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范文)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与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并当场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
第八条审批机关与申请人(含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第九条告知承诺文书由审批机关发放和管理。
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作为审批机关颁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第十条审批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应当依法载明许可或批准的范围、时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并获得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即可进行与审批内容相符的活动,但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告知承诺文书的要求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并应当在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对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实地检查后发现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指导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
经指导改正后仍然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该行政相对人应当同时终止其相应的活动。
涉及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的,相关审批机关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行政建议书,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变更所涉及的经营项目或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对因虚假承诺等原因被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行政相对人,由原审批机关按照昆明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管理的规定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信息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除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对获得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外,审批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以承诺方式获准从事相应活动的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责任。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尊敬的审批机关:本单位(或个人)就以下申请事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作出如下承诺:一、基本信息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单位(或个人)保证在申请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审批程序和规定。
二、合规性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所申请的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涉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 本单位(或个人)将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开展相关活动,确保活动内容和方式符合审批要求。
三、责任承担承诺1. 如因本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导致审批不通过或产生其他后果,本单位(或个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过程中,如遇审批机关提出的问题或要求补充材料,将及时、准确地予以回应和补充。
四、后续监管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检查,确保活动合法合规。
2. 如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与审批要求不符的情况,本单位(或个人)将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接受处理。
五、其他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事项完成后,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
2.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将及时调整活动方案,确保符合最新要求。
本单位(或个人)对以上承诺内容负有完全责任,并愿意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如有违反承诺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致敬礼!承诺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填写日期]。
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本人(单位):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因,申请承诺审批。
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
任: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和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活动。
四、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五、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七、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该事项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本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审批决定、列入失信名单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 -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审批机关)〔年〕第号。
二、告知承诺主体(一)告知方1.单位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法人代表:4.地址:5.联系人:6.联系方式:(二)承诺方1.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2.拟举办学校地址:3.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
4.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5.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个人□。
6.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7.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8.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一)办理事项: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3 -(二)办理事项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
”(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07号)。
9.各级各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相关要求。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社会组织办学的,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个人申请办学的,申请人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 4 -不少于3年。
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 2.5平方米/人标准。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年)第一号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告知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武政〔2021〕8号\《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1〕8号)精神,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客运站经验收合格;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口内划V,其他材料应当在年月日前补充提交:口1.客运站经验收合格证明;口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口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口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五、承诺的期限效力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承诺。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是一种特定的行政管理工具,主要用于对企业和个人在获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告知和承诺。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建设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改进措施。
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现状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对于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都十分重视,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并且各级政府部门也在积极推行这项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以及申请人承诺遵守的方式、时间和具体行动。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一般都会和行政许可或批准证书一起颁发,申请人在领取证书前必须在书面上签署承诺书。
如此一来,申请人必须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承诺遵守,而政府也能更好地监督和管理行政审批活动。
二、存在的问题然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些政府部门仍然存在“张口要办证”、“无证经营”等现象,导致政府发布的告知承诺书形同虚设,没有约束力。
另一方面,有些申请人往往不太重视告知承诺书的签署和承诺,也很难再次追究。
这些问题都会影响政府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和管理,从而影响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
三、相关的改进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加强自身的领导和监管,推进政府服务的改革,建设一个阳光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违反告知承诺书的申请人,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惩处,给予有力的制裁,增加政策的约束力。
此外,对于违反告知承诺书的事情,政府部门也应当及时追责和处理,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对于规范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政府部门的努力和申请人的合作,我们有望建设一个更加健康和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前言告知承诺制是指政府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告知申请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要求申请人承诺遵守并为此负责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轻政府工作量,提高行政效率。
本文介绍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旨在提供借鉴参考。
承诺内容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经办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三、企业/个人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3)注册地址:(4)联系电话:(5)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6)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选填):四、申报项目(1)项目名称:(2)项目地址:(3)项目建设规模:(4)项目建设内容:(5)申报部门及审核业务:五、承诺内容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均属实,且已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申报细则要求,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件(1)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2)项目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
