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广东省物价局548号文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c807ce5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d9.png)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1.01•【字号】粤建房字[20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房字〔2000〕111号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向市民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房价计算方法,接受市民咨询,解释市民疑问,避免市民误解。
二、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对正在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示范文本作适当的补充修改。
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使房屋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减少纠纷,根据国家豪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包括商品房和二、三级市场的房屋交易,下同)时的房价计算,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按套(单元)或整层出售的,以套(单元)或整层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整幢出售的,以该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
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第五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但应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广东省物价局检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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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
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广东省物价局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注:表中计算单位“样”“项”是指该检测项目,“每样" “每项"是指该检测项目中的每一子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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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改价格[2004]3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2001年12月联合印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字[2001]94号)规定,将测绘收费转为测绘产品价格管理,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2002年1月,国家测绘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了具体测绘产品价格。由于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主要是根据大中城市平均测绘成本制定的,未能完全反映不同区域和城乡差异。经商国家测绘局,现就有关测绘产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13
文号:粤价[2007]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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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粤价[2007]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Biblioteka 局: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经会省建设厅,现就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为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测绘成本,并兼顾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其它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执行。
一、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一律按我局《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48号)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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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粤价[1998]167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地产中介资格的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地产中介服务时,可向委托人收取地产中介服务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国家未有规定前,暂按本文附表的规定执行。
附表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物价局可在此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二、地产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借助审批等行政权力擅自规定强制性服务项目和强行收费。
三、凡在我省从事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中央、部队和省属驻穗的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四、以上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表:广东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暂行)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服务内容备注地产咨询服务口头咨询宗双方协议地产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建设用地咨询,地产价格及交易信息咨询。
地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按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议商定具体收费标准书面咨询普通报告宗200-800对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需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收费标准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4%复杂报告宗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4%档案咨询宗40-80用地、地籍档案查询取证地产代理服务代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登记宗20万以下(含20万)1.5%20万-50万(含50万)部分1%50万100万(含100万)部分0.7%100万-500万(含500万)部分0.5%500万-1000万(含1000万)部分0.2%1000万以上0.1%代卖方联系买方、代拟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同文书,惧整理相关资料图件,填写有关表格,代办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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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3.27
•【字号】粤价[2002]97号
•【施行日期】200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请示》(穗价[2002]40号)收悉,鉴于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2000]186号),试行期一年已满;并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有关“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现行收费标准70%收费”的精神,经研究,现对你市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收费批复如下:
一、同意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相关资质的房屋可靠性评定机构,
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规定在开展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时,收取“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费”,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附表所列为最高收费标准,房屋可靠性评定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按客户的要求及工作的难易程度在规定收费标准幅度内协商解决。
二、“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费”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须按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收费。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表:房屋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表(略)。
房屋测绘收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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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测绘收费通知第一篇:房屋测绘收费通知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城市规划定线放样和房产测绘收费是建设项目中重要的服务价格,为保护测绘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取得《测绘资格证书》且允许承担城市规划定线放样业务的测绘单位,接受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采用仪器测定座标放样(解析法)提供测绘服务,可收取定线放样测绘费。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建房定线放样测绘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宅定线放样测绘收费按每件760元收取(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190元。
