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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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深基坑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设厅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13]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的人工边坡,以及位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高度超过8m(含8m)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包括三类:(一)新建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二)分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和深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

(三)既有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为规范深基坑的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七条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

邻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深圳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圳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可编辑(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可编辑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招标,应当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招标依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

一般应当自深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3倍深基坑开挖深度或者降水深度的距离。

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深基坑支护工程是一项复杂且高风险的工程,其成功与否与深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密切相关。

为了确保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进行,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展开讨论,重点包括深基坑支护的基本原则、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和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一、深基坑支护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始终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安全来追求其他目标。

2. 合理设计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地质条件、工程承载能力和施工工艺的要求,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严格施工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施工。

4. 完善监控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监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能够及时、准确地监测工程的变形和应力变化,提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现场管理1. 施工组织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施工的有序进行。

2. 安全设施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在施工现场设置,明确标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施工现场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并佩戴安全装备,设置专门的人员管控通道,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 废弃物管理: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采取合理的分类、收集和处理措施,严禁乱倒乱扔,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干净整洁。

三、人员培训1. 岗位培训:深基坑支护工程涉及多个专业、复杂的工序,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包括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培训和相关法规法律的学习。

2. 临时工教育:对于临时工人员,必须进行临时工教育,包括基本安全知识的传授、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深基坑管理条例

深基坑管理条例

编号:25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审批人:审批日期:xx总公司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司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的安全管理,认真贯彻省《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在基坑施工中做到经济合理、安全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基坑”一般是指开挖深度在5.00米以上(含5.00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00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大型基坑开挖均称为深基坑或大基坑。

第三条属本司管辖的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均应施行本条例。

第一章深基坑开挖前安全管理的要求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索要施工基坑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图纸。

并会同建设单位对工程实地摸清开挖土层的地质、水文情况;运输道路、邻近建筑情况;地下埋设物、古墓、旧人防地道情况;电缆线路、上下水管道、煤气管道等各种管线情况;地面障碍物、水、电等情况。

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妥善处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基坑开挖、支护前,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不同选择不同的施工支护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缩短工期,以满足基底和支护结构的稳定性,确保临近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安全。

第六条:在进行多方案选择和比较时,应特别考虑地面堆载、地表积水、地下水和临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明确支护结构的变形、内应力及沉降观测允许值。

第七条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含10米)的地下工程,要尽量采用连续墙施工方案,而不应采用挡土桩的施工方案。

第二章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八条施工准备1、编制基坑开挖、支护专项施工方案。

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参照有关安全规范、标准,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认真编制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有严密的施工程序、组织准备技术内容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上级审批。

2、认真培训。

施工前,必须对各种机械、车辆的操作人员进行机械技术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持证上岗,确保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行为。

2023年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依据《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基坑施工中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

第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进行深基坑及周边土层的勘察与分析,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

第八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应急能力。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岩土支护、排水和通风等施工工序。

第十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秩序。

第十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告示牌,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设备,保证施工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对使用的施工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施工材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施工结束后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结束后的清理和复原工作,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八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成果的验收,确保深基坑的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深基坑进行巡视和维护,保持深基坑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十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市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是指施工时挖掘深度大于4米、与周围建筑物相对应的建筑工程。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设计机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基坑布置、围护结构、排水系统等内容;(二)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三)设计方案应考虑地下水位、土层情况、周围建筑物的影响等因素;(四)设计方案应具备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施工工艺;(五)深基坑工程施工后产生的渣土应有合理的处理方案。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报送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二)施工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三)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四)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控措施;(五)施工期间的公共安全保障措施;(六)施工期间的交通管理措施。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配备专业监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周围地下管线和建筑物的安全。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合适的围护结构,确保施工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施工期间应确保施工现场秩序良好,防止施工废弃土方的堆放、渣土泄露等情况。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地质灾害等突发情况,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路水运)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对深基坑工程的定义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

2、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二、关于深基坑工程施工规范的一般要求1、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七)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3、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3篇)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3篇)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是指地下建筑物或地下构筑物施工过程中,为开挖地下空间时所进行的一系列工程活动。

第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遵循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参加工程质量评定。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完善安全、质量、环保和监控等制度。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保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施工人员的社会保障。

第二章设计与勘察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满足工程的功能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下水位、地下水渗流、地质构造、周边建筑物等因素,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应当准确获取地质、地下水、地下结构等相关资料,为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深基坑的开挖顺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等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预案,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监测预案等。

第三章施工安全第十七条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当进行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深基坑支护结构的施工应当符合设计要求,采取可靠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及其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5月2日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深建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壹日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壹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壹体化。

建设单位能够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壹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技术标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或者岩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之上资格。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条件,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深基坑施工安全,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深基坑施工单位,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基坑施工的安全状况。

第十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事故和紧急情况。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措施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各种安全设施,包括防护栏杆、防护网、警示标识等。

