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_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
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陈瑞华*内容提要 中国近期出现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大体区分为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三种模式。
这一新型司法程序满足了冲突双方的利益需求,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获得一系列诉讼收益,并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的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提出了一种有别于传统对抗性司法的/私力合作模式0,将被告人)被害人关系置于刑事诉讼的中心,打破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犯罪与侵权的界限,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长远地看,刑事和解将成为一种独立于正式刑事程序之外的特别程序。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对抗性司法 合作性司法 私力合作模式 恢复性司法一、引 言按照中国的传统法律理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侵犯社会整体利益的违法行为,国家通过对犯罪人的定罪和判刑,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实现刑罚的正义,并预防那些被定罪的犯罪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为达到这一目的,刑事诉讼活动应当由国家专门机关自行加以发动;从事侦查、公诉和审判的国家人员需要全面收集和审查证据材料;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也无论被害人是否提出终止刑事追诉的要求,这种由国家依据职权发动的刑事追诉活动都要进行下去,而不受被告人、被害人意志的影响和左右。
因此,与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相适应,刑事诉讼法一直坚持国家追诉主义和实体真实主义的理念,并与那种奉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民事诉讼法产生了根本的分野。
然而,随着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兴起,这些传统理论开始受到挑战。
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加害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做出不起诉、撤销案件等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或科以较为轻缓的非监禁刑。
北京、浙江、安徽、上海等地的省级政法部门相继发布了有关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规范性文件,¹其他一些地方的地市甚至县级政法部门也出台了类似的政策性文件。
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大量刑事案件的不断涌现,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和完善简易程序制度是一种必然。简易程序自身的特点必然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这正是简易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所付出的代价。程序的经济性与正义性二者不可偏废。离开经济性强调正义性,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案件积压,诉讼拖延;离开程序的正义性强调经济性,必然导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只有二者兼顾,相互协调,才能取得良好的结果。而程序的经济性毕竟属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次级价值,程序的正义性才是建立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第一目标。因此,对程序经济的追求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牺牲程序的正义为代价。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需要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合理的制度和原则,但是也决不能照抄照搬,而应当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批判的汲取其合理的精神内核。就辩诉交易制度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引进。在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下,由于种种配套制度的缺失,很难在短期内为求效率而全面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尽管辩诉交易制度得到了美国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但其本身所有的弊病显而易见:
1.量刑定罪与犯罪事实的背离性。因为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妥协的结果,所以对罪犯的量刑定罪往往与案件事实、改造罪犯的需要或与社会期望对罪犯提出强有力的控诉的合法权益不一致。这样出现的结果只能是难以起到改造罪犯和威慑犯罪的目的。这也是为什么会在美国这样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里犯罪率高据不下的主要原因。在美国有一个叫威廉斯的强奸杀人犯,他一生之中曾经五次因强奸或杀人被捕入狱,而五次被假释出狱。为什么一个罪恶满盈的强奸杀人犯会被屡捉屡放呢?实际上是威廉斯和他的律师在钻法律制度的空子。每次被逮捕后,威廉斯和他的律师通过辩诉交易承认数项罪行中的较轻的一项,从而避免法庭审判,而由法官对其承认的罪行直接审判。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对10.9万个释放人员的追踪调查,其中63%后来又被逮捕,他们重新犯罪的结果是:2300杀人罪,3900性暴力罪,1.7万抢劫罪,2.3万攻击罪。调查结果还显示,32%已经破案的杀人案是由假释、缓刑或保释人员所犯。[5]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起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虽然长期以来受到学者的质疑,但其仍然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发端于20世纪中叶兴起于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从传统的犯罪人视角转向了以被害人为中心,从强调惩罚犯罪到追求加害人的社会复归。
虽然学者们对这两种制度的探讨争论不决,但是,现实是这两种制度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
在我国,如何借鉴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客观地加以分析。
鉴于此,本文以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两个制度的含义以及产生背景为起点,从多个维度对这两项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为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及其产生背景所谓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商或辩诉协议,它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或被告人)在法院开庭审判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检察官通过提供比原来指控罪名更轻的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这一制度主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被告方(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与指控方(检察官与官方指控律师)之间达成一种协议;二是这种协议的前提是被告人针对这种指控表示认罪,提出认罪请求;三是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认罪请求从法院获得较轻的定罪和量刑。
