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细则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制定本规章制度细则。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幼儿园就读的学生,以及所有在本幼儿园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二条本幼儿园根据《义务教育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细则,并保证其合法合规。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细则包括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原则、学生管理、教职员工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具体规定如下:第二章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原则第四条幼儿园坚持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尊重每个幼儿的个性和特点,以促进其全面发展为宗旨,提供安全、健康、快乐的教育环境。
第五条幼儿园坚持以家庭为基础,以社会为依托的办园理念,与家长、社会协作共育,实现家园共育的目标。
第六条幼儿园秉承“以人为本,以师为荣”的管理理念,重视教职员工的培训和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幼儿园注重学校文化建设,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勤奋、诚信、合作、创新的校风。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八条学生入园:学生的入园程序包括报名登记、面试评测、录取通知等环节,学生家长需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报名手续。
第九条学生退园:学生退园需提前向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经幼儿园审核同意后方可离园。
退园手续办理完毕后,学生离园。
第十条学生行为管理:学生在幼儿园内须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考勤管理: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园,需提前请假并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
第四章教职员工管理第十二条教职员工招聘:教职员工招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择优录用,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新员工进入园所需经过体检合格。
第十三条教职员工奖惩:教职员工表现突出者,可获得奖励或表彰;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处分,甚至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培训:幼儿园将定期组织教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能力。
幼儿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
具体办法如下: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
二、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1.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4.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中的相关条款)。
5.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
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
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1.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设置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与不同类别、不同规模教育机构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办学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是否为营利性机构等。
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宁教财[2006]12号、宁价费[2006]147号、宁财教[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教财[2006]12号、宁价费[2006]147号、宁财教[2006]34号)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文)、《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5]105号文)和《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政府241号政府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实施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等级收费。
1、日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等级中准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460元;市级示范园每生每月400元;优质园每生每月300元;标准园每生每月200元;一般园每生每月160元。
以上标准,各类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情况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
需要上浮收费标准的幼儿园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个别条件好、办园成本高的幼儿园,确需突破上述标准的,须报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全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
全托夜宿的,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标准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50元。
全托不夜宿的(提供三餐服务),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40元。
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二:**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本行政区域教育整体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规范性文件和配套制度,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二)负责对权限范围内冠名为“学校”、“中心”教育机构的审批、备案、评估、管理等;负责对申报冠名为“学院”的教育机构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负责全市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名称预审及申办材料复核,负责全市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的备案,接受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教育机构的备案,发布全市教育机构年度督导评估结果的社会公示;(四)协调、指导、监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区(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配套制度,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二)负责对权限范围内冠名为“学校”、“中心”教育机构的审批、备案、评估、管理等;(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实施属地化管理。
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保障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批原则1. 审批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审批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满足社会需求,注重提高教育质量。
3. 审批民办学校应当严格审查举办者的资质、资金、办学场所、师资力量等条件。
三、审批程序1. 举办者提出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2. 审查申请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 审批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办者。
4. 办理办学许可证:获得批准的民办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办学许可证。
四、审批条件1. 举办者: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2)有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3)有稳定的资金来源;(4)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办学场所;(5)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
2. 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2)具有独立的办学场所,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3)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3. 师资力量:民办学校应当配备以下师资:(1)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2)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3)教师数量和结构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五、审批时限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 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
2. 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3. 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设立条件1. 民办教育机构应具备合法营业资格,取得相关教育经营资质。
2. 民办教育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学场所,符合教育教学要求。
3. 民办教育机构应有合格的教职员工,具备相应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 民办教育机构应设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规范运行。
三、经营管理1. 民办教育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办学计划和教学方案,确保教学质量。
2. 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和教职员工档案,保障信息安全。
3. 民办教育机构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管理考核,及时调整教学方案。
4. 民办教育机构应公开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四、教学质量1. 民办教育机构应组织师生进行教学教研活动,提升教师教学水平。
2. 民办教育机构应积极引入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
3. 民办教育机构应加强学生实践教育,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4. 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评价机制,激励学生自主学习。
五、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合规经营。
