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一)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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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空主权原则是
一个根本性的法律 原则,它是所有民

航法的基础;
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
空在同一空域中活动时,

应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
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
交通管制。
(一)民航法的国际性 具体来讲,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民航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 的航空法律规范和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
2.各国国内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 的法律,与国际航空法有十分密切关系。
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使用民 用航空器在区域之间进行位置移 动的活动,包括定期航空运输和 不定期航空运输。
公共航 空运输
通用 航空
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一 切民用航空活动。通用航空包括 航空作业、急救飞行、航空训练、 航空体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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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保持安静
民航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其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有关航空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都具有如下共同性:
织“欧洲民航会议”(ECAC)的立法和准立法文件。
(六)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际间合同性协议有时也被作为民航法的组成部分。
(一)民航法发展的初始阶段
1783年11月21日,人们使用蒙哥尔菲埃气球首次载人飞行获得 成功,象征着人类征服空气空间开始载入航空发展史册。 1784年,巴黎市政当局发布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 “未经批准,不得放飞”。 1819年,法国塞纳省第一次制定了空中航行安全规章。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禁止在轻气球上放掷炮弹 及炸裂品宣言》。 1902年,提出了第一部国际航空法典草案《浮空器的法律制度》。 1906年,欧洲已开始有飞机飞行。 1910年,欧洲19国开始讨论国际航空立法问题。
(四)民航法的综合性
民航法的综合性是指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各种法律手段纵横交错,法律调整的方法多种多样。
民航法之所以具有综合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在航空活动的历史和实践中,公法和私法往往交织在一起, 打破了传统上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界限;
第二,民用航空部门包括了多工种人员,开展民用航空活动是一 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就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三)国内法和法院判例 各国的国内法和法院判例,在航空刑法、航空民事责任等方面有重大影响。
(四)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在长期反复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领域内的 习惯性做法或通例,最初被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
(五)国际组织的立法和准立法文件 最显著的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以及区域性国际组
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定了领空主权原则,用来调整国 家之间开展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民航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 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航空活动。
民用航空又分为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两大类,其意义如下:
(三)民航法是平时法
民航法是平时法,即民航法仅
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所 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遇战争或国家处于紧急 状态,民用航空要受战时法令或紧急状态下 非常法的约束。
民航法的这一特点,就是要 求在和平时期,所有航空活动都 必须遵守统一的空中规则,但在 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 空器有优先通过权。
(二)双边协定
双边航空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交换过 境权和营运权,确定航路、运力和运费价 格。
2003年,民航局首次提出了通过 “积极、渐进、有序、有保障”的方式开 放民航市场的政策,分别与美国、澳大利 亚、泰国、新加坡和北欧、印度等在航线 表、运力、第五航权、代码共享、包机等 事项签订了较为宽松的双边运输协定。
空中航行,通常需具备下列四个基本要素:
第一:要有适合活动的场所
第二:要有适合飞行的工具
第三:要有合格的相关人员
第四:要有地面保障设施
民航法分为国内民航法和国际民航法两大部分,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中,
国内民航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它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 用来规范民用航空行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还涉及采用 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
(五)民航法的独立性
所谓民航法的独立性,是指民
航法自成一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只用于调整民用航空及其在相关领域中产 生的社会关系。
(一)多边国际公约 现在生效的国际民航公约中,批准和参加国众多、普遍适用的有以下3个序列:
1.为解决公法问题的国际公约有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民航法的国际性
总之,虽然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民航法在形式 上有所不同,但就其实质内容而言,各国民航法在某
种程度上是“大同小异”: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
国家都加入了各种国际条约,需履行承担国际义务; 另一方面,在民航法中,外交公约先于国内法。
(二)民航法跨越公法与私法
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 范。 航空活动首先要解决的是公法问题,为解 决公法问题的国际公约有1944年的芝加哥《国 际民用航空公约》,为制止航空犯罪的《东京 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 国际航空私法的发展,其中最显著的成就 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签署,该公约为 航空损害赔偿制定了统一规则。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一)
目录页
01
认识民航法
✓ 民航法的定义 ✓ 民航法的调整对象 ✓ 民航法的特点 ✓ 民航法的渊源 ✓ 民航法的发展
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它
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 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用来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所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所谓“航空”,是指任何器械凭借空气的支撑力,在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亦称“空中航行”。要实施
2 .为制止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有: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东京公约》、(2)《海牙公约》、(3) 《蒙特利尔公约》、(4)《制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 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3.为航空损害赔偿实行统一规则的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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