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天津科技大学奖励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奖励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充分发挥评优机制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作用,激励广阔学生勤奋上进,求实创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2007年〔含2007级〕以后,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奖资格第三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各项奖学金面向全体学生,各项奖励助学金面向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1.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按时注册的学生。
2.在评奖学期内,受到党、团、行政各级组织纪律处分的学生。
3.所在班级或集体1/2以上成员表决,认为不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
4.在评奖学期内,获得学分总数〔不含重修获得学分〕未到达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60%的学生。
5. 在评奖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生。
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学秘书和相关人员组成,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校主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和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学院奖励评审工作组负责各项奖励的初评及相关工作。
学生处负责各项奖励、评优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并向学校评委会汇报情况。
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各项奖励的评审,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评奖工作程序第八条各项奖励的一般评审程序如下:1. 学校下发评选通知。
2.学生上交申请材料。
3. 班级或专业评议拟定推荐人选。
4. 学院进行资格确认、材料审核和初评。
5. 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6.学院签署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7.学生处汇总、复核,再次进行公示。
8.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其他各类学生管理可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查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基层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留校查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查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查后再发毕业证。
受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无不良表现者,可按期终止。
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对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三)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四)屡犯不改的。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的,且在此期限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不再处分。
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国家级考试除外)第三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有违返宪法规定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方案
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方案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资助政策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绩效考核方案。
一、考核目的1、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强化责任意识,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3、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改进和完善,推动学生资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2、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考核指标既包括定量指标,如资助资金发放准确率、资助对象认定准确率等,也包括定性指标,如工作态度、服务质量等,以综合评估工作绩效。
3、注重实效原则重点考核学生资助工作的实际效果,如资助政策的落实情况、贫困学生的受益情况等。
4、激励导向原则通过绩效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促和整改,形成良好的工作激励机制。
三、考核对象学校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1、资助政策宣传与落实(1)是否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知晓率达到一定比例。
(2)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准确认定资助对象,做到应助尽助。
2、资助资金管理(1)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等违规现象。
(2)资助资金发放是否及时、准确,有无错发、漏发等情况。
3、资助工作流程(1)资助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等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合理,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2)是否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档案,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完整。
4、资助工作创新(1)是否在学生资助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取得显著成效。
(2)是否结合学校实际,开展有特色的资助育人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服务质量(1)工作人员是否热情服务,耐心解答学生和家长的咨询和问题。
关于《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教委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2019年,财政部、教育部等5部门印发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将中央财政安排的现行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进行汇总,同时,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资金分担方式和比例,并要求各省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等部门,在梳理我市出台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文件基础上,参照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我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的出台,将我市现有分散的学生资助政策,整合形成覆盖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3个教育阶段,较为完整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市、区财政资金负担划分,有助于我市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起草过程(一)汇总现有政策文件。
2007-2019年,我市陆续出台了17个学生资助政策文件及补充文件,加上落实财政部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共涉及14个资助项目。
本次《办法》的制定,将我市原各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资助范围、标准、资金分担、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集中表述,形成《办法》正文部分;将原办法中申请条件、评审流程等内容修订为实施细则,作为《办法》附件。
(二)调整完善部分政策。
1.整合两项政策。
根据中央资助办法规定,参照国家办法,将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学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学习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两项政策,整合调整为一项,即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完善四项政策。
包括:一是增加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实施细则,二是明确将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纳入免学费范围,三是明确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实施细则
关于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实施细则(暂行)各学院团总支:为具体实施《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依据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第一条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类包括:各类学术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活动,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校、院二级各类科技节(周),学术科技类报告、讲座等。
第二条各类学术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活动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组织的各类学术科技竞赛、学科竞赛,包括“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程序设计竞赛、英语演讲比赛、“精英杯”基础学科竞赛、学院组织的基础和专业课程竞赛等。
第三条科技成果的内容包括: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上,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学年论文、科技论文),各种专利产品、软件、课件开发转让等。
第四条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收录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转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分成部分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上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第五条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学术科技竞赛、学科竞赛,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及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及项目开发所得分值表:第六条科技节(周)指由学校、学院正式组织的,有一定时间跨度、由一系列学术科技类相关项目构成的学术科技文化活动。
参与者以获得科技节(周)组织的各类竞赛、各类奖励等级为依据申报学分,记分标准参照第五条竞赛类评分标准执行。
第七条参与学术科技类讲座、报告等活动,每参加一次并撰写1500字以上总结性专题报告的记0.3分。
参加学术讲座、报告的认证由活动组织者负责提供。
