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
上海市关于加快推进智慧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智慧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区县经委、信息委,有关产业园区、产业基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园区管理模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本市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上海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1〕100号)、《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2〕5号)、《关于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产业能级提升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46号)、《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2011-2013年行动计划》(沪委办发〔2011〕38号)等,对本市智慧园区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思路和原则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围绕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要求,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为宗旨,以创新园区管理、服务产业发展为主线,按照“政府引导、园区主体、总体规划、分类指导、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支撑,大力推进园区信息基础设施优化、开发管理精细化、功能服务专业化和产业发展智能化,促进本市产业园区发展模式由企业集中型向产业集聚型、由资源招商型向品牌价值型转变。
二、目标和任务到“十二五”期末,建设8-10家公用信息通信网络高速泛在、精细管理高效惠企、功能应用高度集成、智慧产业高端集聚的示范性智慧园区,形成多元协作、广泛参与的园区发展综合推进体系,制订一批智慧园区技术标准和评估标准。
到2020年,基本确立高端化、智慧化、生态化的新型园区发展模式,本市重点园区信息基础设施能级、信息化应用水平、运营管理效率、配套服务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
(一)信息基础设施优化1.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重点针对主导产业对信息通信服务要求较高、占地面积较大的产业园区,组织编制或修编园区信息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并与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相衔接。
2.聚焦重点产业园区,推进光纤宽带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公用移动通信网络、无线局域网建设,实现“千兆进楼宇、百兆到桌面”,园区公共区域和主要办公楼宇无线网络热点全覆盖,不断提升信息基础设施的硬件服务能力。
工业园区道路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工业园区道路规划设计规范要求1. 引言工业园区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城市空间组织形式,其道路规划设计对于园区的发展和交通流畅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工业园区道路规划设计的规范要求,包括道路功能定位、布局原则、交通组织与安全要求等方面,旨在为工业园区道路规划设计提供指导和参考。
2. 道路功能定位工业园区道路的功能定位应根据园区的产业结构、交通需求、城市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道路系统能够满足园区内部交通和与外部交通的衔接。
常见的道路功能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主干道:负责连接工业园区与周边道路网络,承担较大的交通流量,需具备较高的通行能力和交通协调能力。
•次干道:衔接主干道和园区内部道路,分担部分交通压力,通行能力相对较高。
•支路:连接各个建筑物和功能区域,通行能力较小,主要用于内部交通和服务功能。
3. 布局原则3.1 道路网格布局工业园区道路应采用合理的网格布局,不仅方便交通分流和管理,也便于园区内部的交通组织和规划。
3.2 道路宽度道路宽度应根据园区的交通流量和功能需求进行科学设计,确保通行安全和效率。
一般情况下,主干道宽度不小于6米,次干道宽度不小于4.5米,支路宽度不小于3.5米。
3.3 道路交叉口道路交叉口是园区道路系统中的关键节点,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和交通效率的原则。
常见的交叉口类型包括:十字交叉口、T型交叉口、环形交叉口等。
交叉口的设计应考虑行人过街设施、交通信号控制、导向标志等因素,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
4. 交通组织与安全要求4.1 交通组织为了保证工业园区内交通有序、畅通,需根据园区的交通流量和功能需求,制定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
交通组织方案应考虑以下因素:•车辆通行路线的合理规划,保证车辆从一处到另一处的最短路径和最便捷方式;•车辆停车设施的合理布局,确保车辆停放的便利性和安全性;•行人通行路线和设施的规划,为行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步行环境。
4.2 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是工业园区道路规划设计的重要目标之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奉贤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奉贤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9.06•【字号】沪奉府办[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奉贤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06]64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奉贤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九月六日奉贤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以及《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5]2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郊区,全面实施科教兴区主战略,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优化资源利用为核心,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排放为目标;坚持开源和节流并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区域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促进奉贤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努力在节约土地、节约能源、节约水资源、节约原材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等方面取得突破,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同时,逐步降低单位产出的资源消耗和环境负荷。
完善法制建设,强化技术支撑,加强政策引导,明确管理职责,广泛宣传教育,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的长效机制,营造建设节约型新郊区的良好氛围。
二、今后五年要实施的重点工作(一)强化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1、实施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度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度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沪环评〔2024〕14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度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结果的通报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产业园区“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跟踪评估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24年,我局按照园区自评-各区初评-市局抽查的方式对110个产业园区(含重点管控单元以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产业社区)进行了全覆盖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本市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要求总体得到有效落实,产业准入、结构调整、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监测等重点指标落实率逐年提升,但部分园区在企业巡查和档案建立、监测指标全覆盖、整改计划落实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各区产业园区跟踪评估指标扣分情况见附件1,跟踪评估报告(含问题清单及整改要求)将由各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管委会逐一反馈至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
