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船舶通信设备
景区游船项目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景区游船项目运营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景区所有游船项目的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游船、快艇、摩托艇、帆船等水上娱乐项目。
第三条景区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景区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游船项目运营管理第五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取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项目类型、船型等开展运营。
第六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船只,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船只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配备充足的安全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救生筏等,并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第八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对游客进行安全告知。
第九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安排专门的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管,对游客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客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翻船、游客落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游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游船项目安全运营。
第三章游客安全要求第十二条游客在参加游船项目前,应了解并遵守本规定及景区安全须知。
第十三条游客应具备一定的游泳能力,并穿戴救生衣,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游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离船、跳水或做出其他危险行为。
第十五条游客在游船项目过程中,应保持秩序,严禁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六条游客在参与游船项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儿童、老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需在家人陪同下参加游船项目,并告知工作人员其身体状况。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二篇)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引航活动的管理,提高引航安全和服务质量,保障航行安全和港口运输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外船舶在中国领海和领海内港口区域的引航活动。
第三条船舶引航指导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引航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引航活动科学有序进行。
第二章引航单位第四条引航单位是指依法经营引航业务的机构或单位。
第五条引航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航道、水深、海底地形和航标等航行条件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合格的引航员和引航指挥中心;(三)具备引航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四)具有配备合格引航船舶的能力;(五)具备良好的引航业绩和声誉。
第六条引航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引航员参加培训和考试,确保引航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引航员第七条引航员是指具备合格的引航知识和技能,承担船舶引航指导职责的人员。
第八条引航员应当依法取得引航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保持引航知识和技能的更新与提高。
第九条引航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格的引航员资格证书;(二)具备专业的引航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
第四章引航船舶第十条引航船舶是指用于船舶引航的特种船舶。
第十一条引航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安全、可靠、适航的特点。
第十二条引航船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引航单位配备,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格的引航船舶相关证书;(二)装备先进的引航设备和通讯设备;(三)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备;(四)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船舶状态良好。
第五章引航服务第十三条引航服务是指引航单位通过引航员和引航船舶对船舶进行引航指导和协助。
第十四条引航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船舶安全、平稳、顺利地进出港口和航行。
第十五条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保障船舶安全和航行效率。
国际邮轮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际邮轮的安全,防止邮轮事故的发生,保护旅客、船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或者在我国港口停靠的国际邮轮,包括但不限于游轮、豪华邮轮、邮轮客船等。
第三条国际邮轮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三)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四)国际合作,共同维护海上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国际邮轮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SMS),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管理组织结构;(二)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三)安全目标和计划;(四)安全教育和培训;(五)安全检查和纠正措施;(六)安全记录和报告;(七)应急准备和响应;(八)持续改进措施。
第六条邮轮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七条邮轮公司对国际邮轮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国内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二)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三)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四)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五)确保旅客的安全;(六)配合我国海事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船长对船舶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保船舶按照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运行;(二)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三)监督船员的安全操作;(四)处理船舶的安全事故;(五)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船舶的安全情况。
