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2011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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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10-0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10-0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10-0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2元;
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9元;
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doc 29页)

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doc 29页)

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doc 29页)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一、全国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天津市:2011年4月1日起,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调整到11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 5.3元调整到 6.7元,分别增幅26.09%、26.4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8元调整到11.6元,增幅31.82%。

北京市: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60元(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到11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5元调整到6.7元(不含个人应缴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别增幅20.83%、21.8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到13元、法定节假日由25.7元调整到30元(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分别增幅18.18%、16.73%。

上海市:2011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20元调整到1280元(不含个人应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增幅14.29%;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元调整到11元(不含应缴社保费),增幅22.22%。

重庆市:2011年1月1日起,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比上次调整(2008年1月1日)每月增加190元,具体调整标准分四个标准:渝中区等9个区、万州区等16个区县、梁平县等15个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分别调整为870元、750元、710元和870元,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7元、7.5元、7.1元和8.7元。

二、我国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整体情况新华网消息:中国东部的山东省、东南沿海的广东省分别上调了各自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东北的吉林省以及西北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也在近期透露将在今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幅预计都将达到两位数。

统计数据显示,自去年以来,中国有30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大部分省份的调整幅度都在10%左右,一些甚至达到25%以上。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豫劳社劳资[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7〕1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0元/月、550元/月、4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元/小时、6.5元/小时、5.5元/小时,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月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

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是指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的劳动者。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650元/月的市区,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550元/月的市区、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450元/月的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河南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省作为中国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其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是备受关注
的话题。

根据最新发布的数据,河南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有了一定的提高,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河南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情况。

首先,河南省省会郑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1500 元,其中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 600 元。

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反映了城市发展水平的提高,为城市居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保障。

其次,洛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1400 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每人每月 550 元。

作为河南省的历史文化名城,洛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为城市居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提高了生活水平。

再次,开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1300 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每人每月 500 元。

作为河南省的重要文化古都,开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为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影响,提高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此外,河南省其他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这些提高反
映了河南省经济发展的稳步增长,也为城乡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改善。

总的来看,河南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是对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一种保障,也是对城市发展水平的一种体现。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河南省各地能够继续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河南郑州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河南郑州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河南郑州最低⼯资标准是多少核⼼内容:河南郑州最低⼯资标准是多少呢?河南的⼯资标准依然还是沿⽤最新调整的标准,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调整:根据标准,郑州、洛阳、平顶⼭、安阳等12个市地市区作为⼀类⾏政区域,⽉最低⼯资上调为1400元;⼆、三类⾏政区域的⽉最低⼯资分别调整为1250元和1100元,时最低⼯资分别调整为13.5元、12元、10.5元。

从河南省⼈社厅获悉,⽇前,省⼈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7⽉1⽇起调整最低⼯资标准。

根据标准,郑州、洛阳、平顶⼭、安阳等12个市地市区作为⼀类⾏政区域,⽉最低⼯资上调为1400元;⼆、三类⾏政区域的⽉最低⼯资分别调整为1250元和1100元,时最低⼯资分别调整为13.5元、12元、10.5元。

此前,我省三类区域的最低⼯资标准分别为1240元、1100元、960元。

⾏政区类别⽉最低⼯资标准时最低⼯资标准⼀类1400元(1240元)13.5元⼆类1250元(1100元)12元三类1100元(960元)10.5元对⽐:今年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上调,河南暂排第9位根据统计,今年以来,包括我省在内,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宣布上调最低⼯资标准。

本⽉,四川、江西、贵州和内蒙古的最低⼯资标准也刚刚上调。

在已经调整的16个省(区、市)中,在⼀类⾏政区域的⼯资数额上,上海以1820元/⽉位列第⼀,我省凭借1400元/⽉,暂时名列第9位。

提醒:如⼯资低于标准可投诉1、根据《河南省最低⼯资规定》,河南省最低⼯资标准包含“三险⼀⾦”中的职⼯个⼈缴纳部分,即职⼯个⼈缴纳的养⽼、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2、职⼯在下述情况下所取得的收⼊,不能算到最低⼯资标准⾥⾯:⽤⼈单位⽀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资;中班、夜班、⾼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住房等⽀付给劳动者。

2011年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缴费

2011年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缴费

2011年10月19日08:05
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从800元上调到1080元
公积金缴费比例合计=10+10=20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到1080元扣除三险一金到手也就800元
“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从800元上调到1080元后,发到手里的钱,可能和没涨之前差别不大。

”昨天上午,郑州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做客12333时,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2011年7月~2012年6月的郑州市社保缴费年度,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最低是1638.95元,如果职工的工资达不到这个数,也要按这个基数来缴费。

以此来算,职工个人缴费为基数的8%,即每月131.12元。

此外,医疗保险是按基数的2%来缴,失业保险是按1%来缴。

再加上住房公积金,总体下来,扣除“三险一金”个人缴费部分后,许多员工发到手里的钱应该是800元左右。

2011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最新最全2012.2)

2011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最新最全2012.2)

2011年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2011年各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说明:1、2011年,全国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没有进行调整的省份包括:四川、西藏、甘肃、黑龙江、海南、江西、广西。

