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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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管理的特点浅析

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管理的特点浅析

现代经济信息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管理的特点浅析杜静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古迹保护中心摘要:加强文物保护有利于历史文化传承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也利于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

但文物保护经费管理有其客观规律,实际情况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就资金来源、前期准备、拨付、结算等特点进行介绍,并分析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筹资及配套政策,优化资金结构、加快资金使用效率。

关键词: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特点;资金池;问题;措施中图分类号: TU-8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33-0044-02一、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和资金来源特点(一)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的程序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立项需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3.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4.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的来源1.国家补助: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和国家发改委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9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9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9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9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各市县文广新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近期印发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对资金管理作出重大调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扩大了资金补助范围,将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纳入补助范围,并限定不超过一般项目补助的15%。

二是调整了资金分配方式,对国家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对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部门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作为一般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省,再由各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

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9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9年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革命文物保护展示,安防、消防保护性设施建设,考古出土文物修复、资料整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

项目应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计划,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2019年资金补助基本原则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综合考虑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年度工作计划、区分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并结合项目预算评审、项目实施周期和年度预算需求,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为体现市县文物保护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市县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并对贫困、民族和边境地区给予倾斜。

对经营性单位和财政差额(定额)补助单位,根据项目基本情况、单位经营状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陕文物发〔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韩城市文物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规定,为做好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各单位按照重点优先、统筹兼顾、把握轻重缓急的原则,申报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考古、可移动文物保护、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决策部署,重点支持革命文物、石窟寺文物、考古发掘、长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相关的文物保护利用等项目。

具体支持范围及条件详见《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申报程序各单位通过“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login)进行项目申报工作。

重点项目申报:指国家文物局批复技术方案,并符合《办法》补助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通过系统(重点项目模块)提交批复文件、技术方案最终备案稿、预算文本(按“预算编制规范”编制的word预算文本和广联达造价软件编制的预算文本)和绩效目标,分别经市、省两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家文物局,最终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控制数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系统予以公示。

一般项目申报:指由省文物局批复技术方案,并符合《办法》补助范围的项目。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前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修复和传承我国的重点文物而设立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控制,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资金的来源和分配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

专项补助资金由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资金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

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应由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对国家重点文物的保护和修复。

三、申请程序和条件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能够完成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

其次,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申请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审、复审和公示等环节。

申请单位首先需要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规划、预算和相关证明文件等。

然后,由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和复审,审核申请内容和申请单位的资质及能力等。

最后,经过公示程序,公示期满后,由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四、资金使用和监督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专项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文物保护和修复实施项目所需的费用,包括设备购置、人力投入、材料采购等。

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循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资金的使用应有明确的计划和细则,具体包括资金划拨、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程序等。

同时,使用资金的单位必须进行及时和详细的账务记录和报告,确保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可查可控。

资金的监督主要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是指由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外部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舆论监督、审计监督等。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文物局2018年12月29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6.03•【文号】财教[2013]97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3年6月3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对免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省份给予奖励。

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一)运转经费补助。

用于补助列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二)陈列布展补助。

用于补助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改善基本陈列的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及设备购置、施工、监理和专家咨询等支出。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财教〔2022〕87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下达2022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改善文物保护条件,经研究,现下达2022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项目代码:Z135050009036,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用于文物维修保护、文物安防、考古、可移动文物保护等所需支出。

其中,一般项目预算优先用于革命文物、石窟寺文物、考古、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文物保护等项目。

相关项目名称、金额、绩效目标见附件。

请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2022年转移支付下达至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

请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申报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如因预算核定数与申报数存在差异需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省级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30日内,按程序将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区域绩效目标报国家文物局,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国家文物局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送财政部。

附件:1.2022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分省预算表2.2022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财政部2022年4月8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1.17•【文号】文物保函[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保函〔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厅)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9省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仍可按《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应创造条件,加强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育。

一年后统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2014年1月17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章立项申报审批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财教〔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对《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9日附件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国家级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

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地方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共同管理。

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相关因素等基础数据。

财政部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申请和相关因素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相关省(区、市)预算金额。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1998.02.09•【文号】财文字[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8]11号1998年2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修订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

