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细牛、文善启、依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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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的两个问题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的两个问题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的两个问题作者:时延安赵文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5期[案例一]林某等走私案(简称“熊胆案”):2010年1月19日,中国公民林某、齐某出境至俄罗斯境内。

从一俄籍男子处分别购买11只熊胆和4只熊胆,并由林某将15只熊胆委托殷某帮助带回国。

次日,林某又交给殷某10只熊胆。

殷某于21日将熊胆藏匿于其驾驶的货车发动机与扶手箱间的夹层内,从虎林口岸走私进境。

齐某还于当天从虎林口岸旅检通道进境时携带虎牙2枚。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熊胆总价值人民币50万余元;2枚虎牙价值12万元。

本案中,辨方提出,俄罗斯境内允许珍贵动物制品交易,且被告不具有牟利目的,以及价格鉴定过高。

法院判决,三被告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并分别判处了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此外,案件中认定的证据全部由我国公安机关在本国境内取得。

[案例二]吐尔迪尤夫走私羚羊角案件(简称“羚羊角案”):吐尔迪尤夫系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

2002年9月23日,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入我国霍尔果斯口岸。

在通过海关检查时,在其地毯中发现藏有羚羊角。

后经鉴定,被告人携带入境的羚羊角有2公斤,价值3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吐尔迪尤夫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吐尔迪尤夫提起上诉,辩称其过境时已向他国海关申报过自带的羚羊角,不应认定为走私。

二审法院认为其仅向他国海关申报,而没有向中国海关申报,应认定其行为是走私,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但考虑上诉人所在国对羚羊角管理和其走私羚羊角数量较少等特殊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撤销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吐尔迪尤夫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驱逐出境。

一、两案的比较分析两案案情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处理结果却有很大差别。

两案所凸显出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两个:(1)实体法律问题。

购买地国家未将买卖、走私某种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进入我国后还应否作为犯罪来处理?(2)程序法律问题。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5•【分类】其他正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二、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三、孙某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四、沈某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五、马某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六、田某阳、沈某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七、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八、泽某甲失火案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鉴赏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一、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云、罗某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三、陶某高诉张某、付某顺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十四、顾某宏诉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案十五、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诉贵阳市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翟某涛在大连长兴岛地区,多次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海豹幼崽50余只并出售。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翟某涛指使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刘某国、曲某良、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等人,多次在大连长兴岛地区海边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斑海豹幼崽100余只。

2019年2月,被告人翟某堃帮助他人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10只。

案发时,40余只斑海豹幼崽已被非法运输并出售给多地的海洋馆或个人(均另案处理),70余只准备出售的斑海豹幼崽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翟某涛纠集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曲某良、刘某国、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幼崽,被告人翟某堃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侵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已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2.28•【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资源补偿费专家咨询意见【要旨】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借助专家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

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晋高法〔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晋高法〔2021〕10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民事审判工作专业化、均衡化发展,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结合省法院工作实际,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2次会议讨论,并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6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民事审判第一庭等5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确定如下:一、民事审判第一庭(一)人格权纠纷(1-11)(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2-34)(三)物权纠纷(35-54,59-66、70-73)(四)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关的合同纠纷〔86-87,90-92,111(1)(2),121,136〕(五)与农村农业有关的合同纠纷(131-135)(六)服务合同纠纷(137)(七)侵权纠纷(364-376、380-395)注:37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包含道交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八)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464、465)(九)非讼程序案件(396-410,413-418,442-443)(十)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制裁复议案件,由司法警察提请本院院长作出的罚款、拘留复议案件除外。

对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对口指导全省法院涉农业农村、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涉军维权审判工作以及全省人民法庭工作。