第九条船员对船舶的安全负有个人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三)报告安全风险和事故;(四)配合船长处理安全事务。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十条国际邮轮必须配备符合国际、国内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一)救生设备;(二)消防设备;(三)导航设备;(四)通信设备;(五)防污染设备;(六)其他安全设备。
06船舶通用系统
轮机概论
Introduction to Marine Engineering
第六章 船舶通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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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压载水系统管路的布置形式 1.支管式 1.支管式
多用于压载管径较小、舱数不多 的普通货船的压载系统。
2.总管式 2.总管式
被广泛采用,其变形有单总管式、 四总管式、环形总管式、管隧式 和半管隧式等几种,每舱的吸口 可能有一个或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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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舱舱底水油水分离器
轮机概论
Introduction to Marine Engineering
第六章 船舶通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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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压载系统 Section 2 Ballast System 一、压载系统的作用: ★★★★★★ 压载系统的作用: 通过压载和去载 (1)使船舶在横向保持平衡,在纵向有合乎要求的吃水差; (2)使船舶具有适当的排水量和重心高度,以获得高的螺旋 桨效率和合适的稳性; (3)减小船体变形,避免产生过大的弯曲力矩和剪应力; (4)减轻船体和轴系的振动。 组成: 组成:泵、管路、阀等。
轮机概论
Introduction to Marine Engineering
第六章 船舶通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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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某轮压载系统实例
轮机概论
Introduction to Marine Engineering
第六章 船舶通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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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压载系统的管理 1.空船压载航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空船压载航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保证适当的吃水、吃水差和足够的稳性; (2)注意船舶的总纵强度。 2.装货时压载水的排放 2.装货时压载水的排放(★★★★) 装货时压载水的排放 (1)拟定装舱顺序和压载水的排放计划,并列表备查; (2)尽量缩短排放压载水的时间,避免产生船舶滞期; (3)分别排放各压载舱的压载水; (4)掌握各压载舱排放不出来的压载水的数量; (5)甲板部的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压载水的排放情况。
船舶装备物资管理制度
船舶装备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装备物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运行水平,保障船舶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注册船舶及其在我国领海、领海毗连区域、港口、锚地、船舶修理厂、保税区、海事协议区和其他船舶活动区域从事船舶装备物资管理活动(以下简称船舶)的行为。
第三条船舶装备物资管理,是指船舶为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及船舶安全运行,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对船舶装备物资进行合理分类、储存、使用和维护等活动。
第四条船舶负责人应当加强船舶装备物资管理,保障船舶正常运行。
第二章船舶装备物资管理机构第五条船舶应当设立装备物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船舶装备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装备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船舶装备物资的采购、保管、调配和管理工作;(二)定期检查船舶装备物资的存储情况,确保装备物资的完好和有效性;(三)根据船舶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和管理装备物资的使用;(四)起草船舶装备物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和监督,确保装备物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船舶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船舶装备物资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实施。
第八条船舶装备物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确保装备物资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三章船舶装备物资管理制度第九条船舶应当建立和完善船舶装备物资管理制度,明确船舶装备物资的分类和标准,规定相关管理措施和工作流程,保障装备物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船舶装备物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类装备物资的分类和标准;(二)装备物资的采购、保管、调配和管理流程;(三)装备物资的使用和维护规定;(四)装备物资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制度;(五)装备物资管理记录和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船舶装备物资管理制度应当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和运营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制度的实施效果和管理效率。
第四章装备物资的分类和标准第十二条船舶装备物资应当按照其用途和重要性,分为船舶必备装备物资、生活物资、应急物资和备用物资。
船舶电气与通讯-第六章船舶电力系统保护
第6章船舶电力系统的保护6.1 概述6.2 船舶发电机的保护6.3 船舶变压器的保护6.4 船舶电网的保护6.5 船舶负载的保护6.1 概述一、概述1.船舶电力系统保护的任务和作用船舶电力系统中各种保护装置,主要就是为了实现安全可靠地供电。
船舶电力系统的不正常运行情况主要有过载、欠压、过压、欠频、过频、逆功率以及绝缘系统发生单相接地等。
船舶电力系统中最常见最严重的故障就是各种形式的短路。
图6-1 短路故障示意图图6-1 短路故障示意图要限制不正常运行和短路的破坏作用,其中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在船舶电力系统的主要电气设备上,装设保护装置,以自动迅速地切除故障。
船舶电力系统保护的任务可归纳为:(1)当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或足以造成故障的发生时,保护装置将自动地、迅速地并有选择性地切除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以保护设备,并保证非故障部分正常安全运行。
(2)当电气设备发生不正常运行情况时,继电保护装置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使值班人员及时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自动切除不正常运行的电气设备,防止事故的再扩大。
(3)配合自动控制装置,自动消除或减少事故及不正常运行情况。
船舶电力系统的保护主要包括:船舶电气系统的保护包括船舶发电机外部短路保护,过载、欠压、逆功率保护;船舶电网的短路保护,电网的绝缘监测;接用岸电时的相序保护等。
船舶中采用继电器保护装置来实现。
