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上海市规范规定计算规则20条
上海房修计算规则(2000)分解
上海房修计算规则(2000)分解什么是上海房修计算规则(2000)?上海房修计算规则(2000)是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颁布的一项规定,主要用于指导上海市境内房屋维修工程的计价和结算。
规则中详细列出了不同类别的建筑物的维修项目以及计算公式和计价单价。
通过规则的实施,能够确保维修工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
上海房修计算规则(2000)的具体内容上海房修计算规则(2000)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修工程项目分类•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外墙•墙、面砖、地砖•防水•安装装饰•管道维修•电气维修•消火栓及其它设施维修•绿化与照明处理计算公式和计价单价其中,各维修项目的计算公式和计价单价则有所不同。
以建筑物结构维修为例,其计价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50元,而计算公式为:维修工程造价 = 维修面积(平方米) × 单价(元/平方米)维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上海房修计算规则(2000)规定了维修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以确保维修工程的安全、牢固和美观。
其中,包括了墙体平整度、瓷砖开裂情况、防水质量、电气绝缘等多项指标。
相关费用管理规则中还详细列出了施工现场管理费、施工档案管理费、监理费、试验检测费等相关费用,以保证施工单位和业主的权益。
上海房修计算规则(2000)的实施上海房修计算规则(2000)从2000年开始实施,迄今已经有20年的历史。
该规则的实施对维修工程的计价和结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避免了维修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计价和费用浪费。
同时,通过对维修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的明确,提高了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结语上海房修计算规则(2000)是上海市境内房屋维修工程计价和结算的重要规范,对于保障施工单位和业主的权益和提高维修工程质量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上海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也相对成熟。
在购物房屋时,了解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
一、建筑面积的定义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投影的面积和所有外挑部分(如檐口、阳台、凹凸窗等)的面积的总和。
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建筑面积一般包括室内部分和室外部分。
而室内部分又分为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
二、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1.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属于单独房屋产权使用且专有的部分,计算时通常包括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室内空间。
而不包括公共区域、楼梯间、电梯间、外墙等。
2.在计算套内建筑面积时,需按照房屋实际墙体外侧边缘计算,不包括墙体内侧、柱子、梁等。
3.另外,阳台、阳光房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时,一般只计算其实际封闭部分的面积,不包括阳台挑檐和外窗格栅等室外部分的面积。
三、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1.公摊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在楼栋内的公共部分,包括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门厅等。
它是由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因此在购物房屋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摊。
2.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和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来确定的。
这个比例会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建筑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1.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标明双方约定的建筑面积计量方案,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2.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应当仔细核对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确保符合实际情况,并且不要忽视公摊面积的重要性。
五、建筑面积计算注意事项1.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和规定核实建筑面积,并且对其中的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进行了解,以免在购房后产生与开发商的糾紛。
2.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应当留意开发商是否有进行面积捆绑销售或低报高售的行为,确保房屋实际面积和合同面积一致。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于购房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购房者应当了解相关规定,并且在购房时进行仔细核对,以免发生纠纷。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资源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
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016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
设工程具体特点及市场情况,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 息,或参照建筑、建材市场材料价格,约定材料单价,并乘以定额材料耗量计算 材料费。
3、施工机具使用费 (1)施工机具使用费由工程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 其租赁费组成,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 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大型机械除外)、机上和其他操作人员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车船使用税、保 险费及年检费等。 (3)施工机械使用费计算方法:由发承包双方按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包括 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及市场情况,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摊销台班价格信息,或依据国家《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 则》规定测算,约定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并乘以定额台班耗量计算施工机械 使用费。 (4)大型机械安、拆,场外运输,路基轨道铺设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招 标文件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所指定大型机械,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及市场情 况,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在合同中约定费用。 (5)仪器仪表使用费=(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 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包括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和维修费。 (6)仪器仪表使用费计算方法:由发承包双方按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包括 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及市场情况,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建设工程仪器仪表摊销台班价格信息,或依据国家《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 则》规定测算,约定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并乘以定额台班耗量计算仪器仪表 使用费。 (7)施工机械租赁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租赁台班单价)。 (8)施工机械租赁费计算方法:由发承包双方按施工机械租赁台班单价包括 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及市场情况,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台班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市场施工机械租赁台班价格
上海土建计算规则
总说明概述二、本定额是统一本市建筑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与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竣工结算、编制本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估价指标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上海地区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照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编制的。
六、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按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上海市补充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并考虑了在综合劳动定额项目外必须增加的基本用工幅度差。
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已考虑了按合理施工方法及综合劳动定额所需增加的机械幅度差。
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按常用的机械类型确定,与定额中的台班消耗量相对应。
难以计量的零星机械即其他机械费以该项目机械费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难以计量的零星材料即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九、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未注明材料规格、强度等级的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十、本定额周转性材料(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的消耗量。
十一、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集中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及机械。
