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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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加强ⅩⅩ银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管理,规范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反洗钱保密的内容和要求。作为本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

2.2本规定适用于ⅩⅩ银行反洗钱保密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反洗钱保密是指本行员工对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4 职责与权限

分行、支行全体员工负责对报告的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5 政策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8 流程描述

8.1反洗钱保密的内容

8.1.1本行员工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8.1.2在不清楚相关信息是否为保密信息时,应及时咨询本部门(行)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而不得擅自处置相关信息。

8.1.3本行员工在收到监管机构或任何第三方要求提供客户信息的电话或函件后,应第一时间告知风险管理部门,而不得擅自回复和提供信息。

8.1.4 对相关客户进行可疑交易分析、调查、报告过程中,只有与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有关的员工才可获悉相关信息,无关员工不得介入和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员工亦不得向无关员工和其他人员提及所获知的信息。

8.2反洗钱保密具体要求

8.2.1在本行反洗钱负责部门向员工询问相关客户的交易情况,怀疑有可疑交易发生时,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询问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8.2.2在本行反洗钱负责部门对客户的可疑交易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调查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8.2.3在本行反洗钱负责部门将相关客户的可疑交易报告给人民银行和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后,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报告可疑交易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8.2.4在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可疑交易调查的过程中,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人民银行进行调查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8.2.5在甄别、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过程中所获取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信息以及与监管机构的口头及书面沟通,均为保密信息。除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本行风险管理部门事先审核,否则员工不得将前述信息提供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8.3罚则

本行员工有责任认真阅读本规定,并严格遵守本规定及任何其他可能发布的相关合规通知或政策的要求。本行员工都应了解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本行政策。对于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政策的员工,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本行将按违纪处理。

对于违反前述保密义务、擅自将反洗钱调查的事实或者获取的信息告知相关客户和其他人员的员工,本行将按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检查与监督

9.1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 内部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 风险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支持性文件

10.1外部合规文件

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10.1.2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10.1.3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0.1.4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10.1.5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10.2 内部合规文件

11 支持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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