二、评估结果1. 闵行区航天科技产业园2期等8个园区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名单详见附件2),符合本市实施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条件。
经园区自愿申报,现核定将相关园区增补为联动园区,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可按照《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沪环规〔2021〕6号)有关规定简化项目环评管理。
2. 已联动的59个园区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高桥保税区)等12个园区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下(名单详见附件3),主要存在未全面落实园区环境管理机制建设(一企一档)、日常污染源巡查要求等问题,两年联动实施期满后存在不符合产业园区联动条件的风险。
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2004年6月22日前言为科学规划本市工业和工业开发区的布局,加快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和引导工业开发区的建设管理,推进工业开发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工业区管理处、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夏雨、周强、龚仰军、亓书理、王强、朱婷、叶浩军、李清娟、陈彤、王少华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开发区的分类、产业导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提出了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道路、防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以及工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商务环境建设的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地域界限、以制造业企业集聚为主的工业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
1.3.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成片的工业用地可参照此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G0407。
本文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委托课题的修订稿。
本课题作为地方标准,已以DB31/T320-2004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制定本标准的各方研究确定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 2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GB 50028-19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2版)GB 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82-19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CJJ 17-200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DB31/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投资指南》3.工业开发区的分类3.1.工业开发区的规模分类工业开发区的规模分类见表1。
上海市生态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态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和《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沪环保科【2008】261号),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含工业区块和产业集聚区)产业能级提升、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深入开展,规范我市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规定,结合国家中长期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上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上海市生态(产业)工业园区,是指依据生态文明、循环经济、产业生态和清洁生产要求而建设的新型工业园区,分为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三种类型。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是由不同工业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工业园区,主要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基础上改造而成的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某一类工业行业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为核心,通过物质和能量的集成,在更多同类企业或相关行业企业间建立共生关系而形成的生态工业园区;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是以从事静脉产业生产的企业为主体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
通过生态工业(产业)园区的创建,推动园区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有效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国家级及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产业)聚集区域、大型工业企业创建本市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管理。
第四条市环保局、市商委、市科委和市经信委联合成立上海市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科技处,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商委、市科委和市经信委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市生态工业园区的规划审核、建设验收、命名和综合管理以及推动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日常工作。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批和已建成附属绿地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批和已建成附属绿地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7.22
•【字号】沪绿容〔2022〕140号
•【施行日期】2022.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批和已建成附属绿地管理的通知
市属各管委会、各区绿化市容局:
根据《关于本市工业园区绿地率统筹平衡的实施意见》(沪绿容〔2020﹞41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本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批和已建成附属绿地管理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截至2022年7月31日,对于未上报绿化专项规划及请示的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区绿化市容局行政审批部门按原规定执行,已建成附属绿地面积不得减少。
二、2022年7月31日以后报送绿化专项规划及请示的工业园区,待专项规划批复后按照《关于本市工业园区绿地率统筹平衡的实施意见》执行绿地率统筹平衡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未上报绿化专项规划及请示的工业园区名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2年7月22日附件
未上报绿化专项规划及请示的工业园区名单
注:未上报绿化专项规划及请示的工业园区名单统计日期截至2022年7月22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5〕6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5〕6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6月4日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是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二次创业”的关键措施之一。