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是指上海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需要,制定的规范计算城市用地的容积率的临时性规定。
容积率是指在特定用地上建筑物的总体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是衡量城市用地利用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二、容积率计算基准1.容积率计算基准按照土地规划用途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住宅用地的容积率计算基准为1.5-3.0,商业用地的容积率计算基准为2.0-4.0,工业用地的容积率计算基准为1.0-2.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容积率计算基准参照相应的规划要求确定。
三、容积率计算方法1.容积率计算的基本公式为:容积率=建筑物总体积/用地面积。
2.建筑物总体积的计算包括地上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的总体积。
3.用地面积的计算按照规定的土地规划用途和建筑物高度限制进行计算。
4.建筑物总体积的计算按照建筑物的实际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5.容积率计算时,应考虑到规划要求、建筑形式以及相关的环境影响等因素。
四、容积率计算的审批程序1.容积率计算应在土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中进行。
2.容积率计算的审批机构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3.容积率计算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等环节。
4.容积率计算的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和有关部门通知。
五、容积率计算的监督和管理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容积率计算的监督和管理。
2.容积率计算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对于违反容积率计算规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结: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上海市城市用地的容积率计算而制定的临时性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容积率计算的适用范围、基准、方法,以及审批程序、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提高城市用地的利用效果,促进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的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3.15•【字号】沪规法〔2000〕0156号•【施行日期】200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0〕0156号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〇〇〇年三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面积计算,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现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管理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遵守原则)在建设项目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地计算建筑面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计算面积依据)计算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文件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批发的(82)经基设字58号];(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建房第517号];(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及其解释(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四)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地籍(1996)489号]。
第五条(计算范围)建筑工程设计说明文本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总建筑面积(建设总规模)和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确定的建筑总面积。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为了规范上海市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以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
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1.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分为建筑主体面积、附属建筑面积和共用建筑面积三部分。
其中建筑主体面积指的是住房的居住面积,包括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附属建筑面积指的是住房的附属设施面积,包括阳台、露台、花园等;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住房所在楼层的公共部分,如楼梯、电梯、走廊等。
根据建筑主体面积、附属建筑面积和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结果,可以得到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套内建筑面积是指住房内部的真实使用面积,不包括房屋外墙的厚度和阳台、公共走廊等公摊面积。
根据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到住房的套内建筑面积。
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主要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制定,并得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批准。
一般情况下,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如下:1.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根据建筑主体面积、附属建筑面积和共用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比例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偏袒其中一方。
2.按照居住面积比例分摊:根据住户的居住面积,按照比例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居住面积越大,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也越多。
3.按照功能使用比例分摊:根据住房的功能使用情况,按照比例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例如,居住的比例可以占70%,商业的比例可以占20%,办公的比例可以占10%。
总结: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实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两种方法。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居住面积比例和功能使用比例进行分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沪府规〔2022〕2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内容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科技、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上海市关于费用计算规则调整(沪建市管【2010】29号)
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
三、建设工程施工费用的要素内容及计算方法 施工费用要素内容由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措施费、规费和增值税等 诸要素内容组成。 (一)直接费要素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的耗费,构成工程实体和部分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 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 1、人工费 (1)人工单价指在单位工作日内,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 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 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等。 (2)人工费计算方法:由发承包双方按人工单价包括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 设工程具体特点及市场情况,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 息,或参照建筑劳务市场人工价格,约定人工单价,并乘以定额工日耗量计算人 工费。 2、材料费 (1)材料单价指单位材料价格和从供货单位运至工地耗费的所有费用之和。 一般包括:材料的原价(供应价)、市内运输费、运输损耗等,不包含增值税可 抵扣进项税额。 (2)材料费计算方法:由发承包双方按材料单价包括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
三 措施费
施工措施费 报价方式计取
四
人工、材料、施工机 具差价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 ×(1+风险系数)]
五 规费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按国家规定计取 按国家规定计取
不包含增值 税可抵扣进 项税额 不包含增值 税可抵扣进 项税额 不包含增值 税可抵扣进 项税额 不包含增值 税可抵扣进 项税额 由双方合同 约定,不包 含增值税可 抵扣进项税 额 由双方合同 约定,材料、 施工机具使 用费中不含 增值税可抵 扣进项税额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25日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文发布,根据2013年9月28日《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3〕677号)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具体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方式,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楼盘开发的顺利进行。
首先,根据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屋建筑面积一般包括套内建筑面积、阳台、储藏室等。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套内建筑面积:即所购买房屋内可居住的内部使用面积,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的面积。
2.阳台面积:即房屋内建筑面积以外,属于房屋附属设施的室外面积。
3.储藏室面积:指房屋内部供存放物品的封闭区域的面积。
其次,共有建筑面积是指整个楼盘的公共区域和设施的面积,包括走廊、电梯间、楼梯间、门厅、庭院、健身房、游泳池等。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如下:1.按照楼盘总建筑面积比例,确定每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式有两种:按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和按购房款比例分摊。