船舶在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要求继电器保护装置的工作具有可靠性、选择性、准确性,既能适时切除故障以防止故障蔓延,又要尽量缩小停电区域,使非故障部分能继续正常运行,减轻损害程度。
2.对保护装置的基本要求(1)具有选择性继电保护的选择性是指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继电保护装置应仅把故障元件切除,使停电范围尽量缩小,从而保证电力系统中其他非故障部分仍然能够继续安全地运行。
图6-2 保护性选择示意图(2)具有速动性继电保护的速动性就是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限应力求短。
迅速切除故障可减轻被保护设备的损坏程度;防止故障蔓延,缩小破坏范围;减少对非故障部分的影响,保证其正常安全运行。
船舶安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安全运行,保障船员、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船舶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登记注册的船舶及其所属安全设备器材。
第三条船舶安全设备器材的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设备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二章设备器材的分类与管理第四条船舶安全设备器材分为以下几类:1. 生命安全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艇、消防器材等;2. 船舶消防设备:消防水泵、消防水带、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消防栓等;3. 船舶防污染设备:油水分离器、防油污围油栏、防污染应急设备等;4. 船舶通讯设备:雷达、导航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卫星通讯设备等;5. 船舶机械、电气设备:主机、辅机、发电机、电缆、开关设备等。
第五条船舶安全设备器材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设备器材的采购、验收、安装、调试、检验、报废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 设备器材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等工作,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3. 设备器材的标识、使用说明、操作规程等资料,应齐全、规范,便于操作人员了解和掌握;4. 设备器材的检验、维修、更换等,由专业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六条船舶安全设备器材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器材的安全、有效。
第七条船舶安全设备器材的维护,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 定期对设备器材进行检查、清洁、润滑,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运行;2. 发现设备器材损坏、失效、磨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3. 对易损件、易耗品,应定期补充、更换;4. 对设备器材的维修、更换记录,应完整、规范。
第四章检验与报废第八条船舶安全设备器材的检验,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进行检验;2. 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负责;3. 检验结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船舶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船舶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船舶设备使用效率,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设备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船材部门、轮机部门、电气部门等相关部门。
第二条船舶设备管理是指对船舶的各种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以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长时间使用。
第三条船舶设备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维修结合、保养在前”的原则,根据船舶设备的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船舶设备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船舶设备的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第二章船舶设备保养管理第五条船舶设备保养管理是指对船舶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和检查,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六条船舶设备保养管理工作应制定详细的保养计划和工作流程,确保每项设备都能按照计划进行保养。
第七条船舶设备保养管理工作包括定期保养、日常检查、故障处理等内容,各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定期进行保养工作。
第八条船舶设备保养管理工作应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每次保养的时间、内容、效果等进行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船舶设备保养管理工作应根据船舶的实际运行情况和设备的磨损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养计划和措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十条船舶设备保养管理工作应根据船舶的不同区域和设备的不同功能,制定不同的保养方案和措施,确保保养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船舶设备维修管理第十一条船舶设备维修管理是指对船舶设备进行故障维修和修理工作,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航行安全。
第十二条船舶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维修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维修工作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维修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船舶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注重维修技术和经验的积累,建立维修数据库和案例库,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船舶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加强故障排查和分析工作,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和措施,及时解决设备故障。
第十五条船舶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及时汇总和分析维修记录,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维修工作的方法和手段。
船舶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保障船员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从事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设施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设施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统一管理,责任到人;3. 严格检查,及时维修;4. 不断改进,持续提升。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船舶安全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第五条船舶船长负责船舶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组织实施本制度;2. 定期检查船舶安全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4.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船舶各部门和岗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船长做好船舶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设施管理第七条船舶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船舶结构安全;2. 船舶动力系统安全;3. 船舶导航设备安全;4. 船舶消防设备安全;5. 船舶救生设备安全;6. 船舶防污染设备安全;7. 船舶通信设备安全;8. 船舶其他安全设备。
