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doc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本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8)晋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重大诉讼的相关情况详见2009年11月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2009-039)。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0年9月13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需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但相关的审理结果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五、风险提示本公司将根据该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山西三维: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5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三维公告编号:临2010—035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麟先生主持,全体监事会成员出席或委托出席会议。
会议议程、决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一、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届监事会提名王麟先生、仇红星先生、康洪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候选人;拟与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范勇先生、刘如平先生、王全山先生、卢荣法先生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三、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和职工监事简历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2010年10月22日附件: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和职工监事简历王麟,男,1969年12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1991-1995年,山西省地矿局213地质队,先后任队团委副书记,山西省第五地质勘察院办公室主任,期间于1992-1993年挂职乡镇企业山西亚光任总经理助理;1995-2007年,调临汾地区行署办公室综合科工作,1998年借调省政府办公厅,2001年调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先后任省经贸委综合处处长助理,省煤运总公司调研室副主任,体改办副主任(正处级) ;2007-2009年1月,任山西省国新能源集团企管处处长,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纪委书记,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打击假冒产品 维护企业信誉——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产品维权活动纪实
文/ 山西 三维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窦清 峰
I
山西 三 维 集 团股 份 有 限公 司 是
全 国用户 满 意 产 品 ,聚 乙烯 醇 2 0 07 年 成 为 国家 免 检 产 品 ,白乳 胶 2 0 01 年 获得 中 国环 境 标 志产 品认 证 等 荣
誉 称号 。
装 桶 、标 识 ( 括 防伪 标 签),使外 包 包 装 与 三 维 公 司 的很 相 似 ,使 消 费 者 无 法 从 外 包 装 上 辨 别 真假 ,造 成
真 假 混 淆 。 聚 乙 烯 醇 假 冒 产 品 主 要
国家 大 型一 档 高科 技 化 工 企 业 ,通
过近 4 0年 的 发 展 ,企 业 由小 到 大 、
由 弱 变 强 ,核 心 竞 争 力 不 断 增 强 。 产 品 结 构 由单 一 产 品 到 拥 有 聚 乙烯
但是 随着 “
( AN E) 牌 白 乳 胶 。被 告 人 张 某 S W 1 犯假 冒注册 商标罪 被判 刑 。
20 0 3年 1 1月 1 日,在 河 南 新 4 乡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和 公 安 局 的 大 力 支 持 配 合 下 ,对 获 嘉 县 三 方 制 桶 厂和徐 营新 欣粘 合厂 进行 了突查 。 为 避 免 走 漏 风 声 ,经 过 周 密 布 局 , 打假 执 法 人 员 决 定 兵 分 两 路 , 同时 出击 ,最 终 一举 端 掉 了两 个 制 作 假 包 装 、假 乳 胶 的 窝 点 。没 收 三 方 制 桶 厂 假 货 两 大 卡 车 。 但 进 入 徐 营新 欣粘合 厂 的打 假人员 及 执法人 员 ,
柱 型 ,就 是 制 假 者 把 盖 子 撬 开 , 把
山西三维: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30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三维公告编号:临2010—009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以书面和电话传真方式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上午10:00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辉生先生主持,公司13名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
公司全体监事会成员及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程举行,会议召集、参与表决董事人数、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会议就公司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10,641,820.55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925,931.94元,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35,226,952.66元,2009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44,942,841.27元。
鉴于公司PTMEG项目正在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公司董事会提议200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09年度不分配不转增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2009年度不分配不转增。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六、审议通过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表决结果4票回避、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章程修改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改:
1、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修改为:董事会中成员中包括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公司董事会。
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为: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署名短信、专人通知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2日前。
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署名短信、专人通知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5日前。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经理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22日。
山西晋钢智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柴某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晋钢智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柴某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6【案件字号】(2022)晋05民终1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新娥郭红洁郭永会【审理法官】段新娥郭红洁郭永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西晋钢智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柴某;晋城市煜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郭某【当事人】山西晋钢智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柴某晋城市煜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郭某【当事人-个人】柴某郭某【当事人-公司】山西晋钢智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市煜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某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杨某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马某河南曲成律师事务所;李某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杨某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马某河南曲成律师事务所李某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某杨某马某李某【代理律所】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河南曲成律师事务所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西晋钢智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市煜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原告当庭提供的送货单、现场照片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形成一完整的证据链条,结合庭审中对被告柴某的发问可以证实事发时系被告柴某驾驶被告晋钢公司的4号车在送混凝土时撞到混凝土泵车将原告从高空打落受伤的事实。
从庭审中可知,被告柴某系被告晋钢公司的员工,其受晋钢公司指派在送混凝土时驾驶被告晋钢公司所有的车辆不小心撞到泵车将原告从高空打落受伤,柴某系侵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陈述其还未进行工伤保险理赔,且被告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已申请了工伤保险赔偿,故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医疗费凭据支付为4。
山西三维集团生产实习报告及心得
山西三维集团生产实习报告及心得一、入厂前预习我们在入厂的前一周大概了解了一下三维的生产情况,主要是通过上网查一些三维的资料,通过查资料我们得知:三维集团以有机精细化工为主业,主要产品有10万吨聚乙烯醇(PVA)、3.5万吨聚醋酸乙烯酯乳液(白乳胶)和3万吨1,4-丁二醇(BDO)等三大系列一百余种产品,其中四氢呋喃、PTMEG、γ-丁内酯、可再分散性乳胶粉、粉状氨基树脂、多聚甲醛等均为引进世界一流技术建设,系国内首套万吨级规模生产装置。
此外,三维集团的季戊四醇、甲酸钠、1,4-丁炔二醇、甲醛、双乙酸钠、醋酸甲酯、醋酸乙酯、醋酸丁酯、醋酸异丙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二辛酯、碳化砖以及包装钢桶、塑料桶等产品均具有规模化生产能力。
