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探析论文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探析论文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对货物数量、品质、交付期限、运输方式和费用等方面进行灵活约定的条款。
与传统的信用证相比,软条款具有更加灵活的特点,可以适应不同的交易需求和市场变化。
然而,信用证软条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在于可能给出口商带来利益损失。
软条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时可以将退货、更改交货期限等权力交给进口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口商滥用这些权力,可能导致出口商面临订单取消或价格调整等风险。
因此,出口商在签署信用证软条款时应谨慎考虑,并与进口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自身利益不被损害。
其次,信用证软条款可能给进口商带来付款风险。
软条款通常允许进口商在交货之前根据实际需要更改货物数量或品质要求。
然而,如果进口商滥用这些权力,可能导致付款延迟或拒绝付款,给出口商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出口商需要在信用证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和条件,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
最后,信用证软条款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增加。
由于软条款对交货方式和时间等方面进行了灵活约定,这意味着出口商需要与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和承运人等多个环节进行沟通和协调。
如果这些环节出现问题或延误,可能导致交货延迟或货物损坏等风险。
因此,出口商需要加强对物流和运输过程的监控,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并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以减少操作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出口商应在签署信用证前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评估其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避免与不良信用的进口商进行交易。
其次,出口商应在信用证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和条件,确保交易资金的及时到账,并要求进口商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如银行保函或保证金等。
再次,出口商应与物流公司和货运代理等合作伙伴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加强监控,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并及时采取保险措施,以规避操作风险。
总之,信用证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为双方提供了交易的灵活性,适应了市场变化和交易需求。
论国际贸易结算中电汇和信用证的风险以及规避
论国际贸易结算中电汇和信用证的风险以及规避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货款支付和货物交付的问题。
电汇和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的两种支付方式,它们都具有一定的风险,但通过一定的规避措施可以减少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一、电汇的风险及规避1.电汇的风险电汇是指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来进行跨境货币支付的一种方式,它具有速度快、手续简单等优点,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其中主要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付款安全风险。
汇率风险是因为汇率的波动可能导致收款方最终收到的款项与预期不符,从而导致损失。
资金安全风险是指在交易过程中,资金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被冻结或者丢失。
付款安全风险则是指因为收款方的不诚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付款不成功的风险。
2.电汇的规避针对电汇存在的以上风险,可以采取一些规避措施。
首先是关注汇率波动,可以利用远期汇率、期货合约等工具来进行汇率风险的管理和规避。
其次是加强资金安全的管理,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
再者是要选择可靠的收款方,可以通过调查和资信查询等方式来确认对方的信用,避免因为收款方的不诚信而导致付款不成功。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担保的付款方式,它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应用。
信用证的风险主要包括:交付风险、付款风险和执行风险。
交付风险是指货物交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货物与合同不符、货物损坏等情况。
付款风险是指在付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银行违约、付款延迟等情况。
执行风险是指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相关条款不能得到符合双方利益的执行。
为了规避信用证存在的风险,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是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履行,确保货物的交付和付款的进行符合信用证的约定。
