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中央空调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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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作为需方、乙方作为销售方、就甲方会所所用中央空调采购及后续调试等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空调设备采购。

2.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

2.1.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以上主机单价中包含主机单价和保证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的配件:水流开关、水过滤器、并联控制器等等。

2.2.合同价格

2.2.1.产品总价:人民币(大写):分(小写)元。

2.2.2.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产品单价与本条规定的产品总价系甲方根据本合同就主机

产品及其配套产品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卸货、税金、检验检测等产品在交货地点验收之前一切费用,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

2.2.

3.甲方采用现金、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

3.交货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工地现场。

4.交货时间

甲方应提前50天将该批到货数量规格的主机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照书面通知组织供货。

5.产品质量要求

5.1.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全新的产品。配置标准见厂房配置标准附件1。

5.2.乙方应对本合同产品的质量负责。本合同产品及其质量标准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应符合产品样本和说明书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之功能,必须满足国家与地方的产品规范以及行业质量/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见合同附件1。

5.3.本合同产品在正常维护使用下,每台机组设备的使用寿命不低于十五年。

6.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6.1.乙方应在交货前30天,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甲方,通知预计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货物接收与保管的要求,甲方须在收到确认函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方可发货,甲方逾期不作书面答复的,则视为默认同意。

6.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运抵卸货地点(货车和吊车可到达的地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6.3.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

6.4.到货后,甲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公司,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乙方须按

照甲方要求收回或补齐,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乙方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若货到8个工作小时工程监理公司未到,则视为认可到场各方的验收结果,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合格证明(参与验收方各持一份),此合格证明为乙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乙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

6.5.乙方产品通过交货验收并不排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6.6.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所有权不转移,丢失、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6.7.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向甲方提供不得少于以下的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6.7.1.机组合格证。

6.7.2.机组检验报告。

6.7.3.机组保修卡。

6.7.4.机组安装、使用、维护说明。

6.7.5.机组随机附件清单。

7.施工验收方式

7.1.乙方应全面负责本合同产品及其系统的安装施工进行安装技术监督、指导。乙方主持本合同产品的调试试车工作,确保本合同产品一次性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

7.2.调试验收时,乙方、甲方、监理单位同时到场,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8.货款支付方式

8.1.风机盘管到达现场并按本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风机盘管总额的65%即¥(人民币大写:分)。主机到达现场并按本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主机总额的65%即¥(大写:

)。

8.2.安装调试完毕并按本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付设备总额的35%即¥(大

写:)。同时由(供货方)厂方向甲方开具设备总额的5%的银行质保函(期限:由出厂之日起18个月)。

9.变更处理方法

9.1.甲方在书面确认的发货日期前通知乙方延期交货时,乙方不得收取因此增加的仓储等费用,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的,甲方应支付15天之后的仓储费用。

9.2.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50天前,甲方如需改变所订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及发货时间、到货时间,乙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得就甲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费用。

10.产品保修、维修约定

10.1.保修期:全部货物到现场并按本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18个月或调试完毕12个月以先到为准。

10.2.保修期内乙方应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全部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所有费用。

10.3.更换的部件或零配件须与设备原采用部件或零配件的产地、型号规格相同,若无法达到上述要求,须事先征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方可使用代用品。

10.4.乙方应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如下:

10.4.1.出现故障,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完成简单故障的维修。其他故障乙方接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必须在2小时内到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报到,与甲方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提出书面处理方案,一般故障12小时内处理完成,复杂(重大)维修项目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及时处理完成,以保证空调系统正常运行。

10.4.2.当乙方质保函的金额不能满足维修需要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有关法律程序向乙方追回。

10.4.3.乙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或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10.4.4.保修期满后,乙方仍有义务对空调机组进行有偿维修,当需要乙方维修空调机组时,乙方应及时响应,并只可按照乙方进货价收取材料费和适当的人工费。

11.违约责任

11.1.合同签订后,除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各方必须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倘若无法履行合同时,违约者需支付对方合同设备总价的10%作为不能履行合同之赔偿。11.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乙方须支付甲方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交货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确定供应商,乙方应赔偿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另交纳合同设备总价的10%违约金。

11.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11.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支付合同设备总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且因延期付款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

11.5.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以安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超过30日,甲方应向乙方结清设备合同的全额款项。

11.6.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包装、数量、质量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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