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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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4.07•【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3]160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3]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巩固前期垃圾短信息治理成效,健全长效机制,净化短信息服务环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2013年4月至12月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

请按照《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如遇问题,及时报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4月7日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巩固前期垃圾短信息治理成效,健全长效机制,净化短信息服务环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阶段性整治与日常治理并重,完善政策体系,创新技术手段,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强化企业责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用户自我防护等多方力量,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全面推进垃圾短信息治理。

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次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短信息服务的法规、标准体系;落实企业责任,建立多环节技术手段,完善垃圾短信息发现、举报、处置、监督流程;建立治理效果评估体系;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一)完善法规、技术标准,营造规范有序的政策环境1.制定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健全配套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1.17•【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现,亟须整治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1.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1)无证经营。

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2)超地域范围经营。

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3)超业务范围经营。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与对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与对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与对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9.29•【文号】工网安函〔2016〕1089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与对接工作的通知工网安函〔2016〕1089号各跨地区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IDC/ISP)业务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强化互联网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深入推进网络管理技术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你公司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IDC/ISP业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详见附件1),建设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机房(或业务节点机房)所在地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管局系统)的有效对接。

请你公司认真落实上述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本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和对接相关工作。

对于尚未与机房(或业务节点机房)所在地管局系统对接的公司,请尽快与相关通信管理局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2),并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与管局系统的有效对接。

届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将会同各通信管理局对系统对接情况进行测试检查,对于到期未完成对接的公司,2017年年检不予通过。

同时,为方便系统对接工作联络,请你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周三)前将本公司上述工作负责人联系信息(格式见附件3)通过邮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附件:1.有关管理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联系方式3.IDC/ISP公司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工作联系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2016年9月29日附件1有关管理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1、《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电管函〔2015〕47号)3、《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工信厅网安〔2016〕135号)4、《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YDT 2248-2015)5、《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YDT 2405-2015)附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联系方式序号联系单位联系电话1 . 北京通信管理局***********2 . 天津通信管理局***********3 . 河北通信管理局************/************4 . 山西通信管理局***********5 .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6 . 辽宁通信管理局***********7 . 吉林通信管理局************8 . 黑龙江通信管理局************9 . 上海通信管理局***********1 0. 江苏通信管理局***********1 1. 浙江通信管理局************1 2. 安徽通信管理局************1 3. 福建通信管理局************1 4. 江西通信管理局************1 5. 山东通信管理局************1 6. 河南通信管理局************1 7. 湖北通信管理局***********/***********1 8. 湖南通信管理局************1 9. 广东通信管理局***********2 0. 广西通信管理局***********2 1. 海南通信管理局************2 2. 重庆通信管理局***********2 3. 四川通信管理局***********/***********2 4. 贵州通信管理局************2 5. 云南通信管理局************/************2 6. 西藏通信管理局***********2 7. 陕西通信管理局***********2 8. 甘肃通信管理局***********2 9. 宁夏通信管理局***********3 0. 青海通信管理局***********3 1. 新疆通信管理局***********附件3IDC/ISP公司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工作联系信息公司名称联系人职务移动电话固定电话邮箱。

工信部下发的低俗认定标准-摘自工信部电管函【2011】43号

工信部下发的低俗认定标准-摘自工信部电管函【2011】43号

工信部下发的低俗认定标准一、互联网、手机低俗信息认定标准:1、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道德观的内容,包括以起名、转运、风水等内容宣扬封建迷信思想、以调侃、顺口溜等形式传播扭曲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容等。

2、迎合低级趣味,挑战社会主义道德底线的内容,包括挑逗内容,网络恶搞等信息。

3、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宣扬血腥暴力、凶杀、恶意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4、容易诱发青少年不良思想行为和干扰青少年正常学习生活的内容,包括具有挑逗性或侮辱性的图片、音视频、动漫、游戏、文章、短信等,制作、发布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以及散布色情、不正当交友等信息。

