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7号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本级储备土地出让计划的通知-宛政办[2014]4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本级储备土地出让计划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本级储备土地出让计划的通知(宛政办〔2014〕42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中心城区建设步伐,盘活土地资产,合理利用土地,完善土地供应机制,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控,充分发挥土地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4年度市本级储备土地出让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2014年度市本级储备土地出让工作是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中心城区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保障政府建设资金的有力抓手,是确保中心城区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社、林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协调,紧密配合,全力推进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
二、明确目标,制定计划。
经过认真梳理、筛选和研究,2014年度市本级计划出让储备土地14宗,面积约1630亩。
各责任单位一定要围绕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加强领导,强化协调,倒排计划,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做到“净地”出让,力争实现2014年中心城区土地收益达到12亿元的目标。
三、落实措施,强力推进。
做好储备土地出让工作,实现年度土地收益,是市政府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宛政[2014]27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4〕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8日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本区域房屋应急抢险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城管、财政、公安、房管、人防、消防、价格、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协助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市场外迁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市场外迁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宛政办〔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市场外迁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宛政办〔2021〕26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中心城区市场外迁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7日南阳市中心城区市场外迁三年行动计划为推动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优化商品交易市场集聚区布局,促进市场体系建设和南阳大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南阳“建设具有较强吸纳集聚能力和重要影响力的大城市”功能定位,以缓解城区交通压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改善市场经营环境为目的,按照“统筹规划、集聚发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场迁建相结合”的原则,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南阳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商品交易市场外迁工作,形成新的新兴区域经济中心市场集聚区,推动南阳商品市场体系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2023年底之前,完成中心城区38家商品交易市场外迁。
通过资源整合、集聚发展,把建材陶瓷、农副产品、汽车及汽车后市场、钢(铝)材、家具家装、农机农资、花药玉茶七大市场核心业态统一规划布局,努力打造新兴区域经济中心具有影响力、辐射力和带动力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
争取到“十四五”末,形成中心城区年交易额超百亿元的商品交易市场3家、年交易额超50亿元的商品交易市场3家,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规范、智慧运营的现代化商品交易市场体系。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意见-宛政〔2017〕17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意见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意见宛政〔201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南阳市资本市场建设,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提高我市经济总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市场体系建设、市场主体培育为主线,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为重点,鼓励更多优秀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市场实现股权融资(上市或挂牌),引导企业实现不同形式的债权融资。
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培育创新创业体系。
加快各类要素平台建设,打造金融要素集聚、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50家以上,资本市场融资达到200亿元,证券化率达到40%,直接融资比重达到45%。
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低于5只,募资总规模30亿元以上。
各类金融业态更加丰富,金融创新更加活跃,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一)丰富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
引导已入驻南阳市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发挥自身优势,深度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引进或培育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等新型金融或类金融组织,丰富金融供给。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一体化招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4〕7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一体化招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一体化招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4〕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中心城区一体化招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9日南阳市中心城区一体化招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中心城区一体化招商,提升中心城区开放招商工作水平,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宛政〔2013〕39号)和《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中心城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宛办文〔2013〕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宛城区、卧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六区”)和市直相关单位。
第三条中心城区招商引资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见附件)。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由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第四条整合招商力量,建立专业专题专班招商队伍。
根据中心城区一体化招商“六统”原则,由中心城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整合市、区力量,从中心城区“六区”各抽调1名处级干部和若干工作人员,组建6支专业招商小组,开展专题专班招商。
各专业招商小组人员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如下:1、先进装备制造和汽车及零部件产业招商小组。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政〔2016〕19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政〔2016〕19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1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加快推进“调结构、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意见,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和保障性住房供需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宛政〔2014〕40号)规定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由10%下调至3%。
二、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市政府已批准国有土地出让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的宗地,仍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三、对于已经成交的宗地仍按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四、对于中心城区新组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取得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但国有土地出让方案尚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宗地,暂不安排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关于启动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日期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宗地不包含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项目用地,关于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3•【字号】宛政[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宛政〔2014〕39号)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河南省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意见》(豫发〔20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提升中心城区“两度两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城中村改造,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奋力建设“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
坚持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功能区规划相匹配,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统筹考虑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村居民安置补偿、社会保障、户籍管理、社区管理等民生保障问题,促进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村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依法保证村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坚持统筹规划,连片开发。
坚持实行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城市功能的完善、人居环境的改善。
以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性规划为依据,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分步实施,提高综合开发效益。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宛政[2014]3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宛政〔2014〕38号)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土地供应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管理,强化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土地市场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目前中心城区土地市场管理实际,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分类施策”的原则,依法依规规范中心城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彻底扭转目前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市场的无序状况,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一)划拨土地的供应1.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61号令),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划拨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2.为减少行政成本,由市财政和社会合理分担土地征收和供应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征收、储备、划拨成本缴纳制度。
(1)涉及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以及已开工建设的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等项目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若用地单位已先期垫支征收成本的视为已缴纳)。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9•【字号】宛政〔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宛政〔2015〕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性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要承诺放款日期,约定放款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信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依法经营、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对开发资质的要求。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宛政办[2015]89号【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18【实施日期】2015.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政办〔2015〕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8日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房屋租赁许可,转为日常工作。