如果法院接受此协议,该起刑事案件便可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告终结,即被告人放弃沉默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法庭上与证人对质的权利。
[1]辩诉交易制度最初产生于美国。
19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蓬勃发展,美国的犯罪率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刑事案件的数量成倍上升,这些都对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施加了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为了及时处理积压的刑事案件,同时为了避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就开始采用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协商和交易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 V. U. 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在第二年对Santobell V. U.S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它的合理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作者:王云刚来源:《魅力中国》2016年第06期【摘要】刑事和解制度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借鉴西方诉辩制度的基础上创造过来的。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则是吸收、借鉴诉辩交易制度的基础上,考虑我国的刑罚权威主义,把被害人纳入“交易协商”的主体,通过被告人的积极认罪以及实施有效的刑事赔偿,从而获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继而在法律框架内,获取检方的减轻量刑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诉辩交易;刑事执行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刚刚起步,基本上处于一个摸索总结阶段,在理论上,尚未有一个较为完整的、为大家一致认同概念界定。
目前较为主流的概念界定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渊源刑事和解制度溯源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又称辩诉协议(guilty pleas),特别是从第二个英文表达上面guilty pleas,直接翻译就是有罪协议。
这事实上最能反映辩诉交易的本质。
辩诉交易不是豁免了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罪行,而是在一定的情况下,检方由于证据等方面的弱势,对被告最终能否为法院所认定罪行不确定,而又实在无法投入更多的力量实现对被告人的追责,不得已与被告方达成协议,通过双方让步,实现案件的终结。
显而易见,辩诉交易是检方牺牲一定程度上的实体正义,即放弃了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最佳结果,而通过认罪协议,实现了对被告人的有限惩罚,即相对正义的获取。
三、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
和诉辩交易比较成熟的立法和司法机制向比,还存在许多不足。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主体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基本上是四方主体,其主要是被告人、被害人、检察院、法院。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作者:赵婷来源:《发展》2020年第03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过两年的试点之后,其成功的经验被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学界一直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呼声颇高,希望可以将其引入中国。
现在我国有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度被认为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是通过比较研究就能够发现,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之间存在诸多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的司法土壤中发展起来的,而中美差异显而易见,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具有中国色彩的一项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在18个城市进行试点,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上升为法律层面的一项制度,更是一度被认为此乃中国式的辩诉交易的确立。
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皆有公权力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的协商性司法的内涵,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出现的初衷或者说是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改善犯罪率居高不下导致的案件积压的困境,其主要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协商后达成一份双赢的协议。
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和控方进行协商,以认罪为前提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
但即便如此,能否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看作是引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结果?则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之比较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应该给出一个回答。
虽然认二者均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进行协商,且皆以认罪为前提,但二者仍然存在着立法背景、协商内容、证明标准等方面的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同于是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应该通过仔细比较研究体会两者之间的不同,正确认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立法背景之比较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更加倾向于职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反映在协商性司法上,就是控辩双方就案件某些事项进行协商时,国家司法机关对整个协商进程占据主导地位。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启示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启示作者:刘明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7期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本质是一种刑事契约关系,以其固有的优点发挥着程序分流,高效司法等独特功能。