其次是要选择信誉良好的开证行和通知行,确保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再者是要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仔细的审查和确认,确保自己能够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来进行交易,同时也要确保信用证中的条款符合自己的利益。
贸易信用证风险及方案
贸易信用证风险及方案一、贸易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的定义贸易信用证是指商务合同中的一个支付方式,它是由银行根据买卖双方的要求,承担信用责任制定的一个保障买卖双方交易的方式。
简单来说,贸易信用证就是银行为买卖双方提供的支付保障。
二、贸易信用证的作用贸易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障在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中,双方的交易安全和资金安全,使买方和卖方都得到了保护。
对于出口商来说,贸易信用证是非常重要的支付保障工具。
出口商可以拿取贸易信用证到银行托收货款,从而保障自己在交易中的财政安全。
对于进口商来说,贸易信用证则是一种把预付款交给银行的方式,以保障自己在交易中的权益。
三、贸易信用证的风险虽然贸易信用证是一种安全的交易方式,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等。
1、商业风险:商业风险主要是由于买卖双方之间不当的合同条款或不当的交易条件而引起的。
例如,进口商在货运的过程中可能由于风险的原因记录不完整或记录不准确,从而导致贸易信用证的不安全。
2、政治风险:政治风险主要指与政治环境相关的问题。
例如,政治动荡、政府经济政策的变化、经济制裁等都可能影响到贸易信用证的安全。
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银行无法履行预约的支付保障责任,也就是银行的信用质量风险。
如果银行无法承担需要履行的信用证,那么买卖双方将面临非常严重的财务损失。
四、贸易信用证的解决方案为了避免贸易信用证可能带来的财务损失,可以采用以下解决方案:1、单纯拼凑单纯拼凑是指出口商在贸易前对进口商的信用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相关内容并向银行提交单证,以期通过银行得到保障。
这是一种简单的、低成本的支付安排方式。
但是在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高发的情况下,单纯拼凑的不安全性就会很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用保留权利的拼凑方式,利用贸易信用证规则使银行成为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从而保证双方的利益受到保障。
2、UCP600UCP600是贸易信用证行业内一项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贸易信用证中的标准条款和规则。
CIF,FOB,CFR交货条件下的风险及措施防范
CIF,FOB,CFR交货条件下的风险及措施防范由于近几年来运价的无度上涨,很多业务员为了省心——规避运价上涨的风险,往往出口对外只报F佃价,或者乐于接受FOB,因此使FOB价货量急剧上升,某些外贸企业已达80%以上。
运价的频频上涨,使本来微利的单子,变成了不盈利甚至做亏了,这是所有业务人员不愿接受的。
但从现在FOB价日益增长的情况来看,对外贸业务员而言并不省心、省事。
综合FOB价中存在的问题大致是:1、FOB价指定船公司,在船公司舱位紧张的情况下,不一定保证能订到舱。
对FOB 价货、船公司通过电脑查出运价低、又不是大客户的,往往不安排箱位。
据有的外贸公司反映,当出口商争取快出货,某船公司声称没有箱子,需调箱要增加调箱费用$500;货已备好,运不出信用证过期,只有硬着头皮支付高昂的调箱费用。
指定船公司的另外一个弊端就是,往往卖方备货到付运时间比较急促,而船公司在港口通常每周只有一个航班,若我货备不齐,就得等下周才能出运,而延误装期需买方修改装期,遇上市场起了变化,对方不修证,而我货又备好,则损失是肯定的了。
2、FOB价下更多的是客户指定货代,而不是指定船公司,这对卖方来讲风险就更不用说了。
①指装的这些货代,大多数为境外货代,仅在我国设有办事处,对其资质情况难以考证,因此客户和货代勾结,无单放货的事例屡屡发生。
这是因为货代出的提单只能去银行议付之用,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当发生无单放货事实后,往往传递中丢失,发货人只好自己奔波,另想它法补办,无法奈何它。
3、FOB价膨胀,对国轮、保险业的发展都不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三大船公司(中远、中海、外运)都有长足的发展,如果外贸为规避运费上涨风险而去做FOB价,就会使国轮的发展失去货源基础。
国轮壮大不起来,最后受害者是国家和国内的发货人,因为外轮占据了航运市场的主要份额,我国失去了对外运输的主动权,将使进出口易受制于人。
现在从北美、欧洲向我国出口的运费是低的,增强了他们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反之我国出口运价水平高高,削弱了我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一、前言二、信用证基础知识1. 信用证定义和类型2. 信用证的结构和内容3. 信用证的操作流程三、信用证欺诈的成因1. 行业规制不完善2. 品质检验不严3. 发货时不注意安全四、信用证欺诈的风险1. 诈骗者的利用手段2. 资金的损失3. 商业形象及信誉的打击五、预防信用证欺诈1. 对买家的调查2. 对供应商的调查3. 修改信用证的结构内容4. 建立信任的关系六、实际案例解析1. 北非国家首都银行案例2. 土耳其行骗科技公司3. 中国货物出口有限公司建筑公司诈骗4. 阿曼航运公司业务欺诈案5. 阿根廷Edesur公司欺诈案七、结论第一篇:前言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开展国际贸易,而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保函,在确保贸易平稳运转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欺诈的风险。
在这篇论文中,将会针对信用证中的欺诈风险做出详细分析,同时也会对防范欺诈的方法和实际案例进行解析。
第二篇:信用证基础知识1. 信用证定义和类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函,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它是由买方银行发出的书面证明,保证在商业交易中,买方会按照合同约定,以指定的金额或数量付款给卖方或经过第三方银行支付,同时买方银行还会负责担保买方在支付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信用证可以分为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和双方要求,信用证还可以细分为红字信用证、绿字信用证、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等多种类型。
