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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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应该怎么填写?

在北京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应该怎么填写?

华源鑫瑞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现在国家大力支持创业,有很多创业者来北京公司注册。

我们在选择是否创业之前,肯定要选择你要创业的行业。

在北京公司注册的时候就一定要填写经营范围,下面就跟随华源鑫瑞小编了解一下不同行业的营业范围应该怎么填写。

一、服务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一)服务类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调研、摄影服务、资料翻译服务、礼仪服务、赛事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快递服务、室内保洁服务、婚庆礼仪服务、餐饮管理、其他居民服务、市政工程配套服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1年期);(二)咨询类公司经营范围房产咨询、商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旅游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理财咨询、劳务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企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人力资源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服务、职业发展咨询、市场调查及咨询服务、文化教育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医疗健康保健咨询、家政服务、包装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社会经济咨询、办公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及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代理、会展咨询、展览展示代理、室内装潢设计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经纪、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咨询、度假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医药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气球广告除外)、雕塑设计与制作等;(三)安装维修类公司经营范围电器安装、制冷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网络布线、电脑安装维修、屋顶防水、建筑装潢、混凝土切割、植、,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四)工程、设计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工程、室内装潢、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房地产开发等;(五)科技类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领域、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网络技术、通讯工程、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汽车技术、生物与医药、生物工程及生物制品研制、开发、销售、化工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天海洋与现代运输装备、能源与环保、民用核能技术、传统产业中的高科技运用、印务科技。

北京市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北京市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023
林产品的采集
采集林产品
0230
林产品的采集(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等活动)
采集林产品
采集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
采集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列入0132(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03
畜牧业(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
饲养牲畜饲养猪饲养家禽狩猎、捕捉动物其他畜牧业(根据申请以实际经营项目核定)
内陆捕捞
捕捞内陆水域天然鱼、虾、蟹、贝水生动物;在内陆咸水湖等水域内进行的捕捞活动。
内陆捕捞由区县农业局发放《捕捞许可证》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农业服务林业服务畜牧服务渔业服务
051
农业服务业
农业服务、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业服务(根据申请以实际经营项目核实)
J
金融业....................................
(172)
K
房地产业....................................
(179)
L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181)
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6)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28)
E
建筑业....................................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5]60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5]60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政府、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4月5日京政发(1985)60号文件批转)为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加强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确认公司的合法地位,保护其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规定:一、公司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务的经济实体,是有独立的财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

二、北京市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检查公司企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凡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务的公司企业,除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商、侨商、港澳商人企业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公司必须具有与其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银行贷款不得视作公司的自有资金),并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从事提供劳务、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三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担保金;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必须具有十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从事商业批发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

实有自有流动资金少于注册自有流动资金的,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四、公司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包括自有的和租赁的)和必要的设备。

有批发业务的,还必须有相应的仓库和仓储设备。

五、公司必须有固定从业人员。

从事科技、经济、咨询服务的专业性公司,还必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师、技师、经济师、会计师、律师等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

工商局经营范围核定规范及应用

工商局经营范围核定规范及应用

P工R商T局经7 营范围核定规范的意
义与展望
规范市场秩序的意义
维护公平竞争:确保市场参与者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竞争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提高企业竞争力: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义
规范经营范围:明确企业经营范围避免违法经营 提高企业竞争力:明确经营范围提高企业专业化程度增强竞争力 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经营范围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消费纠纷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经营范围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规范经营范围 核定提高市场 准入门槛促进 市场公平竞争
PRT 6
工商局经营范围核定应用
企业登记注册中的应用
确定企业经营范围:根据企业 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经营范围
填写经营范围:在工商局提供 的经营范围表中填写企业经营 范围
提交申请:将填写好的经营范 围表提交给工商局
审核通过:工商局审核通过后 企业可以开始经营活动
市场监管中的应用
工商局经营范围核定规范及应用 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场监管中的具体应用:对经营范围进行核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中的效果: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PRT 5
工商局经营范围核定程序
申请与受理
提交申请:企业向工商局提交经营范围核定申请 审核材料:工商局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 受理申请:工商局受理企业提交的经营范围核定申请 反馈结果:工商局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企业包括核定通过或未通过的原因
审查与决定
提交申请:企业向工商局提交经营范围核定申请 审查材料:工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决定核定:工商局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 通知结果:工商局将核定结果通知企业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的确定要求及审批