第八条船舶安全设施的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2. 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3. 安全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易于操作;4. 安全设施的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5. 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功能正常;6. 安全设施的使用记录应完整、准确。
第九条船舶安全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自查、互查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1. 船舶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2. 船舶安全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3. 船舶安全设施操作人员是否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3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海事船舶的安全运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机构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包括国内和国际航行的船舶。
第三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配备管理制度。
第四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应做到科学合理、适应实际情况、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要求。
第五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海事船舶配备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船舶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人员,从事配备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配备管理档案,包括船舶配备的相关信息和证书、检测检验报告等。
第九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船舶配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船舶管理单位应积极与船员配备单位和船舶配备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配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配备的确定和审核第十一条船舶配备应根据船舶的类型、用途和航行区域等要求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船舶配备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国际的相应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船舶配备的审核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配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船舶配备的审核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船舶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船舶配备的审核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配备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船舶配备的变更应经过相应的审核程序,变更后的配备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机构进行船舶配备的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和船员配备单位应共同履行船舶配备的审核工作,并互相配合、共同完善。
第三章船舶配备的实施和管理第十九条船舶配备的实施应根据航行区域和船舶用途等要求进行,配备应全面、充足、可靠。
航海仪器第六章AIS
由于AIS设备的应用涉及到国际间的合作,因此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统一标准,以便 更好地推广和应用AIS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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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报警
当AIS设备检测到潜在的 碰撞危险时,会自动发出 报警信号,提醒航海者采 取避碰措施。
协作避碰
AIS设备支持航海者与其 他船舶进行无线电通讯, 协调避碰行动,降低碰撞 风险。
AIS设备在海事管理中的应用
船舶监管
AIS设备可以实时监测船舶的航行 轨迹,为海事管理部门提供船舶 监管的有效手段。
航行监控
AIS设备可以实时监控船舶的航行轨迹,预测船舶的未来位置,有 助于避免碰撞和减少航行事故。
气象信息获取
AIS设备能够接收气象信息,为航海者提供实时的气象数据,有助 于制定合理的航行计划。
AIS设备在船舶避碰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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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监控
AIS设备可以实时监控周 围船舶的航行状态,及时 发现潜在的碰撞危险。
航海仪器第六章ais
目录
CONTENTS
• AIS设备介绍 • AIS设备的应用 • AIS设备的优缺点 • AIS设备的未来发展
01 AIS设备介绍
AIS设备的定义
AIS设备是一种基于卫星定位和通信 技术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用于船舶 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海上交通安全监控 。
AIS设备通过自动发送船舶的航行状态 、位置、速度等实时信息,使其他船 舶和岸上设施能够实时掌握船舶动态 ,提高海上交通的安全性和效率。
节能环保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未来的AIS设备将更加注重节能环保,采用更 高效、环保的能源和材料,降低能耗和排放。
AIS设备的应用前景
备在海上交通管理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前 景,能够帮助管理部门实时监控船舶动态,提高 海上交通的安全性和效率。
船舶管理第六章 船舶轮机管理中相关国际公约
• STCW公约业经1991年、1994年和1995年三次修正,1995年 STCW修正案和STCW规则,于1997年2月1日生效,1998年8月 1日起强制实施,现有船员应在2002年2月1日前全部符合规定。
• 第Ⅴ章关 于航行安全。该章明确了缔约国政府应提供的一些 航行安全方面的的服务并规定了可适用于 所有航线的所有船 舶的操作性要求。这点与整个公约不同,因为该公约只适用于 从事国际航行的某些种类的船舶。
• 该章涉及的其他内容有为船舶提供气象服务、冰区巡逻服务、 船舶 定线和提供搜救服务。该章还规定了船长向遇险船舶提 供援助的一般性义务及缔约国政府应 从安全角度出发保证所 有船舶得以充分和有效配员的一般性义务。
• 第Ⅶ章是关于危险品运输。该章包括了包装形式、散装固体形 式、散装化学液体和液化气体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标志和 积载的条款。海运危险品的分类沿用了联合国用于所有形式运 输的分类系统。海运界的规定在某些 方面更为严格。在运输 危险品方面,缔约国政府被要求颁布国家级水准的细则。为了 协助 缔约国,IMO制定了《国际海上运输危险品规则》(《危 规》)。《危规》被不断修改以增补新的危险品条 目并补充或 修改现有条款。
