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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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之对死刑废除的思考
摘要:由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著写的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该书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本书问世后立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译为多种文字,它对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关键词:刑罚死刑终身劳役刑事政策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第十六章中阐述了他关于对死刑的看法,对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而在十五章便是“刑法的宽和”,可以看出他的废除死刑思想是刑法宽和思想的一个部分。我们所能看到的最近的有关这位刑法学家的资料大多数都是关于它的死刑观的,这一方面说明他对于近现代刑法发展的影响之大,一方面也说明了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是当今学术界的一个热点。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这是贝卡里亚关于死刑的研究出发点。他认为死刑并不能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都回心转意。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我认为死刑这种刑罚带给人类的触动是短暂的,而有延续性的刑罚例如劳役等则给人带来时间上漫长的痛苦与煎熬。贝卡利亚认为,就罪犯而言“长久的和痛苦的”自由的丧失以及有劳苦来弥补他所侵害的社会,“乃是制止犯罪强有力的手段”;对于一个普通的公民而言,死刑的执行固然可怖,但毕竟短暂;劳役的威慑则较死刑更加具有力量。贝卡里亚说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那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而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我想假使以终身苦役刑代替死刑是能够对社会起更大的警告作用,促使人们减少甚至消灭做出犯罪行为的想法。
对于死刑,每次以死刑为国家树立借鉴都需一次犯罪,可是,有了终身苦役刑,只一次犯罪就为国家提供无数长存的借鉴。那么,死刑为了变得有用,即不停保持威慑力,就必然要改变它本应达到的目的,即使犯死刑罪的人从无。“这就意味着它要想是有用的,就应当同时是无用的。”这也应构成贝卡里亚赞成死刑废除的一原因。
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这是贝卡利亚等启蒙学者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他们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而这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另外,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有美国、日本和新加
坡仍然保留死刑。到2015年,绝大多数欧洲国家(白俄罗斯和拉脱维亚例外)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
在《论犯罪与刑罚》第十五节中,贝卡利亚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尖锐地批判了封建刑法的报应观和威吓观,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利亚坚决反对封建刑罚的残酷性,指出:“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就麻木不仁了。”同时,贝卡利亚在谈到严峻刑罚时尖锐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贝卡利亚主张以比较宽和的刑罚代替封建主义的残酷刑罚,适应了资产阶级刑罚改革的需要,对于现代刑法的产生、发展乃至最终确立,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目前中国刑事法理论讨论与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它是刑事司法领域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话语的要求作出的一种回应。该政策的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重心上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开始就着重于“宽”这一层面,即对于某些刑事案件,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可以实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大力推进非刑罚化和行刑的社会化,减少司法对重刑的依赖。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更多地强调刑罚的轻缓化,事实上是刑罚人道的一种最重要体现,这正是和贝卡利亚的“刑罚宽和”要求相一致的。
从我国刑事立法现状看,死刑和监禁刑在诸刑罚方法中占据主导地位,仍是重刑结构模式。在这样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生命权的刑罚制度下,没有得到我们所期望的结果,犯罪率仍然在稳步上升,刑事发案总数量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这说明,重刑并不是遏制犯罪的一剂良药。而我认为,面对犯罪率的增长,我们应当破除重刑主义的羁绊,树立刑罚相对性的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很好地展现了相对主义刑罚理念的要求。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在应当判处的刑罚幅度内从严把握,这是为了有效地震慑犯罪,既是为了有效实现特殊预防目的,也是为了有效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而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有各种情有可原情节的案件,法官在考虑各种情况的前提下,做出轻缓化的处理,这也是为了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对罪犯予以宽赦,以使得其更好地改造,不再选择犯罪这条路。当然,这里也许不能更多地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但是在刑罚人道、轻缓化的趋势下,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更多体现在重罪案件中。
人类历史给我们的印象是:谬误好似无边的烟海,在这之上,漂浮着稀少的、混杂的、彼此远离的真理。用人作牺牲品是几乎所有国家的共同习惯,而谁敢因此而为这个习惯辩解呢?有少数一些社会,仅仅在短暂的时期内摈弃了死刑,这不是对我的观点的否定而是一种支持,因为这正符合伟大真理的命运。同笼罩着人类的漫长黑夜相比,这些真理的出现只不过是一次闪电。幸运的时代目前仍未到来,一旦这一时代来临,真理将像今天的谬误那样为大多数人所掌握。至今只有神明所揭示并将其单独分离出来的那些真理才不受这项普遍规律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