经营范围的确定要求及审批

经营范围的确定要求及审批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

下面店铺带你了解经营范围的确定要求及审批。

经营范围的确定1.投资者需要知道公司资金的投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和承担风险的界限;2.公司在经营中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大体界定;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以认识自己权限所及的领域;4.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管理秩序、经营秩序,防止无序状态。

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范围,这个经营范围不是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指定的,而是由公司自行确定的,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

公司是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有权自主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对此作出规定。

当然,公司自主决定经营范围必须具有合法性,法律不允许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制的经营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经营范围的要求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经营范围的审批经营范围需要审批的,应依法经过审批。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这里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合伙人在设立时将要经营的项目涉及审批的,必须事先经过审批,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交审批文件;另一种情况是,申请时的经营项目不涉及审批项目的,则不必经过批准,不需要提交审批文件,但设立后需要扩大或者改变经营范围时,扩大或者改变的经营范围涉及审批的,还必须经过审批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定第一,审批许可。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1. 引言经营范围核定是指企业在注册登记时,根据自身所需经营项目的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在公司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范围。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具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以保证企业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本文将介绍北京经营范围核定的规范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操作指南。

2. 经营范围核定的法律依据经营范围核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进行经营范围核定时,企业需要遵守以上法律依据的相关规定,并准确描述自身所需经营项目。

3. 经营范围核定的规范要求3.1 经营范围的明确性和确切性在申请经营范围核定时,企业需要明确描述所需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的描述应当具有确切性和明确性,避免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表述。

如果经营范围描述不明确,可能会导致核定的经营范围超出实际经营需求,或者无法满足企业的经营需求。

同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经营项目,确保经营范围的合法合规性。

3.2 经营范围的完整性在经营范围核定时,企业需要将所有涉及的经营项目列明,并尽量详细具体地描述。

经营范围的描述应当涵盖企业当前和未来的经营需求,以避免后续需要重新核定经营范围,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时间成本。

3.3 经营范围的合法性经营范围的核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需要明确所需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允许经营范围,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相关行业的许可证书、批文等。

如果经营范围与法律规定不符,可能会导致经营范围核定不通过,甚至引发法律风险。

4. 经营范围核定操作指南4.1 准备材料在进行经营范围核定前,企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2 选择注册登记机关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注册登记机关,一般选择离企业所在地较近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局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工商局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不再核定“百货”用语 原国家工商总局编写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中“百货”包括“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钟表眼 镜、文化体育用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标准,“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归类为633“纺织、 服装及日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归类为 634“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因此,新制 定的《规范》中“经营范围”用语不再使用“百 货”字样,应按照申请人申请的经营项目分别按 照633(6331-6339)、634(6341-6349) 中明确的规范用语核定。
三、核定规范的结构
核定规范参考旧版《企业经营范围核定 规范》的框架并结合现有实际工作,采用表 格形式编制。按照“行业代码”、“行业名 称”、“经营范围”、“行政许可部门”四 列设定。
四、经营范围核定原则
核定经营范围时,除可使用经营范围中“大 类项目”、“中类项目”、“小类项目”栏 内的用语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包括” 栏内的用语。但应注意:经营项目、品种已 含“包括”栏内全部或大部分内容时,应使 用“小类项目”用语核定;经营项目、品种 仅含“包括”栏内一个或少数几个内容时, 应按照“包括”栏内的项目核定。 在仅使用“包括”栏内项目用语时,应根据 申请增加经营方式的表述。
二、核定规范制定的背景
• 总局曾在1987年制定了《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
范》。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细化,新 兴行业逐年增加,特别是商业、服务业发展较快, 电子商务、信息传输、商务服务、知识产权等活 动的出现,原有经营范围核定规范已经不能满足 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
二、核定规范制定的背景 2004年总局制定了《企业经营范围登
谢 谢!
四、经营范围核定原则
申请的经营项目未在《规范》的“经营范围” 用语中列明的,可根据实际申请内容酌情归 类核定。 申请的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应依照许 可机关批准的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经营范围核定规范引言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和经济行为的界限。

在企业注册、变更和年审时,经营范围的核定是一项重要工作。

合理、准确、清晰的经营范围核定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企业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本文将介绍经营范围核定的规范要求。

经营范围核定的目的经营范围核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经营范围超范围经营或未经核定的情况发生。

合理核定经营范围有助于企业明确自身能力、资源和需求,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益。