5、容易对青少年价值观、人生观产生不良影响的内容,如宣扬拜金主义等信息。

6、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包括走光、偷拍、露点、以及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信息等。

7、违背正确婚恋观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内容,包括宣扬婚外情、一夜情等信息。

二、广播电视节目低俗认定标准:1、主持人、嘉宾在节目中展示、宣扬甚至崇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价值取向、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悖的价值观。

2、节目中挑战道德底线,对见义勇为、尊老爱幼、扶弱济贫等良好品行肆意嘲笑、丑化、戏弄。

3、婚恋交友类节目中嘉宾散布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言论,颠覆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道德观;对性解放、婚前性行为、一夜情、婚外恋等采取欣赏、炫耀、猎奇态度的言论。

4、娱乐新闻节目热衷报道名人、明星八卦绯闻、隐私,恶炒网上垃圾新闻和虚假信息。

5、情感故事类节目编造虚假故事,热衷情感窥私,展示阴暗心理,现场争吵打骂,展示低级扭曲的人生观、道德观。

6、主持人服装暴露,或用情色语言进行挑逗,或爆粗口恶语相加,自损并损人。

7、邀请有争议的“网络红人”或另类人物参加节目,并为他们提供自我吹嘘和炒作的平台,鼓吹推销其错误的价值观和恶俗的审美情趣。

8、夜间广播节目等露骨地谈论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和吹嘘性药功能,猎奇于畸形恋、变性人、性变态等不健康的性取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6.30•【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了满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以及广大师生对电信服务的需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经学校同意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如设立营业网点、开展短期促销活动、设置通信设施等),极大方便了学校及师生用户(以下统称校园用户)使用电信服务,受到校园用户的欢迎。

为了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文明开展营销活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开展校园营销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含口头协议)。

排他性协议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订立的、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独家进入校园提供电信服务的合同。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在新生入学注册报到期间或允许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的其他时间,要求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协议方的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

(二)诋毁竞争对手,开展与竞争对手的通信网络、电信终端设备进行对比的宣传或者任何影响竞争对手正常开展业务的宣传。

(三)未经用户同意、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等)、业务宣传资料等。

(四)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含手机电池等)、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等。

(五)承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强制校园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或终端设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2]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126号)自2008年开展垃圾短信治理专项行动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企业对此高度重视,建立了垃圾短信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对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进行了有效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同时,也存在部分基础电信企业利用自有短信通道,使用自有端口和个人通信号码违规开展经营性垃圾短信群发业务的问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垃圾短信治理的成果,及时解决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我部决定在全行业开展为期3个月的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主要是利用基础电信企业自有端口和行业类应用端口、信息服务经营者自有端口和个人通信号码(含小灵通号码、手机号码和固定号码等)开展经营性群发垃圾短信的行为。

强化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垃圾短信防范技术能力,督促基层电信公司切实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有效遏制垃圾短信泛滥态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电信服务。

二、工作内容(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1.成立省(区、市)内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垃圾短信处理工作。

2.定期召开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会议,督促基层电信企业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3.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按照《关于开展垃圾信息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函〔2007〕503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的要求,开展垃圾短信自查自纠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3]15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3]15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互联网站接入管理工作,提高网站主办者真实身份信息准确率,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2013年4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

现将《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如遇问题,及时报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4月3日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以提高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为核心,以治理未备案接入、虚假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以建立企业奖惩机制和加强备案管理技术支撑为依托,完善备案管理长效机制,为互联网管理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支撑手段有效加强,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进一步提高。

以核查网站备案主办者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电话、邮箱或通信地址)为重点,力争到2013年底,全国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主体信息准确率分别达到99.5%和75%。

三、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13年4月至12月。

主要任务内容如下:(一)完善法规规章和管理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2年第1号——2011年全年及第四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2年第1号——2011年全年及第四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2年第1号——2011年全年及第四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1.18•【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2年第1号工信部电管函[2012]24号)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1年全年及第四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务实加快转型发展,行业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用户规模持续增长,截至2011年底,第三代移动通信(3G)网络已覆盖全国所有县城及大部分乡镇。