二、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案件审判庭(一)合同纠纷(74-85、102-114、116-120、122-129、138-143)(二)不当得利纠纷(144)(三)无因管理纠纷(145)(四)与金融有关的纠纷(五)担保物权纠纷(67-69)注:环资庭承办的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纠纷除外。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过度刑法化问题检视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过度刑法化问题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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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过度刑法化问题检视
动物的《 野生动保护法》 、保护名录和国际公约不一 致①,《刑事解释》明显扩大地保护了“ 驯养繁殖” 的 野生动物。 2000 年通过的《 刑事解释》 在今天依然 有效,但有关机关并未对“ 驯养繁殖” 的野生动物含 义进行明确 的 界 定, 即 明 确 野 生 动 物 驯 化、 基 因 和 形态变化到何种程度,才能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珍 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在 2016 年的王鹏“ 鹦鹉案” 中②,王鹏贩卖和饲养的鹦鹉大部分为其人工繁殖 的鹦鹉,虽然具有行政处罚的正当性,但是“ 驯养繁 殖” 的鹦鹉并没有损害法益反而增加了野生动物的 数量,此时若与贩卖传统野生动物作同等处罚将有 失合理性。 该案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定刑 下判决,如此判决之后,学者对“ 驯养繁殖” 以及“ 野 生动物” 的 含 义 仍 争 议 不 断, 有 关 机 关 也 未 对 该 案 的争议事项进行明确表态。
2021 年 6 月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
政法与社会
( 总第 34 卷第 188 期)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过度刑法化问题检视
徐爱辛
〔 杭州师范大学 沈钧儒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一是《 刑事解释》 有超出行政规范保护范围、扩 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之嫌。 《 刑事解释》 第一条规 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包含“ 驯养繁 殖”的同种物种④,与保护范围无“驯养繁殖” 类野生
①2020 年 12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 第 9 条:“ 实施 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 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 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 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失控的“野味”

失控的“野味”

失控的“野味”作者:魏新京来源:《人生与伴侣·综合版》2020年第03期腊月二十七这天,林木决定放弃春节回老家打竹鼠吃。

前一晚,一则“武汉新型冠状病毒很可能来自野生动物”的信息,多次在他手机屏幕弹窗出现。

做出以上论断的,是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

钟南山在接受央视连线时说,此次肺炎疫情的病原很大可能来自野生动物,“比如竹鼠”。

一些人很自然地回想起17年前的SARS,同样因野生动物引发。

17年来,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销售不断加严。

不过,监管困难重重,非法捕猎和销售多年未禁,风险仍存。

摆上餐桌的竹鼠在钟南山将“竹鼠”和新型冠状病毒联系起来之前,在广州工作的林木对于回清远老家过年充满期待,其中包括摆上餐桌的各种野味。

野味是广东人的心头爱。

有人形容广东人什么都爱吃,尤其是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

林木专门研究过这个问题。

广东依山傍水,还临海,物资丰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广东人偏爱原汁原味。

林木说,相比猪、牛、羊、鱼,野味的口感更原始纯正,没有掺杂饲料和激素,“在口感和心理上,感觉纯天然、无污染”。

在各式野味中,林木偏好竹鼠。

竹鼠因吃竹而得名,原本属珍贵野生动物,全世界共有3属6种。

在我国,主要分布在南方地区。

部分竹鼠濒临灭绝或极为少见,例如花白竹鼠,属于保护动物。

不过,由于其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我国已实现竹鼠规模化养殖。

以前吃竹鼠,林木一般都和朋友上山去捕。

如今常年在外工作,无暇打竹鼠,只有过年才偶尔吃到。

几天前,妈妈跟林木说,过年了,专门备了一些竹鼠、野兔和蛇,等他回家一起吃。

21日下午,林木给妈妈打电话说,野味别做了,原本自己过年回家打竹鼠,他也放弃了。

距离这通电话数小时前,广东发布春节消费提示,呼吁市民不食用野生动物,避免接触不明来源的病菌。

就在前一晚,钟南山院士表示,此次武汉新型冠状病毒很大可能来自野生动物,比如竹鼠等。

而这些野生动物,很大可能来自此次肺炎疫情的最初暴发地,武汉华南海鲜市场。

刑事技术考试(试卷编号151)

刑事技术考试(试卷编号151)

刑事技术考试(试卷编号151)1.[单选题]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李某遵守相关规定。

