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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

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7-25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 总则2.1 目的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2.2 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2.2.1 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

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2.2.2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 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 尸体剖验3.1 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3.1.1 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

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1.2 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

3.1.3 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利时,尸体均取仰卧位。

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

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 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3.1.3.2 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尸体解剖技术ppt课件

尸体解剖技术ppt课件
解剖台、地面和墙壁近地面部分应用水冲洗干 净,用漂白粉液浸泡10分钟后用流水冲洗。
解剖器械经清水洗净,用新配的1/10漂白粉液 或1/1000洗必泰或新洁尔灭液浸泡30min消毒。
一般尸检后,洗手可用0.1%~0.5%洗必泰浸泡 1~2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
第三节 尸体剖检人员及其个人防护
(一)尸体剖检人员 1.主检医师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 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须接受过正规尸检培训。 2.助手 协助主检医师完成尸体剖检工作,完 成示教、整理标本和资料,做好尸检记录。 3.技师 配合主检医师做好尸体剖检前的准备 工作;识别、搬运和清洁尸体;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 器械。尸体剖检后,整理尸体,固定标本。
房间构成
尸体剖检的房间一般由尸体剖检室和与其配 套的准备室、储存室、淋浴室、办公室、肉眼检 查及取材室等构成。
1.尸体剖检室 尸体剖检室应建在与医院 太平间相邻处,以便解剖前后尸体的存放。尸体剖 检室的使用面积一般应大于15m2。①地面:以水泥 或水磨石为宜。②墙壁与屋顶:四周墙壁从地面向 上至少2m高度镶以白瓷砖;屋顶应光面。③通风: 应有自动、高效通风设施。④消毒:室内应有完整 的消毒设施。⑤照明:应有良好的照明装置,剖检 台上方最好有无影手术灯。⑥水洗:应有冷水和热 水供给和自动喷水设备。⑦温控:应有保持恒温的 设备条件。⑧尸体剖检台:具有尸体剖检的专用设 备。
尸体剖检技术
学习目标
1、掌握 尸体剖检的概念;尸检人员的 个人防护;尸检受理的条件;尸检的基本 方法;尸检诊断报告书签发的注意事项。
2、熟悉 尸体剖检的意义;尸检的准备 工作;尸检前的注意事项。
3、了解 尸体剖检室的基本要求和消毒; 尸检的注意事项;尸检资料的保存方法。

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

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

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是法医学中至关重要的领域,它们在犯罪调查、死因鉴定以及法庭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的基本概念、目的以及具体操作过程。

一、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是研究和分析死亡人体的组织和器官状况的过程。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死因、确认死亡时间以及收集其他与犯罪或争议相关的证据。

尸体解剖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外部检查:对尸体进行全面的外部检查,包括查看伤口、痕迹和其他病理特征。

2. 内部解剖:通过剖开尸体,检查内脏器官的状态,以确定死因和其他病理情况。

这包括仔细观察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主要脏器是否存在异常。

3. 样本采集:在解剖过程中,法医学家通常会采集组织和液体样本,以供进一步的实验室检测和分析。

4. 尸体整理:解剖结束后,将尸体重新整理并关闭。

尸体解剖是法医学中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之一,可通过解剖结果获得大量关于死亡原因、疾病状态以及任何可疑的致命伤害的信息。

二、病理鉴定病理鉴定是通过对组织和细胞进行显微镜检查,以确定疾病和异常情况的过程。

在法医学中,病理鉴定用于确定诊断和鉴定法医案件中的病理变化,例如鉴定肿瘤性病变、毒物作用和各种感染。

病理鉴定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标本处理:将组织标本取下后,进行固定、染色等处理,以便于显微镜观察和分析。

2. 显微镜观察:将固定和染色后的标本放置在显微镜下观察,分析细胞和组织的结构、形态,寻找病理特征和异常变化。

3. 病理报告:根据显微镜观察的结果,撰写病理报告,包括对发现的异常病变进行描述和诊断。

4. 诊断和鉴定:根据病理鉴定结果,为法医案件提供疾病诊断和鉴定结论。

病理鉴定的结果对于判定犯罪嫌疑人死因、伤害程度以及疾病诊断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可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对于法庭诉讼和司法调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的意义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在法医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们可以帮助法医科学家确定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确认死因、分析生前病理状态以及识别其他可能有关的证据。

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

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

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是法医学中的重要领域,它们在犯罪侦查、司法审判以及病因诊断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尸体的解剖和病理鉴定,法医学可以确定死亡原因、判断伤害程度、发现犯罪痕迹等。

一、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是指对尸体进行系统的解剖学检查,以了解死者的病理变化和死亡原因。

尸体解剖可以分为外科解剖和内科解剖两部分。

1. 外科解剖外科解剖是通过对尸体外部进行仔细观察和检查,以判断是否有外伤、疤痕、挫伤等病理改变。

外科解剖一般包括尸表检查、标记伤口和痕迹、面部骨骼检查等。

2. 内科解剖内科解剖是对尸体进行器官和组织的系统解剖学检查,以确定死者的内部病理变化。

内科解剖包括腹部解剖、胸部解剖、头颅解剖等,通过对内脏器官的观察,可以了解死者的病变程度、疾病类型以及死亡原因等。

二、病理鉴定病理鉴定是指通过对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对死者的病理变化进行鉴定和分析。

病理鉴定在法医学中具有重要价值,可以为判定死因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能发现病理学特征与疾病的相关性。

病理鉴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病理学检查病理学检查是对尸体组织进行显微镜下的观察和分析,以发现病理学变化。

通过病理学检查,可以确定是否存在疾病性病变、病理组织学特征、病变的范围和程度等。

2. 病理诊断病理诊断是根据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对死者的病变进行具体鉴定和诊断。