第四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主要用于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

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大遗址保护。

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批准的大遗址保护项目,包括:大遗址保护的前期测绘、考古勘查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本体或载体的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以及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

(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主要用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四)考古发掘。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v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
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不得用
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 不得用于偿还 PPT文档演模板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v (四)建立了项目库管理制度
v 文物保护具有分布不均衡、类型复杂、损毁 程度各异、修复技术难度大等特点。资金分 配不宜实行“因素法”分配, 而应当根据文物保 护的实际需要实行项目管理。
计划, 并按照规定由国家文物局同意立项或批
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构成总项目库。
v
总项目库中已经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并
通过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预算控制数评审的
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
v
备选项目库中财政部批复下达专项资
金预算并予以实施的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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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v (四)规范了项目预算申报审核流程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v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列入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包 括: 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 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以 及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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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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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二)文物保护管理理念不断创新
一方面, 文物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不
断扩大。工业遗产、水下遗产、线型
遗产、文化景观等都成为文物保护重
要内容, 文物科技保护水平逐步提高,
文物保护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作用明显增强;另一方面, 文物行政
管理部门转变管理职能, 不仅注重于

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考试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试题九

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考试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试题九

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考试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试题九一、单选题:1、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申请甲级资质,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的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不得少于()A.4项B.5项C. 8项D.10项答案:D2、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由发证机构注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证书的,一不得参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考核。

()A.2年内B.3年内C.4年内D.5年内答案:D3、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下列不属于验收内容。

()A.工程审批与管理B.工程质量与效果C.工地安全D.程档案与资料答案:C4、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下列叙述正确的是()A.业主单位应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B.工程验收前应通过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初验C.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工程D.国家文物局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完成后一年内未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

答案:A5、根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B.补助范围不包括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C.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

D.资金申请应逐级上报,项目实行预算评审,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

答案:B6、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某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完工后应由一组织进行初步验收。

()A、业主单位B.项目原申报机关C.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D.国家文物局答案:B7、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一人。

()A.3B.4C.5D.6答案:A8、文物价值不包括一。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为规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2013年6月9日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主要用于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

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的目的是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权限、使用范围和管理程序,规范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2.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3.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传承和弘扬。

二、资金的筹集和管理1.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

2.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国家文物局,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和评审等工作。

3.资金的使用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安排,不得擅自挪用。

4.负责申请资金和接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时间限制使用资金,并按要求提交使用报告。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1.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等方面的工作。

2.资金的使用可以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研究、专家评估、保护设施建设、传统技艺传承等。

3.资金的使用可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展示和推广等工作。

四、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资金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2.资金的审批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出意见,将申请资金的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五、资金的监督和评估1.国家文物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国家文物局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对使用不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3.资金的接收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业绩考核和奖惩。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文物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文物局所有。

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和管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13•【文号】财教[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4日)废止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文化部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用于地方的保护项目补助经费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文物保护基金

文物保护基金

文物保护基金文物保护是保护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任务,而文物保护基金的建立则是为了筹集资金,支持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文物保护基金的意义、作用以及管理方式。

一、文物保护基金的意义文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瑰宝,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和文化的传承。

然而,由于岁月的侵蚀和人为的破坏,许多文物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基金应运而生。

文物保护基金通过筹集资金,为文物保护事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从而保护文物不受损失,使其得以永久保存下来。

二、文物保护基金的作用1. 资金支持: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包括文物修复、文物保护设施建设、文物保护科研等方面。

文物保护基金的建立可以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解决了文物保护事业中的资金困难问题。

2. 项目推动:文物保护基金可以协调各方资源,推动文物保护项目的开展。

通过制定项目计划和管理方案,文物保护基金可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意识培养:文物保护基金可以开展相关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举办展览、讲座等活动,文物保护基金可以增强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减少对文物的破坏和盗窃行为。

三、文物保护基金的管理方式1. 筹款渠道:文物保护基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捐助等。

同时,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在线募捐,扩大筹款渠道,吸引更多人参与到文物保护事业中来。