• 这些条款有以下原则: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划分为若 干主竖区;用耐热和结构 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 所隔开;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探知火源区的任何火灾; 抑
制和扑灭火源区的任何火灾;保护脱险通道或灭火通道;保证 灭火设备的随时可用性;将 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 降至最低程度。
• 第Ⅲ章是关于救生设备和装置。第Ⅲ章被 1983年修正案彻底 修正过,并于1986年7月1日生效。经修正的该章共有三部分:
渔船日常值班航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日常值班航行管理,确保渔船航行安全,提高渔业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市注册的渔船及其船员。
第三条渔船日常值班航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渔业管理部门设立渔船值班航行管理办公室,负责渔船日常值班航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渔船值班航行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制定渔船日常值班航行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渔船船员培训和考核;3. 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及船员符合航行安全要求;4. 监督渔船航行过程中的值班制度执行情况;5. 调查处理渔船航行安全事故;6. 定期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渔船值班航行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船舶管理第六条渔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七条渔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通讯设备等,并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渔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九条渔船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并经过渔业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船员应当熟悉船舶的操作规程,掌握航行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严格遵守值班制度,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第五章值班制度第十二条渔船航行期间,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一定的航海经验;3. 熟悉船舶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四条值班人员职责:1. 负责船舶的航行安全;2. 负责船舶设备的管理和维护;3. 负责船舶通讯设备的操作;4. 负责处理船舶航行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值班人员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船长报告船舶航行情况。
第六章航行管理第十六条渔船航行前,船长应当组织船员进行航行计划讨论,明确航行路线、时间、气象等信息。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事船舶配备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海事运输活动的各类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商船、渔船、客船、油轮等。
第三条定义:1. 船舶配备指船舶所装备的设备、仪器、工具、器材及其他必要物品。
2. 船舶安全责任人指负责船舶配备管理和船舶安全的人员。
3. 监督检查机构指负责对船舶配备进行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章船舶配备原则第四条船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第五条船舶配备应当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航行所需的设备和器材均能正常工作。
第六条船舶配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七条船舶配备应当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八条船舶配备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科学合理,满足航行和作业需要,提高航行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船舶配备管理第九条船舶配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船舶配备的选择、购买、使用、维护和更新。
2. 指定专人负责船舶配备管理,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3. 做好配备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做好配备设备的报废处理工作,强化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保护环境和资源。
5. 配备设备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应当及时修理或更换,确保船舶安全和作业顺利进行。
第十条船舶配备管理的具体措施:1. 根据航行和作业需要,制定配备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
2. 制定船舶配备台帐,记录船舶配备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
3. 设立专门的配备管理岗位,负责船舶配备的选购、使用、维护、更新和报废处理。
4. 组织配备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处理故障和失效。
5. 在船舶作业前,进行配备设备的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6. 定期对船舶配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
渔船安全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渔船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
第三条渔船安全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四)企业主体,政府监管。
第二章渔船管理第四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船舶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相关证件。
第五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渔船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渔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包括:(一)渔船安全技术档案;(二)渔船安全技术检查记录;(三)渔船安全技术培训记录;(四)渔船安全技术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渔船安全设备,包括:(一)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救生绳等;(二)消防设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泵等;(三)通讯设备:VHF无线电话、雷达、GPS定位系统等;(四)导航设备:罗盘、海图、航标等;(五)其他安全设备。
第八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渔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定渔船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渔船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渔船安全应急机制,包括:(一)渔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渔船安全事故救援预案;(三)渔船安全应急物资储备;(四)渔船安全应急演练。
第三章渔船作业第十三条渔船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渔船作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渔船作业标准,包括:(一)渔船作业区域;(二)渔船作业时间;(三)渔船作业方式;(四)渔船作业渔具。