病理诊断通常包括疾病名称、病理类型、病变部位和病变程度等内容。

3. 病因分析病因分析是对死者的病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死者的死因。

病因分析需要结合尸体解剖和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同时考虑死者的临床史、毒物学检测和其他相关资料。

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在法医学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它们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为犯罪侦查和司法审判提供了重要的证据和依据。

同时,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也可以为病因诊断提供重要参考,帮助医生确定疾病的性质和进展。

总结起来,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是法医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法医学尸体解剖

法医学尸体解剖

政治性重探札記2006.5.111一切都要回到事物的發生以及語言的問題。

1.1如此思考,是為了要對照不被形式僵化而固定的發生狀態1.2僵化的形式,包括了個體的各種存在關係,從意識型態到機構制度,從國家、社群、性別認同、藝術表達到文化政策、教育體制、美學論述、城市空間規劃1.3僵化的形式,有其內在的邏輯,會循著此邏輯而發展,增強此形式背後預設的內外、我他、善惡、合宜或是不妥等規範性制約1.4僵化的形式,正如海德格所說的「座架」(Ge-stell),大寫的存有狀態,Being,時代的意識型態,或是焦慮模式,在特定的歷史文化時空之下,會建立了「我」的出現的絕對邏輯,甚至促成事件的必然發生,例如歷史主體、革命主體2我們需要提出的問題是──2.1此僵化的形式如何構成一個具有壓迫性的知識體系、社會結構與壓抑性的主體出現模式?2.2此僵化的形式是如何被構成、如何被封閉、如何在日常生活可見與可觸摸的感性細節與倫理關係之間擴散、如何在藝術呈現與美學論述中增強?2.3被壓抑與排除的,不被看見的,如何可以獲得發言的機會?2.4或者,如同譚嗣同所言,「丰其蔀,日中見斗」,「犁然不可以締合」的分別,「泰然居之而不疑」的「共名」之惡,我們要如何開始檢視此共名遮蔽之「蔀」?3回到本體的持續發生與命名的辯證關係:事物即生即滅,瞬息萬變,若沒有意識,沒有語言,沒有思想,便無法指稱此發生,亦無法意識此發生。

3.1不透過命名,此經驗狀態只能處於混沌之中,無法被得知,無法被捕捉,無法被思考;一旦以狀態(state)之模式被捕捉,此經驗之生滅消逝又已經被遮蔽。

這是座架(Gestell)及湧發(Ereignis)的矛盾。

3.2意識,是主體遭遇事物經驗的模式,是事物可見、可感、可聽、可觸摸的感覺模式,是感覺的生與滅,以及其中的節奏3.3意識,透過語言模式而形成,透過語言而思想,透過語言而指稱,建立命名體系3.4意識的感知體系,如同光源,在此光束之下所照亮物體是可被感知的對象,卻切斷了事物的延展狀態,時間上的延展,空間上的延展。

法医学在法医学尸体解剖中的尸体处理与解剖技术

法医学在法医学尸体解剖中的尸体处理与解剖技术

法医学在法医学尸体解剖中的尸体处理与解剖技术法医学在尸体解剖中的尸体处理与解剖技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法医学在刑事调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尸体解剖是法医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对尸体的细致解剖,可以获取大量有关死者的信息,为破案提供重要线索。

在进行尸体解剖时,合理的尸体处理与精确的解剖技术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在尸体解剖中的尸体处理与解剖技术。

一、尸体处理尸体处理是指对死者尸体做好科学处理,确保尸体的完整性和安全,同时为尸体解剖提供良好的条件。

尸体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防止尸体腐败:尸体在死后会逐渐发生腐败,因此及时采取防腐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常见的防腐方法有冷藏、浸泡尸体在防腐液中等。

2. 封存尸体:尸体解剖前需要封存尸体以确保安全和隐私。

常见的封存方法有将尸体放入属于尸体存放的冰柜或其他封闭容器中。

3. 拍照记录:将尸体以不同角度进行拍照记录,作为法医学调查的依据之一。

照片需清晰、准确,能够展示死者各个部位的情况。

二、解剖技术解剖技术是指对尸体进行规范的解剖操作,以获取有关死者身体结构和死因的信息。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解剖技术:1. 外部解剖:外部解剖包括对尸体的外部特征进行观察和记录,包括身高、体型、局部病变等。

通过外部解剖可以初步判断死者的身体状况和可能的死因。

2. 内脏解剖:内脏解剖是对死者的内脏器官进行检查和分析。

常用的解剖工具包括解剖刀、解剖锯等。

通过检查内脏器官的形态和组织变化,可以获取死者的详细信息,如是否存在病变、损伤等。

3. 骨骼解剖:骨骼解剖是对尸体的骨骼结构进行观察和研究。

通过对骨骼的形态、大小和异常情况的观察,可以判断死者的年龄、性别和可能存在的外伤等信息。

4. 毒物分析:在某些尸体解剖中,需要对死者体内的毒物进行分析。

通过化学方法对尸体组织和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可以确定是否存在毒物中毒,为判定死因提供依据。

三、尸体解剖中的法医学应用法医学在尸体解剖中的应用非常广泛,不仅可以帮助破解复杂的刑事案件,还可以探寻死因和事故原因,从而为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提供有力依据。

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

前言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正东、邵煜。

SF/Z JD0101002——2015II引言现阶段我国在法医学尸体检验方面已建立了多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按不同的死亡原因规定了相关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和方法。

然而,上述标准、规范中均未系统地规定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总体原则、一般注意事项以及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程序和要求、尸体解剖报告格式及特殊尸体的检验方案等。

鉴于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法医学领域新的研究进展与应用技术成果,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际现状,制订一项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该技术规范有助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程序,有助于法医学重新鉴定工作的开展,能为相关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一般原则、条件和作业程序。