其与刑事和解程序同属于刑事简便程序并发挥着类似的功能。
但在细究下发现两者的适用范围、参与主体等多方面都有区别,并且其功能的发挥与本国的司法制度亦有着密切的关系。
文章试图就两者进行简要的比较分析,并浅析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适用范围一、刑事和解程序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通常又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第三方居中主持,促成双方达成合意,缔结涉及民事赔偿和刑事谅解条款等协议,其目的是为了对被害人所受到的身体和精神的损害给予补偿、并试图恢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正常的社会关系。
我国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于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应当具备四个前提条件:一是案件的性质应当是公诉案件;刑事被追诉人态度诚恳,悔悟罪行;被害人应当出于真实意愿,自愿和解;和解后的结果一般是加害方向被害人悔悟罪行并给予民事赔偿。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历史悠久,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制度的运用总体上缩短了刑事诉讼的流程,这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控制了检察官追诉所承担的败诉风险成本,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二、刑事和解程序与辩诉交易制度辨析刑事和解程序与辩诉交易同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简便程序,但就性质而言两者都属于刑事契约之范畴,都是刑事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是一种将刑事诉讼由对立状态转化为契约合作状态的一种模式,有着同样的价值基础。
浅议辩诉交易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联系
诉 交 易在 根 本 上就 是 控辩 双 方就 案 件 的解 决达 成 的 一纸 合 同 。 2 . 1 . 2制度 基 础 ( 1 ) 当事人主义 的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是以控辩双方 的高度对抗来不断 推进诉讼进程的,这种诉讼模式意味着诉讼结果具有很大 的 不确定性 。“ 高投入” 和“ 高风险” 的现实使得控辩双方都有诉 前协商的迫切需要,辩诉交易的产生就是为了弱化控辩双方 过分对抗带来 的弊端。 ( 2 ) 检 察制 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 检察权被视作是一种行政权 , 检察官是 典型 的政治型检察官,他们所起诉的案件的胜诉率的高低决 定着他们 的工作业绩,影响着他们在业界的声誉 。这 是检察 成 为可 能 。 官进 行 辩 诉 交 易 的 一 个 重要 的动 因 。 其次 , 检察官的权能为其进行辩诉交易提供 了重要保障。 参 考 文 献 在英美法系国家, 检察官被赋予 了相当广泛的 自由裁量权。 诉 [ 1 ] 王志祥. 刑事和解制度的多维探究[ M] . 北京师 范大 学出版社 , 2 0 1 3 讼 实践证 明, 检 察官 的自由裁量权越大 , 辩诉交易的实现程 度
浅议辩诉交易与我国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联系
赵 秀 媛
( 云 南民族 大 学法 学院
摘 要
云南 ・ 昆明 6 5 0 5 0 0 )
辩诉 交易与刑事和解体 现 了公 正与效率 的矛盾与冲突, 二者本质上蕴含 着共 同的理论基础和相 同的价值理
念, 都是 恢复性司法的体现。以此为基础 , 两种制度相互融合、 吸收彼此的合理成分, 弥补相互的不足将 成为可能。
1 3 2
一
从律师 角度而言 ,其辩护的案件成功率 的高低是其生命 所在 。但在对抗 制的刑事诉讼 中,案件判决具有很大 的不确 定性 , 辩诉交易为律师提供 了一种既省时间、 精力又能保证胜 诉 率 的方 案 。 2 . 2刑事和解制度 的 中国基础 2 . 2 . 1 传 统 文化 基 础 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 对中华民族精神 的塑造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儒家思想中“ 和谐” 的理念始终是 其思想核心 , 这种和谐的思想使得人们在处理 问题 时往往考虑 得更为长远, 因此发生纠纷 时想到的往往是“ 私 了” , 而不是对 薄公堂 , 这正是我国从古 自今“ 厌诉” 观念的体现。 这种传统文 化对 民众行为方式 的影响, 使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成 为可能。 2 . 2 . 2刑 事 政 策 基础 “ 轻 重 结合 ” 的刑 事政 策主 张对 轻微 犯罪 采取 轻 缓化 的处 理 方式 , 这不仅有利于犯罪人改过 自新、 回归社会。 同时有利于化 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 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3辩诉交易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的内在联系 3 . 1 二者具有共 同的理论基础 辩诉 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在维护法律权威 的前提下 ,融 入了更多的情理考虑和人文关怀,为法律与道德在解决纠纷 过 程 中提 供 了最 佳 结合 点 。 同时 ,两 者 都可 以使 案 件 不 再 经 过冗长繁琐 的审判程序, 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 实现 了现代 司法对效率价值 的追求 。 3 . 2二者都体 现 了对刑 事诉讼 中个体权益的关注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个体权益 的关注 ,它 将被害人与被 告人 的权利作为刑事诉讼关注 的焦 点,将解决 当事人纷争视为诉讼 的根本 目的 。 3 . 3二者都是恢 复性 司法的具体表 现形式 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 为作 出的系统反应,一般包括三 种形式: 第一种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 间的和解 , 第二种是协商 , 第 三 种 是 圆 形 会谈 。 事实上 ,恢复性司法 的外延要宽于刑事和解制度 和辩诉 交易 , 严格意义上 , 刑事和解和辩诉 交易只是恢复性司法的一 种表现形式。 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平衡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关 系起到 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辩诉交 易和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具 有共 同的价值理念和功效 , 且两者之 间也存在着紧密 的联系 , 两种制度相互融合 、 吸收彼此 的合理成分, 弥补相互的不足将
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2011-10-24) 点击数:571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项延永一、美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美国的刑事诉讼是典型的“对抗式诉讼”,在这种诉讼结构中,法庭的审判活动是以控诉、辩护双方律师的积极活动为核心内容,被告人则处于自己一方证人的地位,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则,最后法官向陪审团作提示性总结,由陪审团来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
其基本程序规则为:(一)审前程序1.逮捕。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被警察知晓的,警察有权进行逮捕。
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两种。
前者必须由侦查人员提交签发令状申请书,经治安法官审查确认存在“合理根据”然后签发逮捕令,由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执行。