2. 信用证的结构和内容信用证的结构和内容主要包括开证行、受益人、申请人、通知行、规定付款行等要素。
其中,开证行是发出信用证的银行,受益人是指由信用证保证的收款人,申请人是指提出信用证申请的客户,通知行是指在信用证所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受益人提取货款或付款的银行,规定的付款行是指信用证至少规定了一家供货银行或代理银行,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3. 信用证的操作流程操作流程包括开证、通知、提交单据和付款四个步骤。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进口业务的风险防范
进口业务的风险防范谈起国际贸易的风险,大家就会想到出口业务中收汇不着的风险,殊不知进口业务中的风险也很大,例如付汇后所收到的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或根本就不是自己想要的货物。
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是我们做进口业务需要注意的:进行资信调查,选择可靠的进口客户要选择交货质量好、诚信度高、理赔快的客户。
一般来说,向世界上知名的大公司购买货物风险相对较小,因为这些公司讲信誉,运作比较规范。
而对一些小公司,特别是新公司、中间商公司就要慎重,条件允许的话,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在国外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很容易,一些公司注册资金不大,假如发生索赔,就算官司打赢了,国外公司破产清算,我方也得不偿失。
因此无论如何,在签订进口合同前要尽可能通过一些权威机构,如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当地商会等了解卖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记录。
制订严密的合同条款制订严密的合同条款来保护买方的利益。
采购合同所有条款都重要,尤其是严密的品质条款、付款条款、保险条款、检验及索赔条款、安装/调试/验收条款(对仪器设备而言)等。
切忌一味追求价格低而忽略其他条款的约定。
(一)品质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只是凭借对拟买卖的商品在合同中作必要描述来确定交易,而且国际货物买卖,从签订合同到交付货物往往需要相隔一段较长的时间,如果合同中对品质的要求不明确,将来难免会发生争议。
(二)付款条款。
对货物进口而言,先取得代表货物的装运单据或货物,然后再付款,有利于进口方资金周转,并可以节省费用,但这样的支付条件卖方不易接受。
在通常情况下,卖方要求在合同签订后15天或30天内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除了5%的质保金外的余款在发货前再预付或开信用证;或者签订合同后1 5天或30天内就开95%或100%的信用证等,但这样对进口方来说,太占压资金。
要注意的是:第一,要尽量争取预留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尤其是对于需要在买方工厂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的进口仪器设备,要等到设备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再支付质量保证金;第二,要尽量避免支付大额的预付款给卖方,不得不付的话,一定要适当控制支付的比例,而且要求卖方通过一流的银行开出无条件预付款保函,经我方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第三,对跟单信用证,买方最好尽量将所需的单证都规定在信用证项下,以保证自己的利益;第四,为防止卖方伪造提单或和船公司串通诈骗,最好采用《INCOTERMS2000》F组(主运费未付类)价格术语,如FCA、FOB等或D组(到达类)价格术语,如DES,DEQ,DDU 等,这些成交方式的好处是货代由买方选择(在F组条件下)或者是我们在看到货物后才付款(在D组条件下);第五,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一些时令性及季节性货物,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千万要考虑到如何把货物延迟抵港的风险控制到最小。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摘要当前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推动了信用证业务的充分发展,使其成为国际贸易通用的结算方式和重要的融资方式。
信用证不仅提高了贸易双方的交易达成率,降低贸易风险,也为银行带来了高额的利润。
由于信用证自身的缺陷和不确定性,银行在享受丰厚利润的同时也面临一些常见的风险,例如欺诈风险、审单业务风险、操作风险、融资风险、法律及监管制度风险、政策风险等。
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银行必须认真分析识别,同时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正确防范风险,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本文基于信用证的特点和银行责任,对银行将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银行风险防范措施在19世纪80年代,英国的商业信用危机频发导致贸易双方互不信任,极大地制约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应运而生。
用较为可靠的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信用证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种安全付款的保证,也反过来促进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但是伴随着信用证拒付率的不断提高和其他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自九十年代起,信用证使用率开始逐渐降低。
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得获取资信报告更加容易,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愿意使用信用证进行国际结算,而更多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采取保理、赊销等方式进行结算和融资。