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包括现场尸体勘验、尸表检验的一般程序原则以及法医学尸体解剖操作规范等。

由于法医学鉴定个案复杂多变,鉴定实践中基于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本技术规范的各部分内容均可酌情独立使用。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法医学鉴定的尸体检验。

SF/Z JD0101002——20151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一般程序及规则。

法医学中的尸体的解剖与尸表损伤鉴定

法医学中的尸体的解剖与尸表损伤鉴定

法医学中的尸体的解剖与尸表损伤鉴定法医学是研究及应用法律与医学原理、方法为基础,进行犯罪现场勘查以及对尸体解剖、鉴定的一门学科。

在法医学中,尸体的解剖和尸表损伤鉴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中尸体解剖以及尸表损伤鉴定的一些关键内容。

一、尸体的解剖尸体解剖是法医学中对遗体进行细致的检查和分析。

它可以帮助法医学家鉴定死因、判断死亡的时间,并获取其他重要信息以辅助案件调查。

1.解剖前准备在进行尸体解剖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环境必须卫生,以防止疾病传播。

其次,法医学专家需要搜集尸体的个人资料和现场调查的结果,以便做出更准确的解剖分析。

2.解剖过程解剖是一个需要极高技术和经验的复杂过程。

法医学家首先对尸体外表进行观察,检查尸体是否存在外伤或病变。

然后,他们会打开尸体,检查内脏器官的状况,查看是否存在病变、损伤或其他异常现象。

此外,收集体液和细胞样本以供后续的实验室分析。

3.病理学检查病理学检查是尸体解剖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组织和细胞的显微镜观察,法医学家可以确定尸体是否存在炎症、肿瘤或其他疾病,这对于死因鉴定至关重要。

二、尸表损伤鉴定尸表损伤鉴定是指通过对尸体外表上的伤害进行观察和分析,以确定伤害的性质、原因和可能的加害人。

1.外伤判断法医学家对尸体进行全面而仔细的外观观察,以鉴定尸表损伤的种类和特征。

例如,鉴定刀具、打击、跌落等不同类型的外伤。

通过观察刀剑痕、淤血、挫伤等特征,可以帮助法医学家确定外伤的原因和可能的凶器。

2.病理学分析除了外观观察,法医学家还会对尸体进行病理学分析。

通过显微镜观察细胞、组织的变化,他们可以确定尸体是否存在内部组织破坏、血管破裂等伤害情况。

3.法医学依据尸表损伤鉴定需要严谨的科学依据。

在法医学鉴定中,法医学家会综合遗体解剖、病理学检查的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来进行判断和鉴定。

结论尸体的解剖和尸表损伤鉴定是法医学中的重要环节。

法医学尸体解剖

法医学尸体解剖

法医学尸体解剖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总则2.1 目的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2.2 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2.2.1 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

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2.2.2 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 尸体剖验3.1 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3.1.1 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

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1.2 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

3.1.3 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利时,尸体均取仰卧位。

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

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 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3.1.3.2 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3.1.3.3 Y字形切开法:切线分别从左、右乳突向下至肩部,再向前内侧切开至胸骨切迹处会合,胸腹部切口同上,剥离颌下及胸前皮肤。

法医学尸体解剖检 PPT课件

法医学尸体解剖检 PPT课件
联系,判断致伤工具的形态及特征。怀疑肺动脉栓 塞时,应现在胸腔内原位解剖开检查右心和肺动脉 总干有无血栓栓塞。
四、腹腔解剖检验
手法:
用钩镊子提起脐和剑突之间的腹膜切一小口,用 左手食指、中止插入小口中,略向上提起切 口处的腹膜,在两指间剪开腹膜,沿肋缘切 断腹壁的肌肉,充分暴露腹腔。
注意观察、检查:
三、胸腔脏器取出检验
• 手法:
在胸腔上口处切断两侧结缔组织和血管,用左手抓住喉头、气 管、食管等颈部器官连同心肺一起往下牵拉,使胸腔器官与 脊柱分离,直达膈肌上方,最后在该处切断主动脉、下腔静 脉及食管,取出胸腔内脏器,检验各脏器有无损伤及病变。
注意观察、检查: 对损伤的部位进行检验测量,并与皮肤软组织损伤相
1、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尸体解剖才能查明死因以及死亡性质的尸体; 2、突然死亡,死亡原因及性质不明的尸体; 3、因中毒或剧烈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解剖现场参与人员的组织构成和相关规定
• 法医检验人员;(参检法医) • 现场指挥人员(一般由办案负责人或领导担任) • 检验记录人员(负责将解剖过程中所见的描述尸体情况完全记录) • 检验见证人员(邀请死者单位与案情无关的领导或有威望的群众2人,
全程观察解剖工作,检验完毕后,若见证人对法医检验所见无异议,应当在 检验记录上签字或按指印。)
• 尸体家属或亲友(一般由死者家属或亲友商议推荐1-2名代表参加,
全程观察解剖工作,检验完毕后,可对法医检验提出疑义,若对法医检验所 见无异议,应当在检验记录上签字或按指印。)
尸体解剖的一般流程
• 解剖应在尸表检验后进行;
应先检查肌肉组织和骨骼,再切开血管检查,否则 会出现血污染术野,影响检查。
第3步(颈部一般检查完毕后)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SFZ JD0101002-2015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SFZ JD0101002-2015

2015-11-20实施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1002——20152015-11-2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 (I)引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法医学尸体解剖程序及技术要求 (2)5尸体解剖记录 (6)6尸体解剖报告 (7)7常见案例检查方案 (8)前言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正东、邵煜。

引言现阶段我国在法医学尸体检验方面已建立了多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按不同的死亡原因规定了相关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和方法。