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2.7亿户,同比增长10.2%,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达到1.56亿户,同比增长23.5%,全国网民总数超过5亿,3G用户总量接近1.3亿户,其中TD-SCDMA用户超过5000万户;村通工程、农村宽带网络建设和信息服务取得较快发展,全国14410个自然村新开通电话,18255个行政村新开通宽带,通电话自然村比例和通宽带行政村比例分别达到94.6%和84%;电信行业坚持技术、业务和应用创新,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增强电子政务和社会公共事业的信息化支撑能力。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网络运行安全畅通,服务质量保持稳定并不断改善。

2011年,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正常,本地电话接通率超过92%,长途电话接通率超过90%,各项主要指标符合电信服务规范要求;全国电信服务用户满意指数保持平稳,3G和互联网宽带接入等用户满意度呈不同幅度增长,电信综合资费水平较2010年降低5.5%;应急通信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在抢险救灾和重大活动通信保障任务中,电信行业累计投入应急人员19万人次、应急通信车辆5.3万台次、应急通信设备3.8万台(套),保障通信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解决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监理法规、标准框架初步形成,监理队伍逐渐壮大,通过实施监理,有效地促进通信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去年,部组织开展了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发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诸多问题。

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几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工程管理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急需强化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发挥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通信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显著提高。

二、逐步扩大工程监理的实施范围通信建设工程具有点多、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对工程管理人员要求高,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全过程监督的重要作用,逐步扩大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覆盖面。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必须实行监理;(二)对于易发生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通信管道工程、通信铁塔工程、通信线路工程建议实施监理;(三)其他工程鼓励实施监理;(四)对于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的化部关于的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

《工业和信息的化部关于的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文件)的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净化互联网络环境,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进一步提高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充分发挥网站备案管理的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为切实保证网站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和各接入服务商在向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申请备案之前,要对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

一、核验内容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应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本单位提交的接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1•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1)网站主办者为单位,核验证件为:如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第一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军队,核验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如网站负责人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网站负责人非中国公民,贝y 核验其护照原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为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规范范围及重点内容本次规范范围是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

重点内容为明确IDC、ISP两项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审查流程,同时进一步明确IDC、ISP申请企业资金、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见《实施方案》)。

二、工作安排(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拟经营IDC和ISP业务的电信企业,可按照《实施方案》及相关法规要求,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务经营许可。

电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企业是否满足申请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

(二)电信主管部门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IDC、ISP业务许可申请受理工作后,将视实际情况开展规范、清理IDC、ISP市场工作。

三、其他相关事宜(一)电信主管部门将研究建立IDC和ISP企业信誉评价和机房星级评定管理机制,并将此评价和评定结果作为电信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定期发布IDC和ISP 企业信誉积分排名,将信誉积分评估与IDC和ISP企业年检相结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短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短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短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短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整治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滥发垃圾短信息的行为得到治理,1.4万个违规短信息群发端口被排查关闭,约300家信息服务经营者受到相应处理;垃圾短信息的发现、监督和处置机制初步建立,端口类短信息的签名制、白名单制以及用户举报投诉跨省联动机制等的实施取得明显效果。

我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月平均用户举报投诉量比专项行动前减少约90%。

然而,近期垃圾短信息治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诈骗类等违法短信息发送量有所抬头。

为巩固前一阶段垃圾短信息的治理成果,及时解决当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我部决定将本次垃圾短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延期至2009年6月,在继续前一阶段相关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加大对非端口类垃圾短信息、网间和省间垃圾短信息以及违法类短信息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保证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把治理滥发垃圾短信息当作解决当前社会关注的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领导负责,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密切协作,加强配合,确保治理工作持续开展,确保实现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目标。

二、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和完善前期有效做法,采取有力措施,提升技术手段,完善管理机制,及时解决新问题,加强内部管理和考核,保证短期内垃圾短信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收费行为,方便用户及时了解自身通信消费状况,切实保障电信用户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将加强电信用户服务消费提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电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的规定,不得夸大优惠事项、模糊业务内容、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