信用证的使用逐渐面临危机,也给银行带来了各种风险。
一、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责任及审单原则(一)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责任开证行一般情况下为进口地银行,进口商应开证行的要求,交纳押金和手续费后申请开证,开证行接受开证人的委托,依据开证申请书的各项条款,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后,第一付款责任由开证行承担,对信用证独立负责。
此外,开证行还应承担独立的承付责任。
通知行的责任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的银行通知或转交信用证,一般情况下为出口地银行或开证行的代理行,通常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
通知行的责任,仅仅是“合理谨慎”地审查被通知信用证,且审查只要满足“表面相符”原则。
信用证项下银行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项下银行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信用证业务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得到了充分发展,银行承担审单人的责任也越来越大,同时单据方面的操作风险也明显增加。
银行面临的风险增加,银行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完善信用制度,将风险置于可控范围之内,有效减少银行损失维护自身利益。
本文不仅列举了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同时也给出了相应的具体解决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银行风险防范措施1.信用证特征与银行面临的风险的联系1.1.独立性产生的信用证风险信用证一经开出后,即使出现信用证中存在条款与合同不符的现象,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受益人都无权要求银行终止业务。
信用证基于该特性产生的风险主要在于合同买卖双方。
1.2.单据业务导致的信用证风险信用证业务以单据形式开展,该方式无疑简化了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但同时也为信用证存在风险埋下了伏笔。
由于开证行仅需要对审核信用中表面的真实性负责,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伪造虚假单据对开证行进行欺诈,而开证行审单过程中并不会发现单据是伪造的。
1.3.“银行信用”导致的信用证风险开证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如果进出口双方利用信用证业务作为间接从银行进行融资的手段,此时会给银行造成巨大风险。
若买方与银行勾结一同欺诈卖方,那么信用证业务也会给卖方造成巨大风险。
2.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面临的风险2.1.欺诈风险欺诈在各国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且欺诈是各种交易中最常见的一个问题,欺诈是一种道德风险问题。
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具有较大的风险表现为其负面影响较为严重。
信用证欺诈具有国际性的特点,自上世纪40年代以来呈扩张趋势,且发展中国家受影响颇为严重。
信用证欺诈给公司和银行都造成极大的损失和不可挽回的影响,银行信用受损。
信用证是基于银行信用而产生的银行支付方式,信用证欺诈极大地损害了银行信用,给银行支付体系造成了影响,同时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影响。
2.2.监管制度风险我国目前针对规范国内信用证的规章制度过于单一,仅有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方法》。
信用证支付中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信⽤证⽀付中受益⼈⾯临的风险及防范2019-08-05⼀、信⽤证⽀付中受益⼈⾯临的主要风险(⼀)开证申请⼈不按合同要求开证的风险1.开证申请⼈不按时开来信⽤证当买卖合同签订贸易后,出⼝商履⾏交货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及时收到进⼝⽅开来的符合国际惯例、符合贸易合同要求的信⽤证。
如果进⼝商不能按时开来信⽤证时,出⼝商就要投⼊⼀定的精⼒进⾏催证。
在催证期间,市场上该商品的价格是波动的,如果合同约定的货物市场价格下跌,进⼝⽅有可能会以违约为代价来降低⾃⼰的经济损失。
当进⼝商先违约时,虽然出⼝商拥有解除合同并向进⼝商提出违约赔偿的权利,但出⼝商要得到真正的救济还可能需要和进⼝商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程序,这些程序本⾝就耗时耗⼒。
相反,当合同约定的货物市场价格上涨时,如果买⽅不及时开来信⽤证,出⼝商就可能会错过货物销售的最佳时机,造成⼀些⽆法弥补的损失。
2.开证申请⼈开⽴的信⽤证不符合贸易合同信⽤证的性导致信⽤证与贸易合同相,信⽤证虽然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但⼀经开⽴,就成为于买卖合同和其他合同以外的⼀项契约,不受买卖合同和其他合同的约束。
信⽤证业务仅以信⽤证条款为唯⼀的依据。
因此,受益⼈在收到开证⾏开出的信⽤证后发现信⽤证条款内容与贸易合同内容不⼀致时,如果不及时要求修改信⽤证,就会陷⼊两难境地,即按照合同履⾏交货义务就⽆法要求银⾏付款,按照信⽤证要求履⾏交货义务虽然可以收回货款,但仍然⾯临着进⼝⽅按照合同规定提出违约赔偿的风险。
(⼆)信⽤证软条款风险所谓信⽤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在信⽤证中对受益⼈作出的不符国际惯例或明显有失公平的规定。
它采⽤了⽐较隐蔽的欺骗⼿法,从表⾯上看,软条款信⽤证是合法的真的信⽤证,实际上信⽤证中规定⼀些限制性条款,或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受益⼈的利益处于⽆保障的状态之中。
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种:1.信⽤证暂不⽣效、须经再次通知后才⽣效,⽣效的主动权控制在申请⼈或开证⾏、通知⾏等⼿中。