2. 资金监管:文物保护基金需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募集到的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文物保护工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透明的财务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对基金的信任度。

3. 项目管理:文物保护基金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表,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取得预期的效果。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编制规范财政部教科文司编制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目录一、总则 (1)二、预(概)算编制及上报工作流程 (3)三、预(概)算的组成 (4)(一)保护规划编制预(概)算文本 (4)(二)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预(概)算文本 (5)(三)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预(概)算文本 (5)(四)陈列展示预(概)算文本 (6)(五)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预(概)算文本 (7)(六)考古发掘预(概)算文本 (7)(七)可移动文物保护预(概)算文本 (8)四、预(概)算的编制方法 (9)(一)预(概)算文件的签署 (9)(二)编制说明的编制 (9)(三)总预(概)算表的编制 (10)(四)单位工程预(概)算或费用明细预(概)算的编制 (11)(五)其他注意事项 (16)五、预(概)算编制的质量控制 (16)六、附件 (18)附件1: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18)附件2-1: 保护规划编制预(概)算文本格式 (18)附件2-2: 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预(概)算文本格式 (18)附件2-3-1: 安防、消防保护性设施建设预(概)算文本格式 (18)附件2-3-2: 防雷保护性设施建设预(概)算文本格式 (18)附件2-4: 陈列展示预(概)算文本格式 (18)附件2-5: 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预(概)算文本格式 (18)附件2-6: 考古发掘预(概)算文本格式 (18)附件2-7: 可移动文物保护预(概)算文本格式 (18)一、总则为规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文保专项”)管理, 合理确定文物保护工程投资额度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 2- 2007)的有关规定, 制定《文保专项项目预(概)算编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一、前言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是一个重要的文化事项,对于国家文物保护和传承具有重大意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的相关内容,从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期为您带来一篇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

二、全面评估1. 需求评估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文物保护的需求情况。

在此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全国各地文物的保护情况,包括文物的类型、数量、分布情况等,以便全面了解文物保护的需求。

2. 资金评估针对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资金评估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在资金评估中,需要充分考虑国家财政的实际情况以及文物保护的具体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专项资金的数量和分配方式,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政策评估为了更好地推动文物保护工作,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评估。

这包括对现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有效性、局限性以及改进空间进行全面评估,以期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

4. 效果评估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的最终目的是推动文物保护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在此过程中,需要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文物的保护情况、社会效益等各方面内容,以便及时调整政策和措施,提高文物保护的效果。

三、发展趋势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是在当前国家经济发展和文物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挑战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密切关系,不断推动文物保护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合理、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四、个人观点作为一名文物保护工作者,我深知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的重要性。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对文物保护需求的全面评估,不断完善资金分配机制,加强政策支持,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效果和社会效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传承和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推动中华文明的发展。

《贵州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贵州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贵州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和《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贵州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强调全面深化文物领域各项改革,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

同年12月,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对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进行了调整,对分配方式和管理机制进行了优化完善。

2020年9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0〕25号),要求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加大文物保护财政投入,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达到周边省份平均水平。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及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认真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贵州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与《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表述相一致,支持对象是我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

