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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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2018)

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2018)

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2018)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条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报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

)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并告知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以及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方法。

医疗诊断与《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不一致的,以《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身体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以《分类目录》中各部位或器官实际治疗恢复所需最长的时间确定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或组织器官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或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可以在工伤职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后向管辖地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材料。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结论。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

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XXX2013年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有关事务。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地)级统筹,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第五条州、市(地)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第六条自治区建立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登记、全员参保、动态管理制度。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模版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模版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工伤停工留薪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质量,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临时工合同等。

第二章停工第三条职工工伤停工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而进行治疗或休养期间不能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职工工伤停工分三个级别:(一)一级工伤停工:职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初次被诊断,并且经鉴定认定为一级工伤的,可停工治疗。

(二)二级工伤停工:职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被诊断并经鉴定认定为二级工伤,但无须住院治疗的,可停工治疗。

(三)三级工伤停工:职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被诊断并经鉴定认定为三级工伤,且须住院治疗的,可停工治疗。

第三章留薪第五条职工工伤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或工资补助:(一)一级工伤停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的工资的60%;(二)二级工伤停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的工资的80%;(三)三级工伤停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的工资的100%。

第六条职工工伤停工期间,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第四章监督第七条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九条职工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条对于不按本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或工资补助的用人单位,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对于职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的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职工工伤停工留薪申请表格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工伤停工级别:________________工资支付比例:________________停工期间:_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办理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管理制度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管理制度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管理制度)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壹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壹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于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且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且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能够于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俩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且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于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能够延长停工留薪期。

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试行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来源:厅工伤保险处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6日字体显示: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

第五条多组织器官损伤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确定该职工停工留薪的期限。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停薪留职办法

工伤停薪留职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八条自治区、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劳社工伤[2004]27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2004 年11 月19 日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前1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

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来源:吉林省厅工伤保险处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0日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

第五条多组织器官损伤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确定该职工停工留薪的期限。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后自然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2010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2010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2010鄂人社发[2010]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现将《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

第五条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应及时将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附件3)。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本人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的,原停工留薪期限界满时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附件3)。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七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的一项关于工伤职工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旨在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确保他们在受伤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和康复照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在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职工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同时,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的条件根据办法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1. 工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被诊断为工伤,经鉴定认定属于工伤的;2. 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且受伤与工作有因果关系;3. 工伤职工因伤无法从事劳动工作,经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不能从事原工作,并建议停工留薪;4.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停工留薪申请。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的申请程序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申请程序如下:1. 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应当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停工留薪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工伤职工和工会;3. 如果申请被批准,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职工停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停工留薪待遇,并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4. 如果申请被拒绝,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职工及时说明理由,并告知工伤职工申请复议和申请司法救济的途径。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的待遇标准根据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待遇的标准应当按照所在用人单位当时工资水平的60%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规定支付工资,不能降低或拖延支付工资。

四、用人单位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雇主,在工伤职工受伤期间应当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提供工作环境和设备的安全保障,确保工伤职工的人身安全;2. 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3. 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工伤的鉴定和评估;4. 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和停工留薪待遇;5. 组织康复服务和职业病防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6. 不得歧视或辞退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2006-11-7 8:16:00] [打印] [关闭窗口]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保障科)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义2007年6月15日作者: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nelson 出处:本文已被浏览 1186 次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是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但内容比较抽象和具体,全国各地对这个问题的具体操作方法都有不同。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在此期限内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确定。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江苏首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来源:厅工伤保险处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6日字体显示:大中小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

第五条多组织器官损伤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确定该职工停工留薪的期限。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后自然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按照我国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一些法定情形之下是属于停工留薪期的。

但是很多劳动者对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知识不了解,比如如何确定以及它的期限是多久。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科普一下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的相关知识。

按照我国的劳动法相关规定员工在工伤期间以及其他的几种法定情况下,是停止工作也能照样算工资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停工留薪期的。

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也不知道该如何确定。

那么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

一、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来确定停工留薪的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确定。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3)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 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八条自治区、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津劳办[2003]44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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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5]9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
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八条、自治区、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

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病假工资待遇。

第十条、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停工留薪期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1、目录中停工留薪期限的确定是在参考有关省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门的医疗终结时间规定的基础上,征询有关医疗机构的意见,经有关专家审核后确定。

2、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3、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精神损伤等十六类,共列伤害部位460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4、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5、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6、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7、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
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8、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9、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10、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1、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2、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自治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
职业中毒停工留薪期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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