下列对相关规定的表述说法错误的是( )A)不得进入与盗窃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B)不得从事与盗窃行为相关联的特定活动C)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D)不得与证人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答案:C解析:2.[单选题]某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接受了本案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因此要求审判长回避,那么他应该做的一项工作是什么?( ))A)应该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B)应该提交书面回避申请书C)应该通过其辩护律师才能提出这一申请D)应该指明他愿意接受哪个审判员作本案的审判长答案:A解析:3.[单选题]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第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之一方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都表示服从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审查?( )A)只对方某上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B)只对第一审法院对方某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审查C)对第一审法院对全部被告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D)对第一审法院对全部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答案:C解析:4.[单选题]关于释放被刑事拘留的人,说法错误的是( )A)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B)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释放C)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可以先复议、复核,暂不释放D)释放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答案:C解析:5.[单选题]下列电子数据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是( )A)未以封存状态移送,但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电子数据D)有增加、删除等情形,能作出合理解释,但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答案:D解析:6.[单选题]甲潜入乙家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10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不知被谁捡走。

牵连犯数罪并罚

牵连犯数罪并罚

牵连犯数罪并罚对牵连犯“数罪并罚论”的思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游伟近年来,许多学者主张对牵连犯统一实行数罪并罚,并提出了诸多的理论依据。

在多种观点中,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在牵连犯中确立数罪并罚原则,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我国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并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困境,符合立法发展趋势。

如有学者认为,牵连犯数行为的犯罪构成的基本性质是不同的,因此,牵连犯是实质数罪,根据犯罪构成定罪的标准,牵连犯这种异质数罪的情况当然构成了数罪并罚的前提;也有学者认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牵连犯采用数罪并罚更合乎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还有学者认为,如从深层次的角度考察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可以发现牵连犯中数个独立的危害行为,均为分别完整地具备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它们与牵连关系的数个完全独立的犯罪相比,在本质上并无根本的差异。

牵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取决于数个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而是在根本上取决于其所构成的犯罪的性质、个数和情节等。

这些看法都颇有见地,但笔者认为,他们都只是从某个侧面对所涉问题进行探讨,并未能在整体上予以把握。

首先,“数罪并罚论”所持的一条重要理由,是认为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及理论看,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是大势所趋。

笔者认为,如果从牵连犯理论发展的表面上看,似乎确实如此。

费尔巴哈1815年在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草案)中表述了牵连犯的概念,并提出“从一重处断原则”,但此后的100多年间,牵连犯的概念及从一重处断原则并未得到各国刑法学及刑事法律的普遍认可。

在当今各国的刑事立法中,除了西班牙刑法第71条对牵连犯予以规定外,即是日本刑法第54条第1项后段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55条后段有规定。

作为日本牵连犯来源地的德国及法国刑法,在历经数度修正后,早已将牵连犯废止。

而日本也在1974年的《修正刑法草案》第67条中,删除了有关牵连犯及其从一重处断的规定。

然而,从这一现象全面透视,并不能得出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结论,如果真要从此推出结论的话,这个结论也只能是:各国已充分认识到牵连犯理论的局限性,认识到“从一重处断”缺乏理论依据,它难以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众多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27•【文号】法释[2000]37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制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7号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出售自己养的两只鹦鹉 被判刑5年”案例分析

“出售自己养的两只鹦鹉 被判刑5年”案例分析

“出售自己养的两只鹦鹉被判刑5年”案例分析近日,深圳80后市民王鹏因为出售2只绿颊锥尾鹦鹉被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这个案件引起了舆论哗然,“不知法律不免责”是刑法流传至今的一条格言,也是法律人的常识。

王鹏案,根据媒体报道,王鹏共出售6只鹦鹉,一审法院仅将2只绿颊锥尾鹦鹉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另外的4只玄凤鹦鹉则以“无证据证明是珍贵、濒危鹦鹉”为由未予认定。

同时法院还认定王鹏另有45只鹦鹉待售,存在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遂的情形。

《刑法》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鹏家中剩余的鹦鹉包括绿颊锥尾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以及非洲灰鹦鹉1只。

绿颊锥尾鹦鹉和和尚鹦鹉被收录子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名单中,而非洲灰鹦鹉被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最高保护等级之中。

所以,家中剩余的鹦鹉依然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列。

其中对情节严重程度的判定,在解释附表中给予了数量标准:鹦鹉科(所有种)构成情节严重的底限数量是6(有期徒刑5-10年),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底限数量是10(有期徒刑10年以上)。

