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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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与护理依赖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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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与护理依赖对照表)一、先说结论计算公式:定残后的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费标准×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二、快问快答1、什么叫定残后的护理费?护理费按时间段划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定残前的护理费,一种是定残后的护理费,其划分节点为伤者的定残日。
比如伤者在2021年4月18日被鉴定为五级伤残,那么4月18日之前的护理费为定残前的护理费,4月18日之后的护理费为定残后的护理费。
2、什么情况下,可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当伤者治疗终结后,仍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护理的情况下,可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
伤者受伤后,经过治疗、康复,被确定为残疾。
在后续的生活中,仍然生活不能自理,所以法律支持这样一个定残后的护理费。
3、什么叫护理依赖程度?即伤者“生活不能自理,对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个级别,完全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该三个级别对应的赔付比例为,完全护理依赖赔付100%,大部分护理依赖赔付80%,部分护理依赖赔付50%。
【注1】比如伤者定残后护理费为10万元,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那么其最终可获得10万×50%=5万元的护理费。
4、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
5、通常几级伤残,需鉴定护理依赖程度?该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一般把握是,一到四级伤残,需鉴定护理依赖;五六级伤残,在个别情况下,可鉴定护理依赖;七到十级伤残,一般不鉴定护理依赖。
【注2】这是基于伤者客观上的“生活自理能力”考量的,一到四级伤残通常要丧失部分或全部自理能力,所以要鉴定护理依赖。
五六级伤残一般不会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但如果有个别部位构成五六级伤残,同时影响生活自理能力,也可以鉴定护理依赖。
七到十级伤残,一般不会影响生活自理能力,所以也就一般不鉴定护理依赖程度。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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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终生残疾护理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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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终生残疾护理费的计算有些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全部或部分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终生护理,会产生高额的护理费。
对这部分护理费如何计算,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大难点,而对受害人来说也是其最大利益所在之处,因此分析这类案件中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和依据有重大意义。
根据真实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2010年2月28日上午,李某乘坐杨某驾驶的小客车前往杭州。
当该车行至沪杭高速公路主车道处时,杨某突然发现前方主车道与停车道之间停了一辆车(该车系高速公路急修车,发生故障后停于此,设有警示标志),杨某将车拐至超车道时,被同向行驶的邓某驾驶的金龙大客车撞翻,致张某受伤住院331天,发生医疗费74万元。
张某出院后,又在镇卫生院治疗中发生医疗费1579元。
经某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鉴定,张某构成二级伤残。
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
鉴此,前后三次主持调解,邓某和杨某对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张某提出的今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解以失败告终。
为此,张某及其父母、子女,将邓某和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补助、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6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中,邓某和杨某对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张某提出的今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解以失败告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今后护理费是否应予赔偿及如何计算。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均应赔偿,但是不必赔偿今后护理费。
因为,对于残疾的原告,被告已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其作用就在于对原告因生活不能自理所需的护理费用的补偿,因此不必专门赔偿今后护理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既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又需赔偿今后护理费。
因为残疾赔偿金与今后护理费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残疾赔偿金的作用在于补偿受害人因残疾导致的收入减少,人身受损等,而今后护理费在于补偿其雇工护理所需之费用。
评定人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计算标准_-_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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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受理的大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受害者及其亲属请求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损失中护理费是一项比较常见的项目。
因为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无需他人的帮助,而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受害人受伤就医生活不能自理和定残后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就不得不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护理费用。
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住院期间和休养期间的护理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容易掌握,即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费,而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赔偿问题则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法官为了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需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作出认定。
笔者对此情形护理费赔偿的实务操作,发表一点浅见。
一、现行有关的规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护理依赖100%;b)大部分护理依赖80%;c)部分护理依赖50%。
二、关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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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臵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工伤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护理依赖护理费用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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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护理依赖护理费用计算方法时间:2011-10-24 13:32:12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侵权评定人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计算标准法院在受理的大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受害者及其亲属请求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损失中护理费是一项比较常见的项目。
因为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无需他人的帮助,而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受害人受伤就医生活不能自理和定残后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就不得不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护理费用。
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住院期间和休养期间的护理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容易掌握,即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费,而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赔偿问题则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法官为了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需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作出认定。
笔者对此情形护理费赔偿的实务操作,发表一点浅见。