对于联建户3户以上的(含3户),按每户300元收费。
测绘单位收取定线放样费后,不得另行收取过渡点测定费、高程测量费和其他收费。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收取定线放样费、验线费。
三、对新建房屋初始测绘、以及变更登记中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并进行勘丈测绘的可收取测绘费。
对房屋转移等其他情况,产权人未提出测绘申请的不得收费。
四、房产测绘收费标准。
住宅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新建商品住宅预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其它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元,新建商品住宅以外的房产预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
新建商品房的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得向购房户收取。
五、房产测绘机构应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
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产测绘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二○○三年二月二十第二篇:房屋测绘需提交资料及收费标准房产测绘收件资料及收费标准(一)商品房预测需提交的资料1、填写房屋面积预测委托书(或测绘合同)2、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3、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复印件)6、经规划审核盖章的单幢建筑施工平面图(含电子文档光盘,有阁楼的超过2.2米部位在图上标记相关尺寸及范围)7、建设工程定位放线资料(含电子文档光盘)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9、人防办批文(复印件)10、项目情况说明,包括每幢房屋的结构、层次、用途、户型,阳台封闭情况,公用设施使用情况等作出说明,并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公章11、房屋的分摊协议及其他合法分摊文件或约定12、房屋现状已出地平正负零以上13、其他相关权利证明等(二)商品房实测需提交的资料1、填写房屋面积实测委托书(或测绘合同)2、施工现场满足实测条件(房屋土建部分单体竣工验收后,脚手架完全拆除,楼梯、阳台、门厅、廊道、门窗等按图纸要求施工到位,高层项目配套电梯可以安全使用)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通知书及其附件(复印件)5、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及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光盘)6、办公、酒店、综合商业楼等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7、地名委员会地名使用证明(复印件)8、公安部门门牌号证明(复印件)9、实测过程中需要的其他相关权利证明等(三)新建单位(私)房测绘需提交的资料1、填写房屋面积实测委托书(或测绘合同)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复印件)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通知书及其附件(复印件)5、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及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光盘)6、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说明、文件(四)房屋变更(扩、加、改建)测绘需提交的资料1、填写房屋面积实测委托书(或测绘合同)2、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发证的提供原测绘成果报告及附图,回收原件3、批准扩、加、改建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复印件)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通知书及其附件(复印件)6、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及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光盘)7、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说明、文件(五)房屋分割、合并测绘需提交的资料1、填写房屋面积实测委托书(或测绘合同)2、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发证的提供原测绘成果报告及附图,回收原件3、分割或合并的协议书或公证书,包括分割后共用部位的使用协议(原件)4、分割或合并的平面示意图,标示门牌、房号,申请人图上签名或盖章(原件)5、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说明、文件(六)房屋接管、没收、代管、撤管、裁决、诉讼、评估等测绘需提交的资料1、填写房屋面积实测委托书(或测绘合同)2、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发证的提供原测绘成果报告及附图,回收原件3、接管、裁决等受理部门出具的要求测绘的书面意见和权属来源证件、图件等证明文件4、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说明、文件注:以上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如由单位申请的,其提交的所有资料均须盖有申请单位的公章。
关于发布《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0ac468a45177232f60a226.png)
关于发布《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来源:测绘局主站时间: 1993-05-18 16:53【大中小】国测发[1993]08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和测绘市场的健康发育,逐步解决测绘产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问题,建立测绘产品合理的价值补偿机制,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第134号文“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测绘全行业的《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测绘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和测绘市场的发育,完善测绘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可实行测绘收费,并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收费范围一、测绘工程(一)大地测量;(二)航空摄影测量;(三)地形测量(含水下地形测量);(四)地图编制、印刷;(五)工程测量;(六)数字化测图;(七)地籍测绘;(八)海洋测绘;(九)卫星定位技术(GPS)测量。
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二)摄影与遥感测绘图像拷贝、磁带等;(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专题地图等);(四)界线与地籍测绘图件和数据,(五)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六)其他有关地理数据;(七)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测绘收费标准的费用组成一、核定测绘工程收费标准以测绘产品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含管理费、流通费、技术工作费)、税金(营业税)和社会平均利润等为基础。
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含测绘生产的部分成本,并考虑使用频率、更新周期、管理费、维护费及技术处理费用等因素。
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
![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https://img.taocdn.com/s3/m/48682f4e80eb6294dc886c12.png)
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1.概述 (3)1.1.用户介绍 (3)1.2.关于本手册 (4)2.系统运行 (4)2.1.系统要求 (4)2.2.鼠标操作 (5)2.2.1.鼠标和指针简介 (5)2.2.2.鼠标按钮 (5)2.3.系统启动 (6)3.功能介绍 (10)3.1.系统界面及菜单 (10)3.2.价格备案 (11)3.2.1.开发商申请 (11)3.2.2.价格调整 (17)1.概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的要求,广东省已于2011年6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新规定,急需使用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系统中实现对房屋销售情况、销售价格的社会公示,并实现住规建局、物价局对房屋销售单位的依法监督,实现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以便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及变化趋势,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
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是一个与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业务紧密结合的作业系统。
该系统详细介绍了商品房价格备案及其管理等功能,保证了各阶段信息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减少了后续工作的信息输入量,相应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满足了房地产管理工作中随着管理对象、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的变动而产生的动态要求。
1.1.用户介绍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的用户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改局和住规建局的工作人员。