三、主要内容《贵州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

主要阐述本办法制定依据、专项资金定义、使用管理原则等内容。

专项资金对市、县(区)的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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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专项资金定义:
“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
“为支持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将“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资金纳入到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中统筹安排。
2、专项资金倾斜方向:
Hale Waihona Puke 民族地区革命老区 革命文物
边远地区
贫困地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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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2、测试化验加工费
3、燃料动力费 4、专家咨询费 5、监理费
2、测绘费
3、发掘费 4、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 5、青苗补偿费
2、风险评估费
3、专家咨询费 4、软件开发购置费 5、专项调研费
6、管理费
7、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
6、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
7、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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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助范围
财文〔2018〕178号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2、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3、考古; 财政〔2013〕116号文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2、大遗址保护; 3、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4、考古发掘; 5、可移动文物保护; 6、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4、可移动文物保护;
二、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不得支出内容: 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文 物征集、数据库建设和运维等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工资福利、偿还债务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 他支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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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可移动文物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
第六条 (一)中: “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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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2、支出内容
财文〔2018〕178号 1、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工程; 财政〔2013〕116号文 1、文物维修保护工程;
3、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分别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4、项目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的财务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 结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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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总结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支持文物保护的主要资金渠道,为适应文物保护利用 改革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发布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国家文物 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自2019年 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除以上两个文件。
最近三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预算支出
单位:亿元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54.41
49.95
53.32
2
备注:以上数据为财政部发文数据。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
2019年1月
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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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目 录
2、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3、分配办法 4、申报与审批 5、资金使用、管理、监管、绩效评价 6、总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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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2013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国家重点文 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 2016年12月16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 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补充通知》(财文〔2016〕26号)。
2、文物考古调查、发掘;
3、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 4、文物技术保护; 5、文物预防性保护; 6、文物数字化保护; 7、文物陈列布展; 8、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9、其他文物保护
2、文物考古调查、发掘;
3、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 4、文物技术保护;
5、文物陈列布展; 6、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7、其他文物保护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调整了支持范围、优化了分配方式、完善了管理机
制、强化了绩效导向;注重突出革命文物、文物安全等重点领域,资金分配适当向革命老区、 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明确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保护与预防
性保护并重转变。
13
基本因素/∑各基本因素×40% 项目补助 资金额度
9 10 11
=
+业务因素/∑各业务因素×30% +绩效因素/∑各绩效因素×30%
× 补助资金总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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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与审批
1、申报原则:逐级申报,“凡越级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2、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一般项目预算评审,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预算评 审,并对一般项目进行指导监督。 3、重点审核项目总预算和项目实施周期分年度预算安排的合规性、合理性、相符性和准确性。 4、资金申请时间:8月31日前将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三、分配办法
1、项目分类 重点项目 专项资金 支持的项目
定 义 分类
由国家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的 项目或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中 央部门的项目。
项目法分配
一般项目
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
因素法分配
纳入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 三年滚动规划或年度计划的项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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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达2019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1 2 3 4 5 6 7
地区 亳州市 蚌埠市 阜阳市 淮南市 滁州市 六安市 芜湖市
金额 64 177 43 455 990 539 519
2
30%
8
宣城市
安庆市 黄山市 省直 合计
1508
303 3587 520 8705
项目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公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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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使用、管理、监管、绩效评价
1、专项资金上年项目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结转资金,应按 照规定确认为结余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2、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逐级报送项目决算,中央有关部门、省 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决算汇总情况报送国家文物局。
三、分配办法
2、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
提前下达2019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第一批)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1 2 淮北市 滁州市 马鞍山市 安庆市 1431 269 714 112 濉溪县 凤阳县 含山县 桐城市 1431 269 714 112 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委员会 凤阳县文物管理所 含山县凌家滩遗址管理处 桐城市文物管理所 地区 合计 县区 小计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古城汉墓保护修缮工程(方案编制前期经费) 临涣城址城墙二期保护修缮工程 金额 31 900
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的转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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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文物保护支出财务科目
共性支出: 1、规划及方案设计费 维修保护支出: 1、勘测费 考古、发掘支出: 1、调查勘探费 文物保护与展陈支出: 1、测试化验加工费
2、材料费
3、设备费 4、劳务费 5、施工费
黄村进士第安防工程
老屋阁及绿绕亭修缮项目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明中都遗址考古发掘
128
216 160 303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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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配办法
3、一般项目实行因素法分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 1 基本因 素 40% 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数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立项数 业务因 素 文物安全 指标 预防性保 护指标 绩效因 素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安检事故 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 文保机构从业人员 专项资金执行率 3 30% 项目质量 项目完成率 20% 10% 10% 10% 3% 3% 7% 7% 10% 10% 10%
3
4 5 6 7
柳孜运河遗址本体保护
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安全防范工程 凌家滩遗址内环壕遗迹保护展示工程 桐城文庙安防工程 桐城文庙防雷工程
500
269 714 50 62
8
9 10
黄山市 省直 总计
344 160
休宁县
徽州区 省直
128
216 160
休宁县文物局
徽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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