和文印、微机操作工作者必须取得计算机中级证书,具有快速、准确的微机录入能力。
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还应会讲标准普通话,用语文明、规范;5、炊事员必须有一定的烹饪技术;第四条招聘辅警人员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公布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2、报名与资格审查;3、分岗位组织考试;4、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录用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录用。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内协助完成各项警务工作的非警察身份人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行为,确保公安机关的正常运转和有效执法,下面是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一、岗位设置与职责1. 岗位设置公安机关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可以设置禁毒宣传员、交通指挥员、案件梳理员等岗位。
2. 职责与权限警务辅助人员根据自身岗位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他们应该协助警察完成工作任务,但在执行涉及逮捕、搜查等特定职能的任务时,须接受警察的指挥和协助。
二、招募与录用1. 招募对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募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职业技能;(2)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4)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5)经过相关背景调查合格。
2. 录用程序(1)公开招聘: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媒体、网站等途径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2)面试:对符合条件的招聘人员进行面试,评价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3)体检:对面试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4)背景调查: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招聘安全;(5)录用:根据面试、体检和背景调查结果,进行最终录用决定。
三、管理与培训1. 管理规范(1)督导管理: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人员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督导;(2)纪律要求:对警务辅助人员制定纪律要求,确保他们的工作行为合规;(3)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人身安全;(4)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激励警务辅助人员的积极工作表现。
2. 培训要求(1)入职培训:对新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基础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岗位;(2)定期培训: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3)警示教育: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警务辅助人员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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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9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
2015年10月10日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机关及所属机构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市及区(市)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
务辅助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以及培训教育、考核奖励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招录与培训
第七条招录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制定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委托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进行。
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十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品行和履行职责能力;
(四)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被采取过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曾经因本人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单位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曾经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招录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通过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考试、面试、体检、政审、订立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上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思想道德、岗位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方法等,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警务辅助工作;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
应岗位辅助人民警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实有人口管理、所在派出所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公共场所管理以及服务群众等;
(二)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查等;
(三)治安巡逻防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
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调解不作为案件处理的民间纠纷、治安防范宣传
教育等;
(四)疏导交通、劝阻或者协助交通警察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
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或者协助交通警察勘察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窗口服务等;
(五)公安机关安排的其他警务辅助活动。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获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按照公安机关要求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守国家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工资参照公安机关同职务事业编制文职人员执行,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应待遇和采暖费补贴。
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应当在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指导下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居民生活
水平及本地区财政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工
负伤、致残警务辅助人员和因工死亡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视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岗位危险性和特殊性为其投保适当的人身意外伤亡保险。
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制度,晋升层级包括岗位层级和职位层级,岗位层级为三级警辅、二级警辅、一级警辅;职位层级为助理警辅长、警辅长。
警务辅助人员晋升层级,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服装样式、标识及证件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档案,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反馈。
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以及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规定、不适应工作需要的,由公安机关退回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从事警务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