2011年9月18日,我们在老师的带领下走进了位于山西洪洞的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为期一周的实习参观。
在这次实习中,车间的师傅向我们系统的介绍了三维集团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包括聚乙烯醇系列,1,4-丁二醇,胶粘剂(包含白乳胶、干粉胶、VAE)、粗苯精制),让我们对以后的从业方向和主要任务有了很深的认识。
二、安全教育实习的第一天,我们在三维集团化工有限公司的会议厅中进行了下厂前的安全教育。
由工厂的资深工程师为我们做了工厂劳动保护,安全技术、防火、防爆、防毒以及保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
化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又是潜在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由于危险化学品所固有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随着高参数高能量高风险的化工过程的出现化工事故隐患越来越多,事故也更加具有灾害性和社会性,可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化工生产的生产流程长,工艺过程复杂(高温、高压、低温、低压、有毒等);同一产品,有不同的生产工艺;原料、中间品、成品都有危险性;原料、成品互换;生产过程都在密封的设备中进行;包装、储存、运输都有严格的要求。
化工厂的生产为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高危行业,且化学危险品具有突发性、延时性(中毒后并不立即发病)、长期性(对环境)和严重性(易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从事化工行业一定要小心谨慎,注意安全。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涉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状况及相关法律风险通报-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涉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状况及相关法律风险通报正文:----------------------------------------------------------------------------------------------------------------------------------------------------关于我省涉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状况及相关法律风险通报(2019年1月15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1月1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苑涛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变化趋势,并进行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山西民营经济贡献了全省48.8%的GDP、62.6%的城镇劳动就业,可以说民营经济是山西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就业创业的“主渠道”,在山西改革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在我省实现“两转”的历程中,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样做出了积极贡献,是支撑山西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是,随着我省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该领域各类违法犯罪也呈现出增长趋势,不仅危害民营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安全,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加强民营经济领域犯罪预防就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中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通过一年来开展专项检察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办理的涉及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情况的梳理,对于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以及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等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整理,并研究提出相关建议:一、民营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随着我省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该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数量较多,不仅危害民营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安全,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加强民营经济领域犯罪预防就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中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
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以来,特别是对涉及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以及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等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整理,研判对策建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加大正面宣传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将于信息披露后3日内将电子文档,10日内将相关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社会公布2022年度第一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涉案单位和责任人的公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社会公布2022年度第一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涉案单位和责任人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3.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社会公布2022年度第一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涉案单位和责任人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向社会公布6起拖欠劳动报酬案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25日。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李彦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李彦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晋05民终4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晋毕东王灵丽【审理法官】马晋毕东王灵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李彦君【当事人】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李彦君【当事人-个人】李彦君【当事人-公司】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艳丽山西昌世律师事务所;张连连山西昌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艳丽山西昌世律师事务所张连连山西昌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艳丽张连连【代理律所】山西昌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被告】李彦君【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违法。
上诉人提供的要求三名员工到太原开会沟通晋城职场问题的微信记录体现的是上诉人单方面对员工进行安排,同时上诉人提供的太原开会后形成的会议纪要,即使该纪要内容是真实的,其内容“会议第二项由人力······员工工作安排事宜进行说明和通知"体现的仍然是上诉人单方面对员工进行安排,故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记录和会议纪要等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了平等协商,在双方未就变更工作地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上诉人于2019年3月4日单方面关闭了晋城打卡系统,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在晋城打卡,从而造成了被上诉人从2019年3月4日开始缺乏考勤记录,也就是。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违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临汾市山西三维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临汾市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排污问题联合挂牌督办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环监[2018]6号
【发布部门】60242
【发布日期】2018.04.19
【实施日期】2018.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临汾市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
法排污问题联合挂牌督办的通知
(环办环监[2018]6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7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以《污染大户身边的“黑保护”》为题,报道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三维集团违规倾倒工业废渣污染农田,生产废水直排汾河,央视记者暗访遭遇扣押事件。
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排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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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保密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密及竞业限制管理规定(草案)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 (2)第三章保密措施 (3)第四章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与处罚 (6)第五章竞业禁止 (7)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劳动用工机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员工因离开企业后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的管理工作。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第四条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事项: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非公开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经营信息;6、公司科研项目进度、技术资料、图纸、企业技术标准;技术合作中他方要求我公司保密的内容;7、公司销售信息、客户资料、未公开的采购信息(物品品种、价格、供方资料)、招投标资料;出口产品的最低限价、换汇成本及有关的出口补贴;8、公司局域网、局域网与INTERNET连接部分所有硬软件配置、数据库数据和以上内容的规划信息;9、未公布的关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情况和专题性事故统计情况;未公布的关于突发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的处理意见;10、公司为生产、经营举办的含以上秘密的培训内容;11、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六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信息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相关负责部门指定专人执行。
