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财产保险乘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危险程
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向您收取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
险费。但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
范围内者,本合同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按约定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
3.3 保险金申请
7.3 醉酒
附录
3.4 保险金给付
7.4 斗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
3.5 诉讼时效
7.5 毒品
标准)
4.保险费的支付
7.6 酒后驾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简称“个意(99)”。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 “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99)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金融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烟熏;(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君安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3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上述3类风险的,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任一类风险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财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等。
为了给财产提供保障,太平保险推出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爆炸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则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这些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强大的破坏力,可能会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例如飞机失事、陨石坠落等情况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责任免除然而,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是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
这些通常属于不可抗力和社会政治因素导致的风险,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如果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者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不管导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这类风险具有特殊性和高度的不确定性。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由于地震的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通常被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但有些地区或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额外的地震附加险可供选择。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例如因火灾导致工厂停工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飞机综合保险条款(太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器综合险条款保单中的标题、边注、脚注仅为方便查阅而设置,不应理解为保单内容。
保单中某些词语具有特定含义,具体可查阅本保单第四部分D中“定义”。
保险人同意根据本保单提供的范围和方式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由保险事件所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责任。
第一部分对航空器的损失或损坏1保险范围2对于由承保风险造成的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航空器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包括航空器失踪,即:在该航空器起飞后60天内无任何消息),保险人有权选择赔付、重置或修复的方式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航空器的保险金额,并扣除下述条件3 (c) 中所设定的免赔额。
3如果航空器投保了飞行风险,保险人可以另外支付因航空器损坏或迫降时,被保险人为保证航空器即时安全(而采取措施)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费用。
但是,此费用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所列保险金额的10%。
4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述损失不予负责:5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航空器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老化、故障、缺陷或失效以及由此对航空器部件本身造成的后果;6由于渐进性或累积性原因对航空器任何部件造成的损坏。
但是,可归于单个已记录事件的损失可以在本部分1 (a) 项下得到赔偿。
但是,由上述2 (a) 或2 (b) 所述原因对航空器造成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可以在本部分1 (a) 项下得到赔偿。
7仅适用于本部分的条件8拆卸、运输和修理如被保险航空器受损9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航空器进行拆卸或修理,除非因必要的安全需要,或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或执行有关当局发布的命令。
10保险人仅对以最经济的方式发生的修理费、材料费和人工运输费用进行赔付,除非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另有承诺。
11赔付或重置当保险人对航空器的赔付或重置行使选择权时12保险人可将航空器(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记录、注册和所有权文件)作为损余收回。
13由本部分提供的航空器保险保障终止,即使被保险人出于价值或其它考虑保留受损航空器。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生活中,意外总是不期而至,给我们的身体和财产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为了在意外发生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许多人选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其中的一种选择。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资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凡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或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太保(备案)[2009]N89号-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及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人们意识到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不想在意外事件中无保障。
而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具有保障意外伤害的保险条款。
首先,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包含了各种意外伤害保险。
这些保险包括车祸保险、户外运动保险、交通事故保险等,可以给你在不同场合下提供保障,使你在遭受不幸事故后得到经济上的帮助和援助,减轻你的经济负担。
其次,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供选择的保障金额也是非常灵活的。
这意味着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金额,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无论您是需要高额保障还是低额保障,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都可以给您最好的交保选择。
再次,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还可在保险期内设置多种领取方式。
这些方式包括定期领取、一次性领取等,可以适应不同的投保人的需求。
比如,如果您需要更高的风险抵御力,您可以选择定期领取方式,在一段时间后才领取保险金,在这期间保险公司可以收取利息,这样就可以增加一部分收益,也符合大家的个人利益。
最后,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还包括意外死亡保险。
意外死亡是我们不能预测的不幸事件,一旦不幸发生,无疑会给
家人和亲友带来沉重的负担。
而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里包括意外死亡保险,可以让你在这种情况下及时得到赔偿和援助,减轻家人的负担。
总之,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提供给我们一个重要的保障措施,无论您是从事哪一行业,无论您身处什么地方,都需要这样的保障。
如果您还没有购买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那么现在就赶紧选购吧!这是一个好的选择,可以为您的生命带来更多的安全。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
因为我们无法预测生命中的所有意外,所以一份合适的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保障我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种类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个人和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适合个人购买,而团体保险适合企业、机构、团队等大型群体购买。
不同类型的保险费用和保障范围也会有所不同。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具体而言,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赔偿金。
2.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导致身体受损或者失去某些功能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受损程度计算赔偿金。
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医疗费用合理费用给付赔偿金。
4.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保险公司将按照住院天数给付津贴保险金。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要求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要求相对比较简单。
具体而言,以下是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要求:1. 被保险人必须是中国公民或合法居民。
2. 被保险人年龄范围在18岁至60岁之间。
3. 被保险人要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
4. 投保时需要缴纳相应的保费。
5. 投保人需要详细阅读并签署投保书。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及费用结算方式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一般采用年交的方式进行。
不同的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保障范围对应的保费会有所不同。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结算方式为线上支付方式。
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渠道进行保费支付。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个人和家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和潜在的意外事故。
这些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生活质量的严重下降,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是生命的威胁。
因此,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首选保险选择之一。
下文将对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基本概念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一种特殊的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医疗事故等。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目的是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障,以应对不可预测的意外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二、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意外事故:指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的、意外的、非本意的事件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包括但不限于车祸、火灾、爆炸、坍塌、殴打等。
2. 交通事故:指在交通工具上或路上,以乘客或行人身份遭受的突发伤害或死亡。
保障对象包括自驾、乘客、公交车站、地铁站、机场候机室等。
3. 自然灾害:指因地震、洪水、火灾、风暴等自然因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保障对象包括个人和家庭。
4. 医疗事故:指因医疗失误、意外出血等医疗因素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保障对象包括就诊的个人和家庭。
以上保障内容仅为举例,具体的保障范围需要根据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三、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赔付方式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赔付方式根据具体的条款规定而定。
一般情况下,赔付方式分为以下几种:1. 一次性赔付: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一次性赔付被保险人的合理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和残疾赔偿金等。
2. 分期赔付: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医疗情况或残疾程度等因素,分期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等。