后者是指由于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治安法官签发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
2.决定指控。
执行逮捕的警察在逮捕嫌疑犯后必须填写一份逮捕报告,交由检察官审查。
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是否充分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果证据不充分则释放嫌疑人或进行继续调查。
在决定是否起诉方面,美国的检察官享有很大的自由度和决定权,他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刑事指控,以什么罪名提出指控,提出多少指控,在什么水准上提出指控。
3.提交控诉书和诉辩交易。
检察官在决定对某人提起指控后,存在两种处理案件的方式,一是提交法院审判,二是进行诉辩交易。
诉辩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
美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通过诉辩交易审结。
诉辩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
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控辩双方一旦达成协议,法院便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美国的诉辩交易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以比原来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二是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种时,检察官许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销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三是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第一篇: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摘要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告人通过委托辩护律师同检察官之间就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量刑进行私下的协商,从而达成交易的刑事司法制度。
当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运用于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之中,为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完结审判提供了有利的帮助。
但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因此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适合于“中国特色”的形式予以合理地适用。
关键词:辩诉交易;评价;借鉴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况(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检察官同被告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和范围,经由控辩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交易,最终达成定罪和量刑的一致意见,进而快速审结案件的制度。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运作模式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被告人认轻罪的前提下,将其中较重的罪名替换成较轻的罪名。
或者就监察官所指控的多项罪名进行协商,就其中指控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罪名有条件地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当辩护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对于定罪没有协商的空间时,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上的交易,通过由被告人直接认罪以此来获得较为宽缓的量刑幅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1.交易主体的特殊性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护律师结合检察官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基于其辩护策略,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
其实质上是被告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当被告人选择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则会向检察官提出要求进行辩诉交易的请求。
从而使得案件无需进入繁琐复杂的审判程序,而直接通过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的私下交易来提前协商定罪罪名或者量刑范围,而后向法官提出,并经由法官向被告人说明和确认,最终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
2.交易内容的可选择性检察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结合特定的案情,提出相应的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有辩诉交易这么一项制度,它是西方国家刑事程序中比较特别又富有创新性的程序设计与运行的结果,在西方国家已被广泛地使用与发展。
辩诉交易还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因而我国有部分专业人员建议可将该制度引入我国相关法律程序中。
但是该制度在国外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回顾了其起源,对辩诉交易的利弊及其在我国是否具有适用性展开了分析,认为该制度不适用于我国。
标签:辩诉交易形成与发展弊端冲突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社会问题较为严重,犯罪行为防不胜防。
美国的犯罪率只升不降,刑事案件增加了许多,政府部门感到十分头疼。
为了能够缓和一下日益增多的案件,部分地区的检察官开始大量使用辩诉交易的方法。
该方法的实施的确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少案件数量,因此被许多地区采纳。
一、辩诉交易的形成与发展1.辩诉交易的概念1.1辩诉交易的定义。
辩诉交易有许多名称,有辩诉协商、辩诉谈判、答辩交易等。
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控告方的检察官与被告方的律师进行会谈洽商。
若是被告人愿意做有罪答辩或者是开出利于控方的满意条件,则检察官就会撤销指控或者是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等条件。
若是该交易成功,双方互相满意并达成协议,经过法官的审查同意之后就可以直接对被告人量刑判决了。
1.2辩诉交易的种类。
辩诉交易分为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量刑交易三种。
罪名交易是对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犯人,检察官为了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改变指控的罪名,用较轻的罪名来定案。
这其中的方法有通过降低指控来使法定最高的刑罚降低,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逃避不堪罪名的定论,又或是通过改变指控来使被告人免于重罪的记录,从而保证了其一些特定的资格;犯罪交易是多罪并犯的被告人,检察官为了以更少的罪名为由换取其的有罪答辩,通过减少控诉的罪名来达到该目的。