进口贸易信用证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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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孟加拉信用证风险
如何防范孟加拉信用证风险1.孟加拉国客户开证时,事先要了解开证行的信誉目前孟加拉右8家商业银行,其中5家国有银行,7家外国银行,其余为私人银行.从我经商处了解的情况,这些商业银行中有约三分之一的银行对外支付信誉有不良记录信用较好的银行有:Primer Bank LtdPrime Bank LimitedExport Import Bank of Bangladesh Limited(EXIM BANK)等。
驻孟加拉外国银行都有比较好的信誉,如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渣打银行、花旗银行等。
2.在正常交单情况下,如可户在银行没有付款之前提出货物的质量问题及索赔要求,轻易不要接受。
根据UCP600的规定,在即期交单下,客户没有办理完付款手续,是无法提货的,如客户提出质量问题,说明银行违规操作,在没付款的情况下放单给客户。
一般来讲,出口商应该完全拒绝客户的要求,坚持开证行履行付款的义务,客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如果客户提出的质量问题确实能由官方认可的商检机构检验所证明,客户信誉可靠,为继续保持与客户的长期的贸易关系,尽快解决收款问题,可适当考虑客户的要求,给一定的折扣,但建议尽量不要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以免助长银行违规的风气。
3.严格做好信用证的审证工作,保证没有不符点,如发现不符点,交货之前必须改证,尤其是交货期,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4.信用证项下的上述货物(有举例,签于时间关系就不写了)应安排一次交货,尽量避免分批交货,以免客户在第一单提货后,以货的质量问题拖延下批货的赎单,以此要求出口商降价5.签定合同时,如有可能,尽量要求客户有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从国外银行汇款)6.对于金额较大的上述商品的出口合同,建议出口商想中国人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承保买方银行风险,孟加拉过是该公司南亚主要承保国家之一,近年来承保金额不断增长,2007年承保量已经接近3亿美元,其中90%以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防范措施
信用证防范措施1. 介绍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通过银行的保证,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
然而,由于信用证的特殊性,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和诈骗可能。
因此,采取一系列的信用证防范措施,对于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信用证防范措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信用证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2. 了解信用证基本规则在制定信用证防范措施之前,了解信用证的基本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信用证基本规则:•可撤销性:信用证可以被买方或开证行随时撤销,因此卖方应密切关注信用证的撤销条款。
•一致性检查:卖方在收到信用证时,应对信用证的各项条款进行一致性检查,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过期日期:信用证有一个明确的过期日期,卖方应确保在此日期之前提出必要的结算文件。
•受益人变更: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需要更改受益人的信息。
卖方应注意核实变更是否合法和有效。
•购买金额限制:信用证会规定允许购买的最高金额。
卖方应确保在此限制内进行交易。
3. 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为了防范信用证盗窃、篡改或伪造的风险,您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双重确认:如果信用证的金额很大或买卖双方之间缺乏信任,您可以要求买方通知开证行,并询问其是否真实开立了该信用证。
•联系开证行:通过官方渠道或电话联系开证行,核实是否真实开立了该信用证。
确认信用证号码、金额和有效日期等信息是否一致。
•检查文件的真实性:在收到信用证后,仔细检查信用证上的印章和签名等,确保其真实性。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开证行进一步核实。
4. 随时跟踪信用证进展为了及时了解信用证的进展情况,并确保交易的及时顺利完成,您可以考虑以下措施:•紧密合作与沟通:与买方保持密切的合作和沟通,确保及时了解信用证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情况。
•制定计划:根据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易的进展情况,制定一个详细的时间计划,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必要的文件和完成交易。
课题研究论文: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以及防范
114500 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以及防范一、信用证以及它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之后,只要出口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2.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虽然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不同于买卖合同,它是独立的,仅是开证行对出口方保证付款的承诺。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
银行以交付的单据为准,而不理会货物的实际交付情况。
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银行应无条件付款。