3. 报销赔付: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先支付医疗费用等,然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获得相应的报销赔付。
2024年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与解释1.1 保险合同的定义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下称“本保险”)是由被保险人与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1.2 保险术语的定义1.2.1 被保险人:被本公司接受保险并签订保险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
1.2.2 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突发的外来原因而导致身体伤害的事件,必须有医学证明证明伤害的程度。
1.2.3 经医院证明的治疗费用:因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治疗费用。
二、保险责任及保险金的给付2.1 保险责任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1.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1.2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两个等级,被保险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等级一:意外身故及残疾赔偿金。
•等级二:包括意外身故、残疾赔偿金及经医院证明的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须在投保时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保险责任等级,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2.2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将在接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付符合申请条件的保险金。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
对于未能及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将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加付迟延赔付金。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及终止3.1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合同的有效期,由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确定。
3.2 保险合同的终止下列情况可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3.2.1 到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满期;3.2.2 被保险人自愿解除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公司;3.2.3 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自主退保,保险合同终止。
四、附加说明4.1 投保注意事项在填写投保单时,被保险人要如实告知已知的病史、身体状况等情况。
如被保险人对上述情况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或保险金不能给付,相关责任由被保险人承担。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投保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一种保险产品,其目的在于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意外伤害的保障,保障范围包括意外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障范围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主要保障以下几种情况:1. 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将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内,支付因意外原因导致保险人死亡的赔偿金。
2. 意外伤残:若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原因而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 医疗费用:如果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受伤需要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内的限额以及保险人所承担的免赔额支付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保险公司将在保险人因意外而需要住院治疗期间按日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津贴。
保障范围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予以规定。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应当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定该保险是否符合自身需求。
二、补发保险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补发保险的规则。
所谓补发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未发生任何赔偿事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享受一定的保费返还,或是选择补发新的保险。
补发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优势:1. 防止固定保额的流失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金额通常都是固定不变的,而补发保险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些保额的流失,从而为客户带来更多的保障。
2. 投资的收益可以获得更好的回报率由于在补发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将旧的保险与新的保险进行组合,从而有效地利用投资,大大提高了回报率。
三、保险费用计算方式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费用通常有两种计算方式:1. 固定保费固定保费是指在保险期内,保险人每年需要支付相同的保费。
这种计算方式通常适用于固定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
2. 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是指保险人将保险费分摊到保险期内的各个支付期中。
这种计算方式适用于保险期较长的意外伤害保险,如十年保险期内,每年支付一次保费。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太保(备案)[2009]N83号-乘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乘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持有效车(船)票乘坐合法客运的火车、汽车、船舶、地铁、轻轨、轮渡、电车、缆车等商业运输交通工具的旅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团体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及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9 无有效行驶证
2.1 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0 机动车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1 医疗事故
2.3 保险期间
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7.12 非处方药
2.4 保险责任
6.4 联系方式变更
7.13 潜水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
权的限制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职业或工种的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
确定与变更 公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
7.4 醉酒
7.20 情形复杂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简称“个意(99)”。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 “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99)合同”。
特定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身体健康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场所活动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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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持有效车(船)票乘坐合法客运的火车、汽车、船舶、地铁、轻轨、轮渡、电车、缆车等商业运输交通工具的旅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团体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及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损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损害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损害为直接缘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明白或应当明白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损害为直接缘故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损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躯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损害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该次意外损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烧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导致Ⅲ度烧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损害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损害保险金额。
残疾保险金与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四)保险人关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损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损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损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能够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该费用的80%给付意外损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损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不超过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损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缘故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有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损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突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五)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损害,但意外损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损害;(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讲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九)被保险人因遭受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以外的缘故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二)恐惧突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损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阻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2、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而支付的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疗养、康复治疗的费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如下:一、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交纳保险费并持有效车(船)票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车(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二、在车(船)票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返回交通工具期间,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中止。
若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而未重新返回交通工具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终止。
三、被保险人所乘交通工具中途因故停驶,转乘客运部门或交通治理部门安排的其它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自其登上转乘的交通工具时起接着有效,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车(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讲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讲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讲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明白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差不多明白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讲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已有证明和资料能够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