2. 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3. 民办教育机构应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接受监督检查。
六、处罚措施1. 对不符合规定的民办教育机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
2. 对严重违法的民办教育机构,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希望各民办教育机构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幼儿园的办学宗旨、组织结构、教育教学、财务管理、招生就业等基本管理制度,保障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名称]第三条幼儿园地址:[幼儿园地址]第四条幼儿园性质:民办幼儿园第五条幼儿园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身心健康、活泼开朗的幼儿。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六条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所,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幼儿安全、卫生要求;2. 具有合格的师资队伍,包括园长、教师、保育员等;3. 具有明确的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和招生对象;4. 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合理使用;5.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营。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设立园长、副园长、教研组长、班主任等岗位。
第八条幼儿园设立以下机构:1. 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管理、教师培训、课程开发等工作;2. 行政处:负责幼儿园日常行政管理工作;3. 财务处:负责幼儿园财务管理工作;4. 安全保卫处:负责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九条幼儿园实行全日托、半日托等多种形式,根据幼儿年龄特点设置课程,包括语言、数学、科学、艺术、体育等。
第十条幼儿园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幼儿园建立健全家长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家长会,及时了解家长意见,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幼儿园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幼儿园实际情况编制预算,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税收、审计等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幼儿园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定期进行成本核算,确保幼儿园财务状况良好。
第六章招生就业第十五条幼儿园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需求,制定招生计划,公开招生信息。
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幼儿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第二章申办与审批第三条(申请资格)申请开办民办幼儿园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办园资质。
第四条(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向区教育局递交申请资料。
2.区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
3.审核合格后,颁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第五条(备案登记)新建民办幼儿园应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课程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设置幼儿园教育课程,确保幼儿全面发展。
第七条(师资要求)民办幼儿园应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教师,严格遵守教师管理规定。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八条(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保障家长合法权益。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九条(安全措施)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监督机制)区教育局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民办幼儿园,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区教育局所有,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敬请遵守。
民办幼儿园手续审批流程
《民办幼儿园手续审批流程》同学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民办幼儿园手续审批的流程。
第一步,得先有个办园的想法和计划。
比如说,要想好幼儿园开在什么地方,是在小区里还是在街边。
还要想清楚幼儿园要收多大的小朋友,是只收小班和中班,还是大班也收。
第二步,准备好各种材料。
这就像我们考试前要准备好文具一样重要。
比如要有场地的证明,证明这个地方能用来办幼儿园。
还要有办园人的身份证明,还有资金的证明,得让别人知道你有足够的钱来把幼儿园办好。
第三步,把准备好的材料交到相关的部门。
就像我们把作业交给老师一样。
然后等着他们审核。
第四步,如果材料都没问题,相关部门的叔叔阿姨就会来实地查看。
他们会看看场地合不合适,安全措施到不到位。
比如说,看看有没有消防设备,楼梯有没有扶手。
第五步,审核通过后,就可以拿到许可证啦。
这就像我们拿到了奖状一样开心。
同学们,虽然这个流程听起来有点复杂,但是只要一步一步认真去做,就能办好民办幼儿园啦。
《民办幼儿园手续审批流程》同学们,咱们接着来讲民办幼儿园手续审批的流程。
首先,要确定幼儿园的名字。
这个名字要好听又好记,就像我们给自己的宠物取名字一样。
比如说,可以叫“小星星幼儿园”。
然后,找一个合适的场地。
这个场地要够大,要有小朋友们玩耍的地方,还要有教室和休息室。
我听说有个阿姨为了找场地,跑了好多地方,最后才找到一个满意的。
接下来,要请专业的人来设计幼儿园的布局。
比如教室要明亮,厕所要干净。
再然后,准备好老师和工作人员的资料。
这些老师都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要能教好小朋友。
之后,把所有的资料整理好,交到教育局去。
最后,等着教育局的通知,如果一切顺利,就能开开心心地办幼儿园啦。
同学们,办幼儿园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只要用心,就能成功。
《民办幼儿园手续审批流程》同学们,今天最后再跟大家说说民办幼儿园手续审批的流程。
一开始,要做一个详细的规划。
规划里要写清楚幼儿园的特色,是教画画厉害,还是教唱歌厉害。
接着,去办理各种证件,像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_20190830)(2)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建立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民办学校登记管理机制,推动本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学要求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党的建设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民办学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应做到与学校设立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做到应建必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
第四条管理权限区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是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统筹协调,市教育局牵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办(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南京市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按照“齐抓共管、分工协作、明确职责、稳妥推进”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职能内共同做好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各项工作。
各区也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设立依据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
幼儿园没有办学许可证违法吗的参考方案
幼儿园没有办学许可证违法吗
一、违法依据
幼儿园没有办学许可证违法的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
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幼儿园必须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方可合法运营。
二、违法后果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幼儿园业务意味着其非法经营,一旦被严格执法,违法者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关闭等处罚。
此外,未经过审批的幼儿园无法享受政府教育资源的支持,包括幼儿园教材配送、教师资格认定等。
更重要的是,未经审批的幼儿园对幼儿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存在潜在安全隐患。
三、如何避免违法
为避免违法,幼儿园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开展办学备案或者办学许可证申报程序。
确认完善提交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手续才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尤其是在开展招生工作时,还应当明确告知家长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取得时间以及相关信息。
四、如何应对违法风险
幼儿园要想避免违法风险,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
规定开展业务,并定期开展相关手续审批工作。
同时,还要加强幼儿园管理,全面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和幼儿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措施、操作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五、未来展望
幼儿园办学许可制度发展趋势是规范进度越来越快,未来必定会推行更多更严格的规定。
因此,幼儿园应当注重法律法规的时效更新,及时了解相关新政策,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在幼儿园自身管理和发展战略中重视合规性,确保自身在规范化发展的同时,为幼儿提供更丰富更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服务。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和《***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47号)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积极鼓励、大力发展、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发展方针,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积极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民办中职教育发展,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优质民办学校,满足社会多样化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建立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物价、财政、地税、审计、民政、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工商、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评估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监督、评估和检查;逐步实行民办学校信誉记载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实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