通过使用商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可以让用户完全体验电脑网上办公的方便快捷,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准确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在联网电脑上,将委托测绘院整理的测绘成果备案数据进行提取,当提取成功后,查看、核对本次所售楼盘的相关信息,对每套房屋标记销售单价和总价,提交价格备案申请等待相关房地产部门审批,审批完成后则可以进行网签解锁的相关申请;在开通网签手续后,可以向住规建局提交需网签的房屋明细,住规建局依据宏观调控的落实情况,给予退回或网签解锁。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可编辑版】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可编辑版】](https://img.taocdn.com/s3/m/a6630d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f9.png)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趋完善,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也逐步得到加强,建设部和省建委也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布了一批关于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的规范、规则和有关规定,有效地维护了房地产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省房地产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拆迁补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工作的管理,防止政出多门和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工作是房地产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房地产市场,活跃房地产交易活动,促进住宅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房地产行业管理职责,在完善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同时,加强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工作的管理。
同时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健全和充实房地产测绘队伍,不断提高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房地产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发展服务。
二、各市、县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要广泛宣传和贯彻实施建设部等有关部门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对不按规定的规范、规则测量计算房屋面积的应及时制止。
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买卖合同鉴证,评估报告确认,抵押登记和房地产权登记发证等手续。
三、省建委近期将根据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房地产测绘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规范、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广东省房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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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4.21
•【字号】粤价[2011]88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粤价〔2011〕8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查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上限收费标准为工程勘查设计收费标准的6.5%,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高于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上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我局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施工图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二、各地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略)。
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ba6835b0960590c69ec37656.png)
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02-09-23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粤价函[1998]548号
省建委:
你委报来《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意见的函》(粤建函[1998]226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收费标准:
(一)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内的(含本数),每宗收80元。
(二)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每宗收120元。
(三)房屋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每100平方米的加收40元,超过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收。
以上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二、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收费向房地产测绘委托人收取,房地产转让、赠与、交换、继承等需要重新测绘制图时才能收取此费,原已按规范制图,产权人不要求重新测绘的不收费。
三、房地产分丘平面测绘属政府对房地产管理的基础测绘工作,所需费用应由当地政府财政解决,不得另行收费。
四、房地产测绘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凡在我省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服务机构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五、以上规定从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测绘大队收费标准
![深圳市测绘大队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da0ecd076eeaeaad1f33065.png)
2
一、二级导线
3
三级导线
4 三 1
四等水准测量 数字化地形测图 1/500测图(建筑工业区)
2 四 1 2 五 1 2
1/1000测图(建筑工业区) 数字化地形图入库 1/500地形图入库 1/1000地形图入库 零星测量 外业 内业
取费依据
(1)《测绘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深国【2009】316号 (2)《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的复函》(粤价【2007】193号、粤价函【1998】548号) (3)《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3】3号)、深国房【2005】256号)
1测绘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深国2009316号2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的复函粤价2007193号粤价函1998548号3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33号深国房2005256号房屋面积50mkm135727km290853km436273km69370km95799km141282人工日49651人工日30232取费依据gps测量e级1500测图建筑工业区11000测图建筑工业区1500地形图入库11000地形图入库1测绘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深国2009316号2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的复函粤价2007193号粤价函1998548号3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33号深国房2005256号
测绘常用项目收费表
序号 一 1 2 3 4 5 6 7 二 1 测绘项目名称 规划监督测量 规划定桩测量 建筑物放线 宗地图制作 宗地核查 验测平面位置 验测高程、高度 规划建筑面积测量 专业测量 管线竣工测量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 —— —— —— —— —— Ⅰ Ⅰ Ⅰ —— km km km km km km km km km km km km 点 点 点 点 点 点 m2 m2 m2 人工日 5,296.51 7,283.03 10,020.09 6,769.76 10,660.85 14,551.95 2,695.51 3,978.28 5,821.01 2,402.83 3,685.60 5,528.33 60.00 1,093.00 1,093.00 60.00 60.00 60.00 1.82 1.82 1.82 302.32 —— —— —— —— —— —— Ⅰ Ⅱ Ⅲ 件 件 幅 宗 边 栋 m2 m2 m2 4,371.10 以4点为一件,不足4 点按一件计算。 