本案中,对于已经出售的2只绿颊锥尾鹦鹉,即使出售的鹦鹉是家养的,但依然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列,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已经被售卖的鹦鹉有2只,这是理应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毫无争议的事实。

那对于还未售出的45只鹦鹉一审法院认定为犯罪未遂是存在争议的,我认为一审法官对这个情节进行了有罪推定,这对王鹏是不公平的,因为法官不能做不利于被告的推定。

这45只鹦鹉是王某饲养的,在王某的家中,卖或者不卖,都是一种意图,法官不能因为已经有出售的事实就推定王某会继续卖。

动物制品检疫及相关案例

动物制品检疫及相关案例

动物制品检疫及相关案例案例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快递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案2018年5月,绵阳的王某某从广东网友处以1850元价格购得球蟒10只,后利用QQ群、微信群等发布信息,并通过绵阳某快递公司邮寄运输球蟒,以每只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成都的胡某某、上海的黄某某、济南的孙某及保山的丁某、呼和浩特市的王某。

2018年7月8日,王某某快递邮寄的球蟒被呼和浩特市某快递有限公司发现后移交辖区森林公安。

经鉴定,涉案的球蟒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2018年11月,绵阳市森林公安涪城区分局将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将所涉其他犯罪线索移送广东、内蒙古等地公安机关。

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调查过程中,发现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怠于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其未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王某某通过快递运输、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得逞,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2019年3月13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邮政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

建议其及时依法查处涉案快递公司,并加强对辖区内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监督管理,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专项督查活动。

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一是依法立案查处涉案快递公司;二是开展邮政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三是开展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及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专项整治活动;四是与绵阳市森林公安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寄递管理工作的通告》,督促野生动物资源富足区域的企业严格落实收寄制度,并加强野生动物犯罪信息上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启动了全市检察机关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与市公安、市林业局联合会签《关于加强网络监管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强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力度。

山东省东营市李某忠等8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公诉案

山东省东营市李某忠等8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公诉案

山东省东营市李某忠等8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公诉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1.06.04裁判规则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依托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检察工作站,内部“四大检察”融合发力,外部多部门联勤联动,探索“惩治犯罪+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宣传预防”的生态检察模式,共同加强黄河口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正文山东省东营市李某忠等8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公诉案【关键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专业化生态保护协同治理【基本案情】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忠向被告人尹某星等人提供毒药呋喃丹,并传授使用方法、指导拌药,采取投毒方式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而后由李某忠予以收购、出售。

其中,既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又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18年11月前后,被告人李某忠将向他人收购的2只灰鹤(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以每只2000元的价格分两次出售给李某刚(另案处理)。

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山以1500元的价格向李某忠出售白鹤(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只。

12月26日,李某忠将白鹤以3200元价格出售给在山东聊城从事珍禽养殖场经营的被告人宋某勇。

后宋某勇以11000元价格,将白鹤转卖给河南省鹤壁市某湿地公园。

12月28日,李某山以1400元价格向李某忠出售其猎捕的灰鹤1只。

此外,被告人李某忠大量收购被告人单某明、李某林、毕某平、葛某军、李某山、尹某星等人毒杀或捡拾的野生鸟类死体后,通过长途物流,贩卖给江苏、湖北等地的个体收购者。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复制链接]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1、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指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可独立适用)有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处以驱逐出境。

2、犯罪构成的定义及其要件?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为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犯罪所必需的客观、主观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从定义可知,只有违反《刑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也才能负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而所谓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的行为。

?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诸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

这些要件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它们是:?⑴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

⑵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者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犯罪。

故意是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

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具体犯罪,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但环境破坏的犯罪多为直接故意,而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实质解释——以马戏团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为视角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实质解释——以马戏团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为视角

近年来,人与动物之间关系的讨论变得频繁。

从养宠物该不该拴绳到动物表演该不该被禁止,甚至到动物有没有独立的权利,都引发了观点对立的社会舆论。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动物与人的关系更加紧密,既有相互陪伴,又有野蛮猎捕,二者的冲突呈现出明显多发的特点。