员建英、山西英杰学校与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员建英、山西英杰学校与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1【案件字号】(2021)晋03民终4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亮谷守乾郭严旻【审理法官】陈亮谷守乾郭严旻【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员建英;山西英杰学校;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员建英山西英杰学校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员建英【当事人-公司】山西英杰学校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米华丰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米华丰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米华丰【代理律所】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员建英;山西英杰学校【被告】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在案的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关联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案的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关于诉讼时效,由于当事人未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被上诉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另外山西英杰学校在2018年还在与被上诉人协商用劳务费、违约损失、车损赔偿等抵顶本案借款,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利息计算,当事人未出具借条,也未书面约定利息,被上诉人主张口头约定了利息无充分证据证实。
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商事行为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要高于自然人,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资金允许自然人不出具书面借条及约定利息,可视为其出借时没有追求利息的本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判对利息部分判决不当,应予以纠正利息可以自被上诉人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12.12•【文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经查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4月23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公司拟以除2.29亿元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郭丛军、杜晓芳、张勇等12人合计持有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100%股权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差额部分,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发表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签字确认。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九好集团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财务造假行为,具体情况如下:一是虚增服务费收入。
2013年-2015年,九好集团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共计2.65亿元,其中2013年虚增服务费收入1726.9万元,2014年虚增服务费收入8755.7万元,2015年虚增服务费收入1.6亿元,分别占九好集团披露的营业收入的6.75%、26.9%和38.37%。
2014年、2015年虚增服务费收入分别占九好集团相应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4.74%和50%。
二是虚增贸易收入。
杭州融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康信息)与九好集团之间存在资金循环。
2015年融康信息向九好集团采购的货物未收货,支付的货款已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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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
杨志贵: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玉柱: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祁百发: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田旭东: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乔志勇: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监事;
田建文: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刘永安: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闫保安: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红星: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国胜: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建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秦联晋: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存慧: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彩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建平: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巧萍: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永翔: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洪波: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新芳: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牛武钢: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梁小元: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勤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董事;
牛俊江: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李杰伟: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时任监事;
梁国胜: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三维”)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至2017年,*ST三维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陆续收到多份山西省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并处相
应罚款。
但*ST三维在此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其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上述事实明显不符。
其中,*ST三维2016年年度报告明确披露“在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确保废水、烟气带包排放。
……全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环保违法行为”,同时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明确披露“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ST三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0.12条的规定。
*ST三维时任董事长王玉柱,时任副董事长祁百发,董事李红星,董事兼副总经理田建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田旭东,监事会主席张建平,监事张洪波、王新芳、牛武钢,副总经理、时任董事王勤旺,副总经理梁小元,时任副总经理牛俊江,财务总监、时任监事李杰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三维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三维董事会秘书梁国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ST三维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三维董事长杨志贵,董事刘永安、闫保安,董事、时任监事乔志勇,时任董事王国胜,独立董事王彩俊、张建华、李存慧、
秦联晋,监事王巧萍、王永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三维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玉柱,时任副董事长祁百发,董事李红星,董事兼副总经理田建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田旭东,监事会主席张建平,监事张洪波、王新芳、牛武钢,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王勤旺,副总经理梁小元,时任副总经理牛俊江,财务总监兼时任监事李杰伟,董事会秘书梁国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志贵,董事刘永安、闫保安,董事、时任监事乔志勇,时任董事王国胜,独立董事王彩俊、张建华、李存慧、秦联晋,监事王巧萍、王永翔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玉柱,时任副董事长祁百发,董事李红星,董事兼副总经理田建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田旭东,监事会主席张建平,监事张洪波、王新芳、牛武钢,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王勤旺,副总经理梁小元,时任副总经理牛俊江,财务总监兼时任监事李杰伟,董事会
秘书梁国胜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