前者是根据购房者所购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整个楼盘总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分摊比例;后者是根据购房者所支付的购房款金额与整个楼盘总购房款金额的比例确定分摊比例。
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式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由相关部门监管。
此外,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了解楼盘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买房时要仔细核对房屋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是否符合约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楼盘开发健康有序进行而制定的规范文件。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了解相关规定,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产生纠纷。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06-11 14:16:46|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乡规划管理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规范计算和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违规设计、弄虚作假。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的情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先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五条(核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必须符合地下室判定标准,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应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上海市定额计算规则(土建)
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1 / 138目录总则 (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第一章土方 (5)第二章打桩 (7)第三章砌筑 (9)第四章砼及钢砼 (12)第五章钢砼及金属结构件驳运、安装 (17)第六章门窗及木结构 (18)第七章楼地面 (19)第八章屋面及防水 (20)第九章防腐、保温、隔热 (22)第十章装饰 (22)2 / 138第十一章金属结构制作及附属工程 (27)第十二章建筑物超高降效及建筑物<构筑物)垂直运输 (27)第十三章脚手架 (28)3 / 138总则一、本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本市统一的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本规则与《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和装饰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b5E2RGbCAP4 / 138三、工程量计算除依据《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除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1.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经审定的施工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计算:p1EanqFDPw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M<m3);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M<m2);5 / 1383.以长度计算的为M<m);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五、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立方M、平方M、M取两位;吨取三位;千克、件等取整数。
6 / 138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有层计算建筑面积。
上海建筑间距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建筑间距规范篇一:关于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规定上海关于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版)word版本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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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上海规划建筑设计计算规则20条一、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折算建筑面积:折算的建筑面积A'=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K)×半地下室建筑面积(A)。
3、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
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4、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5、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它用或出售、出租。
6、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建设基地范围内,有部分用地被划入规划城市道路用地范围,且上述道路用地是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则可适当增加允许建造的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可比照有关规定。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二、建筑基地面积计算规则:1、建筑基地边界计算,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每一建筑基地不应大于9万平方米。
2、建筑基地面积计算,应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制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和居住小区以上级公共绿地;独立的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10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城市规划划定的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城市道路用地。
3、中心城范围内,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可以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三、建筑间距计算规则:1、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份(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份。
2、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
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四、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五、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计算规则:当高度不超过15米时可采用70毫米;超过15米时,烈度6度、7度、8度和9度区相应每增加5米、4米、3米和2米,宜加宽20毫米。
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和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宜采用上述宽度的70%和50%,但最小不得小于70毫米。
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六、公用停车场车位指标:旅馆,每客房0.08-0.20辆。
办公楼,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25-0.40辆。
商业,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30-0.40辆。
体育馆,每100座停车位数1.00-2.50辆。
影剧院,每100座停车位数0.80-3.00辆。
展览馆,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20辆。
医院,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20辆。
游览点,每100平方米停车位数0.05-0.12辆。
火车站,1000人/日(高峰)停车位数2.00辆。
码头,1000人/日(高峰)停车位数2.00辆。
餐馆,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停车位数1.70辆。
住宅,每户停车位数0.20-0.60辆。
七、配套公共停车场(库)自行车、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公共中心,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7.5个以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设0.45个以上的机动车停车位(自行车每个停车位按1平方米考虑,下同)。
商业中心,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7.5个以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设0.45个以上的机动车停车位。
集贸市场,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7.5个以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设0.30个以上的机动车停车位。
饮食店,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3.6个以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设0.30个以上的机动车停车位。
医院、门诊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5个以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设0.30个以上的机动车停车位。
上述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各类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如下: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换算系数为0.7。
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换算系数为1.0。
中型客车、面包车、2-4吨货运汽车,换算系数为2.0。
铰接车,换算系数为3.5。
八、内缘最小转弯半径计算方法:当按正常转弯半径转弯有困难时,可选择最小转弯半径:最小转弯半径=转弯半径+2米-路宽。
举例说明:一条4米宽的路,若只通小车,正常情况转弯半径为6米,但有困难时转弯半径做4米就可以了。
因为6+2-4=4。
注:其它以此类推,这不属规范,但审图办认可。
九、车辆行驶转弯半径和坡度:小轿车,平地转弯半径7米,直线行驶坡度15度,曲线行驶坡度12度。
中型车,平地转弯半径10.5米,直线行驶坡度12度,曲线行驶坡度10度。
大型车,平地转弯半径13米,直线行驶坡度10度,曲线行驶坡度8度。
牵引车,平地转弯半径13米,直线行驶坡度8度,曲线行驶坡度6度。
十、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十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十三、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