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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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按规定、程序办事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及项目相关的分、子公司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一)负责审议、决策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工艺规划方案、施工设计方案;
(二)负责审核、决策新建项目总投资和施工组织;
(三)负责审核新建项目月份工作计划和月份资金需求滚动计划;
(四)负责监督新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程签证、竣工验收及工程决算管理;
(五)负责审核新建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指派一名领导人员作为工程项目总指挥,成员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项目相关的分、子公司主要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外部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依据集团公司长远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总体规划方案;
(二)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三)依据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总体规划方案,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工艺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及优选工作;
(四)负责建设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
(五)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编制工作及制定施工总体方案;
(六)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招投标及监督检查工作,签订施工项目合同;
(七)负责监督、协调建设项目施工进度,按计划组织完成;
(八)负责监督新建项目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工程签证管理;
(九)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十)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工作;
(十一)负责工程项目验收手续办理及资料归档工作;
(十二)每月向领导小组或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一至两次。
第五条外聘专家须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资质证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经考查合格后方可聘用,并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三章规划设计管理
第六条实施小组依据集团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提出工艺规划方案和工艺需求,原则上聘请专业机构编制建设项目总体建设规划方案、建设项目建议书及科研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和集团审批。
第七条实施小组依据批复后的总体建设规划,原则上应委托三家以上有资质的甲级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第八条实施小组组织评价设计方案,并进行优化,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实施小组按照国家或集团关于施工项目设计招标的有关规定,招标确定一家设计单位依据优化设计方案进行图纸设计。
第十条设计费用在三十万元以上时,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招标。
第四章前期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据政府规定,办理相关基建审批手续和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实施小组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对于中介机构收费项目,实施小组应比质比价办理。
第五章造价管理
第十四条实施小组聘请专业机构编制主体工程施工预算,制定标底。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总投资和分项目概算、主体工程造价(原则上采取包死方式),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造价由集团公司督察部门和专业审计机构共同审核认定。
第六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其他单项工程。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执行国家或集团关于施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须具有相应的招标资质,且组织过大型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经组织考察确定。
第十九条凡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组织招标;主体工程和工程监理
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有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其他工程可自行组织选定,并有建设单位督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主体工程施工队伍和监理公司的招标确定,须符合国家或集团有关施工队伍和监理公司资质要求,并事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资质、业绩、加工场地、专业队伍、项目经理资质等内容。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凡施工项目必须签订施工合同,按预算组织施工,经验收后进行决算审计。一次性包完的、十万元以下项目经集团公司督察部门或专业审计部门参与工程量确认和谈判,由工程项目总指挥签字认可;十万元以上项目经集团公司督察部门参与确认和谈判,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按施工项目合同要求组织验收和付款,并经相关人员签字。
第八章项目分包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项目专业性强、施工难度大,原则上应分包给专业队伍施工。
第二十四条属行业垄断项目,一般应分包给行业垄断队伍施工。
第二十五条主体工程中的重要设备,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采购。其他设备和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指定品牌和厂家。
第二十六条分包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实施小组做好衔接管理。
第九章进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施小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实施小组制订施工组织进度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实施小组定期组织工程项目进度总结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章付款管理
第三十条实施小组依据施工进度计划,按月编制资金需求滚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依据批准后的资金需求滚动计划和施工进度考核结果,经工程项目总指挥签字,按属地管理原则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原则上按施工进度资金需求计划的百分之七十付款。
第三十三条工程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原则上预留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尾留款。
第十一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实施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计和工艺方案论证、图纸会审及施工图技术交底。
第三十五条实施小组严格按设计图纸监督施工,关键部位须经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三十六条实施小组按政府质检部门要求对主体建筑工程进行管理和分阶段验收。
第十二章签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施工图变更须实施小组会议讨论后,经相关技术人员和工程项目总指挥签字确认,并同时确认工程量。
第三十八条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须相关人员和专业审计部门确认工程量,经工程项目总指挥签字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九条单项工程签证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条工程签证发生费用须经专业部门审计决算。
第十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要布局合理、井然有序,做到文明施工。
第四十三条实施小组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四章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十四条主体工程按政府质检部门规定,由实施小组组织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主体工程完工后,实施小组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整体验收。
第四十五条隐蔽工程验收要符合质量、督察要求。
第四十六条其他单项工程完工后,实施小组立即组织竣工验收,并由相关人员、集团公司督察部门及工程项目总指挥签字。
第四十七条竣工验收要严格按政府有关规定、施工图纸和质量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五章工程决算管理
第四十八条工程决算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