其中,四川省于2012年1月1日,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1050元、960元、880元和8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10元、9.3元和8.4元。

2、2012年1月1日,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6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调整为14元。

3、深圳2011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

2012年,深圳市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3元/小时,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2011最低工资标准

2011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部分省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省份调整后调整前1 浙江 1310 11002 广东 1300 10303 上海 1280 11204 天津 1160 9204 北京 1160 9606 江苏 1140 9607 山东 1100 9208福建 1100 9009山西 980 85010深圳 1320 110011河南1080 800单位:元邓源元: #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 9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新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第一级税率为3% #个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错误)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1 不超过500元的 5 0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0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1000-1600=64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20%-375=905元。

2010年11省市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豫政[2012]104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2〕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

漯河市市区由二类行政区域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3日。

《关于调整河南省XXXX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河南省XXXX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工资分配机制,切实发挥工资的保障和激励功能,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分配原则坚持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体现员工岗位差异以及对经营绩效的贡献度。

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2011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季度13个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0.6%。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对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可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四大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
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
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新疆最低工资标准
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
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文张路羽)分析

河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文张路羽)分析

河南省历年最低薪资标准依照2004年3月1日起实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宣布的?最低薪资规定?第十条“最低薪资标准每两年起码调整一次。

〞河南省地域最低薪资标准到现在已经调整了九次。

调整后实行日期月最低薪资标准小时最低薪资标准2 021年7月1日一类160015二类1450三类1300122021年7月1日一类1400二类125012三类11002021年10月1日一类1080二类950三类8202021年7月1日一类8009二类700三类6002007年10月1日一类650二类550三类4502005年10月1日一类4807二类4006三类3205 2004年10月1日一类3805二类3004三类2403 1999年7月1日有点复杂,详见下方文件注:?最低薪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供给正常劳动的状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薪资在剔除以下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一〕延伸工作时间薪资;〔二〕中班、晚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例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推行计件薪资或提成薪资等薪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根基上,其支付劳动者的薪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薪资标准。

劳动者因为自己原由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署的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作时间内未供给正常劳动的,不合用于本条规定。

附:历年调整时的文件。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对于调整河南省最低薪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据?最低薪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薪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展开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员工均匀薪资等要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薪资标准,请仔细贯彻履行。

一类行政地区月最低薪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薪资标准 15元;二类行政地区月最低薪资标准1450元,小时最低薪资标准元;三类行政地区月最低薪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薪资标准12元。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权益,维护劳动市场公平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河南省发布的最新《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2019年修
订版),该规定明确了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规定,河南省最低工资分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乡村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定,并根据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具体来说,根据河南省发布的资料显示,河南省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低档、中档和高档三个级别,标准分别为每小时10元、11元和12元。

乡村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低档和高档两个级别,标准分别为每小时8元和9元。

此外,根据规定,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必须高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各省市的经济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进行调整,目前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元。

因此,河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已超过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合理化发展。

同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是推动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助于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就业机会的增加,推动经济增长
和社会进步。

总之,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规定中,分别规定了城市和乡村最低工资标准,并设定了不同等级的标准,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这一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2011年7月7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一年八月十日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并确定合理的计件(提成)工资标准和计算办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9年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2019年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

以下是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最低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主劳动者外出打工,主张用人单位给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经常会遇见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

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给付的规定,既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高维权效率,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发生工资争议后,可向当地有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低工资标准应为“净收入”北京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净收入”,其中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如果用人单位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再扣除劳动者的社保费用,属违规行为。

合同履行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时最低工资如何确定?问:我在一家知名化妆品公司工作,当时和上海总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约定实际工作地点为南京,我的月工资虽然高于南京的最低工资,却低于上海的最低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劳社劳资[2007]1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9.26
【实施日期】2007.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劳社劳资〔2007〕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0元/月、550元/月、4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元/小时、6.5元/小时、5.5元/小时,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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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最低⼯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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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最低⼯资标准
⽬前,我省实施的最低⼯资标准为2018年10⽉1⽇省政府发布的标准,三类⾏政区域⽉最低⼯资标准分别为1900元、1700元、1500元;⼩时最低⼯资标准分别为19元、17元、15元;调整后的⽉最低⼯资标准分别为2000元、1800元、1600元,⼩时最低⼯资标准分别为19.6元、17.6元、15.6元。

新标准⾃2022年1⽉1⽇起实施。

⼆、关于最低⼯资标准
最低⼯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单位依法应当⽀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资标准采取⽉最低⼯资标准和⼩时最低⼯资标准形式。

⽉最低⼯资标准适⽤于全⽇制就业劳动者,⼩时最低⼯资标准适⽤于⾮全⽇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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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2011年7月7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并确定合理的计件(提成)工资标准和计算办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下列因素:
(一)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平均工资;
(五)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六)劳动生产率。

第八条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下列因素:
(一)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第九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辖市市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消费水平的差异,拟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后,应当与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进行协商,根据协商意见,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方案;
(二)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应当征求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必要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吸收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见,对原方案进行修改。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后7日内,在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全省性报纸上公布。

第十一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向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工作任务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一)采用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按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二)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可以按周、日、小时等周期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采用法定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支付。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拒不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二)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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