若是交易成立,则被告人的刑罚将会和其所犯案件的应受惩罚度不符;量刑交易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幅度,被告人因此可以得到一个自己较为容易接受的惩罚措施。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制度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制度之比较一、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概述所谓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商或者辩诉协议,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其基本含义为: 控辩双方由于较大的诉讼风险以及昂贵的诉讼成本,发现进行交易更符合他们的利益,从而达成一致,选择退出诉讼并获得相应收益的辩诉和解,在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之前,作为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控诉双方达成协议以后,法官一般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通过程序形式上审查后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当然,如果法院认为辩诉交易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或其他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辩诉交易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时,可以拒绝接受辩诉交易。
1970 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 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定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
此后, 辩诉交易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广泛发展起来, 以至于成为刑事诉讼中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
现今, 美国90 %以上的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得以解决。
与辩诉交易发生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刑事被告人之间不同,刑事和解发生在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司法官员的作用或是居中调停、或是监督控制,当然,最终也需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裁定。
最终,他们会尽可能地达成赔偿协议,以修复犯罪带来的损害。
由于刑事和解在被害人权益保障方面的特殊价值, 自1974 年加拿大门诺教派设立第一个被害人―――加害人调解程序以来, 它已在美洲、欧洲得到迅猛发展。
我国对刑事和解普遍解释为:所谓"刑事和解"就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协议,前者在认罪、认错并同意赔偿被害人一定损失的基础上,由双方共同向公安、XX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请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再追究,同时双方表示不再上诉和申诉。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4)1.3 文献综述 (5)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5)2.1 辩诉交易的定义与特征 (6)2.2 辩诉交易的历史沿革 (7)2.3 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与类型 (8)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9)3.1 效率视角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11)3.2 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辩诉交易制度 (13)3.3 法理学视角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14)四、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现状 (15)4.1 辩诉交易的实践操作 (17)4.2 辩诉交易的争议与问题 (18)4.3 辩诉交易与刑事司法改革 (20)五、辩诉交易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21)5.1 国际上辩诉交易制度的普遍实践 (22)5.2 不同法域下辩诉交易制度的差异性比较 (23)5.3 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25)六、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批判与反思 (26)6.1 辩诉交易制度的局限性评析 (28)6.2 辩诉交易制度的风险和冲突 (30)6.3 辩诉交易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31)七、结论与建议 (32)7.1 研究总结 (34)7.2 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启示 (35)7.3 未来研究的方向与议题 (36)一、内容概括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以其独有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通过赋予检察机关相当大的谈判权力,使得许多案件以前不为人知的被告者在审判之前就已经获释。
此制度的核心在于辩方和控方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涉及被告人同意对某些指控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刑事处罚,在许多情况下包括更短的刑期、避免重刑等诱惑。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在于其迅速性和效率性,它减小了审判的负担,使资源得以集中于案件严重性和复杂性较高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辩诉交易让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法庭的压力,提高了司法系统的整体运转效率。
针对受害方,及时地获知处理结果也提供了某种程度的闭合。
辩诉交易制度亦面临批评,主要集中在其可能导致的不公正和不平等性。
美中两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比较xk(范文)
美中两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比较xk(范文)第一篇:美中两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比较 xk(范文)美中两国的调解制度调解起源于中国,它不但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更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被西方被誉为“东方之花”。
相较而言,美国没有调解文化和调解传统,但是,在近三四十年间,随着ADR运动的兴起,将美国调解发展得如火如荼。
一、美中两国调解制度的历史传承与发展(一)美国1、早期的法谚从古罗马时代,西方就有注重调解和和解的法谚:“消灭诉讼对国家有益。
”“差一点的和解也胜过完美的诉讼。
”2、源起美国的调解制度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美国的殖民地时代。
当时,新阿姆斯特丹的荷兰殖民者以及麻萨诸塞湾和康乃狄克、宾夕法尼亚、南卡罗莱纳等殖民地的清教徒,就习惯和喜欢通过调解或仲裁来解决纠纷。
3、对抗制度的确立和调解的退出美国建国后,效仿宗主国英国建立了对抗制审判方式,对抗理念逐渐渗透并主导了美国社会。
在奉维护权利为天然的美国人观念中,法律代表着共同的价值,诉讼被视为“权利遭到侵害或发生冲突时借助国家强力保护的最有效和最终的手段。
”在这种思潮的主宰之下,调解追求合作和妥协的风格显得格格不入,因此从对抗制确立时起就逐渐退出了美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舞台。