结语上述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仅供参考使用,具体内容要求以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我们必须要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严格遵守承诺内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点滴损失。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扎实推进告知承诺制制度化、规范化,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填写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填写
摘要:
一、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简介
1.背景介绍
2.目的和意义
二、告知承诺书的填写流程
1.准备材料
2.填写告知承诺书
3.提交审批
三、注意事项
1.材料完整性
2.如实填写
3.及时提交
四、总结
1.告知承诺书的重要性
2.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3.展望未来
正文: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是为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而推出的一项举措。
通过填写告知承诺书,可以提前了解审批所需材料和流程,从而减少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在填写告知承诺书之前,首先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
然后,根据提供的模板,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在填写过程中,需要注意材料完整性,避免因材料缺失导致审批延误。
填写完成后,及时将告知承诺书提交至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将尽快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填写注意事项主要有三点:一是材料完整性,二是如实填写,三是及时提交。
只有做到这三点,才能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进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总之,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填写的推行,对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一举措,企业和群众可以更加便捷地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享受到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范文
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范文
《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尊敬的申请人:
您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现将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信息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进行行政审批。
二、法定条件
1. 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2. 具有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3. 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管理制度;
4. 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
三、材料要求
1. 代理记账业务申请报告;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3. 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4. 代理记账业务管理制度文本;
5. 信用状况说明。
四、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行政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4. 审批通过后,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
五、监管规则
1. 行政审批部门对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2.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4. 行政审批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申请人已充分了解上述内容,现自愿承诺按照告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行政审批部门将对申请人的承诺予以认可,并在承诺范围内予以审批。
特此告知。
行政审批部门:
(盖章)
年月日。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年)第一号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法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证件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公安厅有关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要求,就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主体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六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第二条第(一)项“下放审批权限。
公章刻制业、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
”二、适用对象除下列情形必须通过一般审批程序办理外,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一)曾因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
(三)曾因在适用告知承诺办法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作出不实承诺受到查处的。
三、审批条件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和国家关于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改革精神,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年)第号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告知书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二、申请条件(一)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省级权限即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二)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6.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便于申请人了解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要求及行政机关的具体承诺事项,特制定本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事项(在这里填写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二、法定要求1. 申请人应提交的必要材料及格式要求;2. 申请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3. 申请人应承担的费用及方式;4. 申请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等。
三、行政机关的承诺事项(在这里填写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承诺事项)四、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1. 申请人有权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许可,并在规定期限内得到办理结果;2.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负责申请过程中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 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4. 申请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要求行政机关出具有关承诺事项的证明。
五、申请人的权益保障1. 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不得违法限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 行政机关不得无故延长审批时限;3.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如果不符合应当告知不符合的原因和可以补正的期限;4. 行政机关在办理申请过程中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行政机关和申请人的解释和争议解决1. 对于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问题和疑义,申请人可以向行政机关咨询,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解释和答复;2. 对于因行政审批事项引起的争议,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在这里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八、附录(在这里可以附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以供申请人参考)以上内容为我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具体内容,请申请人务必遵守,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应材料。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或有疑问,可与行政机关联系,进行解释和沟通。
特此告知!日期:(在这里填写日期)行政机关:(在这里填写行政机关名称)申请人:(在这里填写申请人名称)。
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附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法定条件申请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中请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或包含相应的行业表述;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3.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其他1.企业应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2.从经评价的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保存供应商评价纪录、采购合同不应使用回收料进行生产。
3.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单》;2.已签章的《行政审批承诺书》;3.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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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_____ 年〕第_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
许可
对应我省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认定(设立)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 〕55 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 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号)
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 〕20号)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
术要求:
1.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5.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60 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V,其他材料应当在___________ 年—月—日前补充提交:
□1.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2.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复印件(新企业无资质的);
□3.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4.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6.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5_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且仅限在批准区域内使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
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曰年月曰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