2.取消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3.取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4.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住房保障职责,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解决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困难问题,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2.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职责,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性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拟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宛政办[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的通知(宛政办〔2014〕51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5日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豫政〔201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精神,现将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调整如下: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一)具有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三)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四)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一)具有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二)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三)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此外,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已办理市区6个月以上暂住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市(区)政府(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中心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宛政办〔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26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卧龙综保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7日南阳市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进一步激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优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
精简房地产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31天以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一层封顶,即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更加精准的扬尘防控措施,增加有效施工天数。
二、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将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挂钩,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在保证监管项目后续建设资金及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的调整幅度在2%-10%之间,随工程进度的增加不断递减)的条件下,多余的资金可用于开发企业调配使用。
三、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本地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保的,以及对原籍不在中心城区,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宛的新市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给予购房补贴。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3•【字号】宛政[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宛政〔2014〕40号)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3日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13〕92号),进一步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工作流程,使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更加便捷、规范,特制订以下实施细则:一、中心城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均应配建保障性住房。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无偿回收,产权归政府所有。
二、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城中村(旧区)改造项目在扣除拆迁安置建筑面积后,按10%配建保障性住房。
三、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自行改造,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通过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扣除企业安置住房面积后,按10%配建保障性住房。
四、配建可采取就地建设或交纳异地建设资金两种形式。
按照自愿自主的原则,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自由选择。
形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五、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依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明确项目地块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单套建筑面积和配建形式等约束性内容。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宛政办[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宛政办〔2014〕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是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建设大突破的一年。
市长程志明代表市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市五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顺利完成,现将《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以下简称《责任分解》)予以印发。
同时,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学习领会,迅速传达贯彻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召开会议,深入学习领会,迅速传达贯彻。
要全面把握《政府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及工作重点,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要围绕《责任分解》确定的重点工作和进度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结合南阳实际,抓实抓细,大干快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落实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梳理《责任分解》确定的工作任务,按照“定目标、定责任、定时限、定标准、定措施”的原则,将各自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量化,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做到“支撑项目、季度目标、时间节点、责任主体”四个明确(支撑项目,即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分解为操作性强的项目和具体的工作任务;季度目标,即每季度应完成的工作任务,要有明确的量化指标;时间节点,即每项工作的启动时间、完成时间和关键节点;责任主体,即每一项工作的责任人,要明确到每一位班子成员)。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项目遗留问题分类处置的若干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项目遗留问题分类处置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3•【字号】宛政[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项目遗留问题分类处置的若干意见(宛政〔2014〕42号)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遏制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及时推进的指导思想,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分类施策”的原则,针对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分类处置意见:一、已核发规划条件且已供地的违法建设项目(一)违法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指标的,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按程序一次性处罚到位后,项目建设单位即可申报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划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各部门按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违法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指标,但满足消防、日照、飞行安全及气象等强制性要求且不占压“四线”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和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市规划部门按程序审批通过后,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并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
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按程序一次性处罚到位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法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指标,且不能满足消防、日照、飞行安全及气象等强制性要求或占压“四线”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整改。
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同意整改情况后,具体事宜参照上一条执行。
(四)违法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指标,且不能满足消防、日照、飞行安全及气象等强制性要求或占压“四线”,但通过整改能够符合规划要求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对部分地块自行实施整改。
整改情况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和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市规划部门按程序审批通过后,出具规划条件,并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宛政[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宛政〔201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和省政府法制办部署,我市在2011年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再次对2013年9月30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通过意见征求,协调沟通,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12号)等36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
二、对《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1〕48号)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见附件2)。
三、对《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8〕92号)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失效(见附件3)。
上述保留和修改的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后的文件印发时,原文件同时废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南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1日附件1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3•【字号】宛政[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4〕41号)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3日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制止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进一步理顺市区管理体制,创造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南阳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约165平方公里,在此区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查处的有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区域以外的违法行为,由各区负责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是指以下行为:(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实施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四)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屋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占地、建设或房屋销售行为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卧龙区、宛城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2014年8月2日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建设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的要求,以解决事关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措施,清理整治房地产领域存在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经营等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规范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促使全市房地产市场朝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处理当前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全面规范我市房地产秩序;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系。
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培育规范运作、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信用体系,实现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达到整顿规范与健康发展并重。
三、整治内容对全市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经营和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中的违法占地行为,重点是:(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实施建设的;(2)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3)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4)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中的违法建设行为,重点是:(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2)擅自改变规划内容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实施建设的;(4)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内容实施建设的。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南阳市2014年中心城区第一批城市建设工程任务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南阳市2014年中心城区第一批城市建设工程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6•【字号】宛政办[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南阳市2014年中心城区第一批城市建设工程任务的通知(宛政办〔2014〕11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两度两力”,建设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按照《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宛发〔2013〕1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对条件成熟、亟需启动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任务予以下达,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2014年城市建设工程对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步伐、全面提升中心城市“两度两力”、倾力打造“三个南阳”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过硬的工作作风抓好工程实施。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及责任人,积极主动对接协调,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做到有专门班子、有时限要求、有奖惩措施,重大项目要落实“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配合单位及相关单位要主动加强协调,紧密协同,积极主动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心协力推动城市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尤其是重点市政道路工程、内河水系综合开发治理工程涉及城中村(旧区)改造项目征迁工作的,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积极对接,建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牵头领导、责任人员,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中共南阳市委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正>宛文[2014]117号卧龙区、宛城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推动全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各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17-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相关文献】