为进一步促进新区198区域、195地块及“三高一低”产业加速调整,优化提升产业能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一)总体要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总要求,围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加强生态保护等目标,按照“引逼结合、综合施策、差别对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三高一低”企业关停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力度,建立完善存量工业项目监管、关停、收储、复垦、转型的制度体系,促进产业用地布局调整和产业能级优化提升。
(二)指导原则——引逼结合、依法调整。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高污染、高能耗、高安全风险、低效益”企业加强监管,对在规划、土地、建设、安全、环保、税收、经营等领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促进劣势企业加快调整步伐。
同时加大财政资金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快实施“关停并转迁”。
——综合施策、分类实施。
从监管、规划、土地、财政、税收等多个方面制定综合性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加快调整。
根据调整企业所在区块、土地性质、经营状况等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调整政策。
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
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为提高上海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工业用地评估和工业用地联合会审提供标准和量化依据,特制定本导则。
一、引用标准和规范1、《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2、《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布局指南》;3、《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4、《上海产业用地指南》;5、《上海产业能效指南》;6、《上海先进制造业技术指南》等。
二、准入条件需供地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1、产业导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及《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布局指南》、《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等导向。
2、规划选址。
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环境评价。
项目必须符合环境评价要求。
4、投资强度。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不供地,鼓励进入标准厂房生产。
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上海产业用地指南》行业推荐值1。
5、开发强度。
项目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所在行业推荐值1。
除特殊行业、特殊工艺的项目外,郊区新建厂房容积率0.8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并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合理确定。
三、评估指标评估指标分为集约度指标和优先指标两类,采用分项评估计分的办法,共设置11项指标,总分为100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优先供地的依据(见附表)。
(一)集约度指标1、建筑容积率。
项目建筑容积率依据《上海产业用地指南》发布的行业推荐值作为基准计算分值。
该项指标权重为20%。
2、投资强度。
项目投资强度依据《上海产业用地指南》发布的行业推荐值作为基准计算分值。
该项指标权重为10%。
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档次计算分值。
该项指标权重为10%。
4、土地产出率。
项目土地产出率依据《上海产业用地指南》发布的行业推荐值作为基准计算分值。
其中,单位土地预期销售收入权重为5%,单位土地预期税收权重为10%。
5、产业能耗。
项目产值能耗依据《上海产业能效指南》发布的行业均值作为基准计算分值。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资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资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施行日期】200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资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节约型城市建设,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资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在联合会审下达第一批工业项目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上海产业用地指南》、《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布局指南》、《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上海产业能效指南》和《上海先进制造业技术指南》等相关文件,进一步制定完善了《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进一步把好项目准入关,完善产业用地评估和联合会审制度,提高本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00五年九月六日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为提高上海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工业用地评估和工业用地联合会审提供标准和量化依据,特制定本导则。
一、引用标准和规范1、《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2、《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布局指南》;3、《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4、《上海产业用地指南》;5、《上海产业能效指南》;6、《上海先进制造业技术指南》等。
二、准入条件需供地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1、产业导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及《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布局指南》、《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等导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沪府办规〔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22日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是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战场和上海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的主阵地。
为进一步推动张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更好落实创新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就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高新区建设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科技事业发展“四个面向”,围绕科技创新工作“四个第一”,牢牢把握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规律,紧紧围绕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目标,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牵引,以特色化发展为核心,以充满活力的创新生态为支撑,全力推动张江高新区从全国创新中心加速迈向全球创新高地,为上海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动力引擎。
(二)基本原则1.改革创新。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深化张江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创新服务模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2.统筹联动。
