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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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政策

探矿权政策

申请探矿权需缴纳的费用[导读]1.登记手续费:在国土资源部登记的项目,每个申请100元;在各省登记的项目,每个申请50元。

2.探矿权使用费: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勘查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部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需要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的项目[导读]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4.石油、天然气及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5.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探矿权申请审批要件及办文时限[导读]1.探矿权新立申请⑴《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⑵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⑶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⑷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⑸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⑹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⑺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⑻交通位置图(1份);⑼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⑽合作勘查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

2.探矿权变更申请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⑵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⑶勘查许可证(原件);⑷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⑴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⑵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⑶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⑴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1份);⑵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1份);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探矿权延续的法律规定(3篇)

探矿权延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矿权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利,探矿权人通过勘查活动获取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探矿权延续是指探矿权人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依法申请延长探矿权有效期限的行为。

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探矿权延续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从探矿权延续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探矿权延续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需要延长探矿权有效期限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探矿权有效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是《矿产资源法》的配套法规,其中第三十条规定:“探矿权人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需要延长探矿权有效期限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探矿权有效期限。

”三、探矿权延续的申请条件1.探矿权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探矿权人资格。

2.探矿权人必须按照规定完成勘查工作,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3.探矿权人必须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延长探矿权有效期限的必要性。

4.探矿权人必须保证在延长探矿权有效期限期间,继续履行勘查义务,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四、探矿权延续的程序1.探矿权人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探矿权延续申请书、勘查许可证、勘查合同、勘查成果报告等。

2.原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探矿权人补充材料。

3.原审批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人。

4.探矿权人收到批准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探矿权延续手续。

五、探矿权延续的法律责任1.探矿权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探矿权,擅自延长探矿权有效期限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探矿权人在延长探矿权有效期限期间,未履行勘查义务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

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

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及时限办理依据和条件:按《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5 号)要求。

(一)、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程序1、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出具委托书)。

2、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资产状况实地核查,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及合理的评估参数,独立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3、评估机构向省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①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由评估机构直接向省申请;②省以下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的需经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后报省确认。

4、省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按程序审核后,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需报部确认的由省出具审核意见报部申请确认。

(二)提交的资料:《评估报告》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评估机构名称;2、评估委托人名称;3、采矿权人名称;4、被评估采矿权的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范围和评估目的;5、评估基准日;6、评估原则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7、被评估项目的概况(自然地理环境、矿山内外部条件、勘查工作程度、采选冶方案等);8、评估方法、计价标准、参数选取的说明和评估过程;9、评估结果;10、评估结果有效期,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评估结果有效的其它条件,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11、附件目录;12、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交日期;13、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评估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签章或签名;14、评估机构印章;15、附件。

包括:①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②评估委托合同书;③采矿权评估汇总表及明细表;④采矿权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的说明;⑤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⑥评估基准日投资数额、来源及固定资产一览表;⑦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出让采矿权的除外);⑧标明采矿许可证范围的地质和工程图件;⑨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⑩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不包含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报告中与评估有关的内容;(11)要求提交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如何申请探矿权,探矿权申请的手续流程,申请探矿权的费用

如何申请探矿权,探矿权申请的手续流程,申请探矿权的费用

本文介绍了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的资料、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探矿权申请程序、申请探矿权时限等方面可供需要者参考。

探矿权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市国土资源申请办理。

一、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二)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三)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一)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二)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四)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五)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一)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清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

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

探矿权资格资质法律规定(3篇)

探矿权资格资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矿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

探矿权的取得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资质,这是保障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探矿权资格资质法律规定。

二、探矿权资格1.探矿权人的资格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通讯设施。

(3)有与勘查活动相适应的勘查人员、技术装备和资金。

(4)无违法勘查记录。

2.勘查人员的资格条件(1)具备地质、矿产、环境、测绘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2)通过国家规定的勘查人员资格考试。

(3)无违法勘查记录。

三、探矿权资质1.探矿权资质等级根据我国《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管理规定》,探矿权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不同等级的探矿权资质对应不同的勘查范围和勘查规模。

(1)甲级探矿权资质:适用于大型、超大型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乙级探矿权资质:适用于中型、小型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3)丙级探矿权资质:适用于小型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探矿权资质申请(1)申请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①探矿权资质申请书;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③勘查人员资格证书;④勘查设备清单;⑤勘查业绩证明;⑥其他相关材料。

(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相应等级的探矿权资质证书。

四、探矿权取得程序1.申请探矿权(1)探矿权申请人应向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探矿权申请材料。

