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特定的法院对某一类或者某一性质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减轻当事人诉累。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集中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实施原则、适用范围、程序保障等方面对案件集中管辖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行政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三、实施原则1. 依法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便民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便利,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 效率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4. 统一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遵循统一标准,确保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保持一致。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推荐阅读: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针对一件具体的案件,要是人民法院所有的人都需要回避或者与另一法院就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时,一般就是由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来进行指定管辖。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帮助各位具体了解指定管辖的具体内容。
一、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
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关于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除了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外,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也作出了规定,详细内容,大家可以阅读上文进行了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热门城市:江岸区律师崇州市律师北流市律师萧县律师双桥区律师翠屏区律师江宁区律师大邑县律师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国家制定了形形色色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管辖权异议也是公民重要的权利。
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小编帮大家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一、管辖权的含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
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3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保证诉讼管辖制度的正常运行,程序正义能够得到实现,而赋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正是为了达到这一目标。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指对一些具有特殊地域性质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主要原则包括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
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债权案件中,如果被告的住所在其中一地,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起诉和辩护,减少因为诉讼地域的差异引起的纠纷和不公平。
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在地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益的稳定和连贯,确保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轮船损害纠纷案件中,如果轮船损害事件发生的地点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和鉴定,减少因地域差异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这些特定的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交由发生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在与事件发生地有关的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原则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因为诉讼地域差异引起的不公平和纠纷,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确保原则的有效运用。
最高院关于级别管辖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级别管辖纠纷的司法解释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纠纷作出了哪些解释规定?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在合同最后注明管辖地,以后出现合同纠纷,走诉讼渠道的时候,双方要按照这个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专门的一个章节介绍,那么▲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何解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一、一般规定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1.管辖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3.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即法院辖区)的变更等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此为管辖恒定原则。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6.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履行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级别管辖。
即明确各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步骤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即在第一步确定了某一级别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上,在该级别法院之间明确由某一具体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以上两个步骤须循序进行,不得颠倒。
二、级别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事项的核心法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二、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
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没有特定管辖机关的案件,根据地域上的划分进行管辖。
而特殊管辖则是指专门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特殊管辖机构。
在一般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九种地域管辖情况,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己所在地享受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法院的实际操作。
而在特殊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了对应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这些特殊管辖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异议及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有问题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需要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确认管辖无误,将继续审理;如果确认管辖有误,将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管辖异议审查的规定,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了因行政、地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四、跨域或跨国诉讼的管辖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域或跨国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跨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而对于跨国诉讼,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依据协议或互惠原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法院在处理跨域或跨国案件时有明确的管辖权基础。
民事诉讼约定管辖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约定管辖有哪些规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2)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纠纷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无论是合同、买卖、借贷、抵押等,只要其中一个部分出了错误,就可能产生民事纠纷。
而在相当一部分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会在事前预先约定产生纠纷的指定诉讼途径,也就是约定管辖。
那么,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诉讼约定管辖有哪些规定呢?小编为您解答。
▲一、约定管辖是什么约定管辖,合意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约定管辖的条件(一)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三)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
民事案件立案及管辖的法律规定
民事案件立案及管辖的法律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民事案件立案及管辖的法律规定一、关于民事案件立案的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2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1、《民事诉讼法》:2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管辖司法解释怎么理解,适用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管辖司法解释怎么理解,适⽤是怎样的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就需要依据民事纠纷法,但是不同的法院在管辖上有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的约定,并且法律上对于管辖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需要进⾏起诉的⼈就要了解清楚,才能知道在哪⾥进⾏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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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司法解释怎么理解,适⽤是怎样的(⼀)关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提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对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双⽅已经离婚,仅就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提起诉讼,如果分割财产位于国内的,为⽅便当事⼈诉讼,也⽅便⼈民法院审理,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民事纠纷案件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不涉及到离婚等⾝份事项,是纯粹的财产分割纠纷,本条规定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是⼀种特殊的地域管辖。
(⼆)关于确定合同履⾏地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条对合同履⾏地的确定规定了⼀般规则:“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由合同履⾏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般没有争议,但对于合同履⾏地的确定⾮常复杂,争议较多。
为统⼀合同履⾏地的确定规则,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减少争议,民诉法解释起草时在1992年《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的第⼗⼋条到第⼆⼗⼆条规定的基础上,统⼀修改为民诉法解释的第⼗⼋条规定,作为确定合同履⾏地的⼀般规则,适⽤于除民诉法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络买卖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解释案件管辖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案件管辖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解释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我国宪法在案件管辖方面有以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些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地位,以及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
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管辖有明确规定:(1)第一审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审管辖:上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3)死刑复核管辖:死刑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管辖有明确规定:(1)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管辖有明确规定:(1)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立案地域管辖的标准规定