经营范围核定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清晰性原则:经营范围应具备明确、准确、清晰的文本表述,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含糊其辞的情况。

3.合规性原则:经营范围核定时要综合考虑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和监管要求,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4.实际能力原则:经营范围应与企业的实际能力相匹配,不能超出企业能够承担的经营能力。

5.预留空间原则:经营范围可以适当留有扩展空间,以便企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求进行调整。

经营范围核定的内容1.业务描述:经营范围应具备明确的业务描述,包括涉及的产品、服务、技术等方面的描述,以便准确表明企业经营活动的方向和内容。

2.限定条件:经营范围的核定中可以加入限定条件,对一些特定情况或环境进行限制,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行业分类:经营范围应依据国家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以便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4.参考依据:经营范围的核定应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行业标准等,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5.核定机关和日期:经营范围核定应明确核定该范围的具体机关和日期,以便备案和监督管理。

经营范围核定的流程1.准备资料:企业在经营范围核定前,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2.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相关要求,填写经营范围核定的申请表格,明确提供所需信息和文件。

3.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提交给核定机关,如工商局或市场监管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
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为了正确核定各类企业的经营范围,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制⽌⾮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商⾏政管理局出台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第⼆条具备法⼈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登记:
(⼀)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登记的其他企业。

《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登记,经企业法⼈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营业执照》,取得法⼈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登记的,未经企业法⼈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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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

北京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

北京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中国医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药品零售企业也逐渐增多。

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市场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北京市制定了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分类依据1. 资质等级: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分类等级。

2. 经营范围:根据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可细分为西药零售企业、中药零售企业和保健食品零售企业三个细分类别。

三、分类标准1. A级药品零售企业:- 资质要求:具备药品批发企业资质,拥有专职药师,有相应的销售和储存场所。

- 经营范围:包括西药、中药和保健食品的销售。

- 监管要求:严格执行药品存储、销售记录、药品追溯等制度,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2. B级药品零售企业:- 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金额,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拥有专职药师,有相应的销售和储存场所。

- 经营范围:包括西药和中药的销售。

- 监管要求:执行药品存储、销售记录等制度,接受定期监督检查。

3. C级药品零售企业:- 资质要求:合法注册并拥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 经营范围:包括西药的销售。

- 监管要求:按规定备案登记,接受定期监督检查。

四、管理措施1. 注册备案: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需在相关部门注册备案,提交企业信息和证照材料,并定期更新信息。

2. 执业药师:各级药品零售企业应聘请合格的执业药师,并通过相关资格认证。

3. 药品管理:各级药品零售企业需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执行,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处罚并予以公示。

五、效果评估定期评估和监测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质量和用药安全情况,依据评估结果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奖惩和分类调整。

六、结语北京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的出台,为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秩序,提高用药安全水平提供了科学依据。

经营范围国家工商规范(JV相关)

经营范围国家工商规范(JV相关)

卫星广播电视通信 设备制造,列入 4011(通信传输设 备制造);广播电 视接收设备、发射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由市信息办 天线和天线控制器 审批 的制造,列入4032 (广播电视接收设 备及器材制造); 家用摄像机的制 造,列入4071(家
4032
广播电视接收设备 及器材制造 (指专业广播电视 接收设备、专业用 录音录像重放、音 响设备及其他配套 的广播电视设备的 制造,但不包括家 用广播电视接收设 备及装置。)
无线电台(站)设置由市信息办 审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由市 信息办审批
403
403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及发射设备制造 (指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发射设备及 器材的制造。)
音频节目制作及播 控设备;视听节目 制作及播控设备; 制造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发射设备;电 制作及发射设备 视发射设备;卫星 电视发射及差转设 备;有线电视网络 传输设备。
电视接收设备;广 播接收设备;卫星 广播电视接收设 备;有线电视接收 设备;专业录音和 录像及重放设备; 制造广播电视接收 录像及重放像设 设备及器材制 备;广播电视接收 设备配件及附件; 天线、天线发生器 、天线转子、混合 器、分配器、分支 器;广播电视接收 设备的零配件
家用电视机、投影 电视机、录像机、 激光视盘机等影视 机械的制造,列入 4071(家用影视设 备制造);收音机 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录音机等家用音 由市工业促进局指定 响设备制造,列入 4072(家用音响设 备制造);数码相 机制造,列入4153 (照相机及器材制 造)。
4039
404
4041
4042Biblioteka 4054053应用电视设备及其 他广播电视设备制 造(指应用电视设 备、其他电视设备 和器材的制造,以 及对广播电视专用 设备的修理活动 。) 电子计算机制造 电子计算机整机制 造(指可进行算术 运算或逻辑运算, 包括中央处理机, 并配有输入、输出 装置和存储功能及 其他外围设备的成 套数字系统装置的 制造,还包括来件 组装电子计算机的 计算机网络设备制 造 (指建立某一计算 机系统网络所需各 种相关设备或装置 电子器件制造 集成电路制造(指 单片集成电路、混 合式集成电路和组 装好的电子模压组 件、微型组件或类 似组件的制造。)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 电子器件制造(指 光电子器件、显示 器件和组件,以及 其他未列明的电子 器件的制造) 电子元件制造

