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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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业保理合同

(适用于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合同编号:

特别条款

一、告知和提示

□在填写本合同之前,请先仔细阅读本合同及全部附件。

□签约各方应对本合同予以通读,并对其中的全部约定予以充分注意,如有疑问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做出书面解释直至重新修订任何条款。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已充分注意并完全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条件且自愿接受。

□本合同项下的选择项,如适用的,请在“”内打“√”;如不适用的,请在“□”内打“×”;如“□”内为空白的,视为不适用本选择项。

□如有必要,可另行附纸或加附其他相关文件。

二、卖方(即债权人)信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三、保理商信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四、保理商核定的还款保证额度

还款保证额度的金额:人民币元

还款保证子额度的金额:□另行约定/约定如下:

(1)核定授予子额度为人民币元;

(2)核定授予子额度为人民币元;

(3)核定授予子额度为人民币元。

还款保证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

还款保证额度的届满日:年月日五、保理商核定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金额:人民币元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届满日:年月日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最晚使用日:□无/□有且为年月日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无/□有且为人民币元

六、保理商核定的买方(即债务人)

□不限定买方,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确定的买方为准。

□限定买方,即买方限于:。

七、保理商收款账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八、卖方收款账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九、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本合同在省市区签订。□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卖方执份,保理商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补充条款

标准条款

第1条定义

1.1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1.1.2 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无商业纠纷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不能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3 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1.1.4 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1.1.5 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1.1.6 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7 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文件。

1.1.8 应收账款:指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而形成的,卖方对买方的以人民币形式表现与支付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1.1.9 已受让应收账款:指卖方向保理商申请转让且保理商已同意受让的应收账款。

1.1.10 应收账款到期日: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1.1.11 宽限期: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后,一个不按照应收账款已到期处理的延长期限。

1.1.12 商业纠纷:指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有关应收账款的任何异议,包括买方拒绝接受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出租资产或发票,或对应收账款提出(包括由于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扣减、抗辩、抵销或反索赔。

1.1.13 信用风险:指买方因商业纠纷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足额付款的风险。

1.1.14 还款保证:指保理商对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已受让应收账款,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

1.1.15 担保付款:指当保理商实际承担还款保证责任时,保理商向卖方支付无商业纠纷项下的买方应付未付款的行为。

1.1.16 还款保证额度:指保理商核定的还款保证限额。根据本合同特别条款的约定,还款保证额度可以是可循环额度或不可循环额度。可循环额度项下,在额度有效期内,超出限额的已受让应收账款可替换额度内已被买方清偿或已被卖方反转让的应收账款,前述已受让应收账款应按其到期日的先后顺序进行替入,替入的已受让应收账款总额不得超过限额,当多笔已受让应收账款在同一日到期时,替入的顺序按其发票号的先后顺序进行;不可循环额度项下,超出限额的已受让应收账款不可替换额度内已被买方清偿或已被卖方反转让的应收账款。

1.1.17 应收账款融资:指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保理商向卖方支付保理首付款的行为。

1.1.18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指本合同项下保理商为卖方核定的融资额度。根据本合同特别条款的约定,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可以是可循环额度或不可循环额度。

1.1.19 保理转让款:指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应支付给卖方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

1.1.20 保理首付款:指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按照一定比例向卖方支付的保理转让款。

1.1.21 保理余款:指扣除保理首付款,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应支付的保理转让款的余款。

1.1.22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指因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向保理商首次申请应收账款融资,保理商额外收取的额度占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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