2020年初,一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世界多个国家蔓延,极大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根据初步判断,该疫情可能是人类滥捕滥食野生动物导致病毒传播。

人类总觉得自己无所不能,实际上,人也只是哺乳动物的一种,人与其他动物一起生活在这个地球上,应当学会和平共处,而不是一味征服。

若整个生态链被破坏,人类也无法独善其身。

法律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有滞后性,除了立法不断完善外,司法执法要严格起来,不能让纸面上的法虚置。

我国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用以下几个罪名规制动物类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另外,在走私罪部分,刑法里还有专门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本案涉及的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所以选择本案,是因为本案情形常见,判罚却难以被公众接受,在普通大众的意识里甚至觉得案件一审处理的“荒唐”。

为什么会造成如此大的反差,到底是法律判决失误还是民众认知偏差,如何拉近二者的距离?可见,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不限于对野生动物该不该保护,还关系到保护的界限、保护的范围该怎样判断。

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

一、案情介绍及主要争议本案的案情如下:2015年,被告人李荣庆跟李瑞生注册了公司,成立了马戏团,2016年5月他们开始到各地进行表演,但因为自己的马戏团没有驯养演出动物的资质,李荣庆与李瑞生便花钱从有驯养资质的人那里租用了表演时需要使用的老虎、狮子、猴子等动物。

2016年5月末至2016年7月末,李荣庆、李瑞生共同经营的河北省某马戏杂技艺术团分别从河南省开封市华东动物展览团、安徽省宿州市新东方动物表演团租用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后,使用货车将用于表演的野生动物从安徽省宿州市途经河北沧州、辽宁大连、葫芦岛等地,运输至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祝家屯村准备进行马戏表演。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05.25•【文号】林安字[1994]44号•【施行日期】1994.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199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江苏省、青海省、天津市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下列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二)违法狩猎案(刑法第130条);(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7、第118条);(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6、第118条);(六)盗窃案中的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第152条);(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72条);(八)抢劫案中的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0条);(九)抢夺案中的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条、第152条。

走私法律案例(3篇)

走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市海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一家名为“东方贸易公司”的企业涉嫌走私犯罪。

经调查,该公司自2017年起,通过伪造、变造进出口许可证件,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涉及金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

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及主要涉案人员均被抓获。

二、犯罪事实1. 伪造、变造进出口许可证件经查,东方贸易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间,为逃避海关监管,多次伪造、变造进出口许可证件。

具体做法是,利用伪造的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等手段,制作虚假的进出口许可证、报关单、合同等文件,以合法身份进行走私活动。

2. 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东方贸易公司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的货物主要包括:毒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淫秽物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等。

这些货物主要通过地下渠道,秘密运输至我国境内。

3. 走私金额巨大东方贸易公司通过走私活动,非法获利5000万元。

其中,毒品走私金额达3000万元,枪支走私金额达1000万元,其他走私货物金额达1000万元。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东方贸易公司及其负责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罪。

根据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对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0年不等,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走私犯罪的危害性走私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案中,东方贸易公司走私的毒品、枪支等物品,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引发社会治安问题。

2. 走私犯罪的特点本案中,东方贸易公司走私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走私手段多样化。

该公司通过伪造、变造进出口许可证件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

(2)走私物品种类繁多。

涉案货物涉及毒品、枪支、弹药等多种类型。

(3)走私金额巨大。

涉案金额高达5000万元,给国家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

3. 预防走私犯罪的措施为有效预防走私犯罪,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义: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刑法修正案(八)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禁食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制与教义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为中心

禁食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制与教义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为中心

歇代$障年2021年第5期•经济刑法禁食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制与教义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为中心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针对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的危害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原有罪名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外延°这一立法条款修订与疫情防控的社会背景相关,体现了积极主义刑法观回应社会现实的功能°此次刑法修正案对野生动物的立法完善不仅是尊重动物伦理生命权的体现,而且深层次地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法益考量,是弱人类中心主义在刑事立法领域的生动展现°野生动物的刑事法律规制并未采用全面保护的立场,这一保护的有限性是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所决定的,这也决定了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则体系中,需要审慎辨析刑法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具体适用时应当结合此次修正案的条文设置进行教义分析,合理把握具体要件的内涵与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防范以保护之名而随意逾越刑法边界°关键词:野生动物;公共卫生;食用目的;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21)05-0049-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0年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第四十一条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其具体内容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的这一规定,其立法目的和意图何在、在作为新增犯罪予以刑法规制之后应当如何从教义层面进行解读,均值得人们更为深入地探讨,以保证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合目的性与规范性适用。