民诉⽴案地域管辖的标准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式,⽽提起民事诉讼之前,要对案件管辖法院进⾏确定,那么民诉⽴案地域管辖的标准是如何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诉⽴案地域管辖的标准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是⽐较多的,有⼀般管辖规定、特别管辖规定、合同管辖规定、专属管辖规定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第⼆⼗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什么时候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15⽇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审查。
对当事⼈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一、总则民事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法律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二、管辖和受理1. 一审案件的管辖,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住所所在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为主要管辖依据。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其他管辖准则。
2. 对于案件的受理,要求严格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
受理案件应当及时、公正、公开,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得到保护。
三、证据的举证和审查1. 证据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举证。
2.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辩论和结案1. 包括原告、被告在内的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发言权,并组织庭审过程的合理进行。
2. 在结案过程中,法院应当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综合审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断。
五、执行和申请执行程序1. 对于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与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
如有拒不履行的情况,申请执行程序应当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和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2.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效率、便利的原则,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六、裁判文书的公开和发布1.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和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及时公开,并通过公开途径发布。
2. 裁判文书的公开和发布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
七、裁判员和法警的行为规范1. 裁判员和法警应当严格履行职责,遵守法律和法院相关规章制度。
2. 对于裁判员和法警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
八、附则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很多人在遇到权益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来保护自身利益,这是源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了解。
我们多了解一些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就多了一个保护自身利益的技能。
接下来小编将给大家介绍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请阅读下文。
▲一、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按照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协议管辖不以案件与所选择国家的法院有关联为条件。
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有效的条件是: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
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
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是怎样的?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热门城市:铜陵律师酒泉律师昌都律师吴忠律师锦州律师阜新律师海口律师绥化律师黑河律师吉林律师新《民事诉讼法》出来后,大家都在研究新的诉讼法比旧的诉讼法有什么改变。
在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中,约定管辖的主题,约定管辖的适用范围和限制都发生了改变。
具体有什么改变,就需要对比新旧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
下面,为了让大家了解区别,整理了最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供大家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是指⼈民法院在当事⼈和全体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的诉讼关系。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作了如下规定: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原告可在与争议有⼀定的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进⾏选择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这⼀规定明确了:(1)因合同纠纷对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2)因侵权纠纷对在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侵权⾏为发⽣地、结果地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侵权⾏为发⽣地、侵权⾏为结果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上述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不动产纠纷,即使不动产在国外,只要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即可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
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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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以人为本的想深入人心,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也不断地做出修改,以减少民事诉讼中成本高、风险大、效率低等问题。
那么,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提供最新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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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辖 法 院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备
注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 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 公司住所地法院 、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一般性规定 侵权行为地法院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 结果发生地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偿提起的诉讼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 赔偿提起的诉讼 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纠纷 地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 程终止地的法院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 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 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 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类
一般性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交付不动产的
型
管 辖 法 院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约定的履行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备
注
交付除货币、不动产以外的其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法院 合同未约定履 他标的的 行地点的 即时清结的合同 交易行为地法院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 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 被告住所地法院 行地的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以信息网络方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 式定理的买卖 合同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租赁物使用地法院 买受人住所地法院 收货地法院 可以 可以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约定 的履行地法院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 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 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 院 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 地域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 对不在中华人 以离婚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 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 民共和国领域 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 内居住的人提 起的有关身份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 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的 关系的诉讼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 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 起诉离婚的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 国内财产分割起诉的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法院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 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被告住所地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 或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管下人因保全 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当事人申请诉 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 前保全的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 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 受理起诉的法院或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到损失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 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 产所在地;不动产为登记 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 不动产所在地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 一般性规定 、当事人因同 约定管辖 居或在解除婚 姻、收养关系 后发生财产争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 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 议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类 型 管 辖 法 院 备 注
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 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纠纷 专属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般性规定 专利纠纷 地域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 被告住所地法院 知识产权案法院、最高法院确定的中院和 基层法院 海事法院 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
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法院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 保险合同纠纷 中的货物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事故发生地法院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类 型
型
基层法院
管 辖 法 院
备
注
包括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 杂、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对被监禁或被 被告原住所地法院 施的 采取强制性教 育措施的人提 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 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 起的诉讼 上的 法院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类 型 管 辖 法 院
可以 可以 可以
备
注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 原告住所地法院 一辖区的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 原告住所地法院 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 的,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