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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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一)建筑从业人员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权利是: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
第三章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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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01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03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04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05 行政法规 06 建筑部门规章 07 工程建设标准
01 安全生产法律基本知识
一、安全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律法规的概念
(六)建筑施工单位对发包、出租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之一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 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的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 条与第二十三条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 责任制度。该责任制度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 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五)建筑施工单位对对危险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及
隐患排查所负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 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 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 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 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八)建筑施工单位对员工宿舍安全所负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 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 宿舍出口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建筑施工单位对安全机构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
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 (2)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 十一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 练的。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违法行为之二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4、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 分,是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从业人员的安全 和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01安全生产法律基本知识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安 全 生 产 法 》 的 基 本 框 架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所负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 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建筑从业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义务: 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 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的需的 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 理能力; 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违法行为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的;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七)建筑施工单位对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所负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 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十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一)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
(二) 报告事故、组织抢救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五、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资金投入所负 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2、处罚 (1)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十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 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 建筑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设备及劳保用品方面所承担 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的内容,可以确定建筑施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有:①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②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 ③安全投入;④从业人员安全资质;⑤从业人员安全教育 与培训 ⑥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⑦建设工程“三同 时”;⑧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⑨安全技术装 备管理;⑩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⑪社会工伤保险等。
(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 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 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 入使用的;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九)建筑施工单位对劳动协议所负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处罚 (1)该协议无效;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十)建筑从业人员对违章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十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抢救所负的 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1)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2、处罚 (1)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2)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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