第二章文体竞赛及校园文化活动第八条文体竞赛活动主要包括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组织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竞赛。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津教委〔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津教委〔2018〕35号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07〕2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8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科协重点学术活动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科协学术活动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建设,科学使用学术交流项目经费,择优支持市级学会广泛开展高水平学术活动,更好地促进自主创新与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资助坚持“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资助经费以天津市科协拨款为主要来源,同时积极争取社会捐助作为重要补充。
第二章项目资助范围与资助等级第四条申报单位:天津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五条项目资助类型:(一)重点学术交流项目(A类);(二)发展战略研究项目(B类)。
第六条申报条件1.申报项目必须于当年启动,A类项目必须于本年度完成,B类项目可于两年内完成;2.申报单位可单独申请以上各类项目,总项目数不超过2项;如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承办)学术活动,作为第一主办(承办)单位,可申请以上各类项目,总项目数不超过2项;同一申报单位总项目数不超过2项;3.未完成上一年度资助项目或未提交总结报告的单位不得申报。
第七条资助按等级划分(一)重点学术交流项目(A类)1.一等:具有创新性、交叉性、前沿性的高水平国际性学术活动和全国性学术活动,正式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150人;2.二等: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针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的全市性学术活动,正式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100人;3.三等: 在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学术活动。
(二)发展战略研究项目(B类)1.一等:市委、市政府在改革与发展决策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2.二等:影响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课题研究项目;关系行业、产业和学科发展的重要问题研究项目。
第八条资助经费数额(一)重点学术交流项目(A类)1.一等: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预算的50%,且额度不超过5万;2.二等: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预算的30%,且额度不超过3万;3.三等:额度不超过0.5万。
天津科技大学校园助学贷款材料
天津科技大学校园助学贷款材料—、申报对象、条件:1.我校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无力承担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二、申请标准:可申请学费、住宿费贷款。
本科生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研究生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总和低于12000元的,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三、基本程序:1.学生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材料;⒉学院对学生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并确定初审合格名单,将《天津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放贷明细表》电子版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学院组织学生填写贷款材料并报送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材料;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确定材料合格学生名单,报送贷款材料至经办银行;5.经办银行最终审批;6.银行发放助学贷款至学校账户,学校根据学生交费情况划转助学贷款。
四、相关要求和时间安排:1.学院初审,确定借款学生名单(x月x--x月x日)(1)学院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或二级困难证明(必须是xxx年困难证明)、进行初审。
与学生录取信息比照检查,审核时做到准确无误。
学院审核不合格的学生材料不再报送资助管理中心,由学院退还学生本人。
(2)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组织学生填写《天津科技大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登记表》、《天津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放贷明细表》,x 月x日16:00前将电子版发至邮箱2.资助管理中心将学院初审合格名单提交银行初审(x月x日)3.学院组织贷款材料填写与审核工作(1)通知申请贷款初审合格学生准备个人手章,指导学生填写助学贷款材料;所有材料填写均使用黑色中性笔,所有涉及到日期的地方请勿填写,待银行审批时填写。
(2)审核学生助学贷款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无涂改。
4.x月x日将合格材料按照要求排序,报送资助管理中心。
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初审合格材料进行汇总、审核。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区〔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绩效评价内容与程序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融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教委负责对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
高校和所在区在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中发挥“双主体”作用。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天津市大学科技园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是高校成果转化“首站”、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和新兴产业“策源地”。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建立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转入天津大学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以及少民骨干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三部分组成,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等资金。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导师助研由导师承担,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
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1。
第六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具体资助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七条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类别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A类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待遇。
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审核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审核办法(细则),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提高精准资助水平和育人成效,促进学生资助更好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资助绩效考核坚持以评促建,按照科学公正、分类开展、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内部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核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全区学校资助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教学点和非区直属幼儿园由相关中心小学考评。
分三组进行,分别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建设”、“过程管理”和“工作成效”三部分。
基础建设部分为评价制度建设、阵地队伍建设情况;过程管理部分为评价工作思路、资助工作宣传、受助对象认定、资助资金发放、工作报表和档案管理情况;工作成效部分为社会评价满意度、资助育人、事业收入助学和工作创新情况。
第五条绩效评价采用现场考核和资料图片报送、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量化评估法(详见《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表》),参照各项指标权重标准分值,根据各校(园)工作落实情况逐一打分并汇总形成总评分。
第六条绩效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开展一次。
绩效评价工作在区教育局领导下,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指标体系原则上5年保持不变,若遇到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发生较大变化,将视情修订。
第八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 “良”“中”“差” 四个等次,纳入局年度目标考核,并作为全区学生资助工作评优的主要依据。
除了根据考核得分确定为“差”等次以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等次为“差”:(一)未报送考核材料;(二)报送考核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三)存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四)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工作要求,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天津市教委关于成立“天津市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成立“天津市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津教委办[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天津市教委关于成立“天津市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的通知(津教委办〔2012〕69号)教委有关处室,有关高校: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我市国家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市教委决定成立国家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成立由9人组成的国家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现将有关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评审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李绍洪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委副主任成员:刘坚天津市教委学生处处长陈长征天津市教委财务处处长赵鸣天津市教委德育处处长郭罡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委员:史瑞杰天津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侯洁天津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委员:郭罡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成员:王丽焕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处处长张继东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处处长黄娜天津财经大学学生处处长张立顺天津体育学院学生处处长贾青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处处长张波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处副处长秘书:王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科员三、评审委员会职责(一)依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07〕3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07〕40号)的有关要求,对国家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学生资助工作考核