坚持全市“一盘棋”,强化市、区联动,完善张江高新区所属园区联动,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园区的协调机制,加快集聚资源、政策、项目、资金,为张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合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功能区域管委会事权划分的通知-浦府[2004]19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功能区域管委会事权划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功能区域管委会事权划分的通知(浦府[2004]19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深化“区镇联动”总体方案和《中共浦东新区区委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陆家嘴等四个功能区域党工委、管委会的通知》(浦委发[2004]118号)精神,按照“突出功能开发,突出统筹协调,突出资源整合,突出联动发展”的原则和职能平移的要求,在整合开发区管理机构、原农工委(农发局)和城工委等方面审批管理职能的基础上,确定功能区域管委会事权划分。
一、计划与投资管理委托陆家嘴功能区域管委会对区域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社会资金和管委会自有财力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
委托外高桥、张江、金桥功能区域管委会对在各自功能区域的集镇及工业小区(工业点)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社会资金和管委会自有财力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
原委托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管委会、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行使的计划管理职能不变。
二、规划管理委托陆家嘴功能区域管委会在区域内根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行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的审批职能。
委托外高桥、张江、金桥功能区域管委会对在各自功能区域的集镇及工业小区(工业点)范围内,行使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审批职能。
委托陆家嘴、外高桥、张江、金桥功能区域管委会组织编制本区域的发展规划。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8•【字号】沪府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沪府发[2002]4号)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上海化学工业区的管理,促进上海化学工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区)。
第三条(区域定位)化学工业区东起南竹港出海段,西至九二塘,北以沪杭公路为界,南至杭州湾,面积为23.4平方公里。
第四条(建设方向和项目导向)按照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化学工业区应当建成以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为主的专业开发区。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有关指导目录的规定,在化学工业区投资各类化工项目;鼓励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项目。
第五条(法律保护)化学工业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管委会)本市设立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第七条(管委会的职责)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制订和修改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二)负责投资项目、土地使用的审批和建设工程管理;(三)协调海关、检验检疫、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四)为区内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和服务)管委会负责区内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区内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16•【字号】沪规土资建〔2011〕562号•【施行日期】201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建〔2011〕562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有关单位:2004年12月30日,原市规划局以沪规法〔2004〕1384号文印发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暂行)》。
现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我局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暂行)》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制作了《市、区(县)分工范围示意图》。
修订后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经2011年6月28日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规划管理机制,加强市区联动,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本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市、区(县)分级管理,并严格遵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规划。
现结合市、区(县)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修订如下:一、市、区(县)分工管理的事项本文适用于《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所规定的下列事项的市、区(县)分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2•【字号】浦府〔2014〕204号•【施行日期】201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4〕20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11月22日浦东新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和《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办〔2014〕2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区范围内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项目适用本细则。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管理职责(一)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为工业用地管理协调工作组,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工作组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进展,完善保障措施等,确保本实施细则的全面落实。
(二)新区规土局负责全区工业用地规划、土地利用和合同监管等实施管理工作;新区经信委负责牵头区三委两局(即区发改委、经信委、科委、环保市容局、规土局)开展产业项目用地评审;新区发改委、经信委会同规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全区产业准入标准、产业用地标准和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程序的制定,并指导各管委会(镇政府)开展土地利用绩效评估;新区环保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区工业用地项目环评准入条件的制定及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各管委会(镇政府)负责项目绩效评估、履约考核、保证金返还等工作,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续期综合评估的责任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等15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等15项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沪市监标技20200524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废物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等15项地方标准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各有关单位:《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等15项地方标准已经我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31/T 