二、为什么会产生风险在信用证之前,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主要是汇付和托收,由于交易建立在商业信用根底上,对买卖双方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开展。
随着银行参与国际结算,逐步形成了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经过反复的实践问题依然存在,一直没能很好地解决。
第一,产生欺诈行为的人利欲熏心。
由于欺诈带来的利润十分丰厚,因此有不少人甘愿铤而走险。
第二,被欺诈的人防范意识太差,反欺诈的能力也不是很强。
就被欺诈的银行而言,一般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度都会投保,一旦发生了信用证欺诈,开证银行承当的赔偿也会有保险公司出面给予补偿的,因此银行不会有很大动因去反信用证欺诈。
第三,我国有些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相关人员缺乏专业知识,银行是没有义务审核信用证单证文件的。
此外,国际贸易方面管理秩序混乱、飞速开展的高科技在造假之中的应用等都是信用证欺诈高发的原因。
三、信用证面临的风险1.来自进口国的经济或政治风险。
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要复杂地多,进口国外贸政策的变化对国际贸易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即使出口方提交了合格的单证,开证行也做出了付款的承诺,这时如果进口国遇到了经济危机,或者发生了政治动乱,开证行也无法按时付款,这些都会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开展。
2.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承当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是关键性问题。
在全球数量众多的银行中,不是每家银行都能开出让人放心的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国贸实务第一次个人作业题目: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姓名:班级:学号:指导老师: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由于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的结算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安全的多,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所以信用证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但在国际贸易中, 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在采用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后, 而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近些年来,信用证使用比率也在逐年下降。
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究竟有什么样风险及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信用证支付手段风险措施一、信用证概况及特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由于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作用主要有安全保证和资金融通。
信用证的付款人是银行,银行拥有高于付款人为进口商的信用,因此比较其他支付方式,信用证安全可靠。
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
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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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王冬丽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贸易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结算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在商业银行结算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
银行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尤为重要。
一方面,进出口贸易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进出口贸易商们会千方百计地化解风险,其中包括向银行转嫁风险,以避免自身遭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加之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变以及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均给银行管理和规避国际结算业务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我们有必要系统地梳理风险点,分析风险引起的原因,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规范操作,减少纠纷,规避风险,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跟单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由于国际贸易货物的购销需要跨越国界,交易双方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银行的介入,解决了货物和资金交换时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
进口商只有在同意付款的前提下才可能获得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明等提货、报关必需的单据,而出口商若想获得付款保障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发货、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将相关单据交给银行。