3,278.85 605.00 907.00 3,150.59 2,849.06 1.82 2.30 2.26 困难类别 计量单位 取费标准 备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粤价[201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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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2012年11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7个部门的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至2012年10月30日)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公安部门1犬类禁养区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2户口准迁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7号3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4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0号5门(楼)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352号6治安联防费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1号、粤价[2012]172号7居住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8非机动车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9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物价部门10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文化部门11文物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计生部门12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146号安监部门▲1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法制部门14行政执法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2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22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交通部门1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398号▲16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17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5号18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19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2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 [2007] 5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1劳动合同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22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23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24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167号25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2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27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3号28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9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30劳动能力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999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39号铁路部门▲32铁路护路联防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住房建设部门▲3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34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35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6恢复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7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省物价局粤价[2004]167号38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8]248号农业部门39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0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卫生部门▲41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42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知识产权部门43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水利部门44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45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46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47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教育部门48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319号49自学考试审定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50自学考试准考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5号51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2005]451号、粤价函[2007]470号、粤价函[2009]279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教育部门52毕业生报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57号口岸部门53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82号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https://img.taocdn.com/s3/m/96df3cc1b8f67c1cfad6b858.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13]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3.01.09【实施日期】2013.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13〕6号2013年1月9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和监督,1998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对强制性培训收费作出了规定。
多年来,该文对规范我省强制性培训收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将我局根据粤办发〔1998〕1号文审批的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编制汇总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为截至2012年11月30日我局审批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等,应按照收费项目中注明的规定执行。
二、2012年11月30日以前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以本通知及附件为准,2012年12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按照粤办发〔1998〕1号文及我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参照本通知附件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仍在执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编制汇总,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项目报我局备案。
四、各有关单位请依据本通知附件所列的收费项目及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不按经批准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都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8494690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a7.png)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房管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的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或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各地级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每年3月份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汇总上报上一年度的收支情况。
八、上述规定自2002年4月15日起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土地房产测绘收费标准(以此为准)
![广州市番禺区土地房产测绘收费标准(以此为准)](https://img.taocdn.com/s3/m/242f31b55fbfc77da369b131.png)
23
地籍调查
㎡
1000平方米以内每宗收100元,每超500平方米加收40元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第三项2条
包括房屋权属、构筑物、装修说明等调查
22
价格调整系数
30(15)%
国测财字[2002]3号、财经字【1999】856号
图上宽度≤1分米(1分米<图上宽度≤2.5分米)的1:500—1:10000比例尺带状地形测绘,按本系数增加价格。
标准幅价格×1.3
国测财字[2002]3号、财经字【1999】856号
0.18-0.25
面积10万平方米(150亩)以上
小宗地测量面积计费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收费。
2
测绘地籍图(1:500)
㎡
0.28-0.37
国测财字[2002]3号、财经字【1999】856号
面积10万平方米(150亩)以下
0.22-0.28
面积10万平方米(150亩)以上
3
零星地籍测绘
宗
240、700
5
地图数字化
㎡
0.055
国测财字[2002]3号、财经字【1999】856号
6
改图费
宗
50--450
国测财字[2002]3号、财经字【1999】856号
绘图费100元每幅;晒图费5元每张等。
7
1:1000地图编绘
幅
3000
国测财字[2002]3号、财经字【1999】856号
8
1:2000地图编绘
幅
4000
国测财字[2002]3号、财经字【1999】85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若干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若干收费问题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2f83531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c2.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若干收费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