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2021-10-28
«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进展假设干意见的通知»
广告处:52件
1
京工商商广字[1989]23号
1989-6-21
转发国家工商局广告司«关于严禁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经营广告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2
京工商发[1993]40号
1993-3-4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治理的假设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8
京工商发[2007]3号
2007-1-11
关于推行«北京市旧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9
京工商发[2007]102号
2007-4-23
关于推行«北京市艺术品托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30
京工商发[2007]131号
44
京工商发[2006]140号
2006-12-21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医疗广告治理方法»及«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治理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45
京工商发[2007]98号
2007-4-3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公布标准»的通知
46
京工商发[2007]168号
2005-8-1
关于修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2
京工商发[2006]21号
2006-2-20
关于推行«北京市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3
京工商发[2006]105号
2006-8-31
关于推行«北京Biblioteka 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4
京工商发[2006]109号
2006-9-7

北京工商局章程范本

北京工商局章程范本

北京工商局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

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设立时缴付数额一期二期数额期限数额期限(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

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

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

经营范围核定规范目录

经营范围核定规范目录

说明一、目的和适用范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发展和不断完善,经济形势和经济活动对内、对外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分工逐渐细化,新兴行业逐年增加,特别是表现在商业、服务业发展较快,如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电话购物、信息传输、商务经济、知识产权等。

对此,国家统计局于1994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了修订,以便于更加适应和能够准确反映现阶段经济活动的状况。

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公司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为深入贯彻《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积极推进登记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北京市工商局提出以“登记政策公开化、受理核准规范化、绩效考核标准化、微笑服务人性化”为工作重点,完善科学、便捷、统一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登记行为,使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范围日趋规范,实现用语标准化和解释性的统一,我们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了《经营范围核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适用于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

各级登记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定经营范围和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时应依据《规范》。

各类市场主体在申请登记时应依据《规范》选择经营范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规范》是为解决核定经营范围用语的统一和标准,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及多样,在使用《规范》核定经营范围时,还应结合市场主体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准确的核定经营范围。

二、《规范》的使用(一)《规范》按照“行业代码”、“行业名称”、“经营范围”、“行政许可部门”四列设定。

“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

英文大写字母表示门类;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大类;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小类。

“行业名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各分类的表述设定,同时编入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各类行业的指标解释。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如下:
1.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政策的规定,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2.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明确具体,可以包括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但需要明确界定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兼营业务。

3.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应当以有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包括企业章程、投资者资格证明、经营许可证等。

4.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向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方可变更经营范围。

5. 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需符合相关行政部门的规定。

6. 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真实、明确。

7. 对于涉及特定行业领域的企业,如金融、医疗、食品安全等,还需要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认证。

总之,企业的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主要确保企业经营范围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明确性,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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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北京市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餐饮业服务品质,维护餐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餐饮业规范化发展,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为全市餐饮业推荐性、指导性规范,涉及的开业条件、经营规范、操作规范等条款和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餐饮经营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章开业条件第五条基本要求(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取得相应的审批许可。

清真餐馆应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悬挂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餐饮经营单位应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专业要求(一)经营场地1.场地建筑应符合JGJ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2.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