1249—2020医疗废物管理规范DB31/T 1250—2020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编码DB31/T 1251—2020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投标指南DB31/T 320—2020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代替DB31/T 320—2004)DB31/T 493—2020屋顶绿化技术规范(代替DB31/T 493—2010)DB31/608—2020塑料薄膜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608—2014)DB31/621—2020建筑钢化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621—2012)DB31/624—2020铝合金一般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624—2012)DB31/626—2020涤纶短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626—2012)DB31/674—2020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674—2013)DB31/696—2020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696—2013)DB31/712—2020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712—2013)DB31/718—2020针织印染面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718—2013)DB31/736—2020纸面石膏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736—2013)DB31/741—2020碳酸饮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代替DB31/741—2013)以上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沪环保评[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保评〔2013〕26号)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金山区环保局、奉贤区环保局、闵行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产业园区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发布实施,请你单位认真学习并落实相关要求。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月16日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产业园区规范可持续发展,是本市保障环境安全和城市安全、实现化工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现制定本市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为了推进本市化工产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以化工产业园区工业区管理部门(开发部门)、化工产业基地各企业、集团公司为实施主体、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工作分工,遵循“科学规划、严格准入、完善设施、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不断加强本市化工产业园区环保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本市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产业园区、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以及中石化下属石化化工企业。
按照本市“十二五”期间104产业区块的产业结构和特点,本实施意见主要涉及: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上海化工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奉贤分区)、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以下简称化工区金山分区)、星火开发区、金山第二工业区、吴泾工业区,高桥地区,以及中石化上海高桥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高桥石化公司)、中石化上海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公司)、其他经市政府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明确产业结构以石化化工行业为主的产业区块。
上海市研发用地建筑密度标准
上海市研发用地建筑密度标准
上海市研发用地的建筑密度标准主要受到《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9版)》的规范。
根据这一指南,研发总部的用地容积率不应超过3.0,同时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50米。
此外,对于工业用地,其容积率一般不大于2.0,且高度不超过30米。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随着政策的更新和变化而调整,因此在具体项目中,应参考最新的政策规定。
同时,建筑密度的具体标准还可能受到地块位置、周边环境、交通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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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2004年6月22日前言为科学规划本市工业和工业开发区的布局,加快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和引导工业开发区的建设管理,推进工业开发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工业区管理处、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夏雨、周强、龚仰军、亓书理、王强、朱婷、叶浩军、李清娟、陈彤、王少华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开发区的分类、产业导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提出了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道路、防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以及工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商务环境建设的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地域界限、以制造业企业集聚为主的工业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
1.3.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成片的工业用地可参照此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G0407。
本文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委托课题的修订稿。
本课题作为地方标准,已以DB31/T320-2004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制定本标准的各方研究确定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 2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GB 50028-19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2版)GB 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82-19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CJJ 17-200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DB31/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投资指南》3.工业开发区的分类3.1.工业开发区的规模分类工业开发区的规模分类见表1。
表1.工业开发区的规模分类3.2.工业开发区的类别分类工业开发区的类别分类见表2。
表2.工业开发区的类别分类[1]:开发区M1类用地在50%(含50%)以上的为一类混合型工业开发区;开发区M2类用地在50%(含50%)以上为二类混合型工业开发区;其余为一般混合开发区。
4.工业开发区的产业导向、规划布局与土地利用4.1.工业开发区的产业导向4.1.1.工业开发区的产业导向,应结合开发区自身定位,符合上海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投资指南》的要求。
4.1.2.工业开发区的产业导向,应在开发区的招商指引中明确告示,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不宜入驻。