然而,上述标准、规范中均未系统地规定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总体原则、一般注意事项以及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程序和要求、尸体解剖报告格式及特殊尸体的检验方案等。

鉴于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法医学领域新的研究进展与应用技术成果,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际现状,制订一项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该技术规范有助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程序,有助于法医学重新鉴定工作的开展,能为相关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

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

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法医学是一门研究应用科学与法律紧密结合的学科,其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是法医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死因的确诊和犯罪证据的确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法医学中的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进行探讨,旨在突显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尸体解剖是法医学的基础工作之一,它通过对死者尸体进行剖查和分析,以获取死因的证据和确诊结果。

尸体解剖的过程包括外观观察、器官剖取、组织切片等环节。

在外观观察中,法医学家会观察尸体的外部特征,例如有无伤痕、颜色变化等。

在器官剖取中,法医学家将对人体各个器官进行剖开,细致地观察器官的病变情况。

最后,通过组织切片,法医学家可以通过显微镜观察组织细胞的病理变化,从而获得更精确的病因信息。

尸体解剖的目的是确定死因。

在很多情况下,死者的死因并不明确,例如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的鉴定。

法医学家通过对尸体的解剖和分析,可以确定死者的死因是自然原因如心脏疾病,还是外部因素如暴力伤害。

这对于家属了解亲人的死因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对于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也至关重要。

因此,尸体解剖成为了法医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除了死因的确定外,尸体解剖还可以获取其他与犯罪案件相关的线索和信息。

例如,在强奸案中,法医学家可以通过尸体解剖来获得有关施暴者DNA等有力证据,从而为案件调查提供重要线索。

此外,在疑难复杂的毒物中毒案件中,法医学家可以通过对器官组织的化学分析,进一步确定毒物种类和致死原因,以便追查犯罪嫌疑人。

与尸体解剖相伴随的是病理鉴定,病理鉴定是对组织和细胞病理学进行的鉴定。

通过对尸体的组织样本进行病理学检查,可以确定涉及死因的病理变化,为法医学家提供更精确的诊断和鉴定结果。

病理鉴定的方法包括组织切片、病理染色、免疫组化等。

通过这些方法,法医学家可以对死者的病理变化进行细致的观察和分析,以便确定死因和病因之间的关联。

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在法医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为刑事司法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证据。

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

前言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正东、邵煜。

SF/Z JD0101002——2015II引言现阶段我国在法医学尸体检验方面已建立了多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按不同的死亡原因规定了相关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和方法。

然而,上述标准、规范中均未系统地规定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总体原则、一般注意事项以及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程序和要求、尸体解剖报告格式及特殊尸体的检验方案等。

鉴于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法医学领域新的研究进展与应用技术成果,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际现状,制订一项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该技术规范有助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程序,有助于法医学重新鉴定工作的开展,能为相关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一般原则、条件和作业程序。

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包括现场尸体勘验、尸表检验的一般程序原则以及法医学尸体解剖操作规范等。

由于法医学鉴定个案复杂多变,鉴定实践中基于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本技术规范的各部分内容均可酌情独立使用。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法医学鉴定的尸体检验。

SF/Z JD0101002——20151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一般程序及规则。

法医学行业尸体解剖与尸检的操作规范与技巧

法医学行业尸体解剖与尸检的操作规范与技巧

法医学行业尸体解剖与尸检的操作规范与技巧尸体解剖与尸检是法医学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对于犯罪调查、司法鉴定以及病因诊断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尸体解剖与尸检操作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技巧,以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本文将介绍法医学行业中尸体解剖与尸检的操作规范与技巧。

一、操作规范1. 环境准备在进行尸体解剖与尸检操作前,必须确保工作环境干净、整洁,没有任何可能造成污染或干扰的物品。

尸体解剖室应配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和通风设备,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个人防护进行尸体解剖与尸检时,法医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手套、口罩、防护眼镜等。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并保护自己的安全。

3. 尸体处理尸体应放置在专用的解剖台上,并做好固定,以确保解剖操作时尸体稳定。

解剖前,应对尸体进行必要的清洗和消毒处理。

4. 解剖步骤尸体解剖的步骤应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以确保每个部位的解剖都得到充分的注意和观察。

常用的解剖顺序包括头部、颈部、胸部、腹部以及四肢。

5. 抽取标本在解剖过程中,法医人员需要根据需要抽取相应的样本进行实验检验或保存,以便进行后续的鉴定或分析。

在抽取标本时,需要注意遵循标本采集的规范,以确保样本的可靠性。

二、操作技巧1. 刀法技巧尸体解剖过程中,正确的刀法技巧是非常重要的。

法医人员需要熟练掌握刀具的使用方法,合理选择合适的切割方式,避免对尸体造成过多的损伤。

同时,在解剖过程中,需要提前了解尸体所处的病变情况,并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部位进行切割,以便准确观察和分析。

2. 观察技巧尸体解剖与尸检是为了观察和分析尸体的病变情况,因此,法医人员需要有良好的观察技巧。

在观察尸体时,需要仔细观察每个部位的病变现象,并进行记录。

同时,在观察过程中,还需要判断病变的程度和性质,以便进一步的分析和诊断。

3. 病理解剖技巧病理解剖是法医学行业中重要的一环,它可以通过观察尸体的病变情况来确定病因。

在进行病理解剖时,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仔细观察各个脏器的病变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取样。