1.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J], ;
2.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2007—2012年文化强市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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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卧龙区、宛城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2014年8月2日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建设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的要求,以解决事关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措施,清理整治房地产领域存在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经营等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规范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促使全市房地产市场朝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处理当前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全面规范我市房地产秩序;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系。
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培育规范运作、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信用体系,实现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达到整顿规范与健康发展并重。
三、整治内容对全市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经营和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中的违法占地行为,重点是:(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实施建设的;(2)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3)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4)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中的违法建设行为,重点是:(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2)擅自改变规划内容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实施建设的;(4)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内容实施建设的。
(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中的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是:(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屋的;(2)未按预售许可批准范围预售房屋的;(3)发布违法违规房地产广告、诱导欺骗消费者的;(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合同欺诈、偷逃税等行为。
(四)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审批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在项目立项、土地报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违法不究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
四、方法措施(一)摸清底子,梳理类别,建立台账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较为混乱,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较为普遍这一现实,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梳理,从规划许可、土地供应、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等行政审批环节入手,按项目建设手续缺失情况划分类别,建立工作台账。
(二)集中研究,分类施策,联审联批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台账,遵循“先依法处罚到位,再尽快完善手续”的原则,首先对每一项目进行处理;在处理完毕后,按照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实行联审联批,补办项目手续;对不能办理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研究处理。
(三)规范行为,建章立制,长效管理房地产专项整治的落脚点是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集中对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找出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类施策,制定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市场行为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系及市场管理体系。
五、职责分工为切实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市住建委、国土资源局、房管中心、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地税局、国税局、发改委、物价办、工商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法定、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建委: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查处建设过程中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参加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项检查;对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取得、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收缴环节等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负责组织查处违法占地、违法用地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规划局:参加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项检查;对全市房地产在建项目规划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协助认定规划审批、变更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在建项目未依法取得规划手续、擅自提高容积率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房管中心: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等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负责组织查处预售、交易和物业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市财政局:参加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项检查;负责对会计信息制度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处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市审计局:参加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项检查;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并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监察局:参加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项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市国税局、地税局:参加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项检查;检查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落实和税收征管措施的建立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和纳税申报情况,并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发改委:参加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项检查;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
市物价办:参加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项检查;对全市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查处未按规定销售商品房或未按规定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高于标示价格进行销售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参加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项检查;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
市政府法制办:参加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建立房地产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六、整治工作时间表(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8月4日—8月8日)召开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明确整治范围、内容和要求,落实相关部门职责;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和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开通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统一处置阶段(2014年8月4日—12月15日)1.集中清理8月4日—8月10日。
召开动员会后,企业报备。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8月10日前,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项目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8月11日—8月25日。
各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和相关规定,分别写出《自查报告》;各有关部门依法对每一项目制作处罚处理决定,实行集中处理,联合下达处罚决定。
8月25日前,各企业履行完行政处罚义务。
对于履行处罚义务到位的企业,可办理复工手续。
2.集中处置8月26日—12月15日。
各职能部门在企业履行处罚义务到位后,按照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完善项目手续。
对涉及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处理;对涉及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实施;对涉及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遗留问题的,按照《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项目遗留问题分类处置若干意见》分类处理;对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经营行为的,按照《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暂行办法》处理;对涉及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实施。
实行集中会审、联审联批。
各有关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
如因企业不配合、不履行处罚义务等导致手续得不到完善的,不予办理复工手续,已经复工的项目停工建设。
对12月20日前仍不能履行处罚义务、完善手续的企业,依法依规严厉制裁。
(三)巩固完善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对集中处置阶段存在的遗留问题,逐一统一研究解决。
同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强化管理,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七、整治要求(一)明确责任,限时办结。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审批工作,及时受理,限时办结,确保审批流程快捷顺畅。
(二)密切配合,统一步调。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政府工作的多个方面及部门。
市直相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层层落实,周密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动、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防止产生管理、查处上的漏洞。
建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定期会议制度,集体研究重大案件。
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
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请求,经召集人同意,会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碰头会,对在排查和群众举报投诉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重大疑难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均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受理单位负责记录并填写《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件)转办单》,转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三)舆论引导,社会监督。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布举报电话、投诉途径,邀请新闻媒体全程参与,广泛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政府督导、职能部门履职、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真抓实干、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此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一方面要按照实施方案所明确的整治范围,全面开展检查,查实、查细、查全,不出现漏项;另一方面,要突出重点,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查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查处违法占地,擅自变更规划内容、改变规划方案,未取得规划手续、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及违规预售等行为,依法处理。
对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必须依法拆除或者没收。
通过普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达到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