工商局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工商局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范围中“大类项目”、“中类项目”、 “小类项目”及“包括”栏内的用语包括 “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可直接按照 “大类项目”、“中类项目”、“小类项目” 及“包括”栏内的规范用语核定经营范围。 核定商业行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 定经营方式,如“销售××”、“代购代销 ××”等。
二、核定规范制定的背景 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范围 的依据应参照2002年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但 在实际工作中,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与登记注册 工作之间仍存在着一定 的不适应,有必要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的基础上编制新的《规 范》。
二、核定规范制定的背景 为此,2006年市局确定由朝阳分局依 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经营范围 登记管理规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编制新的《规范》,并作为试点率先在登记 系统试用。同时,为使各行业许可部门对许 可事项的核定能与我局经营范围核定用语统 一和规范,市局按照现行的《北京市企业登 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中列明的许可事项, 分别向市安监局等20个委办局征求了意见, 得到了各委办局的大力支持,提出了建设性 的意见和修改建议,市局将意见纳入了《规 范》。

谢 !
关于《经营范围核定规范》的说明
一、核定规范制定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落实总局推进登记工作规范化的要求, 以及我局“四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 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范 围的登记管理,实现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范围 用语标准化和解释性的统一,市局根据《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 理规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 了《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不再核定“百货”用语 原国家工商总局编写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中“百货”包括“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钟表眼 镜、文化体育用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标准,“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归类为633“纺织、 服装及日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归类为 634“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因此,新制 定的《规范》中“经营范围”用语不再使用“百 货”字样,应按照申请人申请的经营项目分别按 照633(6331-6339)、634(6341-6349) 中明确的规范用语核定。

最新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全文)

To be indifferent, it is a kind of mood in life, an attitude of sticking to life's dut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最新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

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批准文件、证件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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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9
京工商发[2007]130号
2007-7-12
北京市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文件的通知
30
京工商发[2007]166 号
2007-9-28
北京市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文件的通知
1998-8-13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股评资料卡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12
京工商发[1998]195号
1998-10-12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全国性新闻媒介跨省(区)经营广告业务如何登记管理的答复》的通知
13
京工商发[1998]193号
1998-11-11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清理目录(保留,共383件)
序号
文件号
颁布日期
文件名称
中关村分局:5件
1
京工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
2
京工商发[2010]94号
2010-09-07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8
京工商发[1997]42号
1997-2-24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9
京工商发[1998]26号
1998-2-10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10
京工商发[1998]72号
1998-4-13
转发国家工商局《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1
京工商发[1998]147号
关于企业必须严格按核准登记名称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3
京工商发[1994]148号
1994-7-1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广告公司营业额计算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4
京工商发[1994]242号
1994-12-16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制止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合资〔合作〕企业错误称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
京工商发[1995]155号
14
京工商发[1999]98号
1999-4-12
关于转发《关于变更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通知》的通知
15
京工商发[1999]143号
1999-6-1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16
京工商发[1999]303号
1999-12-25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文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9-1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积极配合有关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广告整治力度文件的通知
34
京工商发[2009]128 号
2009-10-3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文件的通知
35
3
京工商发[2010]131号
2010-12-27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4
京工商发[2011]97号
2011-08-1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支持示范区企业发展的通知》
5
京工商发[2015]78号
2015-10-2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告处:52件
1
京工商商广字[1989]23号
1989-6-21
转发国家工商局广告司《关于严禁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经营广告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2
京工商发[1993]40号
1993-3-4
1995-6-27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同意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批复》的通知
6
京工商发[1996]31号
1996-10-16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7
京工商发[1996]260号
1996-10-7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国内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和禁止发布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的通知》
2004-11-1
关于规范部分专业分局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26
京工商发[2005]1号
2005-1-7
关于改革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
27
京工商发[2005]123号
2005-10-27
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文件的通知
28
京工商发[2007]110号
2007-4-26
31
京工商发字[2008]25号
2008-3-3
北京市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治理整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文件的通知
32
京工商发[2009]70号
2009-5-2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通知
33
京工商发[2009]117号
京工商发[2011]131号
2011-12-7
关于促进北京市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36
京工商发[2013]106号
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小容量注射剂药品广告的通知》的通知
20
京工商发[2002]85号
2002-5-8
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
21
京工商发[2002]155号
2002-8-22
关于加强婚姻中介和房地产中介广告管理的通知
22
京工商发[2002]207号
2002-11-27
17
京工商发[2001]13号
2001-1-11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8
京工商发[2001]240号
2001-11-5
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
京工商发[2001]230号
2001-11-16
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药品广告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3
京工商批[2003]11号
2003-3-11
关于在户外设置大型实物模型或商品模型应认定为户外广告的批复
24
京工商批[2003]84号
2003-8-25
关于查处以实物充抵广告费案件的批复
25
京工商发[2004]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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