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检查。
要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年检标准加强学校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学校各类档案。
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达到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部门限期整顿,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属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不予年检和年检未通过以及发生严重教育教学事故的民办学校,当年限制招生;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将取消办学资格,审批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省最新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负责。
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私立幼儿园办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园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园全体教职工、幼儿及其家长。
第三条本园办园宗旨:以幼儿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园设立园长、副园长、园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园长负责全面工作,主持园务委员会会议,领导全园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条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分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等工作。
第七条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园长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园务重大事项。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八条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幼儿全面发展。
第九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关爱幼儿。
第十条本园设立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定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本园定期对幼儿进行体质健康监测,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本园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幼儿的兴趣爱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本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安全。
第十四条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的到来。
第十五条教师应掌握幼儿的出勤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园长。
第十六条本园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园舍安全。
第十七条教师应教育幼儿遵守园规,注意个人安全。
第五章家校合作第十八条本园建立健全家校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家长会,加强家校合作。
第十九条教师应主动与家长沟通,了解幼儿在家的表现,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家长应积极配合幼儿园开展各项工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园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为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的需求,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幼儿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二、设立与审批4. 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
5. 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办学场所和必要的办学设施;(2)有合格的教师队伍;(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计划;(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障;(5)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6. 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管理与监督7.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8.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9.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10.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办学情况,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四、资金保障与优惠政策1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保障办学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12.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等。
五、法律责任13.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4.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教师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幼儿园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1. 申请条件(1)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幼儿园办学条件;(2)有合格的园长和专兼职教师;(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幼儿教育设施和设备;(4)有健全的幼儿园管理制度。
2. 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幼儿园设立申请;(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其办学条件;(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颁发幼儿园许可证。
3. 许可证的颁发(1)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颁发幼儿园许可证;(2)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原颁发机关申请换发;(3)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三、许可证的管理1. 许可证的使用(1)幼儿园应当依法使用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租、涂改、伪造;(2)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许可证的监督(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幼儿园许可证的发放、使用和监督;(2)幼儿园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3. 许可证的撤销(1)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发机关撤销许可证:a. 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b.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c. 经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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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保障和促进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就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3岁到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以幼儿保育教育为内容、以集中施教为形式的幼儿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是全市幼儿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的需要。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管理及教育教学等业务管理。
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同级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二章设立第一节举办者第六条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条件:(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对不具有本地区户籍的公民个人和本地区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区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本地区常住户籍的公民个人的办学担保。
担保的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幼儿园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资格相关证明文件,其担保行为须有社会公证机关出具的担保公证书。