万里缉凶铁鞋踏破 守卫生灵利剑出鞘——破获“11·20”、“12·2”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

万里缉凶铁鞋踏破 守卫生灵利剑出鞘——破获“11·20”、“12·2”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
大要奇案
万里缉凶铁鞋踏破
守卫生灵利剑出鞘
� � 破获 "11 � 2 0" "12� � 2" 特大非法收购� 运输� 出售 国家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及制品案纪实 刘
这是一组令人触 目惊心的数据: 16. 6 万头 (只) 野生动 物惨 遭毒手 , 其中 有国 家 一� 二级 保护野生动物 , 还 有大量的重 点保 护野生动物制品,涉案总价值 12 8 0 万元� 2 009年岁尾, 内蒙古兴安盟森林公 安 民警 一举 查获了 两起 特大 非法 收购 � 运 输�出售国家重 点保护野 生动物及制 品案, 收缴了全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这 是一 种对 生命 的尊 重与 保 卫, 在 兴 安盟公安局� 森林公安 局的支持 � 配合 下, 阿尔山 市森林公安局 民警全线出 击, 晓 行夜宿 , 连续奋 战 2 8 3 天, 足 迹遍布 8 个省 (直辖 市 ) � 2 1 个市 (县 � 区) , 行程 35 万 公里 , 成 功侦 破 了 "11� 2 0" � "12� 2" 两 起 特大非法收购国 家重点保 护珍贵野生 动物及制品案, 2 8 名不法分子落网� 这 是一个对肆 意践踏生命 者的有力 宣判 , 2 010 年 12 月 15 日, 阿尔山市人民 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 6 名不法分子受到了 法律的严惩� 还 给 野 生 动 物 一 个宁 静 的 生 存 空 间, 让大地 绿色尽染, 这是森 林公安民警 永 恒的信念和不懈 的追求� 正是怀着这 种 信念, 森 林公安民警不 畏艰辛, 长途跋 涉, 跨省 追捕, 用 忠诚 和责任 � 用奉 献与 付出书写着保护野生动物的动人篇章� 古国接壤� 这里不仅有丰富的野生动物资 源, 而且还是连接口岸城市满洲里的重要 陆路通道�多年来, 阿尔山市森林公安局 民警以高度的责 任感和忘我 的工作精神 扼守着阿尔山这 个贩运野生 动物的重要 通道� 森林公安民警在野生动物活动频繁 季节和重要地段巡逻守护, 在重要的交通 路口围堵运输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 在市 场打击收售野生动物的不法行径, 努力创 建着人与自然和谐的阿尔山� 2 009年 11 月 19日,阿尔山市森 林 进行了认真的安 排和部署 ,派出侦查 员 跟踪大客车, 抓捕取货人�但犯罪嫌疑人 似乎有所察觉, 车到达乌 兰浩特市后 始 终无人取货� 阿尔山市森 林公安局立 即 向盟森林公安局 汇报了案 情�盟森林 公 安局派出警力与 阿尔山市 森林公安民 警 一道开展全面的 排查�在 盟公安局的 协 助下,最后锁定 了科右前 旗索伦镇犯 罪 嫌疑人郝某某 �在兴安盟 森林公安局 的 统一指挥下, 2 009 年 12 月 2 日,将 犯罪 嫌疑人郝某某抓 获,在其 租住屋内查 获 了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 317 头 (只 ) 及 狍子� 沙半鸡等 "三有" 野生动 物 54 4只� 经过连夜突审, 郝某某供 出了为其收 购 雪兔 的 "11� 2 0" 特大 非法 收购 国家 重 点威张 Nhomakorabea萌

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处罚标准

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处罚标准

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处罚标准
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处罚标准是:猎捕、杀害三有保护动物的量刑标准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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