4.2.工业开发区的规划布局4.2.1.工业开发区应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规划选址,并编制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开发区详细规划。
4.2.2.工业开发区应创造条件,吸引区外现有零星工业企业逐步集中,形成工业向园区集中的格局。
4.2.3.工业开发区的布局应符合以下原则:a)本市外环线内不应新设立工业开发区,但符合中心城功能的都市型工业园区除外。
b)除都市型工业园区外,本市外环线内原已设立的工业开发区,尤其是二、三类或二、三类工业混合型开发区,应加强环境保护,加快产业调整和升级。
c)不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带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工业开发区,上述区域内已有的工业开发区应按区域环境保护的要求加以调整。
d)在同一镇的管辖范围内不应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邻的工业开发区。
e)工业开发区内不同功能区域应相对集中布置,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设置隔离带。
f)有两个以上产业群的工业开发区,其产业布局应相对集中。
4.3.工业开发区的土地利用4.3.1.工业开发区应加强土地集约使用,占用土地的规模应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3.2.工业开发区内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4.3.3.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厂房外,工业开发区内工业厂房建筑容积率不宜低于0.7。
5.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5.1.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5.1.1.工业开发区应根据开发区产业导向的要求,配套相应的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道路、消防和防汛等基础设施。
5.1.2.工业开发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应遵循“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资源优化、合理配置”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以降低基础设施的配套成本。
5.1.3.工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相衔接,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
5.1.4.工业开发区各种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敷设,应符合GB 50289-1998要求。
5.2.电力设施的建设5.2.1.工业开发区应提供能满足入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电力设施。
5.2.2.根据批准的工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结合工业开发区的建设进度,工业开发区应编制符合GB50293-1999标准的开发区电力需求规划,其电力规划应纳入上海城市电网规划。
在编制电力需求规划时,除有特殊用电需求的情况外,宜采用负荷密度法或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进行用电需求预测,并可用其他方法进行校核。
5.2.3.工业开发区应根据上海城市电网规划的要求,建设变电所等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GB50293-1999和GB50052-1995要求。
5.2.4.根据突发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工业开发区应协助入驻企业确定各企业的电力负荷级别,并按GB50052-1995的规定建设相应的内部应急供电系统。
5.3.燃气设施的建设5.3.1.工业开发区应根据其产业导向和自身条件特点进行燃气设施的建设。
开发区的燃气设施建设,宜采用相应的集中供气系统(包括采用城市供气系统)。
5.3.2.工业开发区进行燃气设施建设,应编制符合GB50028-1993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要求的燃气需求规划,并纳入城市燃气总体规划。
5.3.3.工业开发区采取自行集中供气系统的,其供燃气的生产企业,应具有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
其燃气的生产工艺和燃气质量,均应达到GB50028-1993规定的要求。
5.4.供热设施的建设5.4.1.工业开发区入驻企业有供热需求的,开发区应根据其产业导向和自身条件特点建设供热设施。
工业开发区的供热设施建设,宜采用集中供热系统的方式。
5.4.2.工业开发区需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的,应编制符合CJJ 34-2002规定要求的供热规划。
5.4.3.除企业生产有特殊要求外,工业开发区集中供热系统的建设,应符合CJJ34-2002的有关规定。
工业开发区的热源生产企业,应具有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的资质。
5.4.4.工业开发区入驻企业能提供余热的,应按城市供热规划的统一要求,有条件的可向周边地区提供工业余热。
5.5.供水设施的建设5.5.1.工业开发区应提供能满足入驻企业用水的供水设施。
5.5.2.工业开发区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根据开发区的产业导向、入驻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消防设施等因素确定规划用水量,编制符合GB50282-1998规定要求的用水规划。
5.5.3.开发区的供水系统可以自行选择城市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等方式。
对工业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GB5749所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大、中型工业开发区,宜采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方式满足其工业用水的需求。
5.5.4.工业开发区若采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方式,其给水的水质和水压等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工艺的要求和GB50282-1998的规定。
5.6.排水设施的建设5.6.1.工业开发区应完善排水设施的建设。
开发区排水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5.6.2.工业开发区应编制符合GB50318-2000规定要求的排水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5.6.3.工业开发区应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
其污水处理工程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产生量确定。
雨水处理工程规模应根据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利用河道作为雨水排放系统的组成部分。
5.6.4.工业开发区应建立与开发区产业导向类型相匹配的污水排放系统。
大、中型工业开发区,二类、三类工业开发区应自行建立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按GB50318-200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应达到DB31/199的要求。
5.6.5.工业开发区鼓励工业废水的再生利用。
对不能回收利用,须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应将其先行处理,使其达到DB31/199的要求。
5.7.信息化设施的建设5.7.1.工业开发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建设具有基础通信平台、门户网站、管理信息平台、电子服务平台以及信息安全等功能的信息化设施。
5.7.2.工业开发区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具有数据通信、固定电话、移动通讯和有线电视等方面基本功能的基础通信设施。
5.7.3.工业开发区应建设具集对外宣传、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等功能为一体的门户网站。
有条件的工业开发区宜建设具集对外宣传、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园区信息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门户网站。
5.7.4.工业开发区应建设具有入驻企业信息管理、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功能模块的管理信息系统。
有条件的工业开发区宜建设包含入驻企业信息管理、土地房产信息管理、基础物业信息管理、物流交通信息管理以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功能模块的管理信息系统。
5.7.5.工业开发区的信息设施建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从数据传输、应用访问以及制度管理等方面保障信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