(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公告招标。

2.招标(1)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探矿权申请材料。

3.审批(1)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探矿权。

(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向探矿权人颁发探矿权许可证。

4.登记(1)探矿权人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探矿权。

(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登记簿上记载探矿权相关信息。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采矿权审批流程,希望你们喜欢!采矿权审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延续、注销、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审批的依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三、采矿权审批程序四、采矿权审批的受理条件(一)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3.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8.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9.其他材料;10.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二)采矿权审批--申请: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4.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卖活动获取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矿业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5.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详细汇总)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详细汇总)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目录一、探矿权申请资料 (1)二、探矿权申请流程(参考) (4)附件一:关于取得在线申请探矿证的说明 (6)附件二: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况 (7)附件三: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 (8)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12)附件五:探矿权申请书(样本) (18)附件六:探矿权(证)审批程序 (23)三、采矿权办理条件 (27)附件七:矿产勘察开采分类目录 (32)四、采矿权申请资料 (33)五、采矿权申请流程 (36)附件八:三十四种重要矿产品目录 (39)六、探矿权审查权限(参考) (42)附件九: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3)七、采矿权发证权限 (49)一、探矿权申请资料(一)新立探矿权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6、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6、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以下属选择性提交材料: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变更勘查范围或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扩大勘查范围的提交);9、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或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性报告(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10、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改变地址的提交);11、探矿权审批机关关于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探矿权申请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探矿权申请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探矿权申请[导读]一、新立登记。

探矿权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2、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二)矿权查询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范围进行调查核实,填报《探矿权申请登记情况核实意见表》。

主要对项目名称、探矿权申请人情况、项目设立的位置、面积进行核实;对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进行核实;调查核实探矿权申请项目是否在三区(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两线(公路、铁路)一定范围内,是否符合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材料和县局提交的《核实意见表》进行进一步审查后,出具意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审核审批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二、延续登记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工作,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办理新的勘查许可证。

三、变更登记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探矿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四、保留登记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内,申请保留探矿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采矿权审批事项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包括:新设立采矿权登记,延续采矿登记,变更采矿登记、注销采矿登记。

采矿权审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有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十九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登记程序及要件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程序1、拟采用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或向原探矿权人收购地质成果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矿业权的两种主要形式,探矿权是指矿产资源的开发者经过勘查、测量、测试等方式,确认该矿产资源的开发潜力并提出开发方案的权利;采矿权是指矿产资源的开发者经过探矿权的探明部分,获得矿产资源的开采权。

一、探矿权申请资料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矿种、区域范围、探矿地点、任务目标等;2.申请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3.矿产资源勘查资质证书:例如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等;4.地质调查报告:包括地质地学调查报告、区域地质分析报告等;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探矿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及相关防治措施的报告;6.地图和测绘报告:包括矿区范围图、地形地貌图、工程建设图等;7.有关邻区环境影响协议:包括邻区居民签字确认的协议;8.其他相关文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探矿权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表格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3.审批:矿业权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发放探矿权;4.发放探矿权证书:探矿权审批通过后,矿业权管理部门发放探矿权证书给申请人;5.履行合同:申请人按照探矿权证书的约定进行探矿活动;6.监督检查:矿业权管理部门对探矿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法合规;7.探矿结束:达到探明矿产资源的标准后,申请人可以继续申请采矿权。

三、探矿权审批及其权限1.探矿权审批权限: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职责划分进行审批,一般涉及的部门有地质矿产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2.探矿权审批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包括受理、审核、审批等环节;3.探矿权审批依据: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审批;4.探矿权审批时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规定时限,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5.探矿权审批结果:审批通过后,探矿权证书由矿业权管理部门发放给申请人。

探矿权各个环节办理指南

探矿权各个环节办理指南
探矿权管理
----各个环节办事指南
(探矿权的取得、维护、新规定)
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 资源,必须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 一、探矿权的取得
1、探矿权取得方式: 主要有两种渠道,即授予取得、转让取得。 其中,授予取得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通过批准申请取得; 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出让方式取得。 转让取得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在实际操作中,除以上三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融资方 式进行合作勘查,可获得部分探矿权,但必须经原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 2、探矿权的审批及发证权限:我国对探矿权审批实行的
②勘查范围及面积小于1个基本区块的; ③未按登记机关要求参加探矿权年检的; ④有违法勘查或采矿行为的; ⑤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的。 (豫国土资文[2002]2号)
(2)变更登记。是指探矿权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 定事由,引起勘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化的,由探矿权人提出 申请,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变更勘查许可证相应内 容的过程。变更登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申请。 变更登记的法定事由包括: ①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②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③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④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值得注意的是,省厅在变更勘查主矿种、勘查单位、勘查阶 段时,有以下规定:
门组织进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申请人竟争取 得—→缴纳探矿权价款—→提交申请资料—→省厅颁发勘查 许可证; 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批准申请方 式或竞争方式取得探矿权。 6、新设探矿权登记 (1)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 (2)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 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③、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 执照复印件(1份); ④、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需出具计划文件,非 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指在探明的矿产资源中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权利。