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及人员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水上运输、作业的船舶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水上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条件。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船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1. 船舶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2. 船舶配备的船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3. 船舶设备齐全、完好,符合安全航行要求;4. 船舶载重符合规定,不得超过船舶的载重线。
第七条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 船用消防设备;2. 救生设备;3. 防污染设备;4. 船舶通信设备。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航线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2. 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3. 遇有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第三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员管理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应当:1. 严格遵守船舶操作规程;2. 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3. 配合船长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 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2. 船舶操作规程;3. 应急处置程序;4. 安全防护知识。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五条船舶发生事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船员应当立即报告船长。
第六章 船舶安全应急处理
第六章船舶安全应急处理第一节船舶搁浅、碰撞后的应急措施一、船舶搁浅后的应急安全措施1.应急处理船舶发生搁浅、擦底时,轮机部应采取下列紧急措施:(1)轮机长迅速进入机舱,指令值班人员做好备车工作,遵从驾驶台指令正确操纵主机。
(2)主机降速航行。
船舶进入浅水区,因为船舶阻力增加,主机转速下降,或者在全制式调速器作用下自动增加油门致使柴油机超负荷运行,所以当值班轮机员发现主机转速和功率变化异常时,应考虑到搁浅的可能,主动向驾驶台联系询问情况,并采取降速措施。
(3)使用机动操纵转速。
搁浅后,无论驾驶台采取冲滩或退滩措施,机舱所给车速都应使用机动操车转速或系泊试验转速,防止主机超负荷运行。
(4)换用高位海底门。
搁浅时值班轮机员应立即将低位海底门换为高位海底门,防止海水泵吸入泥沙,堵塞海水滤器。
(5)清洗海水滤器。
换用高位海底门后,如果发现海水压力仍然较低,应立即开启另一舷侧的高位海底门,清洗被泥沙部分堵塞的海水滤器。
如不及时换另一舷侧的高位海底门并清洗被泥沙堵塞的海水滤器,可能会发生海水低压报警、冷却系统无法工作,使主机不能正常运行,甚至发电机因高温不能工作。
2.轴系检查搁浅可能引起船体变形,造成柴油机轴系中心线和传动轴系中心线弯曲,影响柴油机和传动轴系的运转,所以船舶搁浅后必须检查轴系工作情况。
判断轴系状态可用下列方法:(1)盘车检查:船舶脱浅后立即停车,可用盘车机检查轴系运转是否受阻,查看盘车机电流的变化情况是否正常,必要时松脱某些中间轴承的地脚螺栓。
(2)柴油机运转中的检查:①检查中间轴承和尾轴承的温度;②检查中间轴、尾轴是否跳动;③检查中间轴承地脚螺栓情况;④检查曲轴箱的温度是否升高;⑤检查齿轮箱的声响是否正常。
(3)柴油机曲轴臂距差的测量。
搁浅后应尽快创造条件测量曲轴臂距差,通过臂距差来判断曲轴中心线的变化和船体的变形。
如臂距差超过允许范围,继续运行将是十分危险的。
2263.双层底舱柜的检查搁浅时双层底舱柜可能变形破损,要注意反复检查和测量各舱柜液位变化,注意海面有无油花漂浮等情况,并做好机舱排水准备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主机滑油循环柜的液位;(2)测量干隔舱、油舱、炉水舱等双层底舱柜,如有漏水可封死测量管口和透气管口;(3)检查舵机间有无进水,判断舵柱密封装置的密封状态,必要时上紧舵柱密封装置的紧固螺栓;(4)检查机舱、轴隧舱底水位变化情况。
船机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机设备的管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提高船舶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船舶的船机设备管理。
第三条船机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3. 严格执行,持续改进;4. 节能降耗,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船机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船机设备管理的全面工作。
1. 组长:船长(或船东代表)2. 副组长:轮机长(或机务负责人)3.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船员代表第五条船机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船机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开展船机设备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3. 监督检查船机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船舶安全;4. 组织船员培训,提高船员船机设备操作技能;5. 负责船机设备更新、改造和技术改造工作;6. 负责船机设备统计、报表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船长负责组织领导船机设备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运行;2. 轮机长负责船机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组织实施船舶技术改造;3. 机务部门负责船机设备的采购、验收、保管和发放;4. 船员负责船机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保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5. 船员培训部门负责船员船机设备操作技能培训。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七条船机设备分类1. 主机设备:包括主机、辅机、发电机组等;2. 机械设备:包括舵机、锚机、起货机、液压系统等;3. 电气设备:包括发电设备、配电设备、照明设备、通信设备等;4. 检测设备:包括各类仪表、传感器、监测系统等;5. 附属设备:包括燃油系统、冷却系统、润滑系统等。
第八条设备管理要求1. 设备采购:按照国家规定和船舶实际需求,选择合格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确保设备质量;2. 设备验收:严格按照设备技术参数和检验标准进行验收,确保设备符合要求;3. 设备保管:按照设备分类和保管要求,做好设备的存放、标识和防护工作;4. 设备使用:船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防止设备损坏;5. 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修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6. 设备更新:根据设备使用年限和性能状况,及时更新、改造和淘汰老旧设备。
船舶通信设备技术讲义
3).频分多址(FDMA - Frequency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 )
(1) 定义:
卫星频段分成若干互不重叠的部分,分配给各 , 地球站 。作为其载波
保护频带
卫星转发器 频带分配
大气
噪声
电离层闪烁 太阳黑子活动
四、卫星通信频段及主要性能参数
1.卫星通信频段的选择原则:
① 电波应能穿透电离层且传播过程中衰减要小; ② 天线系统接收的外部噪声要小; ③ 有较宽的频带,较大的通信容量,满足信息传输的要求; ④ 能充分利用现有的通信技术; ⑤ 与其它通信、雷达等电子系统间的干扰要小。
么? 5.卫星是如何分类的?什么是静止卫星?静止卫
星具有哪些特点? 6.什么是日凌中断?什么是星蚀?