做到真实、准确、明晰,通俗易懂。

电信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签订电信服务协议前,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和协议有效期等特别注意事项。

电信用户通过电信业务经营者网上营业厅、短信定制等电子渠道办理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页面窗口等方式,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所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生效日期和服务时限,并告知用户是否办理成功。

采用套餐方式计收费的,在约定套餐包含业务种类和限量的同时,要对超出套餐后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有特殊约定的要另行说明。

对电信用户套餐内语音通信、短信、多媒体信息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短信、语音、页面窗口等方式,提醒用户本计费周期内该业务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

现给予印发,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7月12日《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公众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应符合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其中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附录3.1“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的服务标准”。

一、服务质量指标第一条预受理时限平均值≤2个工作日,最长为5个工作日。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后,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网络资源确认,答复用户能否开通业务所需要的时间。

第二条业务开通、移机时限对于不具备线路条件、但可以进行线路施工的情况:城镇:平均值≤10个工作日,最长为16个工作日;农村:平均值≤15个工作日,最长为20个工作日。

对于已具备线路条件的情况,平均值≤5个工作日,最长为7个工作日(不分城镇和农村)。

业务开通、移机时限指自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业务开通或移机协议起,到业务开通止所需要的时间。

在不具备线路条件,并且也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条规定的预受理时限内向用户说明。

第三条障碍修复时限城镇:平均值≤24小时,最长为48小时;农村:平均值≤36小时,最长为72小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利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业务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利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业务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利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业务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2]19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利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业务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194号)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和备案流程,方便企业快捷、实时的了解相关进程,我部组织开发了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近期将于全国范围内正式上线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服务对象综合管理系统服务的对象包括: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拟申请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系统功能综合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功能:许可证申请、变更、备案、年检和数据统计。

三、系统使用说明综合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

对于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持有各省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综合管理系统的登录名为企业的许可证号,初始密码为许可证有效期。

企业初次登陆时请立即更改密码(对于年检时已更改过密码的企业,密码为更改后的密码)。

对于拟申请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通过系统注册的方式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并提交相关材料,待获得许可审批后,通过许可证号和许可证有效期登录系统。

详细使用说明可在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s:///pages/AttachDownEnt.aspx?id=bc0c43e2-1511-4765-88ca-4d2f3fb5ec82。

四、系统开通时间安排(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012年5月15日起,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2.08•【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接入服务单位: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文件)的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净化互联网络环境,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进一步提高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充分发挥网站备案管理的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为切实保证网站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和各接入服务商在向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申请备案之前,要对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

一、核验内容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应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本单位提交的接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4.03•【文号】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我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自发布以来,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校园用户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的校园电信业务经营及网络建设等行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切实保障用户权益,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一)电信企业应当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学校等各级教育机构或下属部门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含口头协议),禁止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2.非法获取学生、教师或学生家长(以下简称校园用户)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未经本人许可向校园用户邮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邮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和业务宣传资料。

3.强制校园用户选择移动业务和宽带业务等组合类电信资费方案,在对电信业务以套餐方式进行销售时,不提供套餐包内各单项业务的资费方案供校园用户选择。

4.与学校、学校下属部门或学生社团组织签订佣金、业务运营分成协议,或聘用教师在学生中发展电信业务用户。

5.擅自宣传推广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电信资费方案,低于成本提供电信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促进信息消费,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推动电信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广大用户,我部决定进一步优化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

现将有关调整的结算标准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相互发送短消息(短信)时,发送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接收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调整为0.01元/条。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相互发送多媒体短消息(彩信)时,发送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接收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调整为0.05元/条。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的移动用户(不含TD-SCDMA 专用号段157、188用户)呼叫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移动用户时,中国移动应向被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仍维持0.06元/分钟;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移动用户呼叫中国移动的移动用户(不含TD-SCDMA专用号段157、188用户)时,主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中国移动支付结算费调整为0.04元/分钟;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移动用户相互呼叫时,双方仍按0.06元/分钟进行结算。

