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知识点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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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1、由出票人签发的有价证券

2、是为了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的特征:

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注:创设收款的权利,无票据即无票据权利。(证权是错的)

②票据是要式证券

注:票据格式和填写要求非常严格,一项不符合要求,即票据无效。

③票据是文义证券

注: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④票据是无因证券

注: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⑤票据是流通证券

注:可以背书转让

⑥票据是缴回证券

注:银行支付款项后,需收回票据

(二)种类

广义:股票、债券

按范围分:

狭义:仅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

银行汇票

票据本票

支票

工具银行卡

托收承付

结算方式委托收款

汇兑

即:三票1卡和结算方式

即期票据

按付款时间:

远期票据

自付票据

按付款人分:

委付票据

(三)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

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

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 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5)背书人------ 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

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 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除基本当事人外,

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四)持票人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NO1、找付款人

持票人的权利

追索权:NO2、找前手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是指持票人向支票的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汇票的承兑人出示

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拒绝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

金额的权利。

(五)记载事项:

种类

效力

举例

绝对记载事项 必须记,不记,票据无效

如:金额 相对记载事项 应记,如没记,票据有效,按规定执行 如: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 记则按记载执行,不记则无 如:“不得转让” 非法定记载相项 记不记都无法律效力 如:合同号

不得记载事项 不能记载,记了白记

如:支票付款日期

二、支票

(一)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可取现

普通支票可转账(划线支票)

(二)支票的分类: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人:单位、个人

(三)使用范围:地方: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异地不能用。

款项:所有款项

金额:无限制

出票人:付款单位

基本当事人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收款人:收款单位或个人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注意:是委托不是承偌)

小写:不受理

③出票日期;大写:受理

结对记载事项(但是不规范时,自己承担责任)

④确定的金额:大小写金额一致

(可以授权补记)

⑤付款人名称:全称或标准简称

⑥出票人签章:单位(公章+ 私章)

(四)签发支票:个人(签名或盖章)

⑦收款人名称:全称或标准简称

(可以授权补记)

付款地:不写单位:营业场所

相对记载事项个人:住所

出票地:不写单位:营业场所

个人:住所

非法定记载事项

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的支票预留签章不符

支付密码错误

银行退票,

银行按票面金额处5%,但不低于1000元

签发禁止支票的处罚对于屡次签发的,停止对其出售支票

持票人可要求赔偿票面金额的2%

倒进:到付款人处进账填“进账单”

(注意:现金支票只能到付款人处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填明“委托收款”字样(出票日起10日)背书签章

顺进:到收款单位的被背书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进账

填“进账单”

预留银行签章

银行审核:

预留银行支付密码

付款:见票即付

付款人:不予付款

(五)交付收款人超过提示付款期:

出票人:仍应付款

票据无效

超过票据时效期:

(出票日6个月)申请民事权利,请求出票人付款

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的权利:

追索权

现金支票不行

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可以

付款单位:支票存根联

原始单据

(六)账务处理收款单位:进账单

会计科目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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