对买卖双方都有保障是跟单信用证所独有的特征。
一、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主要防范措施进口商的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银行处理进口信用证单证业务时的流程主要包括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到单、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拒付等。
下面我们将按进口信用证的流程依序分析该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风险点一:进出口商联手假造贸易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或由于贸易合同市场基础的不充分,影响了申请人履约的意愿,从而造成开证行的资金损失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坚实的贸易合同基础是进口商履行信用证意愿的前提。
首先,在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进出口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形成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只要进出口双方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无法协商解决的重大分歧,进口商愿意接受货物,进口商都会选择通过合同约定好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支付货款,不会轻易拒付。
真实的贸易背景是保证信用证结算正常进行,尽量避免结算纠纷的前提。
因此在受理开证业务时,务必要核实信用证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其次,如果贸易合同履约意愿不充分,开证行向申请人提示单据时,申请人会千方百计提出拒付要求,甚至拒不履行付款责任,同样会给开证行造成资金损失。
(二)防范措施:在受理开证申请环节,开证银行要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1.审核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
确认贸易合同上的买卖双方、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货物品质、运输方式、装运期限、保险、结算方式等要素是否与开证申请书上的相关要素是否一致。
2.了解贸易中物流和资金流的流动方式及流向。
对物流主要关注包括货物到岸后的报关、仓储、国内生产加工、国内销售等环节;对资金流主要关注货物进口后在国内销售的方式、销售货款回笼的方式及时间等因素。
3.对贸易中会影响进口商付款意愿的因素做出分析。
了解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国内外市场价格是否稳定,进口货物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有较大出入;进口货物的销售周期、运输在途时间及生产周期与信用证付款期限是否匹配。
对以上这些因素的分析可以进一步确定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对进口商履行合同和付款的意愿进行评估。
(三)风险点二:信用证条款复杂、含混或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结算方式不熟悉,为日后进出口双方利用单据条款处理贸易纠纷埋下隐患信用证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信用证作为结算的工具,条款应该清晰明了,用词准确,易于理解,避免加入合同中过于复杂的、与结算无关的条款。
如信用证条款不清晰简洁,一旦进出口双方在贸易中出现纠纷,其中一方,通常是进口商,就会利用单证间的不一致做文章。
如果这些不符点不是实质性不符点的话,就会给开证行置于无理拒付的被动地位,从而影响开证行形象和声誉。
在信用证实物中常见的容易引起结算纠纷的信用证条款主要有非单据化条款。
非单据化条款是指“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的条款。
一些开证申请人会要求开证行将合同中与结算无关的条款一并写入信用证,认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事实上,在信用证中加入过多与结算、单据无关的条款,非但无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还会造成银行审单时的困扰,降低结算的效率,增加发生结算纠纷的概率。
因为跟单信用证惯例中有“如果信用证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要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的规定,出口商对非单据化条款既可以不予理会,也可以采取对非单据化条款完全照抄的做法来达到“单证相符”。
(四)防范措施:开立信用证,严格条款审核1.审核开证申请书中的各项内容与贸易合同中的相关要素是否一致;2.按银行相关处理规定及国际惯例对开证申请书审核的要求,对开证申请书进行审核;3.对申请人申请加入非单据化条款的要求,要认真审查,尽量劝阻;4.对于客户在填写申请书中有疑问的地方可以给予合理的建议,以防因进口商对国际贸易操作实务不熟悉,在信用证中写入对进口商不利的条款。
对那些不熟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客户要提前准确地解释信用证在结算中的作用,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下承担的义务,避免客户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而导致对信用证下的单据无理拒付;5.最终对外开出的信用证中的条款应该清晰明了,用词准确,易于理解。
如开证申请人对会增加银行风险或容易引起混淆误解的条款不同意修改,应明确对此引起的风险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并根据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落实该笔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五)风险点三:开证行审单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拒付无效进口信用证到单后,开证行进入审单的环节。
审单是一个单证处理人员以惯例为依据做出职业判断的过程。
在审单过程中对不符点的处理要小心,不可轻率大意,也不可过于挑剔。