章法医学尸体检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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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法医学尸体检查教学大纲—、目的要求掌握现场尸体外表检验及采取血液或其它检材的技术,掌握系统的实体解剖的程序,操作技术,特殊尸体检查的方法及标本处理等技能.二、内容法医学尸体检验的程序及注意事项.现场尸体检验:现场勘验时应注意的事项,现场尸体检验的步骤.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尸体衣服检查;尸体的一般检验;尸体外表损伤的检验;体表损伤与衣着破损处的对比;体表各部位的检验.法医学尸体解剖:胸腹腔解剖术式;检验胸腔时的注意事项;检验腹腔盆腔时的注意事项;颈部及胸腔器官的取出;腹腔及盆腔器官的取出;脑和脊髓的取出.各器官的检验方法:舌咽及颈部器官的检查;食管、气管、支气管的检查;肺表面及切面的检查;心脏的剖开和检验;胃肠的检验方法;肝、十二指肠的检验;脾的检验.第一部分习题集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尸体解剖的注意事项中错误的是〔〕A、尸检中必须严肃认真;尊重死者,尽量保证尸体的完整及清洁.B、切开内脏器官要取最大切面,而且要自左向右一刀切开,避免拉锯式在一个切面上切多次.C、要有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D、尸体常温下保存一般不超过24小时,冷冻尸体一般不超过3周.2、有关现场勘查的以下描述中正确的是〔〕A、法医学现场勘查的步骤分为现场观察、初步勘验和详细勘验.B、初步勘验的工作是微观的.C、详细勘验也称静态勘验.D、初步勘验的主要任务是提取法医学物证.3、以下有关尸表检查的描述错误的是〔〕A、颈部如有索沟应检查索沟的位置、数目、方向、深度,有无出血斑点和水泡形成.B、女尸应检查有无妊娠及妊娠纹.C、对疑为强奸而处女膜未破者,应排除强奸的可能.D、当上肢有损伤时,应根据其损伤特点,分析判断是否为防卫抵抗伤.4、下列特殊检查的应用正确的是〔〕A、X线检查科用于寻找和发现体内弹粒或金属碎片的所在部位.B、分子生物学技术检查电击死案例的电流斑、枪创的射入口和射出口等.C、立体显微镜可检测枪弹创皮肤外射击残留物.D、扫描电镜对尸体表面的血痕、精斑或分泌物同一性认定.5、以下关于解剖术式的描述正确的是〔〕A、颈部有损伤时应采用直线切法.B、最常用的解剖术式是T字弧形切法.C、腹壁有损伤可做Y字形切开法.D、解剖时遇到损伤,切线应绕过损伤处,以免破坏原损伤形态.6、尸体检查的常用设备和材料不包括〔〕A、尸体解剖室B、常用解剖器械C、常见固定液D、常用急救药品7、以下不属于尸体X线检查用途的是〔〕A、适用于疑为空气栓塞、骨折、爆炸死亡、盲管枪弹创或霰弹枪创案例.B、了解骨折的形态特征以帮助分析损伤成因.C、寻找和发现体内弹粒和金属碎片的所在部位.D、检查电流斑8、扫描电镜在法医学尸体检查的用途不包括〔〕A、可用于观察电击伤引起的改变B、可用于观察爆炸伤引起的改变C、可用于观察化学烧伤引起的改变D、可对精斑及人体分泌物进行同一性认定9、尸体检查的注意事项不正确的有〔〕A、疑有皮下出血的部位应切开检查以便与尸斑相鉴别.B、表皮剥脱、枪弹损伤时皮肤挫伤,待其干造成皮革样化时较易观察.C、枪弹创和刺创仅作尸表检查即可.D、碎尸、爆炸死亡尸体可按尸块进行检查.10、冠状动脉检查方法正确的是〔〕A、先检查主动脉根部内膜之冠状动脉窦.B、重点检查冠状动脉的位置有无异常.C、沿冠状动脉主要分支与其纵轴相垂直以0.2cm间距做横切.D、冠状动脉右旋支最易发生动脉粥样硬化.二、多项选择题1、尸体的一般性检查要注意观察损伤的形态学特征,这将有利于〔〕A、判断损伤性质是自杀、他杀还是意外所致.B、推断暴力作用的方向.C、推测损伤物性质.D、推断作案人数.2、尸表各部位检查应遵循的顺序是〔〕A、先静后动.B、从头到足.C、从左至右.D、自前而后.3、尸体解剖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A、腹腔——盆腔——颈部——胸腔——颅腔的顺序是比较常用的.B、胸腔——腹腔——盆腔——颅腔——颈部的解剖顺序在疑是缢、勒及扼颈致死者中常用.C、摘取右侧肾上腺时,应首先将肝分离摘除.D、在特殊情况下,尸解者可以灵活应用,以不破坏损伤和病变,有利于寻找致死原因和死亡机制、确定致死方式为原那么.4、有关大脑十二刀冠状切法的表述正确的是〔〕A、1——3刀将颞极前等分.B、第7刀经中脑横向中央线.C、第9刀经胼胝体后缘.D、10——12刀的取材部位覆盖枕叶放射区.5、以下属于尸体解剖时正确的取材注意事项的有〔〕A、从创口取材,应与创口长轴相垂直并包含一定的创缘和创周组织.B、对索沟的取材应与索沟走行的方向平行.C、以不同形状和大小来区别双侧器官或同一器官的上下组织.D、一般制片用的组织取材大小不大于1.5cm×1.5cm×0.3cm.6、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心脏需取7块组织:左、右心房、右心室、左心室的前壁、侧壁、乳头肌及室间隔.B、肺脏需取5块组织:左、右肺每叶各一块.C、实际工作中,福尔马林溶液可用市售37%——40%甲醛溶液10ml与90ml蒸馏水混合即可.D、在固定前,将内脏实质器官以最大切面切开后再固定;心脏固定前需剪开.7、尸表检查应注意下列哪些问题〔〕A、疑有皮下出血的部位应切开检查以便与尸斑相鉴别.B、表皮剥脱、枪弹损伤时皮肤挫伤等,待其干燥成皮革样化时较易观察.C、注意体表较隐蔽部位的检查,如腋窝、会阴部等处.D、枪弹创和刺创,仅作尸体外表检查不完整,必须结合尸体解剖逐一完整地检查.8、尸体解剖的目的包括〔〕A、明确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方式B、进行致伤物推断C、个体识别D、明确疾病与损伤之间的关系9、现场勘查过程中需要重点观察的内容有〔〕A、现场外围情况B、实施犯罪地点情况C、周围环境情况D、有无第二现场10、详细勘察应注意哪些问题〔〕A、将肉眼常光下难以看到的法医学物证显现出来B、注意毛发、精斑、血迹、纤维等物证的发现和提取C、特别要关注现场隐蔽的部位,如顶棚、垃圾桶、下水道D、哪些部位提取的痕迹即刻可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所留11、现场勘查的注意事项包括〔〕A、注意保护现场B、收集有价值的文证、物证C、尽可能少搬动尸体D、注意##12、尸体的一般性检查包括〔〕A、一般情况B、死后现象C、体表损伤D、死亡原因13、关于尸体各部位的检查注意事项包括〔〕A、应观察眉毛、胡须的类型及分布特点.B、用双手挤压头颅前后左右,检查有无骨折