4、ADR的兴起到了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英美法系国家掀起了一场提倡ADR的运动,学者们引用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传统,来主张调解是比诉讼的更好选择。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意思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等。
泛指一切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方法的总称。
ADR实际上并不特指某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而是一组包括调停、调解、小型审判、早期中立评价、简易陪审团审判以及仲裁等在内的争议解决程序的集合。
研究资料显示,美国是最早采用ADR的西方国家之一。
当时美国爆发了声势浩大的民权运动,从两个方面助推了调解制度的发展。
试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为视角
收 稿 日 期 %#/#/作者简介杜云隆+/))%0,"男"河南汝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 %&$' 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
罚从宽制度 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已经存在于 我国法律规范中的 该制度不仅在刑事实体法规范 中有所体现在刑事程序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在刑事实体规范方面犯罪嫌疑人有自首坦白 等情节按刑法 第 !" 条规定 可对其从轻 减轻或 免除刑罚#$%$ 年最高法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形 势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首次引入了认罪这一概 念这也是认罪这一词语在我国刑事实体规范中 的首次出现 虽然首次提出是以政策的形式作出但 最高法在后续发布的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 见中以肯定形式赋予了认罪在量刑层面的实体 规范地位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更是直接在自 首制度中增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一款将其纳入 到刑法正式规范中 由此看出刑法实体规范方面对 于认罪认罚从宽主要的体现是在诸如自首坦白和 缓刑假释制度等量刑层面
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进一步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指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
的认罪认罚后不一定从宽)认罪认罚后不存在强制辩护制度)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智性缺乏审查等问题亟待进一步
解决(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如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确保被告认罪认罚自愿且明智)确定
在刑事程序规范方面我国在 %&&! 年刑诉法中 首创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制度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 层人民法院采用比普通程序相对简洁的诉讼流程 审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 轻微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在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中 适用简易程序体现了程序从宽的精神 在 #$%# 年刑诉法中 我国在革新简易程序的同时规定了刑 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对于因民事争议引起的 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民主财产三大权利的可能判 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除渎职犯罪的过失犯罪判 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和被 害人可以进行和解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 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 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检察院可以酌情对其做不起 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对其做从宽处罚的 判决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认罪协商从宽 的精神 在 #$%' 年全国人大出台在部分地区开展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中首次提出了 刑事速裁程序 随后开始在局部地区开展刑事速裁 程序的试点刑事速裁程序得到确认成为诉讼繁简 分流的重要一环 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对于交通肇事 盗窃行贿等犯罪情节较轻可能依法判处一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或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相应条件的 适用较简易程序更为快速便捷的诉讼程序对审查 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程序都作了简化 (%)在试点刑 事速裁程序改革的 %* 个城市中对于检察机关提起 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法院在最终审判时大都予以 采纳认罪认罚从宽 政策的内涵得到了很好的诠 释 而后试点办法又进一步扩宽刑事速裁程序的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再审视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再审视蒋志如; 尹显丰【期刊名称】《《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00)004【总页数】7页(P92-98)【关键词】辩诉交易制度; 刑事和解; 检察官; 当事人主导程序; 法官确认【作者】蒋志如; 尹显丰【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2001年在北京朝阳区检察院开始试点, 2012年纳入《刑事诉讼法》,放置到“特别程序”一编第二章。
[1]282-313从该部《刑事诉讼法》生效到现在已运行近六年时间,根据笔者到司法实务部门的调研,入法之后的刑事和解制度(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境遇不佳。
从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M市两级法院很少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从法院案管系统查询的情况看,M市两级法院涉及到刑事和解的案件少得可怜,六年来的案件数不到十件,在两级法院所有刑事案件每年达两千余件,六年达一万余件中可以忽略不计,与2012年之前的实践、试点表现的确是天壤之别。
另一方面,与之相关的附带民事诉讼依然表现强劲①,特别是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基本上能够达到100%(即使有被害人家属的无名氏,也有地方民政部门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以下问题值得我们追问:刑事和解制度进入《刑事诉讼法》是一件严肃、重大的事件,为什么在司法实务部门遭到冷遇?是彻底抛弃了该制度?抑或,既有制度在一开始即取代了它?抑或者,刑事和解制度与既有相关制度(如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还没有厘清,它仅仅是后者的组成部分,更确切地说,两者在内容、行为上有相当之重复,其依然被裹挟于旧有的附带民事制度?还有,该制度与域外相关制度比较,其本质差异在什么地方,后者是否还有值得借鉴和吸收的理论、经验?重新审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亦即通常所说的刑事和解制度或程序)不仅仅需要全面、深入描绘该制度之基本内容、运行实践,更需要界定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联系;区别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典型制度。