•【字号】粤价函[2006]28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若干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6〕283号)
云浮市物价局:
《关于界定房地产收费问题的请示》(云价〔2006〕09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48号)中的房地产测绘费以一个权属单元为一宗。
二、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权属审核属房屋权属登记的必经程序,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交易手续费中已包含相关费用,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不得强行要求申请人委托查档等,并收取出具房地产档案证明费或查档费等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
三、根据我局《关于国土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13号),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规定收费,不得收费“测绘产品收费”。
四、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
经认可的勘测单位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可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房产测绘试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房产测绘试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0dc872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66.png)
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房产测绘试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房产测绘试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日期】2004/11/01【颁布单位】皖价房[2004]307号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了规范房产测绘收费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现就制定我省房产测绘收费试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测绘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由依法取得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二、房地产测绘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地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其所承担房产测绘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房产测绘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委托人有权选择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地产测绘单位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某一房产测绘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
四、房产测绘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五、房产测绘收费标准。
房产测绘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收费。
具体标准如下:1、新建房屋(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
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按项目委托合法的房产测绘机构实施测绘。
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产权属登记。
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交纳,并计入建房成本。
主要工作内容是: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实地测量,检查修改,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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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费的收取采用累进方法,包括评估报告书资料和评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2.5‰
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1.5‰
2001万元至5000万元
0.8‰
5001万元至8000万元
0.4‰
8001万元至10000万元
0.2‰
10000万元以上
0.1‰
测绘收费
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
宗
80元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8]548号
超过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收
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含本数)
宗
120元
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00平方米(含本数)加收
40元
房地产档案保护费
卷
50元
广东省物价局
河市价字[1995]12号
[1999]532号
房地产咨询
宗
300-1000元
粤价函[1995]362号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
成交总额
0.5-2.5%
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
(一)档案保护费(利用档案复印费)
文字材料
每页
1元
河市价字[2000]45号
如需要拆开案卷的,收案卷拆装费10元,复印费按页收取
图纸
每张
6元
(二)证明费
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
印花税5元
出具房地产其他资料证明
份
20元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
份
10元
外来投资房产确权登记
宗
80元
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3]77号
测绘费
30%收取
2.10元
2000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
1.05元
2、混合结构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01]323号
最低收费
175元
500平方米以下
平方米
2.45元
500-2000平方米
平方米
2.10元
2000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
1.40元
3、框架结构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01]323号
最低收费
210元
500平方米以下
平方米
2.80元
最低收费
210元
1、砖木结构
500平方米以内
平方米
1.40元
500-2000平方米
平方米
1.05元
2000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
0.70元
2、混合结构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01]323号
最低收费
210元
500平方米以内
平方米
1.75元
500-2000平方米
平方米
1.40元
2000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
1.05元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收费项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收费文号
备注
事
业
性
收
费
初始登记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本数)及以下
宗
90元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9]532号
每超过100平方加收
宗
10元
房地产变更登记费
宗
80元
房地产转移登记费
宗
80元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收
费
一、住宅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01]323号
500-2000平方米
平方米
2.45元
2000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
1.75元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房
地
产
交
易
收
费
新建商品房
m2
3元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
[2002]108号
转让方承担
经济适用房
m2
1.5元
其它房产
m2
6元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
[2002]108号
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
商品房征收监督管理服务费
2‰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
3、框架结构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01]323号
最低收费
175元
500平方米以内
平方米
2.10元
500-2000平方米
平方米
1.75元
2000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
1.05元
二、非住宅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01]323号
最低收费
140元
1、砖木结构
500平方米以下
平方米
2.45元5ຫໍສະໝຸດ 0-2000平方米平方米150平方米以内
宗
不超过50元
15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
宗
不超过300元
800平方米以上
宗
不超过400元
查阅档案服务费
宗
50元
复制并出具其它证明材料
宗
20元
(三)咨询费
调阅档案
卷
1元
需书面咨询的
件
10-100元
(四)代理组卷费
卷
20元
评估收费
100万元(含本数)以下
按房地产
价格总额
5‰
国家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