探矿权是指探明地质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已取得探矿权的基础上,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权利。

下面将详细介绍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资料的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

一、探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1.探矿权申请资料的准备-承包单位需要准备相关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法定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准备与探矿权申请地区相关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建设用地规划等相关文件。

2.编制申请材料-编制探矿权申请书,包括提出的探矿范围、探矿方式、预计投资额、探矿期限等具体要求。

-编制相关的技术方案,包括勘探设计、勘探设备和仪器设备的配置等内容。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估申请区域的环境影响情况。

-编制土地使用规划、水土保持等相关文件。

3.递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的探矿权颁发机构,如地方自然资源局或国土资源局等。

-探矿权颁发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审核。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探矿区域的地质条件等。

-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颁发探矿权证书。

5.探矿权证书的颁发-审批通过后,探矿权颁发机构将颁发探矿权证书给承包单位。

-探矿权证书是承包单位合法开展探矿活动的凭证。

二、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1.探矿权条件的满足-承包单位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已完成探矿工作,根据勘探报告和探矿权证书,证明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以及开采的可行性。

2.编制申请材料-编制采矿权申请书,包括申请的采矿范围、采矿方式、预计投资额、开采期限等具体要求。

-编制相关的技术方案,包括采矿设计、采矿设备和仪器设备的配置等内容。

3.递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的采矿权颁发机构,如地方自然资源局或国土资源局等。

-采矿权颁发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审核。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采矿区域的地质条件等。

安徽省探矿权手续办理指南

安徽省探矿权手续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探矿权设立、变更、转让、延续、保留、注销的审批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申报条件:(一)申请探矿权的基本条件1、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2、有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3、委托勘查的单位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证书;4、勘查区块内没有其他探矿权或采矿权;5、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6、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条件1、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2、变更后缩小勘查区块的,应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3.转让的探矿权已依法批准。

(三)申请探矿权保留的基本条件1、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2、向国家汇交了地质勘查成果资料;3、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4、已经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的条件1、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2、已经办理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3、符合探矿权延续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的条件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探矿权保留的;2.探矿权范围已申请采矿权的;3.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4、已经汇交了地质勘查成果资料;5、已经办理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六)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的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目录:(一)申请探矿权应当提交的材料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区块范围图;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3、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5、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探矿权转让审批

探矿权转让审批

探矿权转让审批一、受理范围马永顺律师全程矿权法律服务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的探矿权。

二、审批依据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 2 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转让人已依法缴纳有关规定的费用;属于有偿的,按照出让合同缴纳了探矿权价款;属于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原则上不得转让;(五)转让人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六)探矿权受让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七)探矿权转让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八)资料符合要求。

四、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

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样式见附件);2、勘查许可证(扫描);3、探矿权的区块范围图(扫描);4、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

如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需附具有关证明材料;5、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6、有偿处置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备案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可不附具;7、由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8、转让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9、探矿权转让合同(扫描);10、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11、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12、以继续勘查为目的的受让人(1)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扫描);(2)能够满足该项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的资信证明;13、以转入采矿为目的的探矿权受让人:(1)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2)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14、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

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

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一、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的程序和要求1、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及审查是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首先介绍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

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书、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

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被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会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修改。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复核并报国务院。

经过初步审查后,申请材料会提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复核。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质、矿山的资源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

如果复核通过,申请材料会报送国务院审批。

4、国务院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公告。

国务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根据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标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如果批准,国务院会公告探矿权或采矿权授予结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探矿权或采矿权证。

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申请人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以便顺利通过审批和审查。

2、审批机构和程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能源来源。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中,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探矿权是指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的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在矿产资源探明后进行开采的权利。

这两种权利的审批和审查对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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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一、探矿权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推进探矿权市场化配置和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08〕33号)。

二、探矿权审批条件
(一)、按照矿法规定,申请范围必须属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权限范围;
(二)、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是否超出法定允许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块范围;
(三)、申请登记区块范围不能与已受理、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
(四)、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需对探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已经矿产资源主管部备案;
(五)、申请人在90日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已经注销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六)、申请人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处罚的, 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七)、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从事勘查工作;
(八)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必须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九)、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探矿权审批程序
厅办文窗口受理主办业务处室审查有关处室(局)(规划、资源、矿管、地环处、执法局)会审主办业务处室复核主管厅长审核报厅长办公议(厅专题会议)审定业务处室制证厅办文窗口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探矿权审批的时限
4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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