担保人为法人的还要提供最近一个月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三)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应通过有效协议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者不得作为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一)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的;(三)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内设立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民办幼儿园条件第九条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幼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保育教育规模一般不超过十二个班);(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消防、环保、日照及其他选址要求;学龄前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配备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以租赁场所作为民办幼儿园注册地,须有具有法定权的出租方同意作为注册地的证明书,且租赁期一般不得少于4年。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民办幼儿园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三节决策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决策组织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决策组织机构成员。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3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节民办幼儿园章程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范围、层次、形式等;(三)民办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决策组织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民办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八)民办幼儿园章程修改程序;(九)民办幼儿园自律条款等。
第五节注册资金第十五条举办者除按照要求提供办学场所、设施外,还必须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幼儿园举办期间举办者不得抽资。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减少。
(一)拟办学规模在100人以下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最低限额30万人民币;(二)拟办学规模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最低限额40万人民币;(三)拟办学规模在200人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最低限额60万人民币。
第六节民办幼儿园名称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名称应该由三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划名(“南京市”或“南京市**区”)+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机构组织形式(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名称中不得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江苏”、“双语”、“实验”、“艺术”等字样。
第十七条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名称初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核准。
第七节申请办学材料第十八条举办者向拟设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须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报告;(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担保资料(如需担保);(三)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四)拟任园长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聘任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五)拟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概况;(六)举办者出资的验资报告书;(七)拟办园的场地证明;(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意见、建设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意见;(九)符合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节审批程序第二十条举办者提交的材料齐备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
第二十一条审批程序和时限:(一)材料受理。
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材料齐备后办理受理手续;(二)材料审核。
受理申报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职社、托幼、安全等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的专门评审组对申请办学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三)实地考察。
评审组对办学场所、校舍、设备等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校验有关证明文件,形成考察意见;(四)综合审议。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审组对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的情况,对照民办幼儿园设置的标准,进行综合审议,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五)批准发证。
对同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同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书面答复举办者,并说明原因;(六)办理时限。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九节非企业单位登记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凭审批机关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时到区民政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招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办理登记后还须到食药、物价、公安、银行等部门办理与之相关的手续。
第三章分园设立审批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在本区另有合格办园场所的,可以申请举办为分园。
第二十五条设立分园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审批机关同意后,发给批文并在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盖章的复印件用于分园亮证办学。
分园如需挂牌,名称统一规范为“**幼儿园(总园全称)**(所在道路或居民区名称等)分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更改规范名称。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分园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其教育教学、行政、财务等须由总园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有通过设置分园变相出租、出借办学资质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变更第一节举办者变更第二十七条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民办幼儿园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向审批机关提交如下材料,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
(一)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二)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三)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四)民办幼儿园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变更的决议;(五)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六)资产变更验资报告。
第二节名称变更第二十八条变更民办幼儿园名称,由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向审批机关提交如下材料,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民办幼儿园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民办幼儿园名称的报告;(二)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变更的决议;(三)新拟定的幼儿园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
第三节法定代表人变更第二十九条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出,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经民办幼儿园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先报审批机关核准,再到民政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向审批机关提交如下材料:(一)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二)新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四)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变更的决议。
第四节园长变更第三十条变更园长,由民办幼儿园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出,提交如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
(一)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交变更园长的报告;(二)新拟任园长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第五节办学注册地址变更第三十一条变更办学注册地址,由举办者提出,提交如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
(一)举办者提交变更办学注册地址的报告;(二)新办学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
需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条要求;(三)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变更的决议。
民办幼儿园未满两年不得连续变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内容的任何二项,否则应视作新的办学机构重新审批。
第三十二条凡有变更项目的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记录变更事项;也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五章年检、延期与终止第一节年检第三十三条实行民办幼儿园年检(办学质量视导评估)制度。
年检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布置,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结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为不合格,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一)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标准,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安全的;(二)未执行安全、卫生、保健、营养、食品等相关规定的;(三)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之一,情节较严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民办幼儿园拒不参加年检的,按自行终止办学情况办理。
第二节延期第三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主动向审批机关提出延期和换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