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法律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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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成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标的; ❖ 数量; ❖ 质量; ❖ 价款或者报酬; ❖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违约责任; ❖ 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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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有效期限。
❖ 备注:但根据不同的商品和交易的复杂程度, 实际的买卖合同要复杂得多。 当事人可以参 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下面我们 来谈谈我们公司的采购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和 签约时应注意的事项。(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合 同)见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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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合同的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当事人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Fra Baidu bibliotek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 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 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 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 第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达成,任何 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 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 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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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核心条款介绍
(一)怎样约定产品质量条款?
❖ [案例再现]
❖
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理由成立吗?
❖
1994年1月18日,宁远钢厂向鞍钢集团半连续轧板厂订购各
种型号卷板5745吨,价格1909万元,拖欠1658万元,宁远
钢厂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余款,但均将收到的钢材用于生产,经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得以终审判决.问:
❖ 第一,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平等、自 愿的原则订立合同。所谓平等,是合同主体的法律 地位一律平等,不因主体的差异而享有特权;所谓 自愿,就是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强 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
❖ 第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 合同主体实施的是合法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本 质是一种真实意思表示。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按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 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卖人不知道样品
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
买卖合同法律讲座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王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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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 法律上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 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 合同。
❖ 通俗的讲:买卖当事人为了规避当事人双方 或多方当事人不信守承诺,或发生其他变故 而产生的风险,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而 订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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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合同的特点
然应当符合同种物品的通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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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样约定产品质量检验期限?
[案例再现]
检验期内未提质量异议,视为质量合格吗?
1992年南昌钢铁公司销售给北方钢球厂“稀土耐磨钢坯”,北方公司用 南钢的钢坯生产钢球经南光公司销售给澳大利亚某公司,共有1155吨,钢球 发生质量问题,南光公司要求北方公司和南钢公司赔偿损失
南钢不服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高院再审认为北方公司收到钢坯后将钢坯 加热锻造成钢球,改变了原钢坯组织结构,钢球质量问题与钢坯没有必然联系, 且北方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南钢公司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应视为南钢公司交 付的钢坯符合合同规定,南光公司实际损失只有480万,因而改判北方公司赔 偿南光公司480万,南昌钢铁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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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约定的检验 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 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 或者质量不符号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 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 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于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 规定。
宁远钢厂“质量不合格”拒付理由成立吗?
❖ [案例点评] 拒付理由成立,因为质量不合格.
❖
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钢材用于生产
❖ [法律知识]最高院认定:宁远钢厂虽曾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
款,但其将钢材用于生产,应视为接受了该质量的钢材,应向鞍钢偿付
该笔货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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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 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 求. 质量约定方法:(1)按国家这标准执行
❖ 第五,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 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 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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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 第七 ,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 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1059万元,承德中院一审认为,合同各方对该钢种有特殊工艺要求,南昌钢 铁厂因生产批量大,无缓冷条件而未予严格执行,是造成钢球质量的根本原因, 判决南钢公司向北方公司承担1059万损失.北方公司向南光公司承担105 9万损失.
南钢不服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钢公司钢坯质量不好是造 成钢球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北方公司使用不合格钢坯锻造出不合格钢球,也应 承担一些责任.判决南钢公司承担745万,北方公司承担314万.
[操作指南]怎样约定产品的验收方法和质量异议。
产品验收方法: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质验部门处理。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
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如果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三、构成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标的; ❖ 数量; ❖ 质量; ❖ 价款或者报酬; ❖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违约责任; ❖ 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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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有效期限。
❖ 备注:但根据不同的商品和交易的复杂程度, 实际的买卖合同要复杂得多。 当事人可以参 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下面我们 来谈谈我们公司的采购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和 签约时应注意的事项。(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合 同)见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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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合同的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当事人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Fra Baidu bibliotek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 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 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 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 第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达成,任何 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 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 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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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核心条款介绍
(一)怎样约定产品质量条款?
❖ [案例再现]
❖
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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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8日,宁远钢厂向鞍钢集团半连续轧板厂订购各
种型号卷板5745吨,价格1909万元,拖欠1658万元,宁远
钢厂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余款,但均将收到的钢材用于生产,经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得以终审判决.问:
❖ 第一,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平等、自 愿的原则订立合同。所谓平等,是合同主体的法律 地位一律平等,不因主体的差异而享有特权;所谓 自愿,就是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强 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
❖ 第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 合同主体实施的是合法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本 质是一种真实意思表示。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按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 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卖人不知道样品
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
买卖合同法律讲座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王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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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 法律上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 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 合同。
❖ 通俗的讲:买卖当事人为了规避当事人双方 或多方当事人不信守承诺,或发生其他变故 而产生的风险,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而 订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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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合同的特点
然应当符合同种物品的通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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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样约定产品质量检验期限?
[案例再现]
检验期内未提质量异议,视为质量合格吗?
1992年南昌钢铁公司销售给北方钢球厂“稀土耐磨钢坯”,北方公司用 南钢的钢坯生产钢球经南光公司销售给澳大利亚某公司,共有1155吨,钢球 发生质量问题,南光公司要求北方公司和南钢公司赔偿损失
南钢不服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高院再审认为北方公司收到钢坯后将钢坯 加热锻造成钢球,改变了原钢坯组织结构,钢球质量问题与钢坯没有必然联系, 且北方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南钢公司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应视为南钢公司交 付的钢坯符合合同规定,南光公司实际损失只有480万,因而改判北方公司赔 偿南光公司480万,南昌钢铁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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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约定的检验 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 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 或者质量不符号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 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 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于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 规定。
宁远钢厂“质量不合格”拒付理由成立吗?
❖ [案例点评] 拒付理由成立,因为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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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钢材用于生产
❖ [法律知识]最高院认定:宁远钢厂虽曾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
款,但其将钢材用于生产,应视为接受了该质量的钢材,应向鞍钢偿付
该笔货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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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 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 求. 质量约定方法:(1)按国家这标准执行
❖ 第五,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 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 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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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 第七 ,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 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1059万元,承德中院一审认为,合同各方对该钢种有特殊工艺要求,南昌钢 铁厂因生产批量大,无缓冷条件而未予严格执行,是造成钢球质量的根本原因, 判决南钢公司向北方公司承担1059万损失.北方公司向南光公司承担105 9万损失.
南钢不服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钢公司钢坯质量不好是造 成钢球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北方公司使用不合格钢坯锻造出不合格钢球,也应 承担一些责任.判决南钢公司承担745万,北方公司承担314万.
[操作指南]怎样约定产品的验收方法和质量异议。
产品验收方法: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质验部门处理。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
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如果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