第十二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

第十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包括限制作业高度、禁止超负荷作业等。

第十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监测,包括土质监测、水位监测、气体监测等。

第四章事故防控第十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预测和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第十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深基坑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扣除相应的安全管理奖金,并进行警告或者纪律处分。

深基坑施工管理规章制度

深基坑施工管理规章制度

深基坑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基坑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管控、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深基坑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并遵守职业操守,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管理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第六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深基坑施工前,应当对工程现场进行综合勘察,并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合理、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前期的安全评估,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确保各个施工工种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做好员工安全教育。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合作机制,保持通畅的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规范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无隐患。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控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工艺流程,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机制,对施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施工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管理档案,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透明。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监测等有关活动与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与其他与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深基坑工程安全,依法承担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和文字资料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测方案以与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资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基坑工程管理规定(3篇)

基坑工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在建的基坑工程,包括深基坑、浅基坑、地下室基坑等。

第三条基坑工程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

第四条基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基坑工程设计第五条基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审查。

第七条基坑工程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坑工程的位置、规模、形状、深度、周边环境等基本情况;(二)地质勘察报告,包括地层结构、岩土参数、地下水状况等;(三)基坑支护设计,包括支护结构类型、尺寸、材料、施工工艺等;(四)基坑降水设计,包括降水方法、降水设备、降水效果等;(五)基坑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数据处理等;(六)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顺序、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八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自审,并报建设单位审核。

第三章基坑工程施工第九条基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

第十条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基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三)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受损;(四)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深基坑管理制度

深基坑管理制度

深基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基坑项目的管理,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优化基坑施工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深基坑管理制度适用于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管理,包括工程前期准备、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开挖、混凝土结构施工、防水涂层施工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深基坑施工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深基坑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工程施工规范相一致,并根据具体项目特点进行调整补充。

第五条深基坑管理制度由建设单位制定,并由监理单位监督执行。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管理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前期管理包括方案设计评审、地质勘察、土质分析、水文地质勘测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前期工作并形成相应文件,监理单位应对相关前期文件进行审查确认。

第七条方案设计应当满足工程技术规范和设计规范的要求,依据地质勘察结果,确定合适的基坑支护方案和地下水控制方案,并应有合理的排水设计。

第八条地质勘察应当全面详实,综合分析地下水位、土层性质、地下水渗流方向等地质信息,为基坑支护设计和地下水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在地表大量积水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对降水工程进行规划设计,防止基坑周边和基坑内部的水位过高。

第十条土质分析应当全面准确,表征土质的物理力学性质、成因、稳定性等,为后期基坑支护和开挖提供参考。

第三章基坑支护管理第十一条基坑支护工程包含围护结构、支撑体系、排水系统等,其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围护结构的选择应根据地质条件、基坑深度、周围建筑物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基坑支撑体系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并对支撑体系的安装、拆除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排水系统应当合理设置,并对排水设备进行科学严密的布置。

第十五条在基坑支护施工期间应加强监测,对支承力、位移等重要参数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施工质量。

第四章地下水控制管理第十六条地下水控制工程包括降低地下水位、减少渗流量等,应合理设置排水井、排水管道等设备。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3篇)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3篇)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基坑施工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指的是土方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米的开挖工程。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有合法的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

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有合法的监理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七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合理确定开挖深度和土方切削坡度。

第八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第九条深基坑的施工方案必须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作下制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抗震要求、抗滑要求等。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不得私自改变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施工人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分工。

第四章施工安全措施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在深基坑周围设置合理的围护结构,确保土方的稳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人员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种意外情况的应对准备工作。

第五章监理要求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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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扩权县建设局: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以下简称“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以下简称“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边坡与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环境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危险性较大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对于该项目有满足第二条的边坡或基坑工程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边坡与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设计方案评审报告、专家委员会或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边坡或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

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

第七条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办理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建设单位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将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第十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边坡与基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应提出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三章工程勘察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对边坡或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和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勘察深度除满足主体工程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边坡与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条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等技术资料。

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可能的影响范围、破坏模式、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

对基坑与边坡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勘察报告必须经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

第四章工程设计第十九条鼓励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对该工程的边坡或基坑工程进行设计。

当从事边坡和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为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应当具有相应的综合岩土工程勘察或专业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与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相协调。

设计人员与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对注册师的规定。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边坡与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其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以及坡顶堆载的限制值。

必须注明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三条设计方案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门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以下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由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一)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5m(含15m),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含30m);(二)土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15m,岩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30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划分标准边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三)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四)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7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五)工程所在地为湿陷性黄土的基坑工程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其它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专家委员会复核。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五章工程施工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质量要求、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

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坡顶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土方开挖、运输、工况要求及施工注意事项;(六)施工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质量检验、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七)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八)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第二十八条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

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核。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树立警戒标志,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发生边坡与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第三十一条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暴露时间超过设计使用期限。

地下工程施工完毕并达到设计要求后,基坑应及时回填,并按设计要求保证回填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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