一、现行有关的规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护理依赖100%;b)大部分护理依赖80%;c)部分护理依赖50%。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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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内公通字[2004]8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护理依赖等级鉴定与定残后护理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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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依赖等级鉴定与定残后护理费的计算孙之智【摘要】@@ [案情介绍]rn2008年7月9日5时1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环岛北,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号:京GBF582)由南向北行驶时,将正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郭某撞出,造成车辆损坏,郭某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郭某于2008年7月9日至2008年9月1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3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创伤性重型脑损伤、脑挫裂伤(右额、左顶),弥漫性脑肿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胸11椎体骨折,腰1、2右侧横突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创伤性脾破裂,结肠破裂等.出院医嘱为:全休四周,出院后口服神经营养药物治疗,不适随诊.张某驾驶的货车挂靠在荣昊公司名下进行运营.【期刊名称】《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10)003【总页数】3页(P214,222,225)【作者】孙之智【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42008年7月9日5时1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环岛北,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号:京GBF582)由南向北行驶时,将正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郭某撞出,造成车辆损坏,郭某受伤。
此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郭某于2008年7月9日至2008年9月1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3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创伤性重型脑损伤、脑挫裂伤(右额、左顶),弥漫性脑肿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胸11椎体骨折,腰1、2右侧横突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创伤性脾破裂,结肠破裂等。
出院医嘱为:全休四周,出院后口服神经营养药物治疗,不适随诊。
张某驾驶的货车挂靠在荣昊公司名下进行运营。
荣昊公司为该车在华农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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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常⽣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法。
本标准适⽤于因⼈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业已有规定的,执⾏其相关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标准。
躯体残疾者thedisabledduetobodyinjury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不能进⾏⼀般⼈所能从事的⼯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
精神障碍者thementallydisorderred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的⼤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的⼈。
⽇常⽣活活动能⼒。
Activitiesofdailyliving(ADL)⼈体⽇常⽣活必须反复进⾏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体动作的能⼒。
包括:进⾷,床上活动,穿⾐,修饰,洗澡,⼤、⼩便及⾏⾛等。
⽇常⽣活⾃理能⼒abilitiesoftakingcareofoneself⼈体在正常思维⽀配下,为满⾜基本⽣理、⽣活需要,必须反复进⾏的⼀系列⾝体动作或活功的能⼒。
包括:进⾷、更⾐、修饰、整理个⼈卫⽣、使⽤⽇常⽣活⼯具、⾃主外出⾏⾛等。
躯休移动能⼒abilitiesofbodymoving⼈体⾃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上、下楼梯等能⼒。
⽇常⽣活活动能⼒丧失lossofADL躯体残疾者因各种损害因素导致⽇常⽣活活动能⼒部分或全部永久性丧失。
⽇常⽣活⾃理能⼒丧失lossofabilitiesfortakingcareofoneself精神障碍者因感知、思维、情感、⾏为、意志、智⼒等出现异常,部分或全部丧失料理⾃⼰⽇常⽣活能⼒。
护理依赖dependceonbeingnursed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需经他⼈护理、帮助以维系⽇常⽣括。
护理依赖程度dependencelevelsofbeingnursed躯体残疾者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帮助的程度。
交通事故伤残护理依赖如何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护理依赖如何鉴定](https://img.taocdn.com/s3/m/1bda0fd2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bd.png)
交通事故伤残护理依赖如何鉴定发⽣交通事故后,如果造成受害⼈伤残的,受害⼈可以进⾏伤残鉴定,依据伤残的等级获得相应的赔偿,伤残⽐较严重的,可能需要护理,那么交通事故伤残护理依赖要怎样进⾏鉴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交通事故伤残护理依赖如何鉴定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伤残,需要护理的,对护理依赖程序进⾏鉴定时,由各⽅当事⼈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鉴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受害⼈恢复⽣活⾃理能⼒时⽌。
受害⼈因残疾不能恢复⽣活⾃理能⼒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年。
受害⼈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当事⼈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但财产损失数额巨⼤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由当事⼈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该携带的材料1、被评定⼈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的劳动能⼒进⾏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的⾝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评定者需要亲⾃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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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标准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是评估护理对象需要何种程度的护理和照料,以便制定相应的护理计划和护理方案。
正确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可以确保护理对象得到适当的护理和照料,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对象的健康和安全。
因此,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是护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护理对象的自理能力,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进食能力、床上起坐能力、行走能力等。
通过观察和评估,可以确定护理对象在生活自理方面的依赖程度,从而制定相应的护理计划。
2. 活动能力,评估护理对象的活动能力,包括日常活动能力、体力活动能力、认知活动能力等。
通过评估护理对象的活动能力,可以确定其在活动方面的依赖程度,为其提供相应的活动护理和康复训练。
3. 心理社交能力,评估护理对象的心理社交能力,包括情绪状态、社交能力、沟通能力等。
通过评估护理对象的心理社交能力,可以确定其在心理和社交方面的依赖程度,为其提供相应的心理护理和社交支持。
4. 医疗护理需求,评估护理对象的医疗护理需求,包括疾病情况、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
通过评估护理对象的医疗护理需求,可以确定其在医疗护理方面的依赖程度,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护理和健康指导。
5. 家庭支持情况,评估护理对象的家庭支持情况,包括家庭护理资源、家庭经济情况、家庭社会支持等。
通过评估护理对象的家庭支持情况,可以确定其在家庭护理方面的依赖程度,为其提供相应的家庭护理支持和社会帮助。
综上所述,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标准是评估护理对象需要何种程度的护理和照料的重要依据,通过科学的评估和鉴定,可以为护理对象制定合理的护理计划和护理方案,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对象的健康和安全。
因此,在护理工作中,我们应该严格按照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护理对象得到适当的护理和照料,实现个性化护理,提高护理效果,为护理对象的健康和幸福生活贡献我们的力量。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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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章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七条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第八条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100%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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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2021摘要:1.标准起草背景和目的2.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3.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方法和标准4.护理依赖程度的具体分类和计算方式5.标准的实施和应用6.标准的废止和替代情况正文:一、标准起草背景和目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是一项在我国实施的标准,旨在对人身损害造成的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进行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提供指导。
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起草,主要起草人包括王葆元、宁锦、王岩、焦晋岩、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等。