对上述结算政策,我部将根据电信市场发展情况每2年评估一次并视情适时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公告:产业﹝2008年﹞第17号2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3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公告:节﹝2008﹞第6号4 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5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6 关于切实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08﹞47号7 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工信部联电﹝2008﹞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8 关于固定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2号9 关于专用移动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3号10 关于发布7GHz频段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及射频波道配置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3号11 关于发布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1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公告:工产业﹝2009﹞第26号1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14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5号15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6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17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18 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19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科﹝2009﹞87号20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221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22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23 印发《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575号24 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平板玻璃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原﹝2009﹞591号25 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718号26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公告:工装﹝2009﹞第50号27 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28 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09﹞第73号29 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30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31 关于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255号332 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107号33 关于印发《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76号34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35 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8号36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37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38 关于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调整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3号39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互联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4号4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0号41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6号42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7号443 关于150MHz 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666号44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45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2010﹞第99号46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47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48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10﹞第132号49 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50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51 轮胎产业政策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52 关于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53 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54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0﹞93号555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工信厅科﹝2010﹞143号56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57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5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59 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60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61 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2 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63 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393号65 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66 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581号67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公告:工原﹝2010﹞第129号668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69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70 关于加强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控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号71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72 关于印发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73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564号74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75 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76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10﹞529号77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778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10﹞第94号79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3号80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81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82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号83 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64号84 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69号85 关于印发《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86 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87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0﹞607号88 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53号89 关于印发《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614号90 关于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0﹞641号891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1年第37号92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93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94 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95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工信厅科﹝2011﹞137号96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97 关于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1﹞431号98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6号999 镁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7号100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31号101 关于印发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号102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134号103 关于抑制平板玻璃产能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207号104 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6号105 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39号106 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公告:2011年第26号107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27号108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109 关于印发《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1﹞48号110 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111 关于印发《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11﹞545号10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电联频率周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2011﹞140号113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试行)公告:2011年第39号114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15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程序(暂行)公告:2011年第21号116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2年第25号117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46号118 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119 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120 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121 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122 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123 关于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11124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2﹞98号125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126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公告:2012年第14号127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2号128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29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7号130 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2﹞339号132 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133 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2012﹞3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134 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2﹞301号135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0号136 钼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0号12137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3号138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35号139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0号140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0号141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4号142 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144号143 关于印发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38号144 关于印发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53号145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号146 关于印发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58号147 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77号148 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2﹞531号149 关于印发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554号13150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1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22号152 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3 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号154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155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156 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联电管﹝2012﹞8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发布157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158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159 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48号160 关于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频率规划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436号161 关于发布1800和1900兆赫兹频段国际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射频技术指标和台站设置要求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59号162 关于调整40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52号14163 关于发布5150-535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620号164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65 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66 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67 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68 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6号169 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3﹞86号170 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171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5172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3﹞20号173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3号174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19号175 铝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36号176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3年第56号177 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78 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9号179 关于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原﹝2013﹞63号180 关于印发合成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11号181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公告:2013年1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182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26号183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55号184 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16185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186 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87 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188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189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120号190 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191 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电管﹝2013﹞371号192 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193 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530号194 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195 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196 关于调整卫星通信网网络编号格式的通告工信部无﹝2013﹞99号197 关于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157号17198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0号199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2号2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13﹞800号201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8号202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14号2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关于废止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7号204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公告:2014年第48号205 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206 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27号207 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208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公告:2014年第16号209 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26号210 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18会联合发布211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化炸药生产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4﹞47号212 关于做好民爆安全生产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125号213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266号214 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215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29号216 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4﹞286号217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18 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31号219 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消费﹝2014﹞10号220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221 关于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备案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29号222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30号19223 关于加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电信资费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203号224 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302号225 关于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226 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227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144号228 关于印发《国家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345号229 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保﹝2014﹞368号230 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231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试行)公告:2014年第3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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