信用证是用于结算的工具,过于挑剔会降低信用证的效力,使参加交易的各方产生对开证行付款意愿的质疑,延长结算时间,增加进出口双方的财务成本。
而如果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出现过失,比如轻率大意,未审查出单据中存在的不符点,或对于发现的不符点未经推敲,轻率地认为属于拼写错误或无关紧要的非实质性不符点,又会错过拒付的时机,失去免除银行付款责任的机会。
拒付的不符点不成立、超期拒付等无效拒付,都会给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带来声誉和资金的损失,还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六)防范措施:收到单据,开证行审慎审核单据。
1.开证行先依据信用证、《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来审核判断单证是否相符。
2.对单据中发现的问题,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认是否属于不符点,如果是不符点是否属于实质性不符点。
对不符点的判断,除了依据信用证及相关惯例之外,国际商会经常编印不少有关信用证统一惯例疑难及解答等资料刊物,虽然此等资料刊物并不能视为等同《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但有关的意见,参考价值相当高。
因此在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参考国际商会此等意见。
但必须留意其可应用度、可行性、及是否与《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存在矛盾或争议。
此外,国际上有不少法庭判决的个案极具参考价值,但要注意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法律体系及不同的时代背景下,相同或相似的案例的判决结果都有可能不同。
3.注意审单的效率。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的规定,开证行从收到单据开始,审单、向客户提示单据、客户承兑/付款到开证行最终对外承兑、付款,只有短短的五个工作日的时间。
因此,进口信用证到单后,开证行必须注意工作效率,一般在一到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审单。
(七)风险点四:开证行在没有获得申请人付款或有效承兑前放单,导致货权失控,造成开证行声誉和资金的损失信用证的功能之一就是银行作为中立者为进出口双方监交单据、督促付款,以达到钱货两讫、公平交易的目的。
如开证行在这个重要的业务环节出现操作失误,最终只会给开证行自身带来声誉和资金的损失。
在对进口商提示单据环节中,要注意对单据的控制。
将正本单据交给客户前,开证行必须确认进口商已做出付款/承兑的行为并且开证行自身也决定对外付款/承兑。
在UCP600中,开证行对单据的处理只有两种情况:第一,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必须承付。
第二,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在通知中银行必须声明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或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或者银行将退回单据,或者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
从惯例中可以看出,在开证行对单据做出承付之前,正本单据的一切权益是属于交单人的,除非得到交单人的无需承付可直接将单据交付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在做出承付之前自行将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
此外,目前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中大部分都要求提交空白背书的海运提单,这种运输单据属于物权提单,进口商必须凭提单才可以到船公司提货,开证行控制单据可以更有效地督促进口商尽早地做出承兑/付款的行为。
(八)防范措施:开证行提示单据,注意掌握单据控制权。
1.向客户提示单据,要求客户做出即期付款/承兑并到期付款/拒付的意思表示时,应提示单据复印件或用传真的方式进行提示;2.在即期证下,应待客户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表明同意即期付款,并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并将付款资金转入后再将单据正本交付给客户;3.在远期证下,客户应在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表明同意承兑并到期付款,并加盖公章。
如果单据不符点是实质性的,且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应要求客户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或要求客户交存100%保证金后方可放单;4.在客户要求拒付的情况下,开证行必须保管好全套正本单据;5.将正本单据交与客户时,必须有相应的交接记录备查。
(九)风险点五:申请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无力付款,造成开证行垫付良好的资信状况是进口商付款能力的保障。
对开证行而言,开出信用证即对受益人进行了承诺,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就构成了开证行无法推卸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开证行对外支付的款项最终来源于进口商,实际操作中缴纳全额保证金开立信用证的情况是非常少的,银行对大多数客户都是减收或免收保证金开立信用证。
在即期信用证下能否及时付款赎单和在远期信用证下是否能如约付款,都依赖于客户的经营状况、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
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如果客户资信状况不佳,又是以减免保证金的方式开立信用证的话,开证行垫付必将成为事实。
(十)防范措施:调查并始终关注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1.银行受理开证业务,必须对开证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管理人履职情况等做充分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