二、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要求和方法。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三、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方法和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方法和标准,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进行评估。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1.完全护理依赖:需要他人全部照顾,包括日常生活、社交活动等;2.大部分护理依赖:需要他人部分照顾,包括日常生活、社交活动等;3.部分护理依赖:需要他人协助完成某些日常生活活动。
四、护理依赖程度的具体分类和计算方式护理依赖程度具体分类和计算方式如下:1.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为100%;2.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为80%;3.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为50%。
五、标准的实施和应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可以为法院、保险公司等提供依据,用于判断受害人护理依赖程度,以便确定赔偿金额。
在执行该标准时,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需求和护理状况。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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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5、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参与度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附录C(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锦、王葆元、王岩、成映泽、焦晋岩、张宏斌、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杜雁。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l躯体残疾者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人。
2.2精神障碍者 the mentally disordered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的人。
2.3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人体日常生活必须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身体动作的能力。
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
2.4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bilities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人体在正常思维支配下,为满足基本生理、生活需要,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身体动作或活动的能力。
包括:进食、更衣、修饰、整理个人卫生、使用日常生活工具、自主外出行走等。
护理依赖程度的等级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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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二)评定标准二
应用“分辨障碍”的严重程度来判断被评定者的护理依赖程度。本标准所指的分辨障碍是指因患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血管性痴呆、帕金森病性痴呆或非由酒精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器质性遗忘综合征导致器质性认知功能障碍且在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包括1.时间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季节、月份、早晚时间等;2.场所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自己的住所或现在所在的场所;3.人物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日常亲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附件4:
护理依赖程度的等级和评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中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是在参考国内外护理依赖的研究状况并结合目前临床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可以用于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评定,也可以用于人身险残疾中有关护理依赖的评定。
二、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标准
(一)评定标准一
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被评定者的护理依赖程度。本标准所述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0
完全依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穿脱衣服、鞋子及辅具(包括义肢或其他手术或医疗器材)。
2.移动(平地行走)
15
使用或不使用辅具皆可独立行走50米以上(或者从一个房间独立行动到另一个房间)。
10
需要稍微的扶持或口头指导方可行走50米以上(或者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5
虽无法行走,但可独立操纵轮椅(包括转弯、进门、及接近桌子、床沿)并可推行轮椅50米以上(或者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T8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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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5、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参与度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附录C(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锦、王葆元、王岩、成映泽、焦晋岩、张宏斌、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杜雁。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l躯体残疾者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人。
2.2精神障碍者 the mentally disordered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的人。
2.3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人体日常生活必须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身体动作的能力。
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
2.4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bilities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人体在正常思维支配下,为满足基本生理、生活需要,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身体动作或活动的能力。
包括:进食、更衣、修饰、整理个人卫生、使用日常生活工具、自主外出行走等。
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级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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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级别一、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
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
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
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护理级别的确定,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护理级别的确定由医疗机构作出。
二、如何确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级别及护工标准?实践中,除工伤外,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标准未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可参照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以及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这几类情况确定,如伤残等级为一级的,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其护理费可按照一般的护理人员的标准赔偿;如伤残等级为二级的,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其护理费依据受害人的伤残结合其他情况可按照一般的护理人员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八十赔偿;如伤残等级为三级的,其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其护理费可按照一般的护理人员的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赔偿,其他伤残等级一般不予赔偿。
2017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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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在2017年,推出的伤残鉴定标准,下面品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
欢迎大家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XX年4月18日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7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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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来源:作者:时间:2011/01/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护理费的规定,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护理费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2、护理费的标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
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可在二人或二人以上。
??3、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4、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3级,第一,完全护理依赖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社会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