学生资助工作考核
一、考核目的
1. 了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政策落实情况。
2. 评估学生资助工作效果,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 促进学生资助工作持续改进和完善。
二、考核内容
1.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情况。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发放情况。
3.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及还款情况。
4.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管理情况。
5. 学生资助工作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6.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考核方式
1. 检查相关文件资料。
2.实地查看工作开展情况。
3.随机抽查学生情况。
4.座谈听取意见建议。
四、考核要求
1.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2. 注重实际工作效果。
3. 体现资助育人理念。
4. 促进工作持续改进。
五、考核结果运用
1. 对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 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3. 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4. 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和措施。
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4〕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比例、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一)本条所指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是专指为一年级研究生所设立的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入学成绩优异的一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非自主确定奖励原则比例和标准
研究生,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的,依申请可以获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等级的,依申请可以获得二等奖学金。
(五)因故未在录取当年入学的研究生,应在录取当年确定是否获得新生学业奖学金及获奖等级,并在正式入学后根据获奖情况确定奖学金是否发放。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科研等方面综合表现优异的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非自主确定奖励原则比例和标准。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1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其它各类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并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及学校其它形式资助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及处理办法-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加强对本科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学习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定、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严肃提醒,告知学生本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采取针对性的补救和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三条学业预警分三种,分别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退学预警。
学业预警按学期进行。
每学期开学后3周内由各学院及教务处根据学生学业情况,给予相应预警及处理。
(一)一级预警:当学生学期修得的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期所修总学分75%或在学期末未获得的必修课(含实践环节)学分总数累计达到20学分者,由学院给予一级预警,进行警示教育,同时向学生下达《一级预警通知单》。
(二)二级预警:学生累计2次达到一级预警条件的,由学院给予二级预警,进行警示教育,列为学院重点帮扶学生,同时向学生下达《二级预警通知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退学预警:学生累计3次达到一级预警条件,由教务处做退学预警,并向学生下达《退学预警通知单》。
在预警及重点帮扶的同时,在不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情况下,学生学籍注册为下一年级,重新学习未获得学分课程;如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则做退学处理。
(四)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时累计毕业所缺学分达到或超过10学分,将不具备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活动资格,在不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情况下,学籍注册为下一年级,先修读应修课程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活动。
(五)国际合作办学或其他形式联合办学专业的学生,如未达到合作方的学业要求,需按照合作协议进行学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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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落实执行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津教委〔2009〕39号)的文件精神,参考全国《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结合学校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坚持“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实行抽样扣分,规范评分操作”原则。
第二条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抽查相结合,各学院对照指标先进行自评与完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组织抽查。
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对照考核指标逐项进行测评打分,发现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作扣分处理,扣分以实证材料为依据。
第四条考核指标主要分为基础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奖助学金评定、国家助学贷款等七项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
一、基础工作(12分)
二级学院领导重视程度,资助工作队伍建设及人员配备、人员业务素质情况,办公条件落实情况,制度建设及资助手段完善情况。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18分)
困难学生认定程序是否规范,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是否严格按照民主评议量化分值,对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是否符合学校规定,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查、抽查。
三、奖助学金评定(15分)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规范,获奖、助名单是否按照规定公示。
报送材料是否正确、及时、规范。
相关评审材料是否保存完好。
四、国家助学贷款(15分)
贷款政策是否了解清楚、宣传到位,贷款相关材料如贷款合同、借据、历年冲抵学费收据等是否按时上报、下发,相关数据信息是否准确,违约贷款催缴情况。
五、教育宣传(20分)
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情况以及主题教育、实践教育和学长关怀计划等活动情况;学院困难生社团建设情况;开展特色教育活动情况;开展公益劳动情况,活动宣传情况。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12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建档,是否实时更新,管理是否规范;非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建档。
七、其他(8分)
各项相关工作落实及开展情况。
第五条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访问师生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考核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每年奖助学金评定后进行定期抽查,同时以不定期访问师生、核查材料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核情况和结果由资助中心进行记录,作为评价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
得分
基础工作12分学院领导
重视
3
成立完善的领导机构及二、三级网络。
党
政联系会、学院例会有资助专题工作的部
署研讨。
队伍建设
6
确定学生资助工作专职人员,主管领导、
专职人员对资助政策以及相关知识的掌
握情况。
制度建设
3
制定并完善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及
责任制度。
困难学生认定
18分认定程序规范9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否规范,分档排
序是否规范,结果学生认可度如何。
过程管理9 不定期随机或有针对性的抽查困难学生。
档案管理12分在册困难生档案 4
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建档,档案分
类规范。
档案更新 4 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更新是否及时。
相关学生管理 4
未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建立档
案。
奖助学金评定
15分评定程序规范9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
评定程序规范,组织相关评审会,结果学
生认可度高。
材料报送 6 报送相关材料是否规范。
国家助学贷款
15分贷前管理 5 政策掌握及宣传情况报送材料 5 贷款材料是否规范。
贷后管理 5 材料留存及催缴情况。
宣传教育20分教育活动8
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情况以及主
题教育、实践教育和学长计划等活动情
况。
宣传活动 4
学院困难生社团建设情况,开展公益劳动
情况,活动宣传情况。
特色活动8 学院开展具有特色的相关教育活动情况。
其他相关
8分
8 其他相关工作落实和开展情况。
总
计
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