思考题
7.什么是多路复用?什么是频分多路复用,有何 特点?什么是时分多路复用,有何特点?
8.什么是多址联接?多址联接技术有哪些? 9.SCPC称为什么?它是一种什么技术? 10.什么叫预分配方式?什么叫按需分配方式?在
(4) 接收系统品质因数 接收系统品质因数是衡量接收系统好坏的重要 指标。定义为接收天线增益与接收系统噪声温 度之比,也称为G/T值。G/T值较大为好。
四、卫星通信中的主要技术
1.多路复用:在基带内复用
1)定义:同一信道,互不干扰传输多路信号,收端能将各路
信号分离
2)技术难点: 多用户信号的合并和分离
卫星通信
1)卫星 2)地球站
固定地球站 移动地球站
地面站
车载站
地面站
机载 站
地面站
船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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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HF 设备
SSB台→ 电话通信 NBDP → 电传通信
DSC → 常规和遇险呼叫
VHF 设备
FM 电话通信 DSC(CH70)→ 遇险报警
A/B/F 站
卫通设备
Inmarsat系统设备 C 站 E 站(1.6G EPIRB )
搜 救
COSPAS系统设备 → 406 MHz EPIRB
航海学院通信教研室
第六章 卫星通信绪论
一、 卫星通信及其特点 二、 通信卫星 三、 卫星通信频段及主要性能参数 四、 卫星通信中的主要技术 五、 思考题
一、卫星通信及其特点
1. 什么是卫星通信?
1)卫星通信:
卫星作为中继
两个或多个 地球站
间进行的通信
2)地球站:
地球站是指设在地球上 (包括地面、 海洋和低层大气层中 )的无线电通 信站。
4. 星蚀和日凌中断 1) 日凌中断
条件: 太阳、卫星、地球 依次排列为一直线
原因: 地球站天线对着卫星的同 时也正对着太阳,太阳噪声最大
时间: 每年春分、秋分前后 数日, 白天中午
日凌中断
2) 星蚀
条件: 太阳、地球、卫星 依次排列为一直线
原因: 太阳能电池不工作, 蓄电池工作,通信效果受影响
2.卫星通信的频段选择
1)穿透电离层 频率足够高 传输衰减要小
工作频率增高
2)引入的外部噪声要小
工作频率> 1 GHz时
噪声影响可忽略
3) 但是, 随着频率升高,特别是在 10GHz以上时 云、水蒸气、氧气、雨等噪声增加
4) 综合考虑,1 GHz~10GHz是卫星通信的最佳频段, 称为卫星通信的 电波之窗
要控制卫星的运行姿态和位置
2)其他因素:恶劣的气候
降雨
大气
噪声
电离层闪烁 太阳黑子活动
四、卫星通信频段及主要性能参数
1.卫星通信频段的选择原则:
① 电波应能穿透电离层且传播过程中衰减要小; ② 天线系统接收的外部噪声要小; ③ 有较宽的频带,较大的通信容量,满足信息传输的要求; ④ 能充分利用现有的通信技术; ⑤ 与其它通信、雷达等电子系统间的干扰要小。
缺点:
? 需要先进的空间技术 ? 传输距离较远,有较大的信号延迟 ? 卫星寿命短,寿命约为3-10年
微波 超短波
短波 长、中波
二、通信卫星
1. 卫星的组成及其作用 组成:
通信装置:转发器 --双工器、接收机、变频器、发射机 天线
转发器的数量决定卫星的容量,可达几十个
控制装置:控制卫星的运行姿态和位置 电源装置:太阳能电池、蓄电池—为电气设备供电 作用: 作为无线通信的中继站,实现远距离无线通信
③ 主要涉及的问题 系统组成、特点、信道构成、 各种通信业务的接续过程
1.系统构成
卫星 天线控制
解调
信源 变换器
发送器 传输信道
接收器