.C、睑结膜、球结膜和穹窿部结膜是否有充血及出血斑点.D、观察口的开合情况;口唇粘膜颜色;口角及周围皮肤有无流注的腐蚀痕.14、关于颈部索沟检查正确的描述有〔〕A、应首先检查索沟的位置、数目、深浅、方向.B、有无出血斑点及水泡形成C、索沟是否闭锁,有无绳索结口压痕.D、多个索沟要注意平行或交叉15、心脏检查的内容包括〔〕A、左右心房、心室肌厚度.B、心肌色泽、质地、有无梗死或瘢痕.C、各心瓣膜周径.D、二尖瓣及三尖瓣的腱索有无变细或增粗,缩短.16、腹腔脏器取出常采用的方法有〔〕A、各脏器分别取出法B、按系统局部联合取出法C、腹腔盆腔器官联合取出法D、配对取出法17、有关空肠、回肠及结肠取出法正确的描述有〔〕A、十二指肠空肠曲为空肠开始段.B、为寻找空肠开始段,可将全部小肠移到尸体右腹外侧.C、分离到回盲部,宜用剪刀分离其与腹后壁相连之组织到直肠.D、在乙状结肠与直肠交界上5cm切断.18、胃、十二指肠取出方法包括〔〕A、分别取出法B、原位剖验法C、完整摘除法D、联合取出法19、子宫、输卵管和卵巢的解剖〔〕A、女性的生殖器官应与膀胱和直肠一并取出.B、观察子宫和卵巢的大小,表面形状,有无肿块、结节.C、沿阴道前壁正中剪开,观察阴道有无损伤、病变及异物.D、在子宫颈口沿前正中线剪开子宫颈及子宫体,一直至子宫底止.然后向左右两侧剪开子宫角.20、取脑的正确做法是〔〕A、首先进行原位检查B、以左手指将额叶向上向后抬起C、右手持剪将硬脑膜及神经剪断D、检查脑表面、蛛网膜及蛛网膜下腔三、名词解释1、现场勘查2、Y字形切开法3、直线切法4、T字弧形切法5、倒Y字形切开法6、碎尸四、问答题1、尸体检查应注意哪些事项?2、怀疑尸体有空气栓塞时怎样检查?3、心传导系统如何检查?4、碎尸案法医学检查的目的任务是什么?5、现场勘查的内容有哪些?6、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的程序有哪几种?7、大脑十二刀冠状切法的解剖标志有哪些?8、怀疑有下肢和盆腔静脉血栓怎样检查?9、传染病尸体解剖应注意哪些问题?五、案例分析六、英文翻译1、With most trauma cases it is usually not necessary to take a large number ofhistologic sections, as would be typical for the usual hospital autopsy. However,it is imperative that sections meaningfully document the necessary aspects ofthe case. A section of a normal <or diseased> coronary artery would be indicatedin the death of a motor vehicle crash victim <particularly if the victim was thedriver>. Likewise a section of the margin of a suicidal gunshot wound woulddocument the presence of gunpowder, and a section of the liver may help answer future questions concerning chronic alcoholism.2、The autopsy itself must be performed by the pathologist. Reliance on a dienerfor unobserved evisceration potentially introduces a second witness during sub-sequent legal proceedings and also may jeopardize the chain of custody. Le-ally, whatever the diener does or removes, and later relates to the pathologist, becomes hearsay evidence that may not be admissible in court. Objects withevidentiary value <e.g., projectiles> that are removed by the diener interposes another link in the custody chain. The pathologist has sol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ase and will be the primary witness as to the cause of death as well as the evidentiary aspects of the case. Consequently, it is imperative that the patholo- gist be the one to perform the external examination, in situ inspection, eviscer- ation, and removal and preservation of objects with evidentiary value. The di- ener is relegated to the role of an assistant unde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the pathologist. In our practice the diener may only reflect the scalp and, after directinspection by the pathologist, open <best not remove> the calvarium.3、Since medicolegal autopsies are performed in the public interest, the work product <namely, the autopsy report> is frequently not guarded by the rules of patient confidentiality common to hospital records. These reports will be read by attorneys, insurance adjustors, and then nonmedical personnel including family members. Consequently, the report should be intelligible to the