在美国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的。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这种协议只有得到法庭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促使被告人自动认罪:[2](1)检察官可以对被告人以较轻罪名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2)在被告人被控犯有多种罪行时,检察官可以只对多种罪名中的一个或几个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3)检察官可以以向量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较轻刑罚为条件。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促进刑事案件的迅速有效解决。
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
制度。
[3]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给予加害人道歉的机会,恢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也可以使加害人免受刑事处罚或受到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尽快回归社会。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联系
1.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同
公正与效率是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
辩诉交易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正义。
刑事诉讼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活动。
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嫌疑人配合,案件将难以证实,责任将难以追究。
而要求嫌疑人配合的过程,由于受到正当程序及人道原则的限制,不能以强力获取,往往不得不采用交换利益即交易的方式。
[4]并且,对于被告人来说,辩诉交易不仅可以减轻其经济负担还可以避免审判程序中的不确定性,还可能会获得较为宽大的处理。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还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同样,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由于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有一系列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来确保它的公正性。
能够使他们处于某种利益的平衡点上,从而通过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司法公正。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都以司法效率为追求目标,避免了诉讼的拖延性,有利于刑事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能够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时间内,解决更多的案件,从而提高我们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运作效率。
2.它们都以契约关系为基础
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通常,契约责任是以自由同意为基础的。
美国的辩诉交易与我国的刑事和解都是通过与犯罪者进行协商,从而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种协议,使已经发生的社会纠纷得到解决。
其中,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与犯罪人之间的契约,刑事和解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契约。
它们都以这种契约关系为基础,渗透了私法领域的一些色彩,从而促进了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社会关系的修复。
四、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区别
1.发生合意的主体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发生于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检察官与被告人是辩诉交易的当事方,检察官代表国家利益,通过提出一系列优厚的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从而与被告人达成协议,促使刑事案件迅速并有效的解决。
而我国的刑事和解发生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面对面的协商和交流,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使刑事案件及时有效的得到解决。
另外,合意主体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他们所代表利益的不同及对被害人的保护程度不同。
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由于代表的是国家利益,侧重于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在刑事和解中,由于是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协商,侧重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2.启动的原因不同
辩诉交易的启动原因是控辩双方为应对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判决
的不确定而选择对自己来说风险较小、损失更小的案件解决方式;而刑事和解由于刑事案件结果的确定性很高,对于被害人来说,选择刑事和解是为了获得对自己更有利的结果,也就是被害人能尽快获得赔偿和抚慰,加害人能获得谅解和从轻处理。
[5]
3.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对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是重罪案件也可以适用。
而在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中,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适用条件上,美国的辩诉交易只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而我国的刑事和解必须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使被害人同意自愿和解为条件。
综上,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着一些联系,但也存在重要的区别,因此,在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时候要注意它们的区别和联系,从而构建适合我国的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参考文献:
[1]black’s law dictionary(7thed),west group,2000,p.1173
[2]马跃.美国刑事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89.
[3]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司法适用[j].人民检察,2006 (5).
[4]宋冰.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