信宿 变换器
信源数字化 语音压缩编码
多址通信
多路复用
调制 (多用户共享资源) 多址联接
2.抗干扰
分集技术 差错控制编码 均衡技术
GMDSS通信设备与业务
第六章 卫星通信绪论
2.卫星通信的频段 :
ITU分配给卫星通信频道现在扩展为 117MHz--275GHz
3.卫星通信的主要性能参数
( 1 )天线增益 ---定向天线增益 天线增益是用来衡量天线朝一个特定方向收发信号的 能力,它是卫星通信系统的一个重要参数,通常用 G 表示,定义为定向天线辐射时接收到的最大功率与无 方向性天线辐射时接收到的功率之比。 实际天线增益通常按下式计算: G = (4πA)η/ λ 2 式中:A为天线的口径面积( m2);λ为工作波长 (m);η为天线效率。
(2) 载噪比 载噪比是指载波功率与噪声功率之比,它是决定卫星
通信线路性能的基本参数,通常用 C/N表示。
(3) 全向有效辐射功率EIRP 设发射机的功放输出功率为PT,发射天线的增 益为GT,全向有效辐射功率是指PT与天线增益 GT的乘积,则有:EIRP = PT×GT 。
(4) 接收系统品质因数 接收系统品质因数是衡量接收系统好坏的重要 指标。定义为接收天线增益与接收系统噪声温 度之比,也称为G/T值。G/T值较大为好。
系 统
NAVTEX 接收机
SART
设
备
MSI接收设备
EGC 接收机
本篇应了解和掌握的主要知识
1 卫星通信基本知识
什么是卫星通信、特点、通信卫星
2 主要技术
多址通信 终端技术
3 海事卫星通信系统
① Inmarsat系统 (B /F、C 船站) ② COSPAS-SARSAT 系统 (406MHz示位标)
四、卫星通信中的主要技术
1.多路复用:在基带内复用
1)定义:同一信道 ,互不干扰传输 多路信号 ,收端能将各路
信号分离
2)技术难点: 多用户信号的合并和分离
包括:
固定地球站 和移动地球站 。固定 地球站通常指连接地面用户的地 面站,而移动地球站通常指安装 在移动体上的地球站。
卫星通信
1)卫星
2)地球站
固定地球站 移动地球站
地面站
车载站
地面站
机载 站
地面站
船载站
2. 卫星通信的特点
优点:
? 覆盖区域大,通信距离远 ? 便于多址连接 ? 机动灵活,不受地理条件的限制 ? 频带宽、容量大 ? 一次转接,通信质量好,可靠性高 ? 通信成本与距离无关
时间: 春分、秋分前后 23天,夜间
星蚀
5. 影响卫星通信的其他因素
1) 摄动现象:
理想情况下卫星应在定点位置按指定的轨道运行,但由
于卫星运行中会受到 太阳、地球、月亮的引力的影响及
地球大气层阻力 的影响和太阳辐射压力的影响,使卫星
运行的实际轨道不断发生不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度地偏离理想轨道的现
象,这一现象称为摄动
2. 卫星分类
按倾角
赤道轨道(ⅰ= 0 0,轨道面与赤道面重合) 极轨道 (ⅰ= 900,穿过南北极) 倾斜轨道(00 <ⅰ< 900)
低(h ﹤ 5000 km ) 按 高 度 中(h:5000~20000 km)
高(h > 20000 km )
通信卫星的仰角和方位角 方位角:以正北为基准顺时针转动到卫星在地平线上方向的角度。
仰角:从地平线仰起到卫星所转动的角度。
赤道轨道 极轨道 倾斜轨道
各种轨道示意图
● ● ●
3. 特殊的一类卫星 → 静止卫星
静止卫星: 赤道轨道,高轨道 (36000km),卫星运行方向、 周期与地球自转方向、周期相同
特 点:
覆盖面大(42%) 卫星跟踪系统不复杂, 存在盲区 传输损耗和时延大 卫星数量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