lay person as much as possible. This means it should be easily read, address the issues of the particular case with pertinent observations and appropriate "pertinent negatives," and be free of excess medical jargon.The autopsy report should also reflect the professionalism of the physician who made that report. It should be in good polished English, grammatically correct, and devoid of medical slang. Avoidance of the following expressions will vastly improve the readability of the autopsy report and project the professionalism of the pathologist:Avoid beginning sentences with There is or There are. Some authors begin well over 75% of their sentences with either of these expressions, and the habit is hard to break because it is convenient albeit meaningless. Instead of saying "There is a gunshot would of the chest . . . " simply start with the subject of the sentence: "A gunshot wound of the chest . . . "第二部分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1、D2、A3、C4、A5、D6、D7、D8、D9、C 10、C二、多项选择题参考答案1、ABC2、ABCD3、ABD4、ABCD5、ACD6、ABCD7、ABCD8、ABCD 9、ABC 10、ABCD 11、ABCD 12、ABC 13、ABCD14、ABCD 15、ABCD 16、ABC 17、ABCD 18、BCD 19、ABCD20、ABCD三、名词解释参考答案1、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时间性质和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依法对犯罪现场及有关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和调查访问的一项侦查活动.法医学现场勘查对尸检有重要的指导作用.2、分别从左右耳后乳突垂直向下切至锁骨上缘,再向前内方切开至锁骨切迹处会合,其余胸腹部切口同直线切法.3、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向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緣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必要时可自此向一侧或两侧腹股沟延长.一般常用此法.4、先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做一弧形横切口,再在该弧线中点向下做直线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此术式的优点是可以保持颈部外形完整.5、先按直线切法切开颈、胸部皮肤至腹上部,再做半圆形切开腹部,将皮瓣向下翻转.腹壁有损伤时可做此术式.6、尸体受暴力作用而被分解成数段与数块,称为碎尸或肢体离断.即可见于刑事犯罪案例,亦可见于民事纠纷如工伤事件及交通事故,以及地震、洪涝等意外灾害时.偶见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水中尸体如被轮船螺旋桨叶片切削或随急流冲击礁石等所致.四、问答题参考答案1、刑事案件的尸检可有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进行,非刑事案件的尸检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经死者亲属同意后方可进行.尸检中应注意的事项有:〔1〕尊重死者:尸检中必须严肃认真;尊重死者,尽量保证尸体的完整及清洁.〔2〕尸体检查要系统规X:尸体检查时要避免粗心大意和粗暴操作,要系统规X,不要人为将一些证据遗漏或破坏.分离内脏器官须查清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保持内脏器官原有色泽,尽量避免用水冲洗.切开内脏器官要取最大切面,而且要自左向右一刀切开,避免拉锯式在一个切面上切多次. 〔3〕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尤其对疑有传染病的死者,在解剖时应更加注意,要求动作轻柔、干净、利落.避免尸体血液、脓液以及粪便溅到解剖人员身上或污染周围环境.〔4〕尸体的保存:尸体常温下保存一般不超过48小时,冷冻尸体一般不超过1周,若冷冻条件较好,可保存更长时间.尸检应尽早进行,避免组织自溶及腐败,尤其是医疗纠纷的尸检.2、检验方法步骤〔1〕静脉空气栓塞的检查,应在开颅、开腹、解剖颈部之前进行;〔2〕打开胸腔时,尽量不要损伤锁骨下血管,以免导致含有空气的血液经破裂血管进入体腔,影响检验结果.可暂不切开胸锁关节和第一、二肋骨,而在第二、三肋间处切断胸骨体,打开胸腔;〔3〕开胸后,于原位在心包前壁作一纵行切口,检查心包腔有无积液及其颜色和数量;〔4〕用血管钳或有齿镊夹住切口边缘并向上提起,使心包腔呈囊袋状X 开;〔5〕加入清水完全淹没心脏后,用解剖刀刺破右心室,并旋转刀柄数次,若有水泡从水中涌出,即证实有静脉空气栓塞;〔6〕若需定量检查,可用一个300ml的长量筒,盛水后倒压在右心上方的水面上,再刺破右心室,将涌出的空气泡收入量筒内,即可判定空气量.3、检查心传导系统病变,常需做大量切片染色,而且除完全房室传导阻滞外,其它传到紊乱不易查出.需要时可选切组织块作连续切片或间断连续切片检查.窦房结位于上腔静脉与右心房交界的界沟1/3的心外膜下,距心外膜约1mm,深面为界嵴处的心房肌.取组织块时,可在上述部位纵切含上腔静脉及右房各半,宽约3——4cm之组织,纵切成3——6个组织块包埋.房室结,距冠状窦口约5mm,距三尖瓣隔瓣附着緣约4mm,向上距Todaro 腱附着点约1mm,向前距室间隔后缘4mm.房室结右表面距右房心内膜面约0.5mm.打开右心房及右心室流入道,可以看到房间隔的卵圆窝、冠状窦口、三尖瓣隔瓣、Todaro腱,房室结即位于上述三角区内,斜横卧于三尖瓣环口的上缘.4、〔1〕种属鉴定,所发现的碎尸段块是否人的肢体和内脏器官组织.〔2〕是否属同一人〔3〕推测或确定尸体的性别、年龄、身长、职业、血型、容貌及其它个人特征.〔4〕确定死亡原因〔5〕推测死亡方式和死亡时间〔6〕推测碎尸的工具、时间及其方法〔7〕推测罪犯的职业及碎尸的目的〔8〕收集其它有关犯罪证据5、法医学现场勘验必须在勘验负责人员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勘验步骤有条不紊地逐步进行.法医学现场勘验的步骤主要分为现场观察、初步勘验和详细勘验三个步骤.〔1〕现场观察:指法医在勘验前对现场外围、实施犯罪地点及周围环境的有关法医学物证进行的全面观察.〔2〕初步勘验:也称静态勘验,是指在不改变现场原貌、不触动现场物体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勘验工作.〔3〕详细勘验:是指在初步勘验的基础上对现场的痕迹、物品进行逐一检查,发现、研究、记录和提取的工作过程.前阶段的工作是宏观的,后阶段工作是微观的.这时不仅可以对现场有关法医学痕迹和物品进行触摸、翻转、移动,并取样进行仔细观察和反复查看.仔细观察现场状况,认真发现法医学物证.6、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的程序:法医学尸体解剖时应按操作次序进行规X化尸解.但因不同案例的要求不同,其操作程序可有区别.以一般最常用的解剖颅腔、颈部、胸腔、腹腔、盆腔的操作程序为例,大致有以下几种:1、腹腔——盆腔——颈部——胸腔——颅腔此顺序是将腹腔、盆腔内脏器官组织取出后再将颈部和胸腔内脏器官组织一起取出,最后解剖颅腔.比较常用.2、胸腔——腹腔——盆腔——颅腔——颈部该解剖顺序是将胸、腹、盆腔内脏器官取出,再解剖颅腔取出脑后,使颈部组织的血液流净,然后才剖验颈部,以免在切开颈部软组织时被血液污染,影响颈部损伤、出血的观察.疑是缢、勒及扼颈致死者在采取此尸解程序.3、颈部——胸腔——腹部——盆腔——颅腔这种操作顺序即可将颈胸部内脏器官一起取出,再取腹腔、盆腔器官,也可将颈胸部连同腹盆腔内脏器官一起取出,然后在尸体外分别检查.7、大脑十二刀冠状切法是指颞极前的额叶部分均等切三块,胼胝体后均等切三刀.因中间段脑组织有大量神经核团,与生命活动关系密切,应严格按照脑底的解剖标志切开,暴露各处重要部位.第四刀在颞极至漏斗中点,第五刀在漏斗基底部,第六刀经乳头后缘,第七刀中脑横向中央线,第八刀中脑后缘,第九刀胼胝体后缘.8、检查下肢及盆腔静脉有无血栓的目的是,为肺动脉栓塞致死者找到血栓来源.对于生前长期卧床者,下肢外伤后死亡或已发现有肺动脉栓塞死亡者要格外注意.检查方法:下肢静脉血栓的检验:尸体俯卧位.从足跟至腘窝直线切开皮肤,并向两侧分离,暴露腘窝静脉,剪开检查血栓;或切断腓肠肌跟腱,再自下而上将腓肠肌与骨分离,然后以2cm的间距对腓肠肌做横切面,从横断的静脉中如迅速突出坚实呈香肠样结构者为血栓,并注意血栓的部位、大小和长度;不迅速突出而呈松弛块状物为死后凝血块;也可在大腿内侧切开皮肤、肌肉,自股静脉断端开始纵行剪开,观察有无血栓及其部位、大小和长度.盆腔静脉血栓的检验:尸体仰卧位.打开腹腔后,分离腹膜,检查卵巢静脉、子宫静脉、阴道静脉及髂内静脉有无呈条索状增粗、变实、质硬的血栓及炎症改变.再从各韧带的外侧切断子宫及附件与盆腔壁的联系,将子宫、附件及各韧带一起取出,仔细检查各主要静脉内有无血栓形成.9、〔一〕了解案情时要详细了解有关临床病史和生活史,分析是否可能患有传染病.〔二〕对任何疑为传染病死亡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检查时,一定要做好有关防护准备工作.1、准备消毒器具和药品;2、应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检案条件,如尸体最好搬运到条件较好的解剖室进行尸检,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有关物品;3、尸检工作人员要戴面具、防护眼罩、口罩、双层手套,穿长袖衣服并加穿一次性塑料或尼龙工作服;4、尸检期间禁止其他非工作人员进入检验场所或解剖室;5、尸检后,尸检工作人员要彻底洗手,消毒.<三>尸检者应精通业务、技术熟练、操作准确,动作轻柔,勿使液体及组织外溅、减少地面和空气污染,避免自身损伤;应尽量使用器械操作,减少不必要接触;取出病变内脏器官组织时要小心谨慎,取出后很快进行称重、测量大小、作外表观察和检验后,可不切开,立即放入缸或桶内固定.若急等检验结果,可将标本放在盛有固定液的大缸或大桶内数分钟再切取小块组织检材固定、制片、镜检.六、英文翻译答案1、医院内的解剖会制作大量的组织切片,但损伤案件通常不需要这样做.然而,当切片能证实案件重要内容时,切片就必不可少了.一个正常〔或疾病〕的冠状动脉切片可以说明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死因.同样的,一个自杀枪创边缘的组织切片可以证实火药粉末的存在,一X肝脏的组织切片将帮助回答有关慢性酒精中毒的问题.2、病理学解剖必须由病理学家完成.由解剖工缺乏观察的取出内脏将会在后续庭审过程中引入间接证人并破坏解剖证据链.从法律上讲,无论解剖工做了或移动了任何应由病理学家完成的工作,都会形成间接证据而不被法庭采信.有证据价值却被解剖工动过的物品形成了另外的解剖证据链.病理学家的职责是查明死因及其他证据.因此,必须由病理学家亲自完成尸表检查,原位解剖,内脏解剖和检材的选取保存.解剖工只能在病理学家的指导下做些辅助工作.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解剖工只负责把头皮掀开,待病理学家检查完后将颅骨打开.3、尽管法医学解剖是经家属同意进行,但解剖报告受医院的监督而非病人.这些报告将被律师、保险理赔员和缺乏医学知识的家属阅读.因此,这些报告越通俗易懂越好.这就需要对观察到的结果及阴性现象有描述,减少医学口语,使报告容易读懂.解剖报告也要反映病理学家的专业水准.要有准确的表达,正确的语法,避免使用医学口语.注意以下方面将有助于提高报告的可读性和体现病理学家的专业水平.避免使用"那儿有······这儿有······"的开头,一些作者75%的开头都是这样写的,这种习惯之所以难改是因为它既方便有无意义.可